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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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以空气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空气/空气热泵、空 泵等形式。

以水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水/水热泵、水/空气热 式。

QB/T 2164-2013 家用和类似用途风扇*PTCR发热器以土壤或水为热源、水为载体在封闭环路中循环进行 的热泵。通常有地下埋管、井水抽灌和地表水盘管等系

2.0.11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水/空气热泵的一种应用方式。通过水环路将众多的水/空气 热泵机组并联成一个以回收建筑物余热为主要特征的空气调节系 统

2.0.12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送风温度低于常规数值的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送风温度低于常规数值的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按建筑物的负荷特性将空气调节水路分为冷水和冷热水合用 的两个两管制系统。需全年供冷区域的末端设备只供应冷水,其 余区域末端设备根据季节转换,供应冷水或热水。

1.1设计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遂,按 列规定采用: 1 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4℃; 2工业建筑的工作地点,宜采用: 轻作业 18~21℃ 中作业 16~18℃ 重作业 14~16℃ 过重作业 12~14℃ 注:1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²)时,轻作业时可低至10℃;中作业 时可低至7℃;重作业时可低至5℃。 3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更衣室 25℃ 办公室、休息室 18℃ 食堂 18℃ 洗室、厕所 12℃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按照国家现行有 关专业标准、规范执行。 1.2设置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活动区的平均风速,应符合 列规定: 1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不宜大于0.3m/s; 2工业建筑,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²时,不宜大于

3.1.2设置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活动区的平均风速,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不宜大于0.3m/s; 2工业建筑,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时,不宜大于 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²时,不宜大于0.5m/s。

3.1.3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1.3 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1.3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2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充许波动范围,应根 据工艺需要及卫生要求确定。活动区的风速:冬季不宜大于 0.3m/s,夏季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 于0. 5m / s.

3.1.4采暖与空气调节室内的热舒适性应按照《中等热环境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工业建筑夏季工作地点WBGT指数应 根据《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的规定进行分级、评价。 3.1.5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 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温差,不得超 过表 3. 1. 5 的规定,

3.1.5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

表 3. 1. 5季工作地点温度(C)

3.1.6在特殊高温作业区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息室 的温度,宜采用26~30℃。

3.1.6在特殊高温作业区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息室 的温度,宜采用26~30℃。

在特殊高温作业区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 宜采用26~30℃。 设置局部送风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工作地点的风速和温 本规范第5.5.5条至第5.5.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度,应按本规范第 5. 5.5 条至第 5. 5.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1.8建筑物室内空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污

3.1.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 30m/h的新风

3.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3.2.4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

主: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 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3.2.10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 = twp +βt!

tsh 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 第 3.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3.2.10采用; .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twgtwp At, = 0.52

表3. 2.10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3.2.11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 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 范第3.2.7条至第3.2.10条的规定。 3.2.12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风 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 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

3.2.13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 3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的最多风向 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3.2.14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大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 力的平均值。

3.2.15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

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宜采用 5℃。

3.2.17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取近30年。不足3

3.2.17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取近30年。不足30年者, 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 进行修正。

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3.3.1夏季李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 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3.3.2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 规范附录A采用,

富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3.4采用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 根据本规范附录C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3.3.4确定。

表3.3.4大气透明度等级

4.1.1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 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天的地区,宜采用集中采暖。

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89 天; 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天, 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 天。

4.1. 4采暖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 3. 2 节中的有关规定

4.1.4采暖室外气象参数,应按

4.1.6设置采暖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

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²时,不宜设置全面 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 暖室。

4.1.7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1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确定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 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4.1.9采用。

4.1.9确定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

表 4.1.9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

式中 R.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W);

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C),按《米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数据采用。 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数据采用。 均的传执阻应按下式计算:

R。= +R;+ αn αw R。=R+R;十R

II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 宜按表 4. 1. 11 采用。

表4.1.11外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

任:1表中所列的至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 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3居住建筑外窗的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4对较高的工业建筑及特殊建筑,可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1.12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捉下,共刀 窗面积应尽量减小。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执行。 4.1.13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 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 择:

4.1.12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米光安求的前旋

1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做热媒; 2工业建筑,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为主时,宜 采用高温水做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在不违反卫 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做热媒。 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第4.5节的规定。 4.1.14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增建 筑物,除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原有建筑物的状况,采取 相应的技术措施。

.2.1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羽 寻的热量确定: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2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人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3 加热由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人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4 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5 加热由外部运人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6 通风耗热量; 7 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8 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9 热物料的散热量; 10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时值 2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3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4.2.4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空内计温度 应按本规芯

1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2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 式计算:

式中t一一屋顶下的温度(℃); tg一工作地点的温度(℃); △tH一一温度梯度(℃ /m); H一一房间高度(m)。 3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 式计算:

4.2.5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蚁 楼板等的传热量。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小于5℃,且通过隔墙和 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尚应计算其传热 量。

4.2.8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人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

4.2.8加热由门窗缝隙渗人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 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 定,宜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计算

1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3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扫的 散热器; 4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 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5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并满足产品对水质 的要求,在非采暖李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 用钢制**、板*和扁管等散热器; 6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铝制散热器,并满足 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7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 为含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 4.3.2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 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2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3 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

4.3.2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 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2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3 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 各层。 4.3.3 散热器宜明装。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

4.3.5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粗**(包括*翼*)20片***25片长翼*7片4.3.6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4.3.7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较严格的工业建筑中的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计算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增加。4.3.8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4.3.9建筑物的热水采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4.3.10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注:热水采暖系统两组散热器串联时,可采用同侧连接,但上、下串联管道直径应与散热器接口直径相同。4.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4.3.12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必须采用外置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4.4热水辐射采暖4.4.1设计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热水辐射采暖系统时,应会同有关专业采取防止建筑物构件龟裂和破损的措施。4.4.2低温热水辐射采暖,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4.4.2的要求。21·

麦 4. 4. 2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

4.4.3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应 确定。民用建筑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回水温 于或等于 10℃。

4.4.4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应经计算确定

射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应对总 耗热量乘以0.9~0.95的修正系数或将室内计算温度取值降低 2℃。 局部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所算得 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4.4.4中所 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建筑物地板敷设加热管时,采暖耗热量中不计算地面的热损 失。

.4局部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

4.4.5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有效散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 计算室内设备、家具等地面覆盖物等对散热量的折减。 4.4.6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楼板 纯物三间广证海协目

4.4.5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有效散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

注:当使用条件允许楼板双向传热时,覆盖层与楼板结构层间可不设绝热层

4.4.7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覆盖层应设伸缩缝,伸缩缝的位置、距离及宽度,应会同有关专业计算确定。加热管穿过伸缩缝时,宜设长度不小于100mm的柔性套管。4.4.8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阻力应计算确定。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25m/s,同一集配装置的每个环路加热管长度应尽量接近,每个环路的阻力不宜超过30kPa。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前应设阀门及过滤器,集水器后应设阀门;集水器、分水器上应设放气阀;系统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4.4.9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4.4.10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当绝热层辅设在土壤上时,绝热层下部应做防潮层。在潮湿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时,加热管覆盖层上应做防水层。4.4.11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4.4.12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层高为3~30m建筑物的采暖。4.4.13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140℃的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4.4.14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工作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4.15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按本规范第4.5.6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当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热量的30%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4.4.16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应按表4.4.16进行确定;:23:

表4.4.16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

2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流。当达不到最小流量且辐射 板不能串联连接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 4.4.17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定 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棚面 积的比例按表 4. 4. 17 确定。

表4.4.17热水吊顶辐射板最高平均水温(℃

注: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m)

4.4.19热水吊顶辐射板与采暖系统供水管、回水管的连接方式 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表面温度 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

1 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 2设置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置的辐身 各;

3层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 4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余地 注:辐射板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4. 21 局部区域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时,其耗热

GB/T 17618-2015 信息技术设备 抗扰度限制和测量方法4.4.21局部区域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米暖的

4.5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

4.5.1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可用于建筑物室内采暖或至 地点的采暖。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

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

4.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DZ/T 0064.47-20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47部分:游离二氧化碳的测定滴定法,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

4.5.1U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 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3安装过滤网。 4.5.11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 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3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 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4.5.12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 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 空气时,通风机与采暖系统应设置联锁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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