GB50894-2013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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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8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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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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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94-2013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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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94-2013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在一定温度条件和催化剂的作用下,还原剂选择性地只与燃 烧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气体发生化学反应,将其还原成无害物质的 方法。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不使用催化剂,还原剂有选择性地与炼 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气体发生化学反应,将其还原成无害物质

ammonia slip

脱硝反应器出口烟气中氨的质量浓度SN/T 1059.6-2016 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检测方法 第6部分:垂直膜过滤法,单位为mg/m(标准 状态,干基,过剩空气系数 1. 4)。

waterexplosionblastcleaning

铸件浇铸后,快速浸入冷水池中,由于铸件骤冷产生迅速爆 炸,使铸件上的型砂瞬间脱落。

2.0.10 水力清砂

用高压水流束喷射铸件,清除黏附的砂子和砂芯。

hydraulic cleaning

3.0.1)址选择和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对生活居住区污 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下风侧; 2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自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的下游; 3产生高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要求安静区域夏季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和发动机试验台站等高噪声场 所的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J87的有关规定。 3.0.2工厂设计时,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及先进的工艺设备,严 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3.0.3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和综合 利用技术,其处理装置宜采用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 3.0.4铸造、锻造、热处理和电镀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 专业化协作;工业废渣、废液和污泥等应进行分类处置,并应利用 厂际、地区设施统一综合治理或综合利用。 3.0.5产生废气和粉尘污染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隔 离和负压操作措施,进行有组织排气,并应根据废气和粉尘的特性 选择合理的净化工艺和处理装置。 3.0.6废气和粉尘净化处理后,其排放浓度及排气筒或烟窗的高 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0.6废气和粉尘净化处理后,其排放浓度及排气筒简或烟窗的高

准《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的有关规定。 3.0.8厂区排水系统应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污分流原则设 计,并应根据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温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 较后,合理确定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及综合利用方案。

3.0.9未经处理的工业废

3.0.10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物质并有回收价值时,应回收

1金、银、铂、钯、钻和镍等贵金属及其化合物; 2经济价值较高的刚玉、碳化硅、铅粉、铜粉和瓷粉等物质。 3.0.11在工业废水的输送和处理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挥发 性或易燃、易爆等气体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3.0.12对粉粒状物料、有害物料、固体废物和废液等在收集、贮 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时,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雨淋和防渗漏 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0.13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根据其性质和数量,并结合地区条 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处置方法;有利用价值时,应回收或 综合利用;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时,应按现行国家相关规定贮存或 处置。

4.1.1物料在破碎和筛分过程中产生粉尘的部位,应密闭并配备 通风除尘装置。

4.1.2! 物料的破碎、蘑碎和筛分产生的粉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 净化。

4.2.1粉料输送应提高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并应减少 转运点,且宣采用气力输送。散粒状干物料,不应采用抓斗输送。 4.2.2散装粉料的运输,应采用密闭的专用运输设备。 4.2.3 袋装粉料的拆包和倒包作业,应采用带吸尘装置的拆包和 倒包机。

4.2.4粉料应贮存在专用的料库或料仓中,不应存放在露天或棚下。

粉科应存在专用的科库或科仓中,不应存放在露大或下。 4.2.5 料仓进料应有泄压除尘装置,卸料点应设排风罩 4.2.6输送、贮存和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 净化。

4. 3落砂和清理粉尘

4.3.1落砂机等设备所产生的粉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 4.3.2清理滚简、喷(抛)丸清理室和喷抛联合清理室等设备所产 生的粉少应采用袋式除小器净化

4.3.1落砂机等设备所产生的粉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

4. 4磨削、切削粉尘

加工过程中产生粉尘的磨削和切削设备,其除尘装置的选

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磨床和砂轮机应采用袋式除尘器,铸铁件切削机床可采 用高效旋风除尘器; 2木工机床产生的刨花和木屑等经大块木屑收集器沉降后, 应采用木工旋风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二级除尘或木工旋风布袋 体化除尘器除尘; 3磨料行业的砂轮加工机床应采用旋风除尘器与袋式除尘 器二级除尘,旋风除尘器应采取防磨损措施

的袋式除尘机组或滤简式除尘机组。

4.5.3刚玉冶炼炉的烟尘净化,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并应在

1焊接工位较少且分散时,宜靠近焊接工位就地设置专用的 小型焊接烟尘净化机组; 2焊接工位较多且集中时,宜设置焊接烟尘经袋式除尘器或 滤筒式除尘器净化的烟尘除尘系统。 4.6.2焊接车间设置有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在空调器中 设置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4.6.3焊接车间的机械通风采用循环空气时,送人工作场所的空 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 的规定。

4.7.1油漆车间于法打磨腻子,宜在密闭的工作室进行。打 子产生的粉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滤料应选用不粘腻子米 的材料。

4.7.1油漆车间于法打磨腻子,宜在密闭的工作室进行。打磨腻 子产生的粉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滤料应选用不粘腻子粉尘 的材料。 4.7.2粉末静电喷涂,应配置喷粉净化及回收装置。 4.7.3抛光机粉尘的净化,宜采用覆膜滤料的袋式除尘器或其他 高效除小器

4.7.2粉末静电喷涂,应配置喷粉净化及回收装置

4.7.3抛光机粉尘的净化,宜采用覆膜滤料的袋式除尘器或 高效除尘器,

4.8高温烟气余热利用

4.8.1高温烟气,宜设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4.8.1高温烟气,宜设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4.8.2在确定的烟气进、排气温度下,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的效率 不应低于80%。

1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充许的粉尘排

放限值、除尘系统粉尘的起始浓度和粉尘理化特性等综合因素合 理选用。

4.9.2除尘器,宜采用干式除尘器。当同时处理粉尘和有害

时,可采用湿式或干、湿一体化除尘净化设备。

4.9.4搬运、处置从除尘器卸下来的粉尘,应采取密闭运输 湿、粒化等措施,

4.9.5对粉料可直接回用的拆包机、料仓和混砂机等产尘设

4.9.7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符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2.1工业锅炉或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应进行脱硫处理。 5.2.2工业锅炉或炉窑的脱硫工艺,宜采用石灰法、钠钙双碱法 氧化镁法或石灰石法,

5.2.3脱硫装置,宜由脱硫剂制备与输送系统、吸收系统、脱石 处理系统、烟气系统、自控和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5.2.4脱硫装置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5.2. 4 的要求。

5.2.8工业锅炉或窑炉的烟气系统,不应设烟气旁路。

5.3.2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化还原工艺时,应

1反应器宜采用钢结构; 2氨/氮氧化物的摩尔比值,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应为 0.8~1.0,选择性非催化还原工艺应为1.0~1.3; 3氨逃逸,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应小于2.5mg/m²,选择性 非催化还原工艺应小于8.0mg/m²; 4还原剂,宜采用液氨、氨水或尿素; 5喷氨混合系统应防腐、防堵和耐磨,并应抗热膨胀、抗热变 形和抗振;

喷氨混合系统的上游和下游,宜设置导流或整流装置。 5.3.3 采用吸收或吸附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一氧化氮气体,宜将其氧化为二氧化氮; 净化系统中的设备、管道和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 吸附剂宜再生重复利用; 4 采用活性炭做吸附剂时,应采取防止活性炭自燃的措施

5.4.1有机废气的净化,应采用下列工艺:

1有机废气浓度大于2g/m3且溶剂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 附回收净化工艺;溶剂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热力燃烧、蓄热燃烧 或催化燃烧净化工艺; 2有机废气浓度在1g/m²~2g/m²时,宜采用液体吸收 工艺; 3有机废气浓度在5mg/m²~1000mg/m时,宜采用固体吸 附净化法工艺或吸附一浓缩催化燃烧联合净化工艺; 4废气中存在引起催化剂中毒的物质时,宜采用热力燃烧净 化工艺。

5.4.2有机废气净化的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 沥青烟净化工艺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近于常温的沥青烟,宜采用固体吸附法或静电除雾法; 2 倒焰窑排出的高温沥青烟,宜采用热力燃烧净化法。 5.5.2 固体吸附法的吸附剂,宜采用炭粉或活性炭。 5.5.3 采用热力燃烧法净化沥青烟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利 用燃烧释放的热能。

5.6.1产生油雾的机床,应配置油雾净化装置。

.6.1产生油务的机床,应配真油务净化装真。

5.6.3当车间设有全空气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的回风口或空调

.6.4热处理油浴电阻炉产生的油烟,宜采用静电式装置净化

5.6.5油雾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5%,

6.1.1含悬浮物废水,经处理后应循环使用,其处理方法应符合 表 6. 1. 1 的规定

表6.1.1悬浮物废水处理方法

.2锅炉排污废水,宜与其他废水混合降温排放或用作湿法除 系统的补充水。

6.2.1液压传动、发动机试验和油料输送设备的专用油管管沟: 应在沟底最低处设置集油坑及收油装置,管沟积水应除油后排人 厂区排水系统。

其周围应有专用的集油设施

6.2.4清洗机废水和碱性脱脂废水等含油废水,宜单独设置处理

6.4.1生产工艺中采用的酸和碱物料,应采取避免运输、贮存和 使用等过程中的滴漏和事故泄漏的措施。 6.4.2酸和碱废液,应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理。 6.4.3酸和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中和反应时间宜为5min~ 15min.

6.4.1生产工艺中采用的酸和碱物料,应采取避免运输、贮有 使用等过程中的滴漏和事故泄漏的措施。

电泳涂漆生产工艺中,应采用多级逆流清洗,并应设漆液

6.6.2电泳涂漆清洗水,应单独设置超滤法处理系统,其处

6.6.2电泳涂漆清洗水,应单独设置超滤法处理系统,其处理后 的浓缩液应返回电泳槽,透过液应作为清洗水循环使用。 6.6.3涂装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其循环使用周期,应根据生 产工艺、废水中漆渣量、废水循环处理装置的效率等因素确定。 6.6.4涂装废水循环池中,宜投加漆雾凝聚剂去除废水中的 漆渣。

的浓缩液应返回电泳槽,透过液应作为清洗水循环使用。

6.7.1电镀废水的收集系统应与处理工艺相协调,并应分类收 集、分质处理、回收利用。 6.7.2电镀生产线产量较大、电镀金属有回收价值时,应设置在 线处理回收利用装置。 6.7.3电镀废水治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

6.7.1电镀废水的收集系统

6.8.1发生炉煤气洗涤废水应经凝聚、沉淀、除油和冷却处理后 封闭循环使用,并应采取防止焦油和悬浮物等积累的措施。煤气 站的各种水封用水,应封闭循环使用。 6.8.2凡不接触煤气的冷却水、蒸气冷凝水、生活污水和地面雨

6.8.1发生炉煤气洗涤废水应经凝聚、沉淀、除油和冷却处理后 封闭循环使用,并应采取防止焦油和悬浮物等积累的措施。煤气 站的各种水封用水,应封闭循环使用。 6.8.2凡不接触煤气的冷却水、蒸气冷凝水、生活污水和地面雨 水等,不得排人煤气洗涤水封闭循环系统。 6.8.3煤气站废水处理采用接触氧化法工艺时,曝气池停留时间 宜取4h~6h;以化学需氧量计,其填料容积负荷宜为3.0kg (m3:d)~6.0kg/(m3:d)。 6.8.4煤气站废水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时,曝气池停留时间宜为 4h~6h;以化学需氧量计,填料容积负荷宜小于3.6kg/(m3·d)。 6.8.5煤气站废水处理设计时,其收集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9.5厌氧工艺产生的沼气宜

6.10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

6.10.1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6.10.1 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6.10.2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 3煤气站、电镀、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应 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 6.10.3全广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 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回用于生活杂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全 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 6.10.4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 范》GB50336的有关规定,

7.1.1工厂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噪声源采取噪 声控制措施: 1铸造车间、锻造车间、水压机车间、冲压车间、金属结构车 间、木工车间和钢球车间等生产车间; 2空气、氧气等气体压缩站、煤气站、冷冻站、锅炉房、风机 房、柴油发电机房、试验站及各类高噪声产品实验室等站房及实 验室; 3试验场、冷却塔、除尘风机、落锤、机动车辆和火车等其他 噪声源,

7.1.2地处平原及微丘地区的标准件、汽轮机、锻造等工

7.1.2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标准件、汽轮机、锻造等工厂的 噪声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 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的有关规定

7.1.4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防火、防潮、防尘和通风等工艺与安 全卫生的要求。特殊环境下使用的噪声控制设备,尚应符合相应 的耐高温、耐油污、防腐蚀等要求,

7.2.1噪声源宜限制在局部空间内,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7.2.1噪声源宜限制在局部空间内,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7.2.2隔声设计的隔声量,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安全卫生 要求,以及噪声衰减规律合理确定。隔声结构和隔声材料,应根据 工艺要求和声源分布特性确定。

噪声源宜限制在局部空间内,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2 隔声设计的隔声量,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安全卫生

,以及噪声衰减规律合理确定。隔声结构和隔声材料,应根据 七要求和声源分布特性确定。

要求,以及噪声衰减规律合理确定。隔声结构和隔声材料

7.2.3隔声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生产、设备维护及通风,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单台布置的中小型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金属结构隔 声罩; 2多台集中布置的噪声设备或大型高噪声设备,宜采用砖混 结构隔声间; 3不能采用隔声罩的高噪声设备与高噪声场所,宜在声源附 近设置隔声屏障; 4辐射高噪声的管道和管壁,应作阻尼隔声处理;当穿越墙 体等刚性结构时,应作隔振处理; 5高噪声场所,应设隔声值班室。 7.2.4管道穿过高噪声的车间、站房和试验室围护结构时,其匹 周的缝隙,应作密封隔声处理。 7.2.5设备隔声罩和隔声间,应设置具有消声功能的通风散热或 通风换气装置。

7.3.1对混响声为主的高噪声场所,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 7.3.2在吸声降噪设计时,其吸声量应根据声源分布情况、封闭 空间几何形状及体积和工艺要求合理确定

7.3.2在吸声降噪设计时,其吸声量应根据声源分布情况、封闭

7.3.3吸声降噪措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声源分布较密、面积较大和体型扁平的厂房,宜设置吸 声吊顶或在厂房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吸声体的面积宜取厂房顶 棚面积的40%,或室内总表面积的15%,且宜布置在声源附近; 2吸声降噪要求较高且面积较小的厂房和产品噪声测试室 宜设置吸声吊顶及吸声墙面; 3对声源分布不均匀的厂房,宜在声源所在区域设置吸声吊 顶、吸声墙面或吊挂空间吸声体; 4对洁净度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微孔板吸声结构。

7.4.1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设备和产生喷注噪声的装置,应采 取消声措施。

7.4.2消声装置的插人损失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安全卫生

1降低中高频宽频带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以阻性为主的 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2降低低中频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以抗性为主的阻抗复 合式消声器; 3降低高温、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要求洁净的环 境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孔板消声器; 4降低高压和高速放空喷注噪声,应采用小孔喷注消声器、 节流降压消声器或小孔喷注消声器与节流降压消声器复合的消 声器。

7.4.4消声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消声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消声器声学性能,应满足声源频谱特性的要求、压力损失 小和结构合理,其材料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制作安装方便; 2消声器的压力损失,不应影响机组或装置的正常运行与使 用功能; 3应合理选择消声器和管道的气流速度,气流再生噪声应满 足该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7.4.5鼓风机和引风机,应安装进风和出风消声器。鼓风机

风机的隔声罩采取金属结构时,墙板应采用隔吸声结构, 隔声检修门和观察窗。

7.4.6气体压缩机DB41T 1798-2019 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性能要求,应在机组进和排气管路上安装消声器或

7.4.7柴油发电机房,机组应安装进、排风消声器:在机丝

7柴油发电机房,机组应安装进、排风消声器;在机组排烟管 应安装抗性消声器或以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式消声器,在机 应布置吸声体,并应采用隔声门窗。

7柴油发电机房GB/T 31328-2014 海水淡化反渗透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机组应安装进、排风消声器;在机组排烟管

房内应布置吸声体,并应采用隔声门窗

8.0.1评价振动源和环境振动强度,宜采用振动加速度;评价振 动对环境的影响,宜采用振级。 8.0.2环境振动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 标准》GB10070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的有 关规定。 8.0.3各类振动环境功能区的环境振动竖向振级限值,应符合表 8.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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