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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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h 劳动管理制度 i) 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j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k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m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n)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P 应急管理制度; q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5.2.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所有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5.2.4矿山企业应识别作业过程中的关键任务并制定关键任务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含任务名称、任 务目标、人员及工具需求、安全职责、任务流程、隐患分析及对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

5.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3.1矿山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和人员。 5.3.2矿山企业应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安全教育培训。 5.3.3矿山企业对新员工应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4矿山企业对复岗和转岗员工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5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对受影响的员工应进行培训,并 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6矿山企业对劳务人员、学习和参观人员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形成相关记录。 5.3.7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应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 满六个月并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GTCC 002-2020 钢轨引接线-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5.3.8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b)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 隐惠治理,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设备、机电 设备、供配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采空区治 理等; b 完善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 系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 急演练; C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e配各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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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5.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5.7.1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应保存完整。 5.7.2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保存完整。 5.7.3矿山主要设备档案(合格证书、说明书、相关图纸、运行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应保存完整 5.7.4职业卫生档案应保存完整 5.7.5矿山企业应保存下列图纸, 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

5.7.1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应保存完整。

5.8.1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惠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 故隐惠的具体情形、性质和治理情况。 5.8.2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隐惠排查,并按照风险闭环管理的要求形成隐患排查台 账。 5.8.3重大事故隐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和应急措施。 5.8.4隐患销案应由原隐惠排查人员签字确认。

表1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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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

6.3.7总平面布置相关图纸应符合下列规

6.4.1矿区门口、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交叉处、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路段应按规定设置限速和 警示标志。 6.4.2出入矿区应有专用矿区道路,矿区道路穿过村庄、集镇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时应有人车分流措施 6.4.3出入矿区的运输道路应平整,道路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 6.4.4矿区内的汽车运输道路必须定期洒水降尘。

7.1.1井下巷道净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井下主要井巷严禁采用木支护作为永久性支护措施。 7.1.3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 7.1.4矿山企业应绘制各中段采掘充工程平面图,图中应标明留设的保安矿柱、采空区(包括已处理 采空区)、废弃井巷、挡水墙和采掘计划等,且至少半年更新一次,

a)人力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不小于0.8m,无轨运输巷道的 人行道不小于1.2m。 b)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 c)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Ⅲ 行人的无勃运输水平长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成

躲避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b) 躲避碉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碉室的高度不小于1 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碉室应有明显的标志,

7.3.3锚杆安装应符合GB50213的规定:锚杆尾端的托板应紧贴壁面,未接触部位必须楔紧,锚杆 露出托板长度≤50mm,喷浆后外露长度为0。 7.3.4金属网紧贴壁面,网间压接(绑扎)牢固,连接压茬良好。 7.3.5钢棚支护时,相邻棚腿间应设牢固的连接拉杆,棚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棚腿 企斜、弯曲、顶梁变形较大时,应及时修复。 7.3.6矿山企业对所有井巷应进行定期巡查,并形成巡查记录,损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 7.3.7排险作业必须有两人同行,作业时一人监护和照明;在撬毛过程中,禁止同时打眼、支护、扒装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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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安全防护与安全标志

7.4.1竖井、天井、溜井或漏斗口上方,以及在相对于坠落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时,作业人 员必须系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7.4.2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 7.4.3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照明、护栏或隔筛、盖板。 7.4.4并下巷道应设置有水灾、火灾逃生方向的指示标志。 7.4.5井巷报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报废的竖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在周围设置 栅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 口,并加砌封墙。 C) 报废的平碉,必须从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Ⅲ,再砌封墙。 报废的巷道和碉室必须封闭,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7.4.6 封填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碉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8.1.1采矿方法应与已批准的设计一致,采矿方法变更应经过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8.1.2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有采空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进行采空区处理 8.1.3井下爆破作业应编制爆破设计说明书,并按照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施工。 8.1.4爆破作业应由持证的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应设置爆破警戒线,爆破警戒线外应设置明显安全警 示标志并派专人警戒。

8.2.1矿块开采应有单体设计,采矿参数应与设计一致

8.2.1矿块开采应有单体设计,采矿参数应与设计一致 8.2.2空场法采矿采场内严禁采用人工装运作业。 8 2 3一采用空场法采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上、下分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对齐,规格尽量相同 矿柱回采影响采场及周边卷道安全时《庭有回采设边方案和多全技术保护措施。 b)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二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文度。 d 3.2.4 采用崩落法采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壁式崩落法采矿,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 顶区,禁止人员入内;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 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 D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采矿,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 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采矿,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若上盘不能自 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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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 小于20m。 采用分层崩落法采矿,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5m;上下分层 同司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Ⅲ以上:顶板不能及时自然 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e 采用自然崩落法采矿,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 8.2.5 采用充填法采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b 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 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C 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8.2.6 采场及采区溜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严禁废钢钎、废旧钢材、钢丝绳、淤泥、充填料等杂物卸入溜井。 b 禁止人员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 溜井不应放空。 d 溜井口不应有水流入。 e 溜井口应安设格筛。 溜井口应加强照明并悬挂警示红灯。 名 无轨设备出矿的溜井口应设置挡车设施

8.4.2井下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b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两个出口。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d)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 e)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专人保管,双人双岗。

8.4.2并下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8.4.3爆破器材运输与发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 b)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c)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列车前后应设“危险”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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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地压管理与采空区处理

9.1.1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的提升和运输设备。 9.1.2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形罐道,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9.1.3竖井提升的井口和井下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摇台与提升信号应闭锁,只有在安全门关闭、 摇台抬起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 9.1.4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 9.1.5斜井提升应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9.1.6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9.1.7 架线电机车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受电弓和驾驶棚。 用产品安全标志

9.2.1地表及各中段距井口5m外应设置侯罐区 9.2.2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的,每层罐笼允许乘罐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 运行。 9.2.3禁止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9.2.4地表及各中段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地表车场和井底车场进场侧,必须装设坚固可靠的阻车器。 9.2.5罐笼与井口的衔接,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各中间阶段应设稳罐装置。 9.2.6罐笼停靠在井口和各中段时,在不影响提升的情况下,罐笼底板与锁口平台的间隙不得大于0.1 9.2.7竖井中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装设防坠器 9.2.8防坠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中的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2.10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2.11缠绕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设定车装置。 2.12除安全门、摇台与提升信号的闭锁外,提升系统其他闭锁应符合GB165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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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信号装置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应闭锁,只有在井口总信号台发出开车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 b)各中段(水平)信号之间应闭锁,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个中段(水平)向井口总信号台发出 工作信号,只有当罐笼所在中段(水平)发出开车信号后,井口总信号台才能向提升机司机发 出开车信号。 9.2.13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信号发送或接收地点应张贴信号工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明示信号的种类、用 途和使用方法。 b)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绞车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214提升装置应务有下列技盗料

b)各中段(水平)信号之间应闭锁,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个中段(水平)向井口总信号台发出 工作信号,只有当罐笼所在中段(水平)发出开车信号后,井口总信号台才能向提升机司机发 出开车信号。 9.2.13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信号发送或接收地点应张贴信号工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明示信号的种类、用 途和使用方法。 b)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绞车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9.2.14 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a 提升机说明书: b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 提升系统图: f 设备运转记录: g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 大、中、小修记录; i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j 提升机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K 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9.2.15矿山企业应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壁座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每年至少检查1次。 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9.2.16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导向装置、罐道、阻车器、摇台、装 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 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 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9.2.17提升机检验检测报告中应包含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 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机松绳保护装 置等的主要提升保护装置的检测内容

b)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 提升系统图; fy 设备运转记录; g)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 大、中、小修记录; i)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提升机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 主两装置(句坏钢丝绳防队要

9.2.18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

9.2.18每卷钢丝绳必须保 原始资科 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卡等 役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9.3.1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9.3.2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坚固可靠的阻车器或挡车栏。 9.3.3各车场应设信号室及避车碉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9.3.4各中段甩车场应设红绿灯信号装置。 9.3.5斜井人车要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 9.3.6运送人员的列车,应有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应附挂保险链。 9.3.7斜井提升机操作室内应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技术参数、提升系统图、 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卡等。

9.4.1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GB20181的 规定: a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C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d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9.4.2 使用中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应小于7;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应小于7,升降物料时不应小于6; C 专作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不应小于5。 9.4.3 钢丝绳缠绕层数应符合AQ2022的规定: a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 层。 b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 于3层。 C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9.4.4 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9.4.5 钢丝绳固定绳卡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用专用桃形绳夹时,回绳头应用2个以上绳卡与首绳卡紧。 b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 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 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9.4.1 升农直的大托、爸同司、土守轮 规定: a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C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d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9.4.2 使用中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应小于7;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应小于7,升降物料时不应小于6; C 专作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不应小于5。 9.4.3 钢丝绳缠绕层数应符合AQ2022的规定: a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 层。 b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 于3层。 C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9.4.4 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9.4.5 钢丝绳固定绳卡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用专用桃形绳夹时,回绳头应用2个以上绳卡与首绳卡紧。 b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 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 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9.5.1罐笼进出口必须装设罐帘或罐门

2罐帘或罐门关闭后,安全间隙应符合GB16

c)横竖杆各的闽跨得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9.5.3装载矿车的罐体底板应敷设轨道,且应敷设与轨道等长的护轨

.5.4装载矿车的罐笼应符合GB16542的规定:罐体内必须安装坚固可靠的阻车器,阻车器的阻爪 在阻车时不得自行打开;采用橡胶压块式阻车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9.5.5罐体顶部应设顶盖门,多层罐笼的中间隔板上应设人孔。

9.6.1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6.1矿车应采用不能目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6.2架线式电机车滑触线悬挂高度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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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 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井底车场不低于2.2m。 C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9.6.3滑触线架设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b)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 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d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9.6.4 轨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轨道型号应与设计一致。 6 应按设计设置轨距拉杆。 轨枕、道岔的规格及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正常枕间距为600~700mm,过渡枕间距为500 600mm,接头枕间距为400~500mm。 9.6.5 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b 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能正常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 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d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e 除调车场外,其他位置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顶车倒退行驶;特殊情况需短距离倒行时,应减 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9.6.6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 9.6.7 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更换,应在充电室内进行;充电室内的充电设施和更换电池组应采用机械化 操作。

9.8.1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 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 应设防逆转装置。 9.8.2人员不得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9.8.3禁止使用带式输送机运送非矿岩物料。 9.8.4在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

9.9.1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9.9.1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9.9.2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 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力推车。 9.9.3矿车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9.9.4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9.9.5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 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10.1.1矿山企业应设置通风防尘管理机构,并配备通风防尘管理人员。 10.1.2矿井通风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10.1.3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动力油的碉室、井下风机室、所有机电碉室均应供给新鲜空气 10.1.4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10.2.1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 10.2.2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或粉尘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与主风机噪声不得对周 边居民造成危害

2.3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4规定

10.2.4井下应按设计设置通风构筑物(网门、风桥勿风窗播风墙等也其建筑应牢固、密闭性好 10.2.5储存动力油的碉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10.2.6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10.2.7井下破碎碉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10.2.8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10.2.9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10.2.10同一中段水平布置多个采场或不同中段水平的采场同时开采时,不应存在串联通风, 10.2.11矿山企业应对通风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存档。 10.2.12 矿山通风系统图中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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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2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0.5.3 溜井卸矿口应设置降尘措施。 0.5.4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洒水降尘。 0.5.5 矿山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a) 主要产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b) 噪声、温度、湿度,每三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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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电缆连接不应有明接头、“鸡爪子”和“羊尾巴”。动力电缆接头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或应用套 管夹紧,照明线连接应采用绝缘胶布缠紧。 11.2.4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室部分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 管保护:管孔应按实际要求加以密闭。 11.2.5巷道内的电缆每隔100m以及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 地点等的标志牌。 11.2.6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的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电缆中间不应 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使其不被运转机械损坏。

1.3.2除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外,其他变(配)电所高压断路器的配置应 符合GB50070的规定: 双电源进线变(配)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 应设分段断路器。 b) 单电源进线的变(配)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C 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1.3.3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1.3.4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3.5 井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1.3.6 每季度对井下电气设备的自动保护装置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记录

1.4.1井下变配电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碉室,应砌殖支护。 b) 变电碉室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c) 碉室顶板和墙壁不得有渗水。 d) 电缆沟应无积水。

11.4.1并下变配电确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碉室,应砌支护。 b 变电碉室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C 室顶板和墙壁不得有渗水。 d) 电缆沟应无积水。 1. 4.2 井下变配电室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长度超过 6㎡的变配电调率,在两端冬设a个出:乙当长度大C9㎡时,应在中间增 设一个出口。 各出口处均应褒开的筷用SN/T 3334.2-2013 小型家用电器中三苯基锡、三丁基锡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b) 添

c)有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碉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11.4.3井下变配电碉室地面标高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 于泵房地面0.3m。 b)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碱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0.2m。 11.4.4碉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 Ⅲ。 11.4.5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

5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 防水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按设计要求设量

11.4.6碉室内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碉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 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器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 11.4.7无人值班的电气设备确室,应关门加锁。

11.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11.5.2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 1.5.3 照明电压应符合GB50070的规定: a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b 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 C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采用220V,在作业现场应采用36V,当 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d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e 井下爆破器材库内的电压应为36V。 11.5.4井下溜井口、废井巷口等危险地点应设置警戒照明。

11.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 都应接地。

GB/T 28685-2012 洋桔梗切花产品等级11.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

12.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 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2.1.2存在突水危害的应采用超前探水或他防水措或其他用途 2.1.3各类防、隔水矿(岩)柱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动,水患消除前,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矿 (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1.4主要泵房应按设计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井底车场周围、中央泵站的巷 道两端或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设置防水闸门。 2.1.5矿区各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 史最高洪水位。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并口应筑人工岛,使并 1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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