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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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 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4.3.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若低于15m时,排放速率按限值的50%执行 4.3.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3.1的要求外,非工业园区企业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3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3.3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

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剂等V 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4.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 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DB32T 3978-2021 雨花石 鉴定与分类,保持密闭

4.4.1.1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4.4.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 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1.3输送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

4.4.2印刷生产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2.1印刷生产的调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使用含VOCs物料的生产过程应采 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 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 4.4.2.2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或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 容器中,定期处理。

4.2.3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帐,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 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4.4.3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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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企业应考虑印刷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

4.4.3.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4.4.4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 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B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等规定执热行。

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 台和排污口标志。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油墨及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润版液、上光油、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以及 生产工艺过程,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和HJ732的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和HJ732的规定执行。 5.2.2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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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2.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 物的测定

6.1油墨、清洗剂、润版液、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6.2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6.3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当排放浓度不能达到表1的限值 要求时应安装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应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 6.4废气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备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6.5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密闭容器内进行“标 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是实施本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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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 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4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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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几何高度之和 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等效排气简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等效排气简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A1

式中:Q一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A.2.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

式中:h一等效排气筒高度,m; hi、h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式中:h一等效排气筒高度,m:

A.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

DB21T 2436-2015 沙化土地封沙育林育草技术规程DB42/15382019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 点浓度应符合表B.1规定的限值。

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B.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2.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DGJ32TJ 94-2010 江苏省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 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2.2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194、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 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 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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