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x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截取文档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x(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 最高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1.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油污染事故;
2.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老式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罚款 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1.不按规定配备防污记录簿;
2.防污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者伪造;
3.不按规定报告或通知有关情况;
4.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四)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 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主动检举、揭发企业、事业单 位、作业者匿报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事故,或者提供证据, 或者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徐州南郊某学校教学综合楼施工组织设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即《海 洋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并包 括其他平台。
(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生产储存和管线输送等作业活动。
(三)“作业者”,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 体。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3 年12 月29 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条例自1983年施行以来南充市某防洪整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现行条例实施了30多年,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一是由于海洋开发力度加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与其他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日益密切,需要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二是现行条例对于污染防治的具体制度规定的比较原则,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强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三是现行条例处罚方式单一、对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够,增加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按日连续计罚等更加严厉的多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