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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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

任一层车库外墙散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散开区域均匀布置 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10.1车库的防火分头

主: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 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NY/T 2738.3-2015 农作物病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第3部分:玉米大斑病和小斑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阳 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级。 II、Ⅲ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1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 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当车库与其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 定进行防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 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 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或贴邻建 生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

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 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面积不超过20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7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间和甲、乙 类物品贮存室。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

4.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 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2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 线的正下方。

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王表421的规定

小于表4.2.1的规定。

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 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执行。 4.2.2相邻两座车库或车库与相邻其他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 安以下规定执行: 1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列 谱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不限; 2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并设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但不应小于4m

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 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不限; 2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但不应小于4m

3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 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 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4.2.3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3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5m。 4.2.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 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 2m。 4.2.5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的易燃液体按5m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中湿式可 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值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中湿式可燃 气体储罐的规定。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 值。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 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小于1m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 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6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

4.2.7车库与燃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车库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执行。 4.2.9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0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 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2.11停车数量超过20辆的机械式停车装置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1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 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 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4.3.3穿过车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 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1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I

注:1敲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1.0倍。 2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²。 3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 减少35% 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可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 防火分隔设施。 5.1.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的规定增加1.0倍。 5.1.3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 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 1设备用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 3设备用房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5.1.4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 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100辆: 2当停车单元内的车辆数不超过3辆;单元之间除留有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检 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300辆: 3总停车数量超过3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 大于300辆的区域;

设置楼梯间; 5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 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6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5.1.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 应超过500m2

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面积可扩大至4000m

1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 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按上述要求设 置防火挑檐。 5.1.8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9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 隔墙等分隔措施。

5.1.9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 隔墙等分隔措施

5.1.10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 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 体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2.1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 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

5.2.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 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 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 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 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 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2.7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设置在停 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 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

5.3.3除散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

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 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5.3.4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1m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8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 要求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停车数量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100辆的,可设置1个楼梯间; 2停车数量大于10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的,设置不少于2个楼梯间,并应 分散布置; 3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 门; 4楼梯的净宽不得小于0.9m。 6.0.9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整个汽车库, 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1个: 1IV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II、III、IV类修车库。 6.0.10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 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 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1个。 6.0.11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 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辆时,可设1台。 6.0.12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3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蔬散出口之间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4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时,可设1个。 6.0.15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5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表6.0.15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

7.1.1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 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 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 3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

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 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I、II类车库不应小于20L/s; 2III类车库不应小于15L/s: 3IV类车库不应小于10L/s。 7.1.6车库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 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 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

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应能 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时,仍可按18m确定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 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按钮的设施,但设有稳压泵联动消防主泵的系 统除外。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

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 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 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 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除敬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I、II、IⅢI类地上汽车库; 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1类修车库

7.3.1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设置泡沫一水喷淋系统

1I类地下汽车库: 2I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

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设置泡沫一水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 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4除机械式汽车库外,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I、I、ⅢI类汽车库; 3I、II类修车库。

2I、II、IⅢI类汽车库; 3I、II类修车库。 8.1.3IV类汽车库、IⅢI、IV类修车库,当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 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厂房、库房布置。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执行。 8.1.5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 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3.2.1除敬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 车、修车库应设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 王0.5m的梁划分

8.2.2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 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

8.2.3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 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4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²/h,且不应小于表8.2.4中的 数值。

表8.2.4车库的排烟量

8.2.5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 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6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 30min 8.2.7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 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8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 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9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 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 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蔬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 荷供电; 2ⅡI、I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IV类汽车库和II类、I类、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 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 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4除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 军内应设火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0.5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 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9.0.7除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9.0.5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 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9.0.7除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

GB/T 17737.314-2018 同轴通信电缆 第1-314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电缆的弯曲试验I类汽车库、修车库; ⅡI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9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一水喷淋、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 防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联动设施。 9.0.10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2,经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2012年XX月XX日以第XXXX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 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 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 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GB/T 18674-2018 渔用绳索通用技术条件,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 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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