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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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docx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7.投标书格*及投标保证;

8.辅助资料表及各类文件格*;

JB/T 11027-2021标准下载11.评标的标准和*法;

1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13.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划分、内容要求,密封、标志、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招标文件应载明:严禁中标人转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的主体、关键工程进行分包;重要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范围,其他设备和材料的采*供应**;开标时的唱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任何不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标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

(三)有利于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场地平面布置、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六)近二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八)投标联合体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按下列原则和**确定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一)若潜在投标人自报投标标段,资格审查通过后即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二)考虑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专业特长确定投标标段;

(三)结合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做到投标机会基本公平。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组织召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标前会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

(二)现场踏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明确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

(三)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

提出问题应以书面**,答复问题以书面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四)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

(六)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15日之内完成。

(七)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结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二)一个招标标段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三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二)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四)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各*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条件;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条件;

3.由同一专业的各*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考核。

(二)联合体各*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代表及授权。联合体代表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联合体各*处理有关问题。

(三)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投标;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有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

3.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

4.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

1.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3.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二)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2.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

4.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

5.投标项目的实施或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案及说明;

6.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

7.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

8.项目管理或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

9.完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

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

(四)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入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六)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

(七)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开启。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评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条抽取的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从备选评委专家中依次递补。

评委专家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评委专家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按评标办法评审投标文件;

(二)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按顺序列出第1、2、3名),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负责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评标办法应根据选定的评标*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三种之一)制定。

(二)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避免随意性。内容、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条件尽可能量化。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开评审,技术标文件作为暗标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参加评审。

(三)评标*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宜超过百分之四十,报价较标底的增减幅度应拉开分差。

(四)国家对特定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评标办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评标办法公布后,其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四十三条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价格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第四十四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

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及其他规定;

2.批复的设计文件及概算;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1.标底价格应根据市场情况,力求科学、合理,有利于竞争和保证项目质量;

2.标底的计价内容、依据应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致;

3.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工程数量和编制标底;

4.不由投标人承包的项目及费用不计入标底;

5.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按概算章、节编制,应低于招标概算,即批准的设计概算中招标项目的概算金额。

6.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四十五条标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

第四十六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举行。

第四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部门代表等参加。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四十八条开标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

(四)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五)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 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

(六)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七)当场作出开标纪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纪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组织全体评标委员学习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宣布评标纪律,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第五十条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某个地下车库施工组织设计(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含投标联合体各*);

(六)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技术交底-北京建工集团-通用-增强石膏空心条板隔墙(七)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

(八)投标人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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