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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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沧州市议和小区高层框剪结构底商住宅楼施工方案,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  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  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DB45T 2252-2021 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pdf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扣件式满堂红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施工方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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