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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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11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5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YS/T 878-2013 烧结用连续带式还原炉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 外的部分。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 0. 15 山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 0. 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 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 0. 23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 空间。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 超过 1/2 的空间。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 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 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0.1任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任区规划的要求,开应经 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 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般居住使用要求外 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 隔声的要求。 3.0.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 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 能方式。 3.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产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利 模数应用技术。 3.0.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 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 能方式。

3.0.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 散的要求。

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 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 的可能。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 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 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 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 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跌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 人套内使用面积; 3烟图、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 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 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5.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²;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²。

5.2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²。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 (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 于10m²。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²;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

5.3.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7

5.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不

.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 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

5.4.1每套性笔应设卫生间,应全少配置便器、洗浴器、

5.4.1每套性笔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 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 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5.4.2,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冏的设备。不同组合 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²;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²;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²。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E上层 必知饰工松版进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1 住宅层高宜为 2. 80m

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

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 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5.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

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 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 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

.6.7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 立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1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头

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 面设置扶手。

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 于0.22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白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 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 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 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 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8.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于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 0.02m的固定百t,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子30mm的缝隙。 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 5. 8. 7 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商度。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 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 设施。

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n 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 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公共出人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

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勾一致,并应 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 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宣设置栏杆扶手 高度应为0.90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m²,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该住笔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于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 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金出口 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 出口不应少于2个。

6. 2. 45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 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 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 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 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 过650m²,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 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 空不应大于 0.11m。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 空不应大于0.11m。 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楼梯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 措施。

6. 4. 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 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时。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 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 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 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 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 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 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 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 应小于1.50m。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

6.4.7电梯不应紧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4.7电梯不应紧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 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 于 2. 00m。

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3公共出人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 入口应设门厅。

6. 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 6. 6. 2 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面, 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离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 坡过渡。 663±图及± 建

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 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人口处,

,7.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 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 <小于0.60m

6.7.5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

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 生位置

6.7.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 公共照明标准,

6.7.8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6.8.1厨房官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1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 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 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 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 80mm

6.8.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

6.8.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 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

本。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卢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 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 皮0.6m。

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 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 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 防盗措施。 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 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 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 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10.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 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 消声处理。 6.10.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

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 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 布置。

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 去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关 布置。

GB/T 24328.11-2020 卫生纸及其制品 第11部分:光学性能的测定 亮度和颜色的测定 C2°(室内日光条件)7. 1 旦照、关然采光、遮阻

7. 1 旦照、关然采光、遮阳

1·1.1 广居任空间能获得季熊。 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并口宽度不应小 于0.60m。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 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 应低于1/7。 7.1.6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低于1/12。 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 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播施 居任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窗采 光时应平活动游阳烘施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然通风。 7.2.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 开后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 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GB/T 36368-2018 业务需求规范 跨行业发票开具过程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 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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