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15-2007-T: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无水印 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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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15-2007-T: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无水印 带书签)

利用规划批准后的施工图,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 然特征进行计算,同时生成物理数据,为房屋预售管理提供 的过程。

房屋竣工后,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得 到包括建筑物在内的地形要素情况和房屋的物理属性等信息的 过程。

GB/T 16273.4-2010 设备用图形符号 带有箭头的符号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地理信息系统 WebGIS (Web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项目管理子系统; 登记管理子系统;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一项目管理子系统; 登记管理子系统;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3.1.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和项目管理子系统的建立应以登记管理子系 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为基础;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的建立应以其他6个子系统为基础。 3.1.3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实现统计、分析和发布房 地产市场信息的功能。 3.1.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 管理和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功能。 3.1.5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经纪机构备案、存量房买 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功能,并为资金监管预留接口。 3.1.6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从业人 员的管理功能。 3.1.7项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的功能。

测绘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

3.2.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管理数据应包括:基础数据、从 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5类。 3.2.2,基础数据应包括房地产物理数据和房地产权属数据。 3.2.3从业主体数据应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据。 3.2.4业务数据应包括房地产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必要的收 件、流程、文档、收费等业务管理数据。 3.2.5统计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基 础上产生。 3.2.6发布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和统 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3.1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应如图3.3.1

3.3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图3.3.1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3.3.2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基于基础数据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业务数据与 从业主体数据,并引用基础数据。

产物理数据,登记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 权属数据。

3.3.5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宜采用数据库或数据文件式 实现。

3.3.5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宜采用数据库或数据文

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在内网运行。

4.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宜考虑与土地、规划、金融等 务系统的接口。

4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4.1.1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按照公开、准确的原则发 布现势性的市场信息。

4.2.1统计分析应包括套数、建筑面积、均价和指数等统计 指标。 4.2.2 统计指标应按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区域、时间段、价格

4.3.1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发布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

1)即时交易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当日累计成交 的套数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2)可售统计信息: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 可售套数和可售建筑面积等信息; 3)成交统计信息: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 成交套数、成交建筑面积和成交均价等信息。 项目信息: 1)项目公示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名称、项 目地址、许可证号、用途、开始销售日期和拟售价

项目公示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名称、项 目地址、许可证号、用途、开始销售日期和拟售价

格等信息; 2)项目基本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基本情况、 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和合同撤销情况等信息; 3)销售表信息:应以逻辑幢为单位发布各户的基本信 息和销售状态等信息。

1统计信息:应发布现有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总套数和 总面积,同时应以行政区域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各个价格段 面积段和房屋类型的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套数和面积等信息; 2房源信息:应以户为单位发布房源信息,包括交易类型 所在区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信息。 4.3.4从业主体信息发布应包括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

的基本信息及相应的诚信记录。

4.3.6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宜通过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

4.3.7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的

录A中第A.1节的规定

5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5.1.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依托预售许可管理业务或 新建商品房初始瓷记业务建立。 5.1.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新建商 品房预定、预售、销售和相应的合同备案功能。

5.1.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依托预售许可管理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业务建立

品房预定、预售、销售和相应的合同备案功能

1预售申请、预售审批:应实现预售申请、预售审批流程 的管理。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支持灵活的许可证数据 设置。 2预售许可证注销:应实现注销预售许可证的功能。 3预售许可证变更:应实现暂停预售许可证或变更预售许 可证的范围、使用期限的功能。 4预售许可证跟踪:应实现监视和跟踪预售许可证状态的 功能。 5.2.2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合同制定:应使用经工商部门和建设部门认定的合同样 本,制定定金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模板,并在网上公示。 2合同签订:应按网上公示的统一合同模板签订定金合同 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3合同撤销:应实现合同撤销。 4合同跟踪:应实现合同状态的跟踪和分析。 5销售管理:应实现对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息、房源信息、销售表信息、定金合同数据、预售合同数据、销 售合同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

5.3.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 系统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 5.3.3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系统提供预售 合同、销售合同等数据。 5.3.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的从业主体数据,

合同、销售合同等数据。 5.3.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的从业主体数据。

录 A 中第 A. 2. 1~A. 2. 3条的要求。

6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6.1.1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存量房经纪 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网上备案功能,并预留资金监管的 接口。

6.1.2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时访问登记管理子

0.2.1 经纪机构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备案:对经纪机构、经纪人进行备案,记录并审核从业 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情况、诚信情况, 2年检:对经纪机构、经纪人的从业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 审查。 3变更:变更经纪机构、经纪人的有关信息。 4 注销:注销经纪机构。 6.2.2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挂牌委托:受理、核准、发布网上挂牌委托,包括出售 挂牌委托和出租挂牌委托。 2合同备案:在线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3合同监督: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 性进行监督。 6.2.3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宜提供资金监管、买卖、租赁参

6.3.1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房源数据、买卖合 同数据和租赁合同数据等。 6.3.2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 6.3.3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子系统提供买卖合 同等数据。

6.3.4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从 业主体数据。

6.3.5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

中第A.2.2~A.2.4条的要求

7.1.1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从业主体的统一认证管理

理系统实现从业主体的统一一以证管理 。2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宜采用在线方式实现从业主体类 申报功能。

7.1.3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宜实现利用公共通信资源与

管理子系统应包下列功能: 1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应实现企业新设立、企业投资主体 变更、分立、合并、注销、资质申请、资质变更等情况的管理 功能。 2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应实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 员、专业销售人员等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功能。 3企业信息申报:应实现企业各类上报信息、申请信息的 网上申报和办理功能。 4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企业诚信情况的管理 功能。 5 查询统计:应实现灵活的企业情况查询和统计功能。 7.2.2 房地产从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 1人员信息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 功能。 12 变动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工作变动情况的管理 功能。 3 资质管理:应实现对房地产丛业人员资质情况的管理

功能。 4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诚信情况的 管理功能。 5查询和统计:应实现灵活的房地产从业人员情况查询和 统计功能。

7.3.1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从业主体数据中的房 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 7.3.2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 供房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等信息。 7.3.3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 第A.3节的要求。

7.3。1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从业主体数据中的房 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 7.3.2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 供房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等信息。 7.3.3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 第A3节的要求。

1建设用地取得过程管理:应实现依法获得、登记土地使 用权过程的管理功能 2动拆迁进度管理:应实现动拆迁进度的管理功能 3建设进度申报管理:应实现建设工程完成进度申报的管 理功能

8.1.2企业上报数据应实现下列功能:

2企业上报数据应实现下列

1上报数据:应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度上报项目数据 的功能。 2修正数据:应实现对上报数据容错、纠错的功能

8.2.1项目管理子系统中的数据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 设进度情况、项目分割转让情况、预售批准记录、动拆迁主要事 项信息等。

8.2.2项目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信息。

8.2.3项目管理子系统的

A.2.5~A.2.10条的要求

9.1.1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在楼盘表的基础上实现房地产登记业 务流程,

务流程。 9.1.2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对各业务节点的操作进行记录。 9.1.3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提供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 9.1.4 登记管理子系统在业务办理过程和权证输出等方面应具 有较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

9.2.1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应包括受理、审核、权证处理和归 档,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理节点应实现接受申请、确定登记类别、收件、计费 和收费的功能。 2审核节点应实现相关房地产物理数据、权属数据和申请 材料的审核功能,宜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步骤。 3权证处理节点应实现证、发证的功能。 4归档节点应实现申请材料和业务信息的归档功能。 9.2.2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撤回、不予办理和灵活多样的查 询功能,

9.3.1登记管理子系统应产生和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

9.3.1登记管理子系统应产生和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 数据,权属数据应分为临时、现势和历史三种状态。其中部分数 据应来源于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中的预售合同数据、销售 合同数据和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中的买卖合同数据

9.3.2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数据与 房地产物理数据的关联。 9.3.3登记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 地产权属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

9.3.4登记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2.11~A.2.14条以及第A.4.1~A.4.2条的要求

10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10.1.1在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建设初期应实现基础数据中的 房地产物理数据的初始建库,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的初始建库工作可根据已有数据数 量和质量情况采取不同的建库方案。 2房地产物理属性数据的初始建库应进行数据汇总、数据 情理、质量控制、格式转换和数据入库工作。 3对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和物理属性数据应建立关联关系 10.1.2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 理数据进行测绘采集的功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绘采集应能实现土地勘测定界、地籍修测变更、房地 产建筑面积预测绘和实测绘等业务类型的数据采集、变更测绘及 则绘业务的管理功能。 2测绘采集应能满足对预测绘和实测绘进行对应。 3变更测绘应能在变更操作中自动记录删除、新增和修改 等变更信息。 10.1.3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 理数据进行测绘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对房地产物理数据制定更新规则 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2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能提供数据提取及变更后数据提交 的接口功能,同时应能根据提交的变更信息进行数据的更新 处理。 3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能记录变更过程的历史数据,保证 数据的可追溯性

10.1.4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 术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具体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应具有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基本功能,包括图层管 理、地图浏览、图属查询与定位等。 2应具有制图功能,能生成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10.2.1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应通过房地产调查和测绘 获得。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可包括宗地图形、幢图形和房屋分户 平面图;房地产物理属性数据可包括宗地、幢和户的描述信息。 10.2.2宗地图形数据应按对象存储,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10.2.3幢图形和幢属性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幢的图形数据应以自然幢为单位管理,应按对象存储, 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2幢的属性数据应以逻辑幢为单位管理。 10.2.4房屋分户平面图和户属性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属性数据应与房屋分户平面图关联。 户的编号应在本系统的管理范围内具有惟一值。 3 户应能通过与幢的关联关系确定其地理位置。 户的坐落应规范统一。 10.2.5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宜增加地形数据,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地形数据宜采用数字线划图(DLG),也可以采用数字 正射影像图(DOM)或数字栅格图(DRG)。 2地形数据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10.2.6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中第 A.4.3~A.4.4 条的要求

10.2.6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的

11.1.1计算机房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

备、存储设备和个人计算机等应采取防盗、防毁、电源保护等安 全保护措施

质备份和恢复系统数据,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微缩载体 件许可时,系统宜建立容错容灾机制,

11.2.6内网和外网之间的数据隔离应采用防火墙、网闸或物理 隔离等方式。

11.3.1系统应采用合理的安全配置参数,明确规定用户访问权

3.1系统应采用合理的安全配置参数,明确规定用户访旧 身份和许可的安全策略,监控策略的实施情况,事先制工 违反安全的隐患。

11.3.2系统应防止非法访问或盗用数据库数据,防正数据被非

法拷贝、篡改、删除和销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11.3.3系统应提供设计、实现、使用及管理等各个阶段应遵循 的网络安全策略。

11.4.1系统应实现权限的分散管理,按照功能进行授权管理 不应出现权限的漏洞,使得某些用户拥有本不该拥有的权限

11.4.2 系统应提供用户身份鉴别功能 11.4.3 系统对用户权限的控制应满足岗位调整和人员调动的 需求。

12.0.1系统验收应以系统试运行成功为前提。宜以测评机构的 测评结果为参照,通过专家评审完成系统验收。 12.0.2系统验收应包括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和应用系统验收。

12.0.3 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完整地覆盖真实 对象。 2 正确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能够正确地描述真实 对象。 3 规范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采用统一的标准。 12.0.4J 应用系统验收应包括功能验收、性能验收以及开发文档 验收等。

1逻辑幢的统计信息:应包括可售套数、预定套数、总套 数等。 2.逻辑幢的户销售状态,销售状态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并以规定颜色标识:限制销售(RGB值:192,192,192一灰 色)、可售(RGB值:0,255,0一一绿色)、预定(RGB值: 255,0,255—紫色)、已售(RGB值:255,255,0——黄 色)、已登记(RGB值:255,0,0—一红色)。 3户的详细信息:应包括房屋坐落、名义层/实际层、室 号、房屋类型、户型、预测绘和实测绘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 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等。

A.2.1预售许可证数据应包括许可证号、房地产

预售许可证数据应包括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

息、项目信息、房屋类型、建筑类型、房屋结构、房屋坐落、房 屋幢号、层数、套数、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批准预售面积、 套数和具体幢室号、许可面积、许可套数、价格、币种、发证机 构、日期、预售许可证状态信息等。

人、中介人以及代理人、合同模板、合同时间、合同附属 合同状态等

A.2.3房源数据应包括交易类型、所在区域、房屋坐

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新建商品房的房源数据还应包括项目名 称等信息。

A.2.4资金监管数据应包括资金监管协议信息、监

QXDF 0003S-2014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东发食品有限公司 牛、羊肉罐头息、付款计划信息、代发计划信息、付款信息、代发信息、结算 信息、相关业务审核信息。

A.2.5房地产项目数据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设

息、项目分割转让记录信息、动拆迁主要事项信息、预售批准记 录信息。

拆迁户数、动拆迁完工日期等。

A.2.10预售批准记录信息应包括预售日期、预售许可证号

2.12收件数据应包括收件类别信息、证件/文件性质和 息、收件日期信息、件袋信息。

A.2.13流程数据应包括与权属数据关联信息、与收费数据关 联信息、与收件数据关联信息、流转信息、节点信息、操作人员 信息、流程文档和表格信息、流程管理信息。 A2.14文档数据应包括许可证、权证、证明文件、档案文书, 表单、合同等

YS/T 820.17-2012 红土镍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17部分:砷、锑、铋量的测定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A.2.14文档数据应包括许可证、权证、证明文件、档案文书、 表单、合同等

A.3.1房地产企业数据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工商登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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