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566-2015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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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566-2015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6.5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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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5.7.1 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应保存完整。 5.7.2 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保存完整。 5.7.3 矿山主要设备档案(合格证书、说明书、相关图纸、运行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应保存完整 5.7.4 职工卫生档案应保存完整。 5.7.5 矿山企业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 a 地形地质图; b 典型面图; C 采剥工程年末图; d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开采现状图

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应保存完整。 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保存完整。 广山主要设备档案(合格证书、说明书、相关图纸、运行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应保存完整 只工卫生档案应保存完整。 广山企业应保存下列图纸FZ/T 71002-2015 粗梳毛针织绒线,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

5.7.3矿山主要设备档案(合格证书、 5. 7. 4 职工卫生档案应保存完整。 5.7.5 矿山企业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机 a) 地形地质图; b) 典型面图; c) 采剥工程年末图; d)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e)开采现状图。

5.8.1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惠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 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性质和治理情况。 5.8.2矿山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惠排查,并按照风险闭环管理的要求形成隐患排查台账。 5.8.3重大事故隐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和应急措施。 5.8.4隐患销案应由原隐惠排查人员签字确认。

5.9.1矿山企业应形成包含应急救援单位、

5.9.2外包单位应俊依法取得非煤矿抽俊全生产许证和相播级的施也资质余 5.9.3外包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所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编制项自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5.9.4外包单位应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并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5.9.5矿山企业应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9.6矿山企业应建立主要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能力进行评估。

6.1.1相邻矿山开采安全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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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工业场地内的建(构)筑物均应布置在爆破警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带

6.2.1矿山周边存在重要设施(如地表水体、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的, 其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6.2.2爆破警戒范围内无民房。

6.3.1工业场地总平面应结合自然地形进行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地形较平缓、工程地质 条件较好,不受洪水浸淹、不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工业场地内可能发生塌方、滑坡危险的边坡应有 可靠的安全措施。 6.3.2工业场地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布置。 6.3.3总降压变电所不应布置在受粉尘、腐蚀性气体和水雾影响的场所。 6.3.4 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易渗漏溢流引起塌的地段。 6.3.5 空压机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受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影响。 6.3.6矿山破碎站、变电所、储油罐等建构筑物均应安设计要求设置防雷接地。 6.3.7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满足GB50016的规定。 6.3.8排土场不应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应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 6.3.9排土场的位置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点, 输电线路等设施, 6.3.10排土场位置要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排土场场址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和生活水源的上游。 6.3.11放置易燃及可燃材料的仓库,应位于厂区边缘,并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6.3.12加油站(点),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7.1.1穿孔必须有设计,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按设计进行穿孔作业 7.1.2钻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者试合格,掌握安全操作走 7.1.4有规范、完善仅准确的钻引验收瓷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7.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线的最小距离:台 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 7.2.2穿孔作业时采取湿式钻孔或收尘装置捕尘。 7.2.3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 的铲装设备不应同时作业。 7.2.4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7.2.5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 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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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 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 7.2.7钻机在穿孔完毕后,必须把孔边的岩粉清理于净,防止岩粉倒流孔内,

3.1钻孔的实测深度,应与设计规定的钻孔深度相符合,误差不超过土0.2m。 3.2钻孔孔距应与设计相符,误差不超过±0.2m。 3.3钻孔行距应与设计相符,误差不超过±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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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爆破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 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8.2.11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 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督爆堆挖运作业。 8.2.12每次爆破后应及时填写爆破记录。

8.3.1爆堆高度,不得超过设备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8.3.2 爆堆宽度应不影响矿岩的运输线路。 8.3.3采过后平盘平整,不应有根底。 8.3.4坡顶无伞檐。 8.3.5大块率应不超过5%。 8.3.6对爆破后存在的共性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实施、评估。

8.4.2爆破器材应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贮存爆破器材。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

9.1.1按设计要求配置铲装设备。

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姆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宽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9.2.3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9.2.4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 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9.2.5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 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9.2.6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 地带。 9.2.7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9.2.8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9.2.9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9.2.4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 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9.2.5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 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Ⅱ。 9.2.6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 地带。 9.2.7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9.2.8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9.2.9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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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9.2.11设备作业时不应破坏地表敷设电缆和架空电缆

9.3.1铲装工作面最小平盘宽度,必须保证穿孔、铲装、运输等设备安全运行和供电、排水设备、管 线等正常布置。 9.3.2铲装工作面要平整,设备整洁,电缆管线摆放整齐,平盘无积水。 9.3.3铲装后未爆破坡面平整,工作台阶坡面角符合设计要求。

10.1.1采用公路运输的矿山,运输道路宽度、坡度、转弯半径、缓和坡段长度符合设计要求。 10.1.2采用铁路运输的矿山,铁路的最小曲线半径、线路坡度符合设计要求,铁路信号设备、设施完 备,运行良好 10.1.3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的矿山,机头、减速器及其他旋转部分设防护装置。

10.2.1.1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冰雪、无浮土、无杂物、无落石。 10.2.1.2运输道路内侧应设水沟,外侧设车挡,且水沟及车挡应满足安全要求。 10.2.1.3矿内各种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2.1.4运输道路应采取防尘措施。 10.2.1.5夜间运输作业的矿山,应有良好的照明。 10.2.1.6配备必要的养路设备,对道路进行养护

10.2.1.1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冰当、无浮王、无杂物、无洛石。 10.2.1.2运输道路内侧应设水沟,外侧设车挡,且水沟及车挡应满足安全要求。 10.2.1.3矿内各种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0. 2. 1.4 运输道路应采取防尘措施。 10.2.1.5夜间运输作业的矿山,应有良好的照明。 10.2.1.6配备必要的养路设备,对道路进行养护。 10.2.2 运输作业 10.2.2.1 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0.2.2.2 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10.2.2.3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 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10.2.2.4冰雪或多雨道路较滑,1有防滑措施减速臧最军距不小于40m;拖挂其 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10.2.2.5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10.2.2.6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应保持适当距离。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 车。 10.2.2.7 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 车辆。 0.2.2.8 卸矿平台(包括溜并口、栈桥卸矿口等处)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 档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10.2.2.9严禁超载、超速,采场外部运输应加盖篷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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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铁路线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10.3.1.2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安全线和制动检测所,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 备 10.3.1.3电气化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限界架、安全栅网和防护网,

10.3.2.1同一调车线路上禁止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 10.3.2.2窄轨人力推车时,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间距,应不小于0.7m。推车工不应在两 车道中间行走。 10.3.2.3窄轨人力推车时,车辆上不应有人搭乘。 10.3.2.4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应不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 应不小于20m,滑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m,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 器等安全装置。

10.4带式输送机运输

10.4.1带式输送机

10.4.1.1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 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10.4.1.2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 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 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10.4.1.3人员跨越输送机处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 10.4.1.4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 倍,且最小直径不应小于400ml

10.4.2.3物料的最大块麒举350亮使料宽度请比胶带瘤或0用途 10.4.2.4输送机运转时,不应注油、检查和修理。 10.4.2.5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

10.4.2.3物料的最大块度习350瀛,使料宽度请比胶带宽或伦00用

11.1.1所有设备登记在册,各项技术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存档。 11.1.2主要设备要有出厂、保养、运行、维修、润滑、易损件的维修指南及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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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小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有淹没危险 的采矿场主排水泵或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 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b 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C 从变电所到采矿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应使用固定线路。 d) 露天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 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e 导线至地面或水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不小于GB50061规定值。 f) 架空线电力线路边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满足下列要求: 1) 线路电压35KV,最小距离3.0m; 2) 线路电压3~10KV,最小距离1.5m; 线路电压3KV以下,最小距离1.0m。 11.2.2 供电电压符合以下要求: a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不高于36V; b) 露天采场照明使用电压为380V/220V; C 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 11.2.3 变电所安全要求: a) 变电所有独立的避雷系统; b) 有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C 过流和欠压保护装置符合实际要求,并动作灵敏可靠; d) 设备与电缆标志牌齐全。 11.2.4 电气设备应按以下要求接地保护: &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 b 移动设备配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线接地; C) 采场及破碎站等处的I类照明灯具应设专用接地线; d)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露天矿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要求,每年测定一次,记录测定结果。

a)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小于两回路,两班生 的采矿场主排水泵或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 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 b 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c 从变电所到采矿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 d) 露天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 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 e) 导线至地面或水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 f) 架空线电力线路边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1) 线路电压35KV,最小距离3.0m; 线路电压3~10KV,最小距离1.5m; 3) 线路电压3KV以下,最小距离1.0m。 11. 2. 2 供电电压符合以下要求: a)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不高于36V b) 露天采场照明使用电压为380V/220V; c 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不得超 11.2. 3 变电所安全要求: a) 变电所有独立的避雷系统: b) 有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 c 过流和欠压保护装置符合实际要求,并动作 d) 设备与电缆标志牌齐全。 11. 2. 4 电气设备应按以下要求接地保护: a)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 b) 移动设备配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 c) 采场及破碎站等处的I类照明灯具应设专用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露天矿接地装置的

11.3.1安全操作,设备作业过程无漏油、渗油现象,各种仪表使用正常 11.3.2有齐全可靠的机电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牌机械设备传动部件立设罩防护罩或遮栏。 11.3.3用电设备应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和送电应有工作牌。 11.3.4设备点检、仅喽录尧整流使用,请匆传播或其他用途 11.3.5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11.3.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11.3.1安全操作,设备作业过程无漏油、渗油现象,各种仪表使用正常

11.4设备维护、保养

11.4.1设备卫生状况良好,整机干净卫生 11.4.2不得带电检修、搬运电气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1.4.3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 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1.4.4设备检修记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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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有排土场设计,对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 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进行了规定。 12.1.2对排土场场址进行过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 12.1.3应及时测绘排土场现状平、剖面图。 2.1.4 按设计堆排,排土场实测的各项技术参数(总排弃量、总排弃高度、帮坡角等)不得超过设计 规定。 2.1.5 严禁利用排土场排放其他物料。 12.1.6 有排土场稳定专项措施及应急预案。 2.1.7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12.1.8排土场应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12. 2. 1道路运输卸排作业

12.2.1.1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土作业区,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 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12.2.1.2排土场作业平盘应平整;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 12.2.1.3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 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 12.2.1.4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挡。 12.2.1.5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 m)时,汽车不应进入该危险作业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恢复排土作业。 12.2.1.6推土时,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12.2. 1. 7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得超出平台边缘。 12.2.1.8 推土机距平台边缘小于5m时,必须低速运行。 12.2.1.9禁止推土机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12.2.1.10检查推土机刮板时,应将刮板在垫板上放稳,并关闭发动机。 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限速8公里/小时;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12.2.1.13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灯塔与排土挡墙距离15~25米,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要求,夜 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12.2.1.14排土作业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质量合格、适应汽车突发事故应急的钢丝绳(不少于四根) 大卸扣(不少于四个)、灭火器等应急工具。

12.2.2铁路运输卸排作业

12.2.2.1铁路移动线路的卸车地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12.2.2.1铁路移动线路的卸车地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a)路基面向排土场内侧形成反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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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线路一般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最小曲线半径不小于表1的规定,并根据翻卸作业的安全要 求设置外轨超高:

表1线路平曲线半径规定

c)线路尽头前的一个列车长度内,有不小于2.5%~5%的上升坡度; d)卸车线钢轨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

表2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

12.2.3排士机卸排作业

12.2.3.1采用排土机排土,应在设计中进行不均匀沉降计算,并提出反坡坡度。 12.2.3.2排土机排土时,排土机距眉线应留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12.2.3.3排土机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2.2.3.4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应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12.2.3.5排土机长距离行走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行走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 车靠近回转中心的前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上坡不应转弯。

12.3排土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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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要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 12.3.2 定期开展排土场稳定性安全检查、分析论证,内容包括: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 等。 12.3.3 对排土场下游的堆石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2.3.4 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 2.3.5 任何人均不应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2.3.6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 12.3.7排土场关闭时应进行复垦。

13.1.1设立专(兼)职边坡管理组织或人员,责任明确。 13.1.2有完善、准确、详细的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及气象资料。 13.1.3有边坡稳定专项措施及滑坡应急预案。 3.1.4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存在 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 13.1.5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 立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 急定性分析。

13.2边坡稳定性措施及目常管理

13.2.1按要求对第四系表土进行剥离;台阶高度及台阶坡面角符合设计要求,根据矿岩性质和采掘作 业方式,生产台阶的高度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 平台,保证边坡角符合设计要求 13.2.2靠帮边坡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方法。 13.2.3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 13.2.5对软弱边坡或坚硬晕边坡卡的岩快破碎、松动部位采瑙抽固措施也还要射应进行削坡。 13.2.6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13.2.7按设计要求在采场境界外围修筑截水沟,拦截外部地表水,并保持截水沟畅通,避免水流直接 中刷边坡。 13.2.8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塌或滑落征兆, 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13.2.9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注在矿山平面图上,并 随着采剥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3.2.10矿山开采边界处应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

14.1.1防排水机构和人员: a)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 b)大、中型露天矿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档案。 14.1.2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14.1.1防排水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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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按设计要求修建截水沟,且截水沟保持畅通。 4.2.2 按设计布置排水设备,排水管和水泵的排水能力适应。 14.2.3各排水设备运行正常。 14.2.4 应有以下防排水措施: a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碉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每年应制定防排水计划,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14.2.5集水池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入。 14.2.6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排水措施,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 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2.7雨季前应对排水设备、设施和排水设备供电系统进行专项检查。 14.2.8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其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任意拆除。

14.3.1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禁 14.3.2矿山给水设施容量满足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

14.3.1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禁止堆放物料。

15.2.1矿区地表应整洁卫生,无杂物堆积;地面不扬尘, 下雨不淤积泥水 15.2.2矿区地面平整供沟、槽逾板或猜勿传播或箕他用途 15.2.3工业场地内物料应分类码放整齐。 15.2.4地表生产厂房及库房内应整洁卫生,做到“五无”,即无灰尘杂物杂草、无虫鼠害、无蜘蛛网、 无积水、无污垢。 15.2.5采场内材料应定点摆放整齐,无废弃杂物,设备停放整齐有序。 15.2.6矿山破碎加工筛分车间应装备除尘装置,且能够正常使用GWJ 011-2016 空间电台和卫星通信网数据库数据结构技术标准,防尘效果良好。 15.2.7工作人员应根据作业岗位性质, 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工作人员着装应统一

15.3办公和生活设施

15.3.1各办公室应将本职职能或安全生产责任悬挂上墙。

5.3.1各办公室应将本职职能或安全生产责任悬挂上墙。 5.3.2室内外应整洁SN/T 3747-2013 杜鹃花枯萎病菌检疫鉴定方法,办公设施及用品应摆放整齐,资料归档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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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停车场规划合理、划线分区,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15.3.4职工宿舍、食堂应清洁卫生。 15.3.5矿山办公场所应按设计建设,并满足矿山安全管理和职工培训教育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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