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1年第2号)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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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1年第2号)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指南.pdf

5除客滚船和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外,船舶应配备船岸 连接电缆,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1 篇第5章第2节5.2.1.5条。 (6)负载转移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2节5.2.2条。 (2)交流高压岸电系统 1)交流高压岸电系统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船舶港内停 自时预期使用的设备(包括应急设备)能够正常工作,见《国内航 丁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 .3.1.1 (1) 条。 2)船舶和港口间应建立等电位连接,并且该连接不应改变 沿舶配电系统的接地原理,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2节第3节5.3.1.1(2)条。 (3应急切断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2条。 (4)安全联锁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3条。 5电缆管理系统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 见则》(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4条。 (6负载转移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5条。 4.1.1.3“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布置图”可包含在主要电力设备

布置图”甲,审核时应汪意如下要点: (1)船载装置的各组成设备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安装位置 相适应。 (2)船载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不妨碍船舶系泊操作和货物装 卸以及救生艇/筏收放操作等正常作业。 (3)交流高压岸电系统中高压电气设备的布置,见《国内 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 5.3.2.7(7)条。 4.1.2现场检验 4.1.2.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现场检验要点如下: (1)核查批准的图纸和试验大纲(参见中国船级社《钢质 海船入级规范》第8篇19.1.4)。 (2)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相关产品证书的核查,对于标 准化产品岸电箱、船岸联接电缆、电缆接插件、变压器、电缆 管理系统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对于个性化产品如岸电连接配电 板、岸电接入控制屏(可以与配电板共用证书)应持有船用产品 证书。 (3)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安装应检查下列内容: 1)船载装置的各组成设备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安装位置相 适应(具体要求参见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2018)第4篇第1章第3节的)。 ②船载装置的安装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

(2)如涉及舱室修改/增加,则相关结构、防火、消防、照 明、通讯及报警等应予以说明。 4.2.1.4审核“电力负荷计算书”,时应注意岸电容量需满足船 舶停泊工况电力负荷要求。 4.2.1.5如岸电改装时改动原船的主/应急配电板,需审核主 应急配电板改造部分的系统图。 4.2.1.6视情审核以下图纸资料送审: (1)涉及舱室修改/增加后的相关图纸,结构、防火、消防 照明、通讯及报警系统的局部修改等。 (2)高压电缆/滚装处所电缆的敷设。 4.2.2现场检验 4.2.2.1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检验基本要求同4.1.2。船 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相关产品证书的核查,对于标准化产品如岸 电箱、船岸联接电缆、电缆接插件、变压器、电缆管理系统应持 有型式认可证书:对于个性化产品如岸电连接配电板、岸电接入 控制屏(可以与配电板共用证书)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4.2.2.2新换或增加配电板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配电板的 安装和检验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2018)第4篇第1章第3节和第2章第3节、第4节。 4.2.2.3如涉及舱室修改,相关结构、防火、消防、照明 通讯及报警系统还应根据批准图纸进行检验。 4.2.2.4岸电连接可靠性验证。核查船舶所配岸电接插件的

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和短路能力评估。其计算方法和技 术要求应《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2章 第3节2.3.15.13~2.3.15.15的要求。同时在网的概念包括短时并 联转移负荷的工况。 (2)交流高压岸电系统 船舶接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和评估,其计算方法和 技术要求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 第2章第3节2.3.16.10~2.3.16.12的要求。 4.3.1.3“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系统图”’可包含在电力系统图 中,应详细描述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基本参数,如对低压岸电系 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插件、岸电箱的规格型号、岸电电缆的型 号、截面积、岸电与船电之间的连锁(如有时)、岸电保护电气 的额定和整定值、岸电配电屏上的仪表、设备等:如对高压岸电 系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插件、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 岸电接入控制屏规格型号、岸电电缆的型号、截面积、电缆管理 系统、岸申与船申之间的连锁(如有时)、岸申保护申气的额定 和整定值、岸电配电屏上的仪表、设备等。审核时应注意如下要 点: (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1岸电容量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5.2。 (②)岸电箱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时预期使用的设备能够止常工作,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2。 (2)船舶和港口间应建立等电位连接,并且该连接不应改变船 舶配电系统的接地原理,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3。 ③应急切断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4。 (④安全联锁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5。 (5)岸电电缆和电缆管理系统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6。 (6负载转移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7~2.3.16.9。 4.3.1.4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布置图”可包含在“主要电力设 备布置图”中,并应明确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各设备的布置位置。 对于低压系统:包括岸电箱;对于高压系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 插件、岸电管理系统、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岸电接 入控制屏等。审核时应注意如下要点: (1)船载装置的各组成设备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安装位置 相适应。 (2)船载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不妨碍船舶系泊操作和货物装 卸以及救生艇/筏收放操作等正常作业,

4.3.2.9码头的岸电连接控制处与船舶岸电连接控制处之间 应能有效通讯。 4.3.2.10船舶配电板上应设有岸电供电的指示灯。 4.3.2.11当采用断电方式进行负载转移时: (1)检查配电板上是否具有下列仪器仪表: ①1只电压表,能分别测量各相电压。 (②1只电流表,能分别测量各相电流。 (2)验证发电机(包括应急发电机)和岸电装置之间的联 锁功能。 4.3.2.12当采用船舶发电机与岸电短时并联方式进行负载转 移时: (1)检查配电板上是否具有下列仪器仪表: (1)2只电压表,1只能测量岸电各相电压,1只测量汇流排电 压。若将岸电电源连接于汇流排时,操作人员易于观察到汇流排 的电压,则岸电接入控制屏可仅设置1只电压表。 2)1只电流表,能分别测量岸电各相电流。 (32只频率表,1只测量岸电频率,1只测量汇流排频率。若 将岸电电源连接于汇流排时,操作人员易于观察到汇流排的频 率,则岸电接入控制屏可仅设置1只频率表。 4)相序指示器。 ?同步设备。 (2)进行岸电装置短时并联转移负载效用试验

4.4.3.1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完成后,应在《内河船舶 证书薄》(尚未换发新版证书的船舶)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 证书》(已换发新版证书的船舶)的备注栏中注明“船舶岸电系 统(ACV/HzA)船载装置;对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报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2021年船舶 污染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指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改造的,还 应注明改造技术方案编号。 4.5新建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对新建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在电气部分审图和现场检验 过程中,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审图和现场检验按如下要求实 施。 4.5.1审图 4.5.1.1电力负荷计算书”审核时应注意岸电容量需满足船 舶停泊工况下船舶电力负荷所有需求。 4.5.1.2“短路电流计算书”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可能同时在网的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250kVA的船舶在接 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申流计算和短路能力评估。其计算方法和技 术要求应《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 第3章第4节3.4.7.13~3.4.7.15的要求。同时在网的概念包括短 时并联转移负荷的工况。

(2)交流高压岸电系统 船舶接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和评估,其计算方法和 技术要求应满足《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8)》第3章第4节3.4.8.10~3.4.8.12的要求。 4.5.1.3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系统图3可包含在电力系统图 中,应详细描述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基本参数,如对低压岸电系 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插件、岸电箱的规格型号、岸电电缆的型 号、截面积、岸电与船电之间的连锁(如有时)、岸电保护电气 的额定和整定值、岸电配电屏上的仪表、设备等;如对高压岸电 系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插件、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 岸电接入控制屏规格型号、岸电电缆的型号、截面积、电缆管理 系统、岸电与船电之间的连锁(如有时)、岸电保护电气的额定 和整定值、岸电配电屏上的仪表、设备等。审核时应注意如下要 点: (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1)岸电容量的要求,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8)》第3章第4节3.4.7.2。 2)岸电箱的要求,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 规则(2018)》第3章第4节3.4.7.6、3.4.7.7。 ③船舶应设有将船体与岸地(或船上接地装置)进行等电 位连接的设施。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8)》第3章第4节3.4.7.4。

术规则(2018)》第3章第4节3.4.8.3。 3)应急切断的要求,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8)》第3章第4节3.4.8.4。 4)安全联锁的要求,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8)》第3章第4节3.4.8.5。 5岸电电缆和电缆管理系统的要求,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第3章第4节3.4.8.6。 6负载转移的要求,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8)》第3章第4节3.4.8.7~3.4.8.9。 4.5.1.4“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布置图”可包含在“主要电力设 备布置图中,并应明确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各设备的布置位置。对 于低压系统:包括岸电箱:对于高压系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插 件、岸电管理系统、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岸电接入 控制屏等。审核时应注意如下要点: (1)船载装置的各组成设备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安装位置 相适应。 (2)船载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不妨碍船舶系泊操作和货物装 卸以及救生艇/筏收放操作等止常作业。 (3)交流高压岸电系统中高压电气设备的布置的特别要求 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第3章 第4节3.4.8.23~3.4.8.25。 4.5.1.5“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说明书”可包含在全船电气说

(1)检查配电板上是否具有下列仪器仪表: 1)1只电压表,能分别测量各相电压。 ②1只电流表,能分别测量各相电流。 (3)验证发电机(包括应急发电机)和岸电装置之间的联 锁功能。 4.5.2.12当采用船舶发电机与岸电短时并联方式进行负载转 移时: (1)检查配电板上是否具有下列仪器仪表: ①2只电压表,1只能测量岸电各相电压,1只测量汇流排电 压。若将岸电电源连接于汇流排时,操作人员易于观察到汇流排 的电压,则岸电接入控制屏可仅设置1只电压表。 (2)1只电流表,能分别测量岸电各相电流。 (3)2只频率表,1只测量岸电频率,1只测量汇流排频率。若 将岸电电源连接于汇流排时,操作人员易于观察到汇流排的频 率,则岸电接入控制屏可仅设置1只频率表。 ④相序指示器。 ?同步设备。 (2)进行岸电装置短时并联转移负载效用试验。 4.5.3发证 4.5.3.1船舶检验完成后,签发证书时应在《江海直达船舶证 书薄》的备注栏中注明“船舶岸电系统 (AC) V/ Hz/ A)船载装置”。

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报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 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2021年船舶污染 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指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改造的JT/T 1144-2017 溢油应急处置船应急装备物资配备要求,还应注 明改造技术方案编号。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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