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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通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范本(101页).doc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年)
台账种类: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某酒店改扩建工程消防系统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流程,不得上岗作业。
3、《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非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4、《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5、《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以5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3)安监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取证记录表:项目经理部须向业主单位(所属子公司)报送真实、准确的信息,如实填写培训、复审日期,所属子公司每半年(6月前、11月前)向公司安委办报备一次。
2、企业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记录表:各所属子公司将培训资料、考试试卷等材料留存,每年(11月前)向公司安委办报备一次记录表(纸质版盖章)。
3、新入公司员工“三级教育”培训登记表:项目经理部、所属子公司要按照及时准确的原则填写,留存备查。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登记表:业主单位(所属子公司)可以要求项目经理部报送相关信息,如有人员、工种变动,3日内更新。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脚手架工;空压机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挖孔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项目部机动车;隧道作业;建筑登高作业;其它。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记录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记录
新入职员工“三级教育”培训登记表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公司内外典型事故、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项目部(部门、工段、区、队)教育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项目部(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故。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登记表
台账种类:特种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3、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法律责任: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章。
1、特种设备登记表:由涉及到特种设备使用的所属子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填写,作为运行情况阶段性信息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备(每半年或每年,视实际情况而定)。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参照特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登记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留存备查。
特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登记表(年度)
台账种类:安全生产检查
1、所属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与责任制挂钩。
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全年参加安全检查不得少于4次;项目经理部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班组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边坡、桥梁、隧道、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检查。
3、安全检查要求:一般指“六查”: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和安全投入。
4、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对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中检查类别分为自查、互查、上级检查。
2、存在问题达到事故隐患级别的要填入“事故隐患登记表”(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类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P32)。
3、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检查人必须将每次检查工作一抓到底,复查情况内容必须经检查人确认签字后备存。
整改负责人签字:检查人签字:
台账种类:事故隐患整改
1、所属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和预案。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2、所属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③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④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⑤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所属子公司、监理公司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反馈单复印件均应在当日向公司安委办报备,公司安委办有权参与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工作。
2、所属子公司须将事故隐患登记表每半年向公司安委办报备一次。
编号:【】号编号:【】号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存根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经年月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下述主要问题,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于整改后3日内填好“隐患整改反馈单”报。
现将(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如下:
事故隐患登记表(年度)
台账种类:危险源(点)监控管理
2、危险源(点)普查种类按危险源类别划分为化学危险源、电气危险源、机械(含土木)危险源、辐射危险源和其它危险源五大类。
3、开展危险源(点)评估辨识工作的六项基本原则:客观存在原则;普遍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企业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原则。
4、危险源(点)危害程度分析法:
(1)定性分析法:①信息经验差别法;②技术鉴别法;
(2)定量分析法:格雷厄姆法(即lec法)。
5、企业应建立危险源点管理档案,按“一源一策”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监控措施,绘制危险源点分布图,做到监控率达到100%,并及时更新完善。
CJT499-2016标准下载1、评定等级分为:一般危险源(点)、较大危险源点和重大危险源。
2、所属子公司须将所辖范围内危险源(点)监控管理登记表定期向公司安委办报备。
3、所属子公司可要求项目经理部定期上报危险源(点)监控管理登记表。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记录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统计
1、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总共七章,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和应急评估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共39条内容。《办法》总则:
郑州市郑东新区漓江二路道路、雨水、污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适用范围: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3)工作原则: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