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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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是为了规范铁道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该准则旨在通过强化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铁道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准则要求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监理单位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杜绝违规操作,保证监理服务的质量。

其次,准则强调职业道德建设,要求监理人员恪守诚信原则,不得参与任何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同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或泄露项目敏感信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此外,准则提倡持续学习与创新,鼓励监理单位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并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要求各单位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分享经验,共同推进行业进步。

最后,准则倡导环保与社会责任意识,要求监理工作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影响,助力可持续发展。通过严格执行自律准则,铁道建设监理行业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铁路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将承接的监理业务擅自分包和转包他人。

第十条 铁路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下统称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规范地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努力学习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标准,熟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依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工作,并对所监理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要维护监理业务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岗位。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在所属监理单位任职或聘任期间,不得将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报酬及有价证券。

第十七条 监理委员会每半年组织检查各监理单位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严重违反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由监理委员会采取行业内通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建议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限期取消投标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 友谊西路道路积水工程,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违反自律准则的,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4年8 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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