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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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2/15372019

5.3.3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的处理设施,应增加总氮和总磷控制指标。 5.3.4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氮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应增加总氮控制指标;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 且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应增加总磷控制指标。 5.3.5有乡村旅馆饭店餐饮废水排入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应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5.4.1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应执行表1的规定。

表1基本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选择控制项目,应执行表2的规定

表2选择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6.1水质取样在污水集申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 6.2对规模大于100m/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季度监测1次;规模小于100m/d(不含)的污 水处理设施,应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取样频率应至少1天3次,采样间隔不应低于2h,取混合样, 以日均值计。

水处理设施,应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取样频率应至少1天3次,采样间隔不应低于2hXF/T 1465-2018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管理,取混合样, 以日均值计。 6.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应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 化物的测定

5.3水污染物监测分 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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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7.1本标准由湖北省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湖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 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应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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