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03-2010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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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03-2010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分考虑与所在地区城市(镇)、工业区及有关企业相互依托、相互协 作、协调发展的条件。 3.0.6厂址选择应在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利 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应节约 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钢铁企业的用地指标宜符合本规范第 5.1.15条的规定。 3.0.7厂址选择应考虑当地提供建筑材料的可能性。 3.0.8厂址不宜占用村庄、铁路、公路、排水干渠和工程管线等既 有设施位置。 3.0.9厂址应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 免将盆地、积水洼地、窝风地段作为厂址。 3.0.10厂址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11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要求且能满足发展需要 的水源与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 3.0.12厂址应位于城市(镇)及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与生活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 的规定。 3.0.13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遵循不影响 企业发展的原则;并应尽量不影响既有生产,尽量利用既有设施。 3.0.14厂址严禁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 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4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5 堤坝决渍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6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必须 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7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雷达导航,对重

4.2卫生防护地带及安全防护距离

4.2.1钢铁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以下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 置卫生防护地带: 1铁矿、黏土矿、锰矿、白云石矿、石灰石矿等露天采场、 破碎筛分厂、选矿厂与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为300m~ 500m。 2钢铁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4.2.1的 规定。 10

表4.2.1卫生防护距离表(m

GB/T 28741-2012 移动式格栅除污机卫生防护距高指产生有害因索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 量小臣离

2风遵按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选取。 4.2.2卫生防护地带应尽量利用原有的绿地、水域、山冈或不建 设的地带。 4.2.3卫生防护地带应予利用和绿化,但不得布置永久性居住的 房屋。 4.2.4矿山各项工业设施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 布置在露天采场爆破危险区界限以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 当与采掘生产、运输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布置在露 大采矿场爆破危险区界限内时,该建筑物、构筑物与最近爆破作业 地点的距离需经计算确定,并应对该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

表4,2.5矿山采空端陷(错动)区地表界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 要全防护距高

主:凡未型人表中的建签锁、构筑验可依器基重要性用途等类比本变确定

4.3.1钢铁企业外部交通运输应与所在城市(镇)或工业区的交 通运输现状和发展相适应,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合理利用钢铁企业既有交通运输设施。 4.3.2钢铁企业厂外铁路和道路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中的有关规定。

4.3.1钢铁企业外部交通运输应与所在城市(镇)或工业区的交

4.3.3钢铁厂铁路接轨站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接轨站数量应按下列主要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路网铁路与钢铁厂厂址的配置情况, 2)钢铁厂总平面布置形式。 3)钢铁厂厂外铁路运输量及到、发货物流向。 4)路网铁路到达钢铁厂和由钢铁厂发出车流的组织方 式。 2接轨站的能力应能满足钢铁企业近、远期的运输要求。 3设置两个接轨站时,接轨站宜分别位于钢铁企业铁路运输 人口和出口方向。 4设置一个接轨站时,接轨站宜位于企业原料人口方向。 4.3.4设水运码头的钢铁企业应根据企业近、远期规模,水运物 料的品种和运输量,依照本规范第14章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码 头能力、码头与企业之间物料运输方式及企业水运物料出人口与 码头的相对位置。

4.4.1矿山工业场地各项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的 原则下,宜靠近露天采场或井(碉)口集中布置。 4.4.2采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布置。但对由多个采矿场组成的矿 山,集中布置不经济时,宜分散布置。 露天采矿场范围广、高差大及地形条件复杂时,采矿工业场地 可分散布置。 4.4.3分期开采的露天采矿场及采矿工业场地,有条件时,宜分 别布置在不同爆破危险界限外。 4.4.4选矿工业场地应根据精矿流向和开拓运输方式,尽量靠近 露天采矿场或矿石运输的井(酮)口布置;当有多个相距不远的采 矿场时,宜靠近较大的采矿场集中布置,必要时,应经技术经济比 较后确定。

4.5.1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根据矿山开采工艺流程,使剥离物运输顺畅、短捷。 2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带;若因地基不 良而影响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 3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 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通讯干线、耕种区、水 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水久性建筑等的安全。 4’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 取有效控制措施。 5·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民区和工业建筑常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物的废石要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9的要求进行堆放、处置。 4.5.2不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及整体稳定性、工程地 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良好的排土场的设计最终坡底线与其他设施、 场地和居住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为:当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应根 据所采取工程措施的要求确定。当不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应按 表4.5.2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航道应由设计水位的水位线算起; 建筑物、构筑物应由最近边缘算起;铁路、道路应由最外侧工程设 施算起;工业场地应由厂(场)区边缘或围墙中心线算起。 2对于规模较大(0.10万人以上)的矿山居住区、村镇及工 业场地,安全防护距离应在表4.5.2中序号4规定的基础上适当 加大。对于零星建筑物、构筑物及分散的个别农舍,安全防护距离 可取表4.5.2中序号4规定的75%。 3当排土场采取分层堆置,且各层间留有宽20m~30m的 安全平台时,表4.5.2中序号1、2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可减少

25%。 4’当排土场坡底线外地面坡度大于1:2.5时,排土场设计 最终坡底线与国家铁路和公路干线、航道、高压输电线路铁塔等重 要设施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滚石危害措施

他设施、场地和 居住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m)

注:1对于序号1的取值范图,当排土杨披底线外地面披度不大于1:5时取 值;等于1:2.5时取上值

值;等于1:2.5时取上值

值:等于1:2.5时取上值

2表中H为排士场设计最整雄置高

4.5.3尾矿库宜选择在靠近选矿厂及建坝条件好,对农田影响较 小的荒山沟谷中,应合理利用地形,尽可能实现尾矿自流输送;当 无自流条件时,应力求扬程最小。 4.5.4尾矿库宜位于居住区和村镇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并宜设置卫生防护地带或防护林带, 4.5.5尾矿库应采取植被或其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条件允许 的尾矿库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尾矿库的复垦,

4.6燃破器材虚及爆破器材工厂

4.6燃破器材库及爆破器材工厂

规范》GB50154的有关规定

4.6.4爆破器材工厂应合理选择地形,并应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 地段。危险品生产区宜设在工厂适中位置,不应布置在山坡陡峻 的狭窄沟谷中。危险品总仓库区和殉爆试验场、销毁场宜设在偏 地带或边缘地带。 4.6.5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 人流和物流。危险品运输不宜通过生活区

4,8,1水源地至钢铁企业供水设施之间的供水管、渠应结合目然 地形,并应尽量短捷、顺畅。当采用明渠供水时,应统一考虑明渠 两侧的交通联系。 4.8.2钢铁企业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水口的位置应在 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与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规定。 4.8.3矿山选矿工业场地的取水水源应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 量的要求。 4.8.4钢铁厂水源的水质需进行沉淀或有特殊要求时,在水源附 近应充分利用低洼地或塘、泊等自然地形修建沉淀池或蓄水池。 4.8.5钢铁企业排水终点集水井宜布置在厂区适中且靠近所排 人水体的位置。排水管、渠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力求短捷。 4.8.6设置在厂(场)外的总降压变电所和主要为钢铁企业供电 的地区总降压变电所宜布置在接近主要用户,进、出线方便,满足 变电所对安全、环境的要求,不影响厂(场区发展的地段。 4.8.7总降压变电所至厂(场)区的供电线路应力求短捷。进人 钢铁企业厂区及发展区供电线路的走向宜与厂区轴线正交。沿厂 (场)区外围布置的架空线路距厂(场)区边缘的距离应满足安全供 电要求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4.9.1钢铁企业应尽量利用所在城市(镇)和工业区的居住和公 共设施等社会资源解决企业职工的居住和生活问题。 4.9.2主要为钢铁企业服务的居住区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9.1钢铁企业应尽量利用所在城市(镇)和工业区的居住和公

布置的基础上,结合厂址的自然、环境、交通运输等条件,进行各设 施的布置,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应使物流、介质流及人流短捷、顺畅、 不折返;应尽量使人、货分流。并应避免特种物流与主要普通物流 平面交叉或混行。 2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较大的生产区和设施应布置在散 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相对较小的生产区和设施常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要求洁净的生产区和设施应布置在其他生产区和设 施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前区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 3功能分区应明确。 5.1.3分期建设的钢铁厂,近期项目宜集中布置;远期项目宜预 留在近期项目用地的外侧,并宜尽量考虑将来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5.1.4随矿山开采的延伸而迁建的各种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布置 应与采掘工艺要求相协调。 5.1.5扩建、改建项目应合理利用和改造既有设施,并应尽量减 少对既有生产的影响。 5.1.6在满足生产工艺及安全、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应尽可能使 建筑物、构筑物联合、多层布置。 5.1.7.厂区群体建筑的平面布置与空间造型应相协调,宜形成整 洁优美的环境,

5.1.2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2总平面布置的防噪声间距宜符合表5.1.12的规定。当 噪声源与有防噪声要求的建筑物之间有隔声屏障时,可根据隔声 屏障的衰减效能减少防噪声间距。

表5.1.12防噪声间距表(m

车间内噪声源强 (dB) 80 85 90 95 100 105 45 80 160 310 600 1170 2275 50 40 80 160 310 600 1170 环境标准 55 20 40 80 160 310 600 噪声级 (dB) 60 10 20 40 80 160 310 65 10 10 20 40 80 160 70 10 10 10 20 40 80

5.1.13钢铁企业厂区通道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钢铁厂厂区通道宽度宜符合表5.1.13的规定。 2矿山工业场地、铁合金厂以及单独的烧结厂、焦化厂、石灰 厂、铁厂、钢厂和轧钢厂的通道宽度可按照表5.1.13的规定选用。 3当场地条件受到严重制约,地下管线敷设采取综合管沟 时,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当有特殊需要或大量管线集中布置在通 道内时,通道宽度可根据实际布置确定。

表5.1.13钢铁厂厂区通道宽座

5.2.1采矿工业场地可按矿机修理、运输设备修理、动力设施、仓 库、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当受场地条件限 制须分散布置时,宜将与采矿生产直接有关的矿机修理、运输设备 修理等布置在露天采场或井()口附近。 5.2.2井(码)口的位置应设在采场采空塌陷(错动)地表界限以 外,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的要求,并宜设在矿 体下盘低处,尽量靠近主矿体中心。 5.2.3电铲、钻机修理间及锻、修钎间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 的露天检修和堆放场地。露天检修和堆放场地的面积,电铲、钻机 修理间应为厂房建筑面积的1倍~2倍;锻、修钎间应为厂房建筑 面积的1.2倍。 5.2.4机车、矿车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与矿山生产运输系统相协 调,并宜布置在车流集中的铁路车站或井(硼)口车场附近。 5.2.5通风机房的位置应尽量靠近进、出风井口。抽出式通风机 房应位于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压人式通风机房 (或进风井口)应位于矿石和废石装卸点、锅炉房以及散发烟尘有 害气体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与这些设施的间距不 宜小于30m

5.2.6坑木加工间及木料堆场、锅炉房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 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的地点。坑木加工间及木 料堆场与运输材料的井(确)口应有方便的运输线相连。 5.2.7采矿工业场地的总图布置,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中的有关规 定

5.31选矿厂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接原矿、精矿的运输条件和 选矿生产工艺流程沿山坡自上面下进行布置

5.3.2粗破碎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原矿运输系统相协调。 2粗破碎车间的受矿槽和卸矿平台处应有布置运输线路等 设施所必需的场地。 3粗破碎车间的地形坡度宜为30%~50%。 5.3.3选矿主厂房应布置在场地较开阔、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 段,该地段的地形坡度应与选矿工艺流程要求相适应。 主厂房检修跨一侧应与厂区道路相连,并应设置必要的堆放 场地。 5.3.4焙烧磁选厂的主厂房、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5尾矿浓缩池及砂泵站等尾矿设施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并低于主厂房集中布置。 应力求矿浆自流,管路顺直、短捷。 浓缩池处地形坡度不宜大于2%~10%。 5.3.6精矿仓的布置应方便精矿运输线路的连接。当选矿厂与 烧结(或球团)车间联合布置时,精矿仓应靠近烧结(或球团)配料 室一侧布置。

5.3.7选矿试验室、化验室、办公室、检修设施应布置在产生烟

尘多的破碎筛分厂房、焙烧炉、锅炉房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下风侧。化验室的防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1.11条的 规定,

间,且成品外运便捷、顺行的地段。 5.4.2烧结(或球团)车间宜布置在同一标高的场地上。当受地 形限制需分台阶布置时,主要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同一标高的场地 上。原料、燃料制备系统,成品系统,公共辅助配套设施可布置在 不同标高的场地上。 5.4.3烧结室的主轴方向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 5.4.4烧结室的主厂房、环冷机、主烟窗及球团厂的造球室、链笋 机、回转密、环冷机、主烟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 匀且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 5.4.5烧结车间主厂房和球团车间的链算机,回转窑的长轴方向 沿检修跨一侧应有道路相通。检修跨外,环冷机周边应设置检修 场地。 5.4.6 烧结室机尾及冷矿破碎、筛分、成品矿槽等的除尘设施处 应有方便的运输条件。 5.4.7煤气加压站应靠近环冷机布置。

5.4.3烧结室的主轴方向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

5.5.1焦化区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焦

化区与居民区之问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 定。 5.5.2焦化区宜靠近炼铁区布置。 5.5.3焦化区不应布置在窝风地带。 5.5.4煤场、贮焦场宜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贮煤

场、贮焦场单独设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且布置在运输方便,不影响贮煤场、贮焦场扩建和改 建的地段。

5.5.9筛焦楼和贮焦槽的布置应使焦炭外运方便、短捷

煤气净化达布直在焦炉的机侧取一确时,其建现物、构筑 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 得小于30m。 5.5.11煤气净化区布置在焦炉的焦侧时,其建筑物、构筑物最外 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 熄焦装置时,上述距离应为距干熄炉边缘。 5.5.12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 筑物。 5.5.13粗苯精制区不应布置在焦化区的中心地带。粗苯精制区 所属建筑物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5.5.14粗苯精制区应设高度不小于2.2m的围墙,围墙的出入 口不得少于2处,在正出入口处应设有人值守的门卫。 5.5.15焦油加工区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 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装置端部的边缘地带,并应 与铁路、道路运输连接方便。 5.5.16煤气净化区、粗苯精制区、焦油加工区的油库区宜集中布 置在厂区边缘,且与铁路、道路连接方便的地带。 5.5.17焦化区的总平面布置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6.1耐火材料车间宜布置在钢铁厂边缘地带,并宣位于烧结区 和炼铁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6.2炉村车间宜靠近炼钢区布置。 5.6.3破粉碎装置、竖窑、回转窑、隧道密等宜布置在耐火材料车 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6.4原料仓库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及运输方便的地段。 5.6.5成品仓库的位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布置在运输方 便的地段,

5.7.1石灰车间宜布置在靠近炼钢区或烧结区的厂区边缘。

5.8.1高炉宜采用半岛式或岛式布置。一组高炉的座数不宜多 于4座。当一组高炉的座数需要超过4座时,应在核算铁水运输 铁路咽喉通过能力后确定。 5.8.2铁水预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时,应布置在高炉通往炼钢的铁 水运输线上。 5.8.3贮矿槽、贮焦槽宜布置在烧结矿、焦炭的来料方向,并应满 足向高炉炉顶供料方式的要求。 5.8.4炼铁车间的高炉渣处理设施和干渣坑应紧邻高炉出铁场 的出渣侧布置。水渣堆场应有方便的外运条件。

5.8.1高炉宜采用半岛式或岛式布置。一组高炉的座数不宜多 于4座。当一组高炉的座数需要超过4座时,应在核算铁水运输 铁路咽喉通过能力后确定。 5.8.2铁水预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时,应布置在高炉通往炼钢的铁 水运输线上。 5.8.3贮矿槽、贮焦槽宜布置在烧结矿、焦炭的来料方向,并应满 足向高炉炉顶供料方式的要求。 5.8.4炼铁车间的高炉渣处理设施和干渣坑应紧邻高炉出铁场 的出渣侧布置。水渣堆场应有方便的外运条件。

5.8.5鼓风机站宜靠近热风炉布置。当采用汽动鼓风机时,供给 汽源的锅炉房或热电站宜与鼓风机站联合布置。 5.8.6煤气净化设施及煤气余压发电设施应布置在高炉煤气排 出的方向。 5.8.7煤粉喷吹设施的粉煤制备间和粉煤贮罐宜布置在炼铁区 靠近高炉的边缘地带。 5.8.8铸铁机及生铁块堆场的布置不应影响高炉至炼钢车间铁 水运输距离和阻碍高炉发展。 5.8.9铁水罐车修理设施的位置不应影响高炉至炼钢车间铁水 运输的距离;当采用散口罐时,宜与铸铁机联合布置。混铁车车体 部分的修理宜与全厂铁路车辆修理设施统一考虑。 5.8.10除尘设施宜布置在其服务对象(包括出铁场、贮矿槽和贮 焦槽)附近。

5.9.1在满足铁水车列配罐、铁水预处理、排渣等生产流程要求 和不影响发展的条件下,炼钢车间应靠近高炉布置。 5.9.2转炉炼钢车间的辅助原料受料设施应布置在所受物料的 来料方向。当石灰由石灰焙烧车间直接用带式输送机向炼钢车间 供料时,宜与辅助原料受料设施共用带式输送机。 5.9.3炼钢、连铸和接受连铸坏的轧钢车间应尽量联合布置。 5.9.4电炉炼钢车间的废钢的贮存、加工和配料等工序应集中布 置,并应紧邻炼钢车间电炉跨,尽可能与之联合布置。当电炉需兑 入部分熔铁时,要避免铁水运输与废钢运输的相互干扰。

5.9.5废钢切割间、落锤间及废钢堆场宜集中布置,

5.9.6落捶间必须有 破装置应布置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废钢爆破装置与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

2.6落锤间必须有可靠的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废钢焊

5.9.7炼钢车间的钢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常年最小

5.9.7炼钢军间的钢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常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方便的运输条件。 5.9.8煤气除尘、净化和回收设施的鼓风机房、循环水系统和污 泥处理等设施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在其服务对象的近。

5.10.1轧钢车问应有方便的成品外运条件。 5.10.2以连铸坏为原料的轧钢车间应尽量与连铸车间联合布 置。 5.10.3各轧钢车问宜按供料关系有序集中、联合布置。轧钢车 间之间半成品的运输宜设置不与铁路、道路平面交叉的专用通道。 5.10.4冷轧硅钢片车间应布置在靠近热轧宽带钢车间且环境洁 净的地段。 5.10.5废酸处理设施宜布置在酸洗量大的酸洗装置附近,并应 位于轧钢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1纯金属冶炼车间应布置在其他铁合金车间常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 5.11.2原料堆场及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原料进厂的一侧,并应位 于主要生产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3铁合金电炉的炉气净化和回收设施宜布置在电炉间附 近。 5.11.4铁合金炉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电炉间一端外侧或炉后 侧。

2.1为全厂服务的机械修理设施应集中布置,为某一车间服

务的机械修理设施宜靠近其服务对象布置。 5.12.2铸工、木模和铆焊等车间的附近应布置露天堆场和作业 场地。 5.12.3有防振要求的车间和设施与锻工车间的防振间距应按本 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确定,建筑物与铆焊车间的防噪声间距应 按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确定。 5.12.4电气和仪表等修理设施应布置在产生烟尘或水雾的车间 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电气修理间周围应有放置变压器的 场地。 5.12.5机车、车辆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在机车和车辆数量较多, 且出人库方便的作业区附近。进、出车库的线路应避开运输繁忙 的明喉区。 5.12.6机车、车辆修理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配置室外检修线、机 车及车辆停放线。 5.12.7汽车修理设施宜按下列规定布置: 1汽车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于靠近汽车较集中的作业区或 主要停放场地的厂区边缘地段。 2汽车修理区宜设置洗车台和加油站等设施。 3除轮胎翻修作业外,汽车的拆卸、零件的修理和加工总成, 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和仪表的检测等工序宜集中布置于一座建筑 物内。 4汽车修理设施区域内宜设有待修汽车停放场地和破损车 斗、各种容器及废旧轮胎的堆置场地

5.12.8修理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机械修理企业等社会资源。

5.13.1各种动力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或负荷较大的车间。 5.13.2自备热电站应布置在靠近热电负荷中心,且燃料供应便 捷的地段

5.13.1各种动力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或负荷较大的车间。

5.13.3总降压变电所应布置在靠近负荷中心,且高压线进线便 捷的厂区边缘, 5.13.4总降压变电所及变、配电所不宜布置在有湿润生产过程、 剧烈振动、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或高噪声的车间附近。室外变压 器和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14.2条的规定。 5.13.5牵引变电所一般应附设在变、配电所内。单独设置的牵 引变电所宜布置在牵引网路适中、靠近电力机车作业频繁的地点。 5.13.6氧气站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氧气站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空气分离设备的吸风 口应位于乙炔站、电石渣堆和其他碳氢化合物车间常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空气分离设备的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堆等设 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中的有关规定。 2氧气站与周期性产生机械振动振源的防振间距应符合本 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 5.13.7氢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中的有关规定 5.13.8天然气配气站应布置在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且至各用户 支管短捷的地点,并应位于有明火生产车间和散发火花地点常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天然气配气站点火放空管的位置必须会 同消防等有关部门联合选定 5.13.9煤气发生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主要用户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有条件时,贮煤场应设在全厂综合料场内。单独设置的 煤场和灰渣堆场宜布置在站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5.13.10煤气加压混合站应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布置 在煤气供应点或用户附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GB.6222中的有关规定

5.13.9煤气发生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主要用户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有条件时,贮煤场应设在全厂综合料场内。单独设置的贮 煤场和灰渣堆场宜布置在站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5.13.10煤气加压混合站应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布置 在煤气供应点或用户附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GB6222中的有关规定。

1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 规范》GB50029中的有关规定,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 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面。 3压缩空气站与精密生产设施的防振、防噪声间距应分别符 合本规范第5.1.11条及第5.1.12条的规定。 5.13.13锅炉房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当锅炉房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厂区标高较低 且不窝风的地段。 2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堆灰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 场及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4.1给水净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在厂(场)外时,宜靠近水源地;当水源分散时,宜设在 水源输水管道的汇集处。 2当设在厂(场)内时,应布置在外部给水总管进入方向,并 至主要用户支管短捷的地点。 3加药间应与药剂仓库联合布置,并宜靠近投药地点。 5.14.2循环水系统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应布置在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 2、沉淀池、集水池、循环水泵房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段 沉淀池附近应设置相应的堆场、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 3,冷却设施宜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冷却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合表 5.14.2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5.14.2循环水系统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表5.14.2冷却设施与建策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护间距(m

1)冷却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护间距,冷却塔应 白塔外壁算起;建筑物应白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 直应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应自最外 构架边缘算起;堆场应自堆场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 时,应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算起。 2)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屋 外变、配电装置的间距可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 暖室外计算温度在一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 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燃料及材 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 在寒冷季节冷却不使用风机时,该间距可不增加。 3)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 间距可按表列数值减少25%。 4)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玻璃

钢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不受表5.14.2规定的限制。 5)在扩建、改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 减少,但减少值不得超过25%。 5.14.3当需设置排水泵站时,生活污水泵站及雨水排水泵站应 分别布置在生活污水总排水管和雨水总排水管的出口附近。

5.15.1·运输车间的办公室可布置在企业生产管理区或作业量较 大的铁路车站、码头或汽车队附近。运输车间的生产管理、后勤和 生活用房应尽量联合布置。 5.15.2矿山铁路运输调度室和办公室宜布置在矿山总出人沟 口、矿山主要车站内或附近。 5.15.3矿山通信、信号、牵引网路维修间、材料库、办公室和工人 休息室等用房宜集中布置在矿山主要车站附近。 5.15.4排土场的办公室、工人休息室、移道机库、备品备件库、工 具库、材料库和维修设施等宜集中布置在排土场车站附近。 5.15.5铁路车站的站房宜布置在站场中部到发场外侧通视良好的 地点。尽头式铁路车站的站房可布置在车站进站端道岔区一侧。 曲线车站站房应布置在曲线外侧有良好通视条件的地点。 5.15.6有交接作业车站的驻厂(站)办公应与站房合并设置。 5.15.7作业区调度室应布置在其管辖区内便于作业联系和晾望 良好的地点, 5.15.8信号楼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楼应布置在车站中部或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分 区作业的信号楼应布置在具有良好晾望条件的作业中心附近。 2信号楼与站房合建时,应各成系统、互不干扰,但应联系方便。 3信号楼距线路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6.6条的规定。 5.15.9列车检查所宜布置在车站到发场外侧的站场中部,车站 规模小时,宜与站房合并设置。有条件时,制动检查所宜与列车检 ·35

5.15.10当车站采用计算机连锁系统或电气集中控制时,应在道 岔集中区域适中地点设置道岔清扫房。 5.15.11道口房宜三面开窗,房门应正对道路,室外地坪标高宜 与道口标高一致。 5.15.12工务段(车间)应布置在接轨方便的地点。段内根据线 路维修量可配置工务修理设施、轨道车库、轨道吊库、材料库、工具 库、备品备件库以及附属用房。当条件限制时,工务段(车间)的车 库、库房亦可分散布置在段外条件合适的地点。 5.15.13养路工房宜布置在所管辖路段的适中地点或作业集中 的车站附近。 5.15.14汽车库、保养间、停车场、洗车台、加油站和调度室等设 施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宜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集中布置, 并应力求减少空车行程。 2汽车保养间及汽车库门前应有一定面积的回车场地。寒冷 地区的汽车保养间及汽车库的大门朝向应避开冬季最大频率风向。 3当单行(列)停放时,矿山汽车停车场面积一般不应小于停 放汽车投影面积的3.5倍~4倍;当双行(列)或双行(列)以上停 放时,停车场面积可比单行(列)停放时减少1/3~1/2。 4停车场地坪宜采用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排水 披度宜为1%~2%。 5洗车装置应布置在汽车人口附近,并应便于排水除泥。 6加油装置应布置在汽车主要出人口附近。 7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5.16.1全厂性仓库及堆场宜集中布置在所贮物料出、人口附近

5.16.1全厂性仓库及堆场宜集中布置在所贮物料出、人口附近

5.17.1当企业单独设置消防站时,消防站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17.2企业消防站宜设在生产管理区或主要保护对象附近便于 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消防站接到出动 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车可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

5.17.1当企业单独设置消防站时,消防站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17.2企业消防站宜设在生产管理区或主要保护对象附近便于 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消防站接到出动 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车可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

5.18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

5.18.1生产管理区宜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 宜面向城市或较大居住区。 5.18.2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筑物、道路、广场以及绿化、美 化设施的布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要求,还应做到有利管 理、方便使用和美化厂容。 5.18.3中心试验室、信息通讯等设施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内,并宜

南北朗间。中心试验室、信息通讯等设施与振报源、噪声源的防振间距 和防噪声间距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5.1.11条及第5.1.12条的规定。 5.18.4生活设施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宜布置在职工上下班人流的路径上,并应尽量避免烟尘污 染及振动、噪声的影响。 2应尽量合建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与生产厂房相连,但产生有 害气体、生产危险性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厂房除外。 3生活设施建筑前宜有聚散人群的场地。 4生活设施宜为南北朝向,设施附近宜重点进行绿化。 5.19厂区出入口及围墙 5.19.1厂(场)区出人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人流、物流、安全和消防要求。 2主要人流出人口与物流出人口应分设。 3人流出入口的设置应使职工上、下班路径便捷,并宜使人 流活当分散。 4主要物流出人口应使进出厂运输线路顺畅、短捷。 5.19.2钢铁厂厂区应设置全厂性围墙。围墙至建筑物、构筑物 及运输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19.2的规定。

表5.19.2围增至建策物、构筑物及运新线路的量小距离m

5.19.4围墙的建筑形式应根据生产性质、保卫要求及景观要求 等因素确定

6.2.1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江、河(包括江口、河口)、海滨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设提防时,场地设计标高必须高于计算水位(或潮 位)0.5m以上。 2)当不设提防,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场地设计标高应 使厂区主要排水口高于计算水位(或潮位)0.5m以上。 3)当设堤防时,场地设计标高必须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

4)当设堤防,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 于常年洪水位(或平均高潮位)。 2平坦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宜略高于该处自然地形标高。 3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挖方,必要时可适当填方。填方地 区应尽量不增加或少增加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 6.2.2建筑物室内地坪与室外场地高差宜为0.15m~0.3m。当 建筑物处在降甬量较大,排水不良的地段,或建筑物地基有可能沉 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建筑物室内地坪与室外场地的高 差。有车间引道的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5m,有准轨 铁路引人的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宜为0.5m。

6.3.1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在满足生产、运输等要求的前提下,厂 区宜采用台阶式布置。 6.3.2台阶宜按生产区划分,台阶数量不宜过多。工厂宜按生产 工艺流程,形成由高向低的竖向系统。当铁水采用铁路运输时,炼 铁、炼钢生产区宜布置在一个台阶上;当炼钢、连铸、热轧生产车间 联合布置时,宜布置在一个台阶上。 6.3.3受条件限制时,进入车间内铁路的轨面标高可不与室内地 坪同高。当铁路轨面低于室内地坪时,轨面与室内地坪高差不宜 大于1.1m;当高于室内地坪时,不应影响车间吊车作业。 6.3.4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运输系统的布 置要求。 6.3.5台阶高度应根据自然地形横向坡度及台阶宽度,以及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以及建筑物、 构筑物基础理设深度要求。 6.3.6台阶在以下地段宜设置挡土墙: 1切坡后的陡土坎,或由于工程地质不良,需要采取支挡措 施的地段。

注:1有可靠的资料时,可不受本变器制

2IY类强风化岩体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5厂内铁路、道路的路堤、路堑边坡坡率应分别按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和《厂矿道路设计 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3.9台阶边坡坡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车间外附属设施、道路、铁路、管线和排水沟布置所 需场地要求。 2应满足施工和安装的要求。 3应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的影响。 6.3.10位于稳定土坡坡项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项边 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 顶的水平距离S(图6.3.10)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不得小于 2.5m

条形基础S≥3.5B一 L tana 矩形基础S≥2.5B一 D ana

图6.3.10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项的水平距离

6.4.1设计在考虑土方工程挖填量的平衡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 则: 1除考虑场地整平的土方外,还应包括下列工程的土方量: 1)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管线基槽(或地沟)、排水沟、 道路及铁路等的土方工程量。 2)挖方的松土量或湿陷性黄土的缺土量。 3)稻田、水塘、沼泽地等的耕土和表土清除量与回填利用 量。 2当需在厂(场)外取土或弃土时,应考虑取土土源或弃土场地 3当厂(场)区附近取、弃土方便,且经济合理时,可不强求厂 (场)区土方工程量的平衡。 4在厂(场)区边缘和暂不使用的填方地区,可利用投产后适 合于填筑场地的生产废料逐步填筑。 6.4.2场地填方及基底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应仅用于无压实要 求的填方。

6.5.1场地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量少、土壤渗水性强的地区或厂区边缘设置雨水排水 沟、管困难,且易于地面排水的地段可采用自然排水。 2厂区边缘及不宜埋设暗管的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多尘 易堵塞下水管的中心生产区、人流密集区、铁路调车繁忙地区、装 卸作业区及在沟上停留或行驶车辆地段应采用盖板沟。 3场地平坦、建筑系数较高、道路为城市型、运输条件复杂或 对卫生及美观要求较高等地区宜采用暗管排水方式。 4缺水地区应尽量考虑雨水的收集利用。 6.5.2场地排水坡度宜为5%~20%;困难地区不宜小于3%;局 部地段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60%。 6.5.3排水明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尽量使水流沿最短的途径排至雨水口或场地以外。 2与铁路、道路边沟统一布置。 3未经平整地段的明沟应尽量与原地形相适应。 4明沟交汇处应防止水流逆行,并应根据土质情况进行铺 期。 5无铺砌明沟不宜设在填方地段。无铺硼明沟沟边距建筑 物、构筑物的基础边缘不宜小于3m,距围境不宜小于1.5m。 6跌水和急流槽不宜设在明沟转弯处。 7铺砌明沟中心线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 培。无铺砌明沟中心线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 音。 5.5.4明沟纵坡不宜小于5%;在地形平坦地带,不宜小于2%。 .5.5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断面;在场地宽阔或厂区边缘区域可

采用梯形断面;在岩石地段、雨量少、汇水面积或流量较小地段可 采用三角形断面。明沟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矩形明沟沟底 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明沟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明沟最 太深度不宜大于1.1m

6.5.6无铺翻明沟边坡坡度应按表6.5.6的规定取值

6.5.6无铺砌明沟边坡坡度取值

6.5.7厂内道路边沟应进行铺码。其他明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进行加固或铺砌: 明沟有荷载影响时。 受场地限制,必须减小明沟边坡时。 3 位于松软的土层及影响路基稳定的地段。 4 流速较大,可能引起冲刷的地段。 5有集中水流进人明沟的地段。 6.5.8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 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平雨水口顶面标高应低于地面3cm,四周坡向雨水口。 6.5.9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数量 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当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 处集中收水,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6.5.10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并宜将每个雨

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 6.5.11雨水口不宜设在建筑物门口、道路曲线地段、分水点和地 下管线的管项上。 6.5.12沿山坡布置的工厂,厂(场)区靠山坡侧应设置截洪沟或 排洪沟。 6.5.13场地雨水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7.1.1管线综合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运输设计、绿化 设计统一考虑,并应使管线短捷、顺直。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应相互协调、紧漆、安全、经济合理并美化厂容。 7.1.2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输送介质的性质,工艺要求, 生产、安全、交通、施工、检修要求及自然、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 7.1.3各种管线在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共 架、共杆、共沟、同槽直埋以及管廊(架)下布置地下管沟或电缆隧 道等多层布置方式。 7.1.4甲、乙、丙类液体以及可燃、有毒气体管道应采用管廊(架) 敷设;当采用管廊(架)数设困难时,可埋地数设。但发生炉煤气、 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一氧化碳(CO)含量较 高气体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7.1.5管线综合设计宜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的两侧,并宜与道 路平行。于管宜布置在靠近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并宜尽 量避免从道路的一侧转到道路的另一侧。 7.1.6管线输送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 与该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装置、生产单元及贮罐区等。 7.1.7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线不宜穿越与该管线无关的工艺装置 或生产单元,亦不宜穿越露天堆场、建筑物、构筑物及远期发展用地。 7.1.8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当必 须交叉时,宜为垂直相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有条件时应集中交叉。

7.1.9相邻管线的附属构筑物应相互交错布置。架空管道的附 属物宜尽量布置在管道或管廊的垂直投影范围内。地下管线的构 筑物不宜布置在道路交叉范围内。 7.1.10分期建设的钢铁企业,综合管线设计应全面规划、近期集 中、近远结合,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7.1.11在地形条件复杂的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 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12改建、扩建工程的综合管线设计,新建管线不应影响原有 管线的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在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施工、检修和使用安全后,可适当减小

1.13综合布置各种管线产生矛盾需要处理时,在满足生产、“ 条件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设计的让已有的。 2 压力管让自流管。 3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4 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5 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施工、检修方便的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

7.2.1类别相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应合理集中布置,但不应 重登敷设。 7.2.2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影 响范围内,并应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对建筑物、构 筑物基础的影响。 7.2.3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亦不宜平行敷 设在主要道路下面。 7.2.4地下管线、管沟不宜穿越铁路站场的明喉区和作业频繁的

7.2.1类别相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应合理集中布置,但不应 重叠敷设。 7.2.2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影 响范围内,并应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对建筑物、构 筑物基础的影响。 7.2.3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亦不宜平行敷 设在主要道路下面。 7.2.4地下管线、管沟不宜穿越铁路站场的明喉区和作业频繁的

7.2.5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7.2.5地下管线之间最小

6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

续表7.2.6名称乙炔管氢气管热力管电缆沟电力电缆直理电缆电缆管道至直流电机车牵引铁路钢轨的心线的净距为3.85m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3. 353. 353.353.85铁路信号电缆距最近钢轨轨底9078半的有关规定窄轨铁路600mm轨距2.92.92. 9762mm.900mm3.4中心线3. 4轨距3. 13. 1 3. 13. 553.553. 553.553. 55城市型道路路缘石或公路型道路路肩边缘0.80.80. 80.80.81. 00. 80.8至有地下室及至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至有地下为甲类的建筑火灾危险性或通行沟道的外沿:室的建筑物基础外沿为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边缘的外沿2.5m至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沿:3.至无地下1. 50.60. 51. 2建筑物基础外沿1.6MPa时,基础外沿为室的建筑物为1.5mP>1.6MPa时,为2.0m管线支架基础边缘Om0.80. 80. 80.5至照明电线0.8m,至电力(220V、380V)0.5.2照明及通信杆柱中心通信线1.5m0.81.00.80. 5至高压电力通信线1.9m0. 51, 2围墙基础外缘1. 01.0高压线塔(柱)35kV1.01. (0. 51. 2基础外缘1. 9 >35kV1. 92. 01. 21. 24. 00. 81. 8排水沟及铁路、道路边沟边缘0. 80.80. 80.81. 01. 00. 81. 0综合管沟基础边缘2.5注:表列数值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燃、沟壁、管道保温层外壁最外一根电缆外缘算起。3.01.51. 50.60.57.2.13影响道路视距。在道路路肩或人行道下面。7.2.12下面。7.2.111.0m。路路肩、坡脚以外不小于1.0m。的规定时,应加防护套管。防护套管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7.2.107.2.9外,且距离不应小于15m。7.2.8不应小于2.0m。7, 2. 7N19N管沟的出人口、通风口等附属构筑物应避开路面,并不得可通行的管沟可布置在绿化带下面,在困难条件下可布置、公路型道路路肩或城市型道路路面以外不小于1.0m。当铁路、道路的路基不为路堤时,防护套管两端应伸出铁当铁路、道路的路基为路堤时,防护套管两端应伸出路堤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7m。地下管线、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管线必须布置在矿山采空塌陷(错动)区地表界限以腐蚀性介质管道、酸性、碱性排水管道应布置在其他管道氧气管道应布置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电力电缆应布置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热力管道应布置在可燃气体管道和给水管道上面。可燃气体管道应布置在其他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给水管道应布置在排水管道上面。当铁路、道路边设有排水边沟时,防护套管应伸出沟外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5m。地下管线与存放或装卸腐蚀性物料场地边界的水平净距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综合管沟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地下管线交叉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穿越铁路、道路的管线、管沟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9条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同沟敷设。 2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 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设。 3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GB/T 30841-2014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通用技术要求,排 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上面。 4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道标高。 5凡有可能产生相互不良影响的管道不应共沟敷设

7.3.1地上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管线附属设施、管线支架(墩)及支架(墩)基础的布 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和消防安全。 2不应包围工艺装置,独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管线以及管线附属设施和管线支架不宜影响建筑物的自 然采光和通风。 4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穿过与该管道无生 产联系的建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 5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 卸设施。 6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严禁跨越火灾危 验区域;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区。

7.3.2地面式数设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不妨碍交通运输、人流较少的厂区边缘地带DB11T 746-2010 公园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并 应避免分割厂区。 2沿山坡或高差较大的边坡布置管线时,不应影响边坡的稳 定并应防止水流冲刷。 3不应布置在地下管线敷设的范围内。 7.3.3建筑物、构筑物墙面支撑式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较小的管道及照明、电信、低压电力线路可沿对管 线无腐蚀、无燃烧危险的建筑物门、窗范围以外的墙面支撑式 敷设。 2有火灾危险,有蚀或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 筑物外,不得沿建筑物墙面支撑敷设。 3沿挡土墙、护砌边坡敷设管线时,不应影响挡土墙和斜坡 的稳定。 7.3.4管廊(架)宜沿道路的同侧布置,并应尽量避免管廊(架)从 道路的一侧转到道路的另一侧。 7.3.5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电缆应配置在危险程 度较低的一侧。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易燃气 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仪表及电气电缆与输送易燃 气体的管道相邻敷设时,电缆与易燃气体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 于1.0m;仪表及电气电缆在下方敷设时,交叉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 7.3.6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7.3.6中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架空煤气和天然气管道至房屋建筑的最小水平净距,一般 情况下应为5.0m,围难时可为3.0m。 2架空煤气和天然气管道至道路路缘石或路肩边缘的最小 净距应为1.5m,围难时可为0.5m。 3架空煤气、天然气管道至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计算风偏情况 时边导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当电压低于1kV时,应为1.5m;当电 压在1kV~30kV之间时,应为3.0m;当电压在35kV~110kV之 间时,应为4.0m。 4当车间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与该车间生产或使 用有关的氧气管、乙管可沿该车间外墙或屋顶上敷设。 5道路照明电杆距道路路面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可采用 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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