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效翼船 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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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效翼船 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1).pdf

1.2.1法规 1.2.1.1本暂行规则是执行地效翼船法定检验的依据。 1.2.2其他标准 1.2.2.1地效翼船的船体结构与强度、瓣装、材料与建造工艺、构件尺寸、主辅机械 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本暂行规则外,本局接受依照规定程序认 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指南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衡准。

第 2 章 检验与发证

第1节检验种类与周期

2.1.1.1地效翼船的检验种类有: (1)建造检验: (2)初次检验 (3)年度检验; (4)换证检验: (5)临时检验。

LY/T 2922-2017 林业数据质量评价方法2.1.1.1地效翼船的检验种类有: (1)建造检验: (2)初次检验: (3)年度检验; (4)换证检验: (5)临时检验。

2.1.2.1年度检验应于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证 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检验周年日,系指与证书期满之日所对应的每 年的该月该日。 2.1.2.2换证检验的间隔期不超过5年,一般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经检验合 格,换发新证书。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与 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2.1.2.3地效翼船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营运中检验,证书自行 失效。

2.2.1.1地效翼船建造前应按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 2.2.1.2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 2.2.1.3应视适用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1)总布置图; (2)设计水线和水尺标志图; (3)气动外载荷计算书: (4)结构外载荷计算书: (5)船体结构总体强度和局部强度计算书; (6)船身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图): (7)主翼基本结构图: (8)船身与主翼连接结构图: (9)垂直和水平尾翼及侧浮体等结构图; *(10)门、窗、盖等结构和布置图; (11)铺层设计图(如为复合材料结构):

①如是纸质图纸资料应送审一式三份!

(3)电气说明书; (4)主船体、主翼、尾翼、斜侧翼、侧浮体等线型图: (5)静水力曲线图: (6)重量重心计算书: (7)船体振动计算书: (8)吨位估算书: (9)船体建造原则工艺说明。 2.2.1.5提交的图纸资料名称可不尽相同,但至少应包括上述图纸资料的内容。除 .1.3和2.2.1.4外,还应提供地效翼船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方法参见本暂行规则附件9 中对小型地效翼船的安全评估报告,可仅适用于首制船)。此外,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 效翼船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 2.2.1.6新建地效翼船船体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船体结构所用材料的船用产品证书及工艺认可满足要求; (2)复合材料结构地效翼船应检查成型模具及试样力学性能报告; (3)船体铆接焊接或装配质量检验(适用于金属结构材料的地效翼船); (4)检查结构的密封完整性; (5)检查防火结构: (6)检查船体结构和主要控制系统附件; (7)船身、侧浮体及参与浮力/储备浮力计算的其他部件的密性试验(包括门、窗、盖): (8)完工重量重心的测定: (9)主尺度、设计水线(含标注符号)及水尺标志的检查: (10)救生、消防设备的检查; (11)脱险通道的检查; (12)完工稳性审查; (13)锚泊、拖带、系固与登陆装置的检验。 2.2.1.7新建地效翼船轮机、电气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船用产品及航空产品的合格证书; (2)检查燃油系统、滑油系统、冷却系统、通风系统、排气系统及舱底排水系统: (3)检查操纵系统; (4)检查液压系统: (5)机械设备安装后试验; (6)检查信号设备、航行设备及无线电通信设备: (7)电气设备安装后的试验; (8)检查防污染设施设备: (9)其他应急设备等。 2.2.1.8新建地效翼船应按批准的试航大纲进行航行试验,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包括起飞、降落状态飞行试验: (2)地效状态飞行试验; (3)操纵设备效用试验;

5年以上的客船应按换证检验项目进行

2.2.3.1年度检验项目如下: (1)船底外部检查: (2)检查提供浮力和储备浮力的结构密闭性是否完好; (3)检查船体与机翼、尾翼、机翼与侧浮体等各处连接处有无松动、锈蚀、漏水现象: (4)检查内部结构的水密完整性: (5)检查舱内通道、座椅结构等是否完好; (6)检查方向及姿态控制系统(包括水舵及空气舵、翼操纵系统); (7)检查结构防火的设施和布置是否变更: (8)检查所有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并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9)检查救生设备是否齐全,并存放就位: (10)检查乘客脱险通道是否畅通,应急出口开闭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1)检查所有通海开口(如设有),连同阀件、旋塞以及连接船体的紧固件; (12)检查设计水线(含标注符号)及水尺标志是否完好; (13)查阅地效翼船的航行日志(或履历表),了解发动机及其控制系统及其他设备的 工作情况,并做外观检查以确认其工作正常: (14)对油柜、油箱做外观检查,查明箱体外形有无损坏现象,附件与箱体、箱体与船 本的连接处是否完好; (15)对燃油系统、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液压系统等管系做外观检查,确 保其具有良好状态; (16)检查燃油、滑油切断装置的功能及效用试验; (17)对操纵系统做外观检查,查明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松紧螺母等均完好无损 如有必要可进行效用试验; (18)检查应急系统处于完好状态(如设有),如有必要可进行效用试验; (19)检查信号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如有必要可进行效用 武验; (20)检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搜救定位装置处于完好状态,其电池在有效期内,如有 必要可进行效用试验; (21)检查操纵室内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22)检查全船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2.2.4.1换证检验项目除应包括年度检验项目外,还应检查下列项目: (1)座椅与地板的连接是否完好: (2)发动机及控制系统应做效用试验(一般仅做滑行时的效用试验,特殊情况下应做 飞行试验); (3)油柜、油箱应做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0.24×105Pa,维持压力至少2min,无任何 参漏现象: (4)操纵系统和稳定系统应做效用试验,以检查系统安全可靠; (5)对主机发电机所设置的各种保护值进行复查并确认: (6)对液压系统的管系进行压力试验; (7)确认发动机按制造商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2.2.4.2对复合材料结构船, 分层现象

2.2.5.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地效翼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 检验。临时检验范围和程度见表2.2.5.1。临时检验完成后应在其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检验签证 栏上签置。

2.3.1安全与环保证书的签发和签署

2.3.1.1地效翼船经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以及临时检验(适用时)并符合本 暂行规则的适用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应向其签发相应的安全与环保证书。 2.3.1.2地效翼船经年度检验以及临时检验(适用时)合格后,应在相应的证书上签署。

2.3.1.1地效翼船经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以及临时检验(适用时)并符合本 暂行规则的适用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应向其签发相应的安全与环保证书, 2.3.1.2地效翼船经年度检验以及临时检验(适用时)合格后,应在相应的证书上签署 2.3.2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有效期 2.3.2.1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5年。对于表2.1.1.2第5项所列情形,船舶 申请临时检验时,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2.3.2.1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5年。对于表2.1.1.2第5项所列情形,船舶 申请临时检验时,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2.3.3安全与环保证书格式和设备记录格式

验技术规则(2020)》第1篇附录3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1篇附录 II

验技术规则(2020)》第1篇附录3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1篇附录 2.3.3.2证书格式和设备记录的填写补充说明见本暂行规则附件1。

第 2 篇 小型地效翼船

1.1.1一般要求 1.1.1.1本篇适用于载客不超过12人,且满载排水量不超过10t的小型地效翼船。 1.1.1.2小型地效翼船除满足本篇规定外,还应满足本暂行规则总则与第1篇的相关要 求

1.1.1一般要求 1.1.1.1本篇适用于载客不超过12人,且满载排水量不超过10t的小型地效翼船 1.1.1.2小型地效翼船除满足本篇规定外,还应满足本暂行规则总则与第1篇的相 求。

第 2 章 浮力与稳性

2.1.1.1地效翼船在排水状态运行时,不论船身任何一舱或侧浮体是否破损,其浮力和 急性均应保证地效翼船安全。 2.1.1.2地效翼船在起降状态、地效状态和飞越状态(如有时)运行时,其稳性应保证 亥船安全。 2.1.1.3地效翼船在地效状态飞行时任何系统一且发生故障,其稳性应足以保证该船安 全转至排水状态。 2.1.1.4如结冰会对地效翼船的稳性造成严重影响,应采取措施防止或消除地效翼船上 结冰现象。

2.1.2乘客重量与分布

2.1.2.1每个乘客的重量按75kg计算。 2.1.2.2就座乘客的垂向重心位置取在座椅以上0.3m处,站立乘客的垂向重心位置取 主所站甲板以上1.0m处。 2.1.2.3乘客和行李的重量分布应按实际就座位置和行李存放位置计取。 2.1.2.4每个乘客携带行李的重量按15kg计取。

2.1.3货物重量与分布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章: (1)进水点系指当船在完整或破损状态下横倾至越过平衡角的一个角度时,使构成储 备浮力的处所可能发生浸水的任一开口; (2)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可能被水所占部分容积的百分数; (3)与某一结构有关的水密系指在完整或破损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水压下能够防止水从 王何方向穿过该结构: (4)风雨密系指在临界设计工况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风力和波浪状况下,水不会渗入船 内。

第2节储备浮力与设计水线

2.2.1设计水线和水尺 2.2.1.1在船舶两航侧处清晰地勘划一条从船首至船尾宽度为25mm的设计水线,并 在船中部该水线上方标注符号WIG,具体要求见图2.2.1.1。有关设计水线的勘划应记载在

2.2.1设计水线和水

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上。对于停泊时无法观测到船长中部标注符号WIG的地效翼船,允许 将标注符号WIG勘划在首尾部位

图2.2.1.1标注符号WIG图示(单位mm

2.2.1.2应在船首、尾处设置吃水标尺,如设吃水标尺有困难或吃水标尺难以观察时, 则应设置吃水指示系统,以确定首、尾吃水。

2.2.2.1地效翼船静浮在设计水线状态时,应具有不小于100%满载出港装载工况时该船 总重量的储备浮力。 2.2.2.2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舱室才能计入储备浮力: (1)水密的: (2)其结构尺寸和布置足以保持其水密完整性: (3)位于基准面以下,此基准面可为水密甲板或风雨密结构覆盖的非水密甲板的等效 结构; 如上述定义的基准面以上的各个结构的进水对全船的稳性和浮力会有较大影响,则这些 结构应: (4)有足够的强度和保持风雨密完整性并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或 (5)设有足够的排水装置;或 (6)是上述两种手段的等效组合,

第3节完整稳性的一般要求

2.3.1完整稳性计算 2.3.1.1应通过计算表明:地效翼船在规定的营运气象条件和规定校核的装载工况下, 不论处于何种运行状态,其完整稳性均足以使船从横摇、纵摇、升沉或联合运动状态回复到 上常位置,维持其安全运行。 2.3.1.2若采用的空气螺旋桨或涡轮发动机的尾喷流可能对稳性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在 稳性计算中计入此影响。

2.3.1完整稳性计算

2.3.1完整稳性计算 2.3.1.1应通过计算表明:地效翼船在规定的营运气象条件和规定校核的装载工况下, 不论处于何种运行状态,其完整稳性均足以使船从横摇、纵摇、升沉或联合运动状态回复到 上常位置,维持其安全运行。 2.3.1.2若采用的空气螺旋桨或涡轮发动机的尾喷流可能对稳性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在 稳性计算中计入此影响。 2.3.2应校核的装载工况 2.3.2.1满载出港装载工况,即船上载有全部额定的乘客、行李、货物以及100%的燃 科和备品。 2.3.2.2满载到港装载工况,即船上载有全部额定的乘客、行李、货物以及10%的燃料 和备品。 2.3.2.33 空载到港装载工况,即船上无乘客、行李、货物,但有10%的燃料和备品。 2.32.4如有较之以上三种装裁工况更为恶尘的装载情况,也应予以校核

2.3.2应校核的装载工况 2.3.2.1满载出港装载工况,即船上载有全部额定的乘客、行李、货物以及100%的燃 科和备品。 2.3.2.2 满载到港装载工况,即船上载有全部额定的乘客、行李、货物以及10%的燃料 和备品。 2.3.2.3 空载到港装载工况,即船上无乘客、行李、货物,但有10%的燃料和备品。 2.3.2.4 如有较之以上三种装载工况更为恶劣的装载情况,也应予以校核。

23.3完工重量重心的测定

2.3.3.1地效翼船在建造过程中应分阶段对各部件重量进行测量,完工后应通过称重或 等效试验等方法,测定该船的完工重量和重心位置,试验或计算报告应经验船师签署。如完 工重量与设计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0.5%,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0.25%L,则应采取 措施,并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能进行实船试航。经批准的重量重心资料应存 放在船上。

2.3.4试验 2.3.4.1首制船完工后,应通过实船适航性试验考核其稳性的实际水准。如通过试验得 到的地效翼船抗风浪等级较该船设计规定的营运气象限制的风浪等级有所降低,则应在地效 翼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上写明,并记录在地效翼船操作手册中。通过实船试验确定的为保证其 稳性所必须的各种操纵限制,也必须记录在地效翼船操作手册中。

第4节排水状态的完整稳性

第4节排水状态的完整稳性

2.4.1.1在所有充许的装载工况下,所有类型的地效冀船静横稳性力臂曲线应满足: (1)曲线下至6角的面积应不小于0.055×30°/0(m.rad),其中0取以下三个角度中最 小者: ①进水角: ②静稳性力臂最大值的对应角; ?30°。 (2)最大静稳性力臂的对应角应不小于10° 2.4.1.2如果地效翼船特性不适合应用上述2.4.1.1的规定,可根据地效翼船类型和营运 区域,准许应用等效于2.4.1.1规定衡准的替代衡准,但需经本局同意, 2.4.1.3地效翼船在排水状态时的完整横稳性应满足下列气象衡准数K

Mg一最小倾复力矩,kN·m,按常规船的计算方法计算。其中横摇角可通过模型或实 船不规则波浪中的试验来确定,取地效翼船在最恶劣的设计海况中与波浪方向成 90°排水航行时横摇50次中最大横倾角的值。如果缺乏这样的数据,则横摇角可 假设为15°。进水角应取舱门最低点对应的横倾角或其它进水点以下0.3m剩余 干舫相对应的最小横倾角。 M风压倾侧力矩,kN·m,按下式计算:

Pf一一单位计算风压,Pa;应按地效翼船营运气象限制规定的风级提高一级,由表 2.4.1.3按照受风面积中心到水面的垂直高度线性插值查取; A 受风面积,m?;即水线以上船的侧投影面积; 风压倾侧力臂,m;从受风面积中心到水线以下船的侧投影面积中心的垂向距离: f 流线系数,f<1,由风洞模型试验确定(如缺乏该数据,取f=1)

风压 P: (Pa)

2.4.1.4载客地效翼船在乘客集中一(50%乘客位于中间通道,50%乘客位于一座 位)所引起的横倾力矩和上述2.4.1.3规定的风压倾侧力矩共同作用下,该船横倾角应不大 于8°或机翼入水角二者中的小者。

第5节地效状态的稳定性

2.5.1一般要求 2.5.1.1地效翼船在其正常营运状态一一地效状态飞行时应能稳定飞行,即在受到短暂 的纵向或横向干扰力和力矩作用下,船仍能回到初始状态。 2.5.1.2应通过自航模试验证明地效翼船在地效状态下具备足够的稳定性。首制船应通 过实船适航性试验验证:地效翼船在其营运气象限制对应的风级下能稳定地以地效状态飞 行。

2.5.2.2应通过计算、模型试验或实船试验方法来验证地效状态下船舶的纵向动稳定 受干扰船舶的运动为振荡衰减应满足纵向动稳定性。 2.5.2.3如设有自动运动控制系统,船舶的纵向动稳定性的验证应考虑自动运动控制系

2.5.3横向稳定性 2.5.3.1应通过计算、模型试验或实船试验方法来验证地效状态下船舶的横向动稳定 生。受干扰船舶的运动为振荡衰减应满足横向动稳定性。 2.5.3.2如设有自动运动控制系统,船舶的横向动稳定性的验证应考虑自动运动控制系 充的影响。 2.5.3.3地效状态下稳定飞行的船舶应承受相应于营运气象限制的侧风,应通过首制船 的实船试验予以证实。船舶的横倾角不超过侧浮体的浸没角,并应通过首制船的实船试验予 证实。 2.5.3.4应通过计算或实船试验测量地效状态下船舶在平静水面转向的极限横倾角的 艮值,以避免因翼或侧浮体与水面接触导致的不稳定运动。此外,应测量船舶转向的纵倾角 的限值,以避免转向时冲击过大而丧失稳定性。应在船舶操作手册中明确说明船舶在地效状 态下转向的横倾角和纵倾角的限值

第6节其他飞行状态的稳定性

2.6.1过渡运动状态的稳定性 2.6.1.1应通过计算或试验方法校核地效翼船在过渡运动状态的稳定性。 2.6.2飞越状态的稳定性 2.6.2.1对于B类地效翼船,应通过计算或试验确认其飞越状态时仍能保持纵向和横向 隐定性,并通过首制船试验验证飞越高度,飞越时的航速,飞越距离等参数,并记录在地效 翼船操作手册中。试验时,飞越高度应不大于表面以上150m。

2.7.1涉客船舶浮力与稳性

第7节排水状态船破损后的浮力与稳性

2.7.1.1应通过计算确认地效翼船在船身任一主舱或侧浮体假设破损情况下,其浮力和 稳性仍能保证船和人员的安全及脱险: (1)破损后的最终水线应位于船体进水口下缘之下; (2)地效翼船在任何方向偏离水平面的倾侧角通常不超过10°。如该要求不切实际, 只要设有有效的防滑甲板表面和诸如防滑孔、防滑条等合适的支撑点,可允许该船在破损后 立即倾斜至15°,但应在15min内减到10°; (3)仍具有正值剩余横稳性; (4)乘客舱室或脱险通道可能发生的任何进水不会明显地阻碍乘客的撤离: (5)组织撤离所需的关键应急设备、应急无线电台、供电和有线广播系统仍可使用和 梁作。 2.7.1.2允许在空舱采用低密度泡沫或其他介质,用以在舱破损时提供额外的浮力,但 比类介质应满足以下要求: (1)若介质采用泡沫塑料,则应呈封闭网眼形状,如系其他介质,则应不吸水: (2)介质在预定的使用条件下结构稳定:

(3)相对于与之接触的结构材料,或相对于可能与该介质接触的其他物质呈化学惰性: (4)介质应适当固定并易于取样以便检查

2.7.2货船的浮力与稳性

2.7.2.1应通过计算确认地效翼船在船身任一主舱或侧浮体假设破损情况下,其浮力和 稳性仍能保证: (1)破损后的最终水线应位于船体进水口下缘之下; (2)地效翼船在任何方向偏离水平面的倾侧角通常不超过15°。如该要求不切实际, 只要设有有效的防滑甲板表面和诸如防滑孔、防滑条等合适的支撑点,可允许该船在破损后 立即倾斜至20°,但应在15min内减到15°; (3)仍具有正值剩余横稳性; (4)组织撤离所需的关键应急设备、应急无线电台、供电和有线广播系统仍可使用和 噪作。 2.7.2.2允许在空舱填充低密度泡沫或其他介质,用以在舱破损时提供额外的浮力,但 此类介质应满足以下要求: (1)若介质采用泡沫塑料,则应呈封闭网眼形状。如系其他介质,则应不吸水: (2)介质在预定的使用条件下结构稳定: (3)相对于与之接触的结构材料,或相对于可能与该介质接触的其他物质呈化学惰性: (4)介质应适当固定并易于取样以便检查

3.1.1一般要求 3.1.1.1本章结构要求涉及构成全船纵向强度和其他主要及局部强度的船体的各个构 件,也涉及与地效翼船结构直接相关的翼等其他重要部件。 3.1.1.2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腐蚀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1.1.3在任何许可的营运工况下,地效翼船结构应能承受作用在船上的静态和动态载 荷,且不致因这些载荷产生过量的变形,或丧失水密性/风雨密性或妨碍该船的安全营运。 3.1.1.4上述3.1.1.3所述的静态和动态载荷应包括船舶所有核定营运工况下的所有预 十载荷,例如包括在各种临界设计工况下的满载应急降落时的载荷。 3.1.1.5周期性载荷(包括由于船舶振动而产生的周期性载荷),不应: (1)在船舶预定服务年限内损害结构的完整性: (2)妨碍机器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3)削弱船员执行其职责的能力。 3.1.1.6地效翼船的结构应不致产生有害或过度的振动。结构设计时应考虑日常检查、 维护保养及更换部件所需的空间。 3.1.1.7用于上述3.1.1.1中所述的船体以及其他部件的材料,应适宜于船舶的预定用途, 3.1.1.8地效翼船的设计载荷、结构强度、材料与建造工艺,还应满足本局依照规定程 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地效翼船检验指南(2007)》或其他等效标准。 3.1.1.9同型首制船应通过实船的耐波性试验,对地效翼船的结构强度以及所取的设计 载荷、安全系数等是否合理进行验证。通过试验核实最恶劣着水降落工况时的飞行速度和最 大有义波高应记录在该船的操作手册中。

3.2.1船体的密性和开口 3.2.1.1凡是作为完整稳性计算中的进水点下方的船身结构和侧浮体都应保证水密。船 身结构上的收放舵面和登陆轮架收放装置(如有)的开口须保证水密。 3.2.1.2上述进水点上方的船体结构(包括主翼、尾翼等)应保证风雨密。船身和机囊 二的各种露天开口,包括外门、窗和孔盖都应保证风雨密。这些门、窗、盖的强度应与其相 连的船体结构相当。

3.2.2密性试验 3.2.2.1船体完工后,应进行下列试验,以证实结构的密性和/或强度。试验应在 拾舶的装工作进行到最后阶段时进行。 ①应对要求风雨密的船体各裸露部分进行冲水试验,冲水试验要求详见下述 3.2.2.2。 ②应对要求水密的船体结构/舱室进行压水试验,试验压力尽实际可能为该舱内 构件在船舶破损时可能遭受的最大压力。 3.2.2.2冲水试验的要求:出水口压力应不小于0.2MPa,喷嘴离被试项目的距离

应不大于1.5m,喷嘴内径应不小于12mm,水柱移动速度应不大于0.1m/s。 3.2.2.3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会造成已安装的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装件的 损坏而不可行时,可用对所有接头和焊缝进行仔细目视检查予以替代。必要时,可要 求进行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波测漏试验或其他等效试验

应不大于1.5m,喷嘴内径应不小于12mm,水柱移动速度应不大于0.1m/s。 3.2.2.3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会造成已安装的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装件的 员坏而不可行时,可用对所有接头和焊缝进行仔细目视检查予以替代。必要时,可要 求进行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波测漏试验或其他等效试验

第4章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

4.1.1一般要求 4.1.1.1地效翼船应有船舶驾驶员和乘客的封闭舱室,舱室的设计和布置,应使该处人 员免受不利环境条件的影响,并在止常和应急情况下,使该处人员受伤的危险性降至最低程 度。 4.1.1.2在乘客可以进入的处所,如设置控制装置、电气设备、高温部件与管道、旋转 机件等可能导致乘客受伤的装置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1.1.3客舱内不宜布置控制装置,除非控制装置的布置能够由一名船员操纵,并在正 常和应急情况下,乘客不会妨碍操作。 4.1.1.4舱室的窗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且与该船最坏预期情况相适应,窗玻璃应采用破 碎时不会裂成危险碎片的材料制造。窗玻璃与窗框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4.1.1.5舱室的设计应能使所有在船人员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均可安全撤离。 4.1.1.6为了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立即得到船员的帮助,船员的舱室,应设在能使船员 从船内方便、安全、迅速通往公共处所的地方。 4.1.1.7对于涉客船舶,除非采取了与乘客安全有关的特别预防措施,应避免重心纵 向位置处叠加垂直加速度测量均方根值超过1.0g达一秒钟以上。

4.2.1舱室设计 4.2.1.1操纵室、公共处所和船员舱室的布置,应使乘客和船员尽可能在设计碰撞状况 下得到保护。 4.2.1.2舱室座位的布置和安装应留出足够的通道,使之不妨碍任何重要应急设备和撤 离设施的取用,座位排距应不小于650mm,座椅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450mm。驾驶员的座 位应为可调节式,并可调节到舒适的位置,其安全带应为三点式或肩带式。 4.2.1.3对于涉客船舶,在客舱通道的两侧应设置足够的扶手或适当的设施,以利于乘 客在移动时稳定自己。 4.2.1.4应采取措施防止行李和备品由于地效翼船运动而引起的移动。如采用固定安全 装置不切实际时,则应采取限制行李备品的适当措施

第3节操纵室的布置和视域

4.3.1一般规定 4.3.1.1操纵室的设计和布置,包括单独工作站的位置和布置,应保证船员能够正确无 误的进行操作,并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使驾驶员受伤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操纵室不可用 于其他目的,如:客舱、货舱或机器处所等。

4.3.2操纵部件布置

4.3.2.1用于驾驶、操纵、控制、通信的设备及其他仪表的布置应相对集中,以使驾驶员

在就座的情况下能接收到所有必需的信息并操纵这些设备。 4.3.2.2操纵室每个操纵部件的位置和标示,应使操作方便并防止混淆和误动作。 4.3.2.3操纵部件应布置成使驾驶员在坐姿时能对每个操纵部件进行全行程和无阻挡 地操作,而不受其衣服或操纵室结构的干扰。 4.3.2.4不同功能的操纵手柄应易于识别并能有效防止误操作和相互干扰。 4.3.2.5多台发动机的操纵手柄应满足同步操纵和分别操纵的需要,各手柄应便于识别 和能防止混淆或误操作。 4.3.2.6襟翼和动力增升系统的操纵部件应设在操纵台的中心或右边,其操纵动作应不 与登陆轮架收放操纵动作(如有时)相互十扰。 4.3.3操纵室的视域 4.3.3.1操纵室的布置应给予驾驶员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的视域,使其能在地效翼 船使用限制内安全地完成任何机动动作,包括滑行、起飞和降落。 4.3.3.2操纵站的位置应使驾驶人员从船首正前方到任一向后30°的扇形区中清晰地 看到水平线。发动机和推进设备不应影响该视域。 4.3.3.3在地效翼船排水状态下,当驾驶人员就座时,通过上述4.3.3.2规定的扇形区 下论地效翼船吃水、纵倾如何,盲区不应超过一个船长。 4.3.3.4应设有保持玻璃窗清晰状态的装置(如刮水器),使可能产生的故障不会导致 减少清晰的视域,以致严重影响驾驶员继续驾驶而停船。玻璃窗应采用破裂时不会裂成危险 率片的材料制成。操纵室的玻璃窗为减少有害反射,应呈倾斜状态。 4.3.3.5对于在结冰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地效翼船,至少应考虑对操纵室风挡玻璃重要视 区采取必要的防冰措施。

在就座的情况下能接收到所有必需的信息并操纵这些设备。 4.3.2.2操纵室每个操纵部件的位置和标示,应使操作方便并防止混淆和误动作。 4.3.2.3操纵部件应布置成使驾驶员在坐姿时能对每个操纵部件进行全行程和无阻挡 地操作,而不受其衣服或操纵室结构的干扰。 4.3.2.4不同功能的操纵手柄应易于识别并能有效防止误操作和相互干扰。 4.3.2.5多台发动机的操纵手柄应满足同步操纵和分别操纵的需要,各手柄应便于识别 和能防止混淆或误操作。 4.3.2.6襟翼和动力增升系统的操纵部件应设在操纵台的中心或右边,其操纵动作应不 与登陆轮架收放操纵动作(如有时)相互干扰。

第4节乘客定额与乘员安全保护

4.4.1乘客定额 4.4.1.1对涉客地效翼船,应根据稳性计算资料、乘客舱室面积、座椅布置和救生设备 的配置核定乘客定额,并记入地效翼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4.4.2乘员安全保护 4.4.2.1应为每位乘员提供一个固定座位,每个座位都应配备三点式或肩带式的安全 带。座椅及其附件或邻近的结构型式、设计及布置应使船经历大载荷后,乘客受伤的可能性 最小,且能避免夹阻乘客。座椅易导致危险的坚硬边缘应包裹或采取其他方法消除。 4.4.2.2在所有正常运行和紧急状况下,船员或乘客可以到达的地板,应采取适当的防 滑措施。

第5节脱险通道、脱险设施与噪声

4.5.1一般要求 4.5.1.1脱险通道的设置,必须确保在任何可能危险状态下,乘员均能安全撤离。 4.5.1.2客舱内除常用出入口外,至少还应设置1个应急出口。若客舱至操纵室外门的 通道畅通,则此外门可视作客舱的应急出口。出口处应安全易达,且有通道直达离船点。 4.5.1.3如操纵室与客舱之间有门隔开,并且在轻微碰撞时可能堵塞驾驶员的撤离,则

4.5.2.1舱室内的噪声应尽可能低,不影响到能听到厂播系统的厂播。 4.5.2.2操纵室的最大噪声一般不应超过80dB(A),若操纵室的噪声不能充分地降低, 应采取措施保护驾驶人员免受伤害,且不得影响其通信工作。

第5章锚泊、拖曳、系泊设备与登陆装置

5.1.1.1地效翼船应配备有效的锚泊、拖和系泊设备。地效翼船应适于被拖电。 5.1.1.2锚泊、拖更和系泊设备及船舶局部结构的布置与设计,应使锚泊,拖更或系泊 的作业人员受伤的风险性降至最低程度。 5.1.1.3所有锚泊、拖曳和系泊设备,包括系柱、系缆桩、导缆孔、羊角和环眼螺栓的 构造及其与船体的连接,均应在使用中达到设计载荷时不损及船舶的水密完整性。设计载荷 和设定的任一方向限制均应在船舶操作手册中列出。 5.1.1.4锚泊、拖更、系泊设备与登陆装置(如设有时),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满 足本局依照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地效翼船检验指南(2007)》的相应要求。

第2 节锚泊、拖曳与系泊

第2节锚泊、拖曳与系泊

5.2.1.1地效翼船应按需要设置有效的锚泊设备。除常规的锚设备外,可采用其他能有 固定船舶的设备或方式。

5.2.2拖电 5.2.2.1应配置适宜的装置使船舶在最坏预期工况下能够被拖电。凡拖电点为一个以上 时,应配有适宜的平衡支索。 5.2.2.2拖电装置上任何有可能与拖索发生摩擦的表面(如导缆孔)应具有足够曲率半 径,以防拖索承载时受损。 5.2.2.3地效翼船在被拖电时的最大许用航速应记入船舶操作手册

5.2.3.1应按需要设置适宜的导缆孔、系柱和系索。 5.2.3.2系索应有适宜的储存处所,能取用方便,并予以固定,以对抗可能承受的较大 的相应风速和加速度。

5.3.1一般要求 5.3.1.1如地效翼船的停泊地点为陆上,且不能利用自身动力气垫从陆地下到水中 或从水中上岸的,应设有登陆装置。 5.3.1.2登陆装置应满足本局依照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地效翼船检验 指南(2007)》对登陆装备的相应要求。

6.1.1一般要求 6.1.1.1地效翼船主要机械设备及管路系统的设计、建造与维护除本章要求外,还应满 足本局依照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地效翼船检验指南(2007)》的相应要求 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以使用持有相应产品合格证书的航空类产品。 6.1.1.2主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子系统相关的管系和附件,其设计和构造应适合它 们的用途;其安装和防护应充分考虑到使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的伤 害降至最低程度。设计应注意到结构所用的材料、设备、用途以及会遇到的工作条件和船上 环境条件。 6.1.1.3主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子系统应按其在船上安装情况,设计成在浮航和所 有飞行状态的使用包线内任何纵倾、横倾姿态时,均能在许用操作条件范围内的任何正常营 运状态下工作。 6.1.1.4对主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子系统应设有集中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6.1.1.5推进机械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应能保证在正常运转范围内机械的任何振 动模态不会在机器内部引起过度的应力。 6.1.1.6应采取措施,以便于对主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子系统的机械设备进行清洁 检查和维修保养。 6.1.1.7所有承受内压的机器部件,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附件在首次投入运行之 前,均应经包括压力试验在内的适当试验。

6.2.1一般要求 6.2.1.1发动机应有防止超速、润滑油失压、冷却介质断流、高温、运动部件故障和超 负荷保护等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可提出警告,但不应导致船舶停机。 6.2.1.2发动机的安装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6.2.1.3应设有措施将多余的燃料和油泄放至安全地点,以避免失火危险。 6.2.1.4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发动机舱应有足够通风布置。在适当的情况下,应 确保密闭的机舱在发动机启动前进行强制通风到大气中。 6.2.1.5润滑油系统及布置应在所有运转转速下均能有效润滑,并应适当考虑船舶在所 有纵、横倾工况和运动程度下必须保持滑油吸入和避免溢出。 6.2.1.6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使传动装置任何零件或所驱动部件任何零件的故障,不致 造成可能危及船舶或其乘员的损环。预定在低温环境使用的地效翼船应配置空气螺旋桨桨叶 和发动机进气系统的防冰系统, 6.2.1.7设计中应考虑螺旋桨叶梢至水面的距离与该船营运气象限制规定的目测波高 目适应。在滑行、起飞和着水降落的任何时候,喷溅不得妨碍视线或损坏螺旋桨及其他部件。 6.2.1.8如装有轴系时,其设计及安装应使其具有足够的强度。轴系的扭转振动所产生 的附加应力,应不超过许用值:且在轴系常用转速范围内,不应有过大振幅的回旋振动和纵

向振动。 6.2.1.9推进装置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海水腐蚀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2.1.10若润滑液供应故障或润滑液失压可能导致发生危险情况,则应采取措施,以 便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向操作船员显示上述故障,使其能在危险出现前按实际可行有足够时间 采取合适的行动。

6.3.1.1管系的制造和布置应确保在地效翼船的所有营运工况下,均安全和有足够的流 量DB33T 398.1-2015 拟穴青蟹 第1部分: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管路每隔一定距离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不得与结构直接接触并远离电气线路。 6.3.1.2管系的设计压力是管系的最高许用工作压力,管系任何部分的最高工作压力不 得大于设计压力,并应考虑材料的许用应力。每一个可能受到高于其设计压力作用的管系均 应设有适当的释压装置加以保护。 6.3.1.3管系应经压力试验,其试验压力须保证有超过受试项目工作压力一定的安全裕 。 6.3.1.4各种管子、阀和附件所用的材料应与介质和管路承担的用途相适应,并对发生 <灾的危险进行充分考虑后加以选择。在保持船体、水密甲板和舱壁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 允许在某些系统中使用非金属管系材料。 6.3.1.5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高温表面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上。 6.3.1.6各种管系应根据需要在管子、附件、泵、滤器及其他设备上设置放泄阀或旋塞,

6.4.1一般要求 6.4.1.1应配备有效的舱底排水系统,以便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舱中的水,但用来永 久储存液体的水密舱室除外。若认为没有排水必要时,则可以免设排水装置,但应以实例表 明其不会削弱船舶的安全。 6.4.1.2每个在破舱水线以下的水密舱室,除用来永久储存液体的舱室以外,均应设有 固定式舱底泵装置进行排水或可由几个水密舱室合用一个移动式舱底泵。任何这种舱室的容 积或位置应使其浸水后不致影响船舶的安全。 6.4.1.3在遭到本篇第2章第7节假设的破损以后,舱底排水系统在任何可能的横倾和 纵倾状态下应能有效操作。舱底水抽吸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水从一个水密舱室流入另一水密 舱室。

第 7 章操纵系统与运动自动控制系统

7.1.1一般要求 7.1.1.1地效翼船的操纵系统包括方向舵操纵子系统、襟翼操纵子系统、升降舵操纵子 系统、机翼前缘缝翼操纵子系统、减速板一扰流器操纵子系统、推进器或发动机喷流偏转操 纵子系统等。 7.1.1.2必须用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在正常航行情况内发生操纵系统和操纵 面(包括配平、升力、阻力等系统)任何可预见的故障或卡阻后,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 过大的体力,采取应急操作措施后,仍能继续控制地效翼船安全飞行和降落。 7.1.1.3操纵系统所有的设备和子系统应通过以下试验: (1)在不低于70%使用载荷条件下进行操纵功能校核检验; (2)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的程序,在首制船上固定驾驶杆(驾驶盘),对各子系统 分别施加100%的使用载荷进行静力试验,校核系统的强度和刚度。 7.1.1.4机械式操纵系统的机构、传动拉杆、钢索及相关零件的布置应保证排除不同子 系统间相互接触及与相邻的船体结构或其他设备接触的可能性。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 计和安装成能防止因货物、乘客、松散物或水气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7.1.2机械式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7.1.2.1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和安装成能防止因货物、乘客、松散物或水气凝 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7.1.2.2驾驶舱内的驾驶部件必须设有预防外来物落入可能卡住机构的措施。 7.1.2.3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7.1.2.4各子系统的传动部件和支座的紧固件应有预防脱开和松动的措施,旋转轴的轴 瑞不得使用自锁螺母固定。 7.1.2.5钢索系统不得采用直径小于3.2mm的钢索,钢索编织接头必须经首制试件拉 申试验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7.1.2.6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运行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使钢索 张力没有危险的变化。 7.1.2.7钢索系统的导引件、滑轮应带有保险装置,以防钢索脱出;导引件、滑轮、钢 素接头和松紧螺套应便于目视检查。 7.1.2.8各操纵子系统应设有限动装置限制机构的位移。 7.1.2.9允许采用电动系统作为机械式操纵系统的备用系统;对采用的非机械操纵系统 应采用几余技术等措施,保证其安全可靠性指标不低于机械式操纵系统。 7.1.2.10应保证在所有使用状态下地效翼船的可操纵性HJ 737-2015 土壤和沉积物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其中包括主操纵系统故障 主能源供应系统故障的情况。 7.1.2.11应通过首制地效翼船的试飞,验证地效翼船的可操纵性和操纵系统的无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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