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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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4.4.2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物为原料的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YD/T 2255-2011 信息安全运行管理系统(SOC)与被监控设备接口技术要求4.4.4主要原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按照设计年使用量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量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稀土金属冶炼 排污单位还应填报原辅材料中针、铀含量。 原辅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可以不填写

4.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应根据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量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全部使用生物质燃料可不填写) 挥发分及低位热值。 原则上燃料填报以设计值为基准,排污单位可结合实际生产填报,并注明填报基准。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排污单位应填报生产设施对应的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 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 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4.5.2.1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方

续表原料/工艺类型生产生产执行排放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原料生产工单元设施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标准形式排放口类型类型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备料备料机备料机废气颗粒物GB 16297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湿法义于法除尘技术钼破碎球磨机球磨机废气颗粒物GB 16297有组织般排放口湿法纤法除尘技术氧化焙口是精烧回转窑焙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GB 9078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矿除尘:湿法、干式除尘技术、电口香焙烧除尘技术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多膛炉焙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GB 9078有组织主要持放口脱硫:湿法、干法脱硫技术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纯三还原还原还原炉还原烟气颗粒物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湿法、干式除尘技术材料氧化GB 16297钼烧结烧结烧结炉烧结烟气颗粒物GB 9078有组续般排放口湿法、干式除尘技术鸽颗粒物、氧化硫、硫二厂界化氢、氨GB 16297GB 14554无组织颗粒物、氧化硫库七七WM12

4.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编 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5.2.3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的 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V

4.5.2.4排放口类型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热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4.5.3.2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编号 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3排放去向

排污单位应明确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去向。 废水排放去向包括分为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外排; 水道(再入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 他。

4.5.3.4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 521。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歇排放,排 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问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5.3.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持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的管 理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4.5.3.6排放口类型

4.6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注明各 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等的产排污节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 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 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充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 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如采暖季、 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控点确定 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年 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排放生产单元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排 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钨钼治炼排污单位和锯治炼

排污单位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意见中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 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 制指标。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本标准5.2.3规定的本年度允 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 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应在年度执行报告中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本年度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 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 的要求,从严确定本年度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和钮锯冶炼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 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表5稀有稀土冶炼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一览表

土冶炼业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废气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废气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见 于位于国家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申请重金属污 可排放量。

表8稀土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表单位:kg/t产品(以REO计

2)根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设计排气量和年设计运行小时数确定钨钼治炼排污单位和锯 冶炼排污单位某项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某项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废 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核算方法见公式(2)和公式(3)

式中:E年许可一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Q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实际烟气量平均值,核算周期为三年,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 设计烟气量核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照周期内实际烟气量平均值核算,投运满三年 但实际产量波动较大时可选取正常一年内实际烟气量平均值核算,Nm3/h; T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设计年运行小时数,h/a; C一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标态),mg/m3。 3)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4)计算。 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

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则用实际排 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对于新建排污单位,则用许可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 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 α一特殊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削减比例,%。 基于生产组织等考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其他方式(如按月或周等)核准特殊时段许可 排放量。

废水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见表9。对于位于国家 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 内的排污单位应申请总磷、总氮年 态环境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9稀有稀土冶炼业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一览表

1)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年度执行报告中根据单位产品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和主要产品本年度实 际产量计算某项水污染物本年度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公式(5)。

E金= S×0,×10

S一本年度主要产品实际产量,t/a; Q;一第j项废水污染物对应的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kg/t产品(以REO计),取值参见 表10;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表10稀土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表单位:kg/t产品(以REO计)单位产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放口原料类型/工艺排放口ABcD1D2D3类型包头混合型稀土精矿氟碳铈稀土精矿企业废水总排主要排3.854.905.955.957.008.05南方离子吸附型放口(2.70)(3.48)(4.20)(4.50)(5.25)(6.00)矿放口稀土二次资源回收企业废熔盐电解水总排主要排放口0.42 (0.24)放口单位产品氨氮排放量原料类型/工艺排放口排放口ABcD1D3类型包头混合型稀土精矿氟碳铈稀土精矿企业废主要排0.831.051.28水总排1.281.501.73南方离子吸附型放口(0.45)(0.58)(0.7X(0.75)(0.88)(1.00)矿放口稀土二次资源回收企业废熔盐电解水总排主要排放口0.09(0.04)放口单位产品总铅排放量排放口排放口原料类型/工艺类型BcD1D2D3包头混合型稀土精矿、氟碳铈稀车间或生产设主要排0.00220.00280.00340.00340.0040.0046土矿、南方离子施主要放口(0.0009)(0.0012)(0.0014)(0.0015)(0.0018)(0.002)吸附型矿、稀土排放口X二次资源回收注:括号内的数值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A:生产1~4种纯度为99%以上的稀土产品:B:生产5~9种纯度为99%以上的稀土产品;C:生产10种以上纯度为99%以上的稀土产品;D1:生产A类产品同时生产荧光级或等同于荧光级质量产品;D2:生产B类产品同时生产荧光级或等同于荧光级质量产品;D3:生产C类产品同时生产荧光级或等同于荧光级质量产品。2)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设计排水量和年设计运行天数确定钨钼冶炼排污单位和钼锯冶炼排污单位某项废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公式(6)年许可=Q×C×T×10~(6)T一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设计年设计运行天数,d/a;排水量核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照周期内实际排水量平均值核算,投运满三年但实际产量波动较大时可选取正常一年内实际排水量平均值核算,m3/d;C一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28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 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于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对于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要求。 特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附录A。

6.3.1.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污染防治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 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 整无破损。 c)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检维修期间,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提交污染防治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 间、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3.1.2无组织排放控制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 证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废水处理设施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冷热分流、分 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及废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防治设施发生故障 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行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c)废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检查维护,确保止常稳 定运行。

d)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a)应妥善收集、储存废弃反渗透膜、废弃滤袋、治炼渣、收尘灰等,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 处置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HJ2025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b)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 c)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6.3.4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 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填报。待稀有稀土金属治炼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执行。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 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结果

方式及时限等内容。其中,监测频次为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的监测周期。 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运行 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 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不应低于本次监测和上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 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 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无组织监测点、废水排放口、内部监测点 环境影响监测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等。

7.3.2.1废水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 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91.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 水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但需要说明排放去向

7.3.2.2废气排放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窗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窗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 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的要求。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T397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 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7.3.2.3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位置为厂界。

GB/T 32073-2015 无损检测 残余应力超声临界折射纵波检测方法7.3.2.4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 等。

7.3.2.5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土污染重点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 向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依照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土壤 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以后,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从其规定。

7.3.3.6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 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要求设置DB12T 994-2020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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