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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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1.3.4生产设施编号

4.1.3.4生产设施编号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 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

JB/T 9104-2013 容积式压缩机用球墨铸铁件 技术条件4.1.3.5产品名称

.6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产品名称进行填报:对表中未列明的,可按排污

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 能力及计量单位见表2。

召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

没有设计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填报,

4.1.3.7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按近三年实际年生产时间均值填报。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4主要原辅材料

4.1.4.1 一般原则

辅料及燃料应填报辅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辅料及燃料信息等

4.1.4.2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主要辅料包括涂料类、清洗类、冷却类、胶粘剂类、转化膜材料类、热处理材料类等、污染治理 类和其他。燃料包括汽油、柴油、燃煤、天然气等。辅料、燃料种类见表3。

4.1.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辅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 没有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排污单位按 自然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量折算成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万m/a、ta或Nm/a

表3辅料及燃料一览表

溶剂型涂料、有机清洗剂及胶粘剂应填报密度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含铬涂料、磷化剂、钝化剂 应填报重金属含量。水性涂料应填报密度、含水率、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单位见表4。本标准未列明的有毒有害物质,根据GB8978中第一类污 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 关文件规定确定,其占比即其在辅料中的含量。

表4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单位一览表

4.1.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 油、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硫化氢计)及热值(低位发热量)。 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以收到基为基准,排污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填报,并注明填报基准。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1.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重要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码及名 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重要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码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 排放口类型。

a)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X 铁路运输设备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生产设施污染物项目、污染 防治设施及对应排放口类型的填报内容见表5,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见表6,航空和航天设备 制造排污单位见表7,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排污单位见表8。表中未列明的其他废气产排污环节、生产设 施、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由排污单位自行填报。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 设备制造业排放单位污染物项目应根据GB9078、GB31572、GB14554、GB16297等确定。地方有更 亚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COr 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码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真报。 O 有组织排放口编码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铁路、船舶、航空航天 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 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d)排放口类型

5铁路运输设备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防治措施及对应排放口类型

续表5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生产单元产污环节生产设施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排放口类型可行技术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热力楚烧/催化氧烘干烘干室(段)、闪干室(段)、晾干机物有组织化、股附/浓缩+热力燃烧/催化氧化主要排放口(喷漆)室(段)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一般排放口物“烘干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热力楚烧/催化氧(电泳/漫涂/涂胶/烘干室(段),晾干室机物涂装有组织化、吸附/浓缩+热力燃烧/催化氧化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口是般排放口粉末喷涂)物“GB16297口香点补点补间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有机度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如采用不般排放口调漆调漆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于般排放口打磨腻子打磨室、漆面打磨间(段)颗粒物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4.3污般排放口加热装置废气热氧化处理系统加热装置颗粒物、氨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染防治可般排放口检测试验产品检测试验发动机试验台(柴油机试验)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有组织//行技术要机物无组织求”中的装配/技术,应颗粒物除尘设施,袋式除尘提供相关燃油、燃气、燃煤热处理炉GB9078脱硫设施,燃用低硫燃料、干法/半平证明材料工业炉窑工业炉窑燃油、燃气、燃煤加热炉有组织法/湿法脱硫燃油、燃气烘干室加热装置烟气黑度一般排放口其他氮氧化物脱硝设施,低氨燃烧、SCR、SNCR、SCR+SNCR公用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生化处理系统、恶臭(氨、硫化氢)GB14554有组织/喷淋塔,碱液吸收生化污泥处理系统)。无组织生物滤泡,生物降解般排放口注:“适用于混入化石燃料废气的排放口。适用于溶剂型涂料喷漆废气及喷漆烘干废气有组织排放口,“装配生产单元内进行的焊接、涂装、粘接等工序纳人对应生产单元管理。14

表7航空和航天设备制造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防治措施及对应排放口类型一览表

续表7生产单执行排放污染防治技术元产污环节生产设施污染物项目标准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排放口类型可行技术粉末喷涂粉末喷涂室颗粒物有组织除尘设施,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浸涂浸涂设备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吸附/浓缩+热力燃烧/催化氧化般排放口喷漆颗粒物(漆雾)密闭喷漆室人文丘里水旋/水帘、化学纤维过滤(底漆/面漆/有组织喷漆室、流平室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吸附/浓缩+热力主要排放口清漆/航天特燃烧/催化乳化一般排放口殊涂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b涂装烘干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有机胺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吸附/浓缩+热力口是烘干室、晾干室GB有组织熊烧/催化氧化口香主要排放口(喷漆)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16297如采用不般排放口烘干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吸附/浓缩+热力属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漫涂/烘干室、晾干室有组织燃烧/催化氧化4.3 污染防治可般排放口涂胶)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调漆调漆间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行技术要求”中的般排放口打磨肽子打磨室、漆面打磨室颗粒物无组织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技术,般排放口加热装置废气热氧化处理系统加热装置颗粒物、鼠氧化物、二氢化硫有组织提供相关一般排放口检测试产品检测试验发动机试验台颗粒物、氨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验荧光检测线颗粒物有组织除尘设施,袋式除尘证明材料一般排放口装配“///燃油、燃气、燃煤热处理炉颗粒物GB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工业炉工业炉窑燃油,燃气、燃煤加热炉太氨化硫9078有组织脱硫设施,燃用低硫燃料、干法/半干法/湿法脱硫燃油、燃气烘干室加热装置烟气黑度一般排放口其他V氨氧化物/脱硝设施,低氮燃烧、SCR、SNCR、SCR+SNCR公用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生化处理恶臭(氨、硫化氢等)GB有组织/喷淋塔,碱液吸收系统、生化污泥处理系统)14554无组织生物滤池,生物降解般排放口注:排放口类型仅适用于有组织排放口。适用于溶剂型涂料喷漆废气及喷漆烘干废气有组织排放口,“适用于混入化石燃料废气的排放口。“装配生产单元内进行的焊接、涂装、粘接等工序纳入对应生产单元管理,18

a)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铁路运输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除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和航天设 备制造外)排污单位的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见表9,船舶及相关装置制 造制造排污单位见表10,航空和航天设备制造排污单位见表11。污染物项目按照GB8978、GB14374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b)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工艺等填报应与废水类别相对应。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码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排放去向 废水排放去向包括: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 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 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回喷、回灌、回用等)。 d)排放规律 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 废水排放规律包括:废水连续排放,流量稳定;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 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 击型排放;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 量稳定;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 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 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e)排放口设置要求 X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 f)排放口类型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航天发动机检测试验单元车间 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除外)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均为一般排放口。

表9铁路运输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一览表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来源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排放去向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类型行技术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车间处理设转化膜生产单含镍磷化、施:pH调节、氧化还原,混含一类污染物元含镍磷化、含铬钝化废总镍、六价铬、总络凝、沉淀/硫化物沉淀/重金属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废水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主要排放口含铬钝化水捕集、过滤/精密过滤/吸附/离子交换、蒸发放口喷漆废水、涂装、转化膜打磨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涂装废水预处理设施:混凝、生产单元其他转化膜物、氟化物、磷酸盐沉淀/气浮、砂滤、活性炭吸附×废水等拆解、冲压口是机加、预处含油废水预处理设施:隔油、口否理、装配、检含油废水pH值、石油类、化学需氧破乳、混凝、沉淀、气浮、砂如采用不属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测试验等生产(液)量、甚浮物GB滤、吸附、膜处理于"4.3污8978染防治可行单元pH值、石油类、化学需氧技术要求”其他生产单元其他生产废量、悬浮物、磷酸盐、氰化综合废永处理设施:隔油、调中的技术,水物节、混凝、沉淀/气浮、砂滤、应提供相关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车间处理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活性衰吸附、水解酸化、生化证明材料设施排水、涂装废水预处理不外排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氨活性污泥、生物膜等)、措施排水、含油废水预处理氨、悬浮物、磷酸盐、氟化级生化、砂滤、膜处理、消城市污水处理厂措施排水、其他排入综合废物、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毒、碱性氧化法等水处理设施废水性剂地表水体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五灵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生化需氧量、氨氮、甚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划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单独隔油池+化类池、其他排放口般排放口22

表10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一览表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来源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排放去向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类型技术喷漾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涂装废水预处理设施:混装生产单元打磨废水等物、磷酸盐凝、沉淀/气浮、砂滤、活性炭吸附拆解、冲压、机加,预处含油废水石油类、化学需氯量、悬甚浮含油废水预处理设施:隔理、装配、检(液)物油、破乳、混凝、沉淀、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测试验等生产浮、砂滤、吸附、膜处理单元其他生产废pH值、石油类、化学需氧其他生产单元水量、悬浮物、磷酸盐、氰化GB物8978调节、混凝、沉淀/气浮、驶滤、活性炭吸附、永解酸涂装废水预处理措施排水,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化、生化(活性污泥、生物不外排含油废水预处理措施排水,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氨膜等)、二级生化、砂滤、其他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氨、悬浮物、磷酸盐、氰化膜处理、消毒减性氯化法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O地表水体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综合度水处理设施;生化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单独隔油池+化类池、其他排放口般排放口库七七23

表11航空和航天设备制造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一览表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涂装车间)、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 区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和产排污 节点等内容。 厂区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等 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一般排放口。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2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

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5~表8。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排污单位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9~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汇入 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及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写的排放口其他信息。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名称、污染物种类、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废水向海洋排放 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2.2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 活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12个月排放的污染 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 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以) 界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原则上对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地方有 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

放浓度。单独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本标准4.2.2规定的许可 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 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 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2.2.2许可排放浓度

4.2.2.3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申,废水总排放口应申请化学需氧量、氨氮年许可排放量,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 应申请六价铬、总镍年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 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还应申请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a)化学需氧量、氨氮 依据许可排放浓度、排水量及年生产时间确定,按公式(1)计算,

E年许可=Q×C×T×10

式中:E年许可一一某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Q一一总排放口的排水量,m/d;排水量取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投运超过一年但不满 三年的,按投运期间平均值计算;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排水量核 算; C一一某项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L,氨氮的间接排放浓度可采用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进行计算;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T一设计年生产时间,d/a。 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可参照公式(1)。 b)总镍、六价铬 依据许可排放浓度、排水量及年生产时间确定,按公式(2)计算。

式中:E年许可一一某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kg/a; Q,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日排水量,m²/d;排水量取近三年实际 排水量的平均值;投运超过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平均值计算;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排水量核算; C——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4.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申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核的参考。对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 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 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 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防治技术,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

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4.3.2可行技术要求

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参考附录C

4.3.3运行管理要求

应根据坏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c)无组织排放 1)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以及转移和输送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 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敲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37822和环大气(2019)53号规定。 2)粘接、涂胶、调漆、浸涂、喷漆(除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涂装外 等使用含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操作应在封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 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 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密闭喷涂施工应达到总涂装作业量的60%以上,车间有机废气 收集率不低于80%。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室外喷涂作业宜采取有效的有机 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船坞区船舱室涂装作业时,应设有临时收集处理设备。 4)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室外喷涂作业,宜在周边设置防风网,以减少 涂装漆雾向周围空气的散发量,鼓励室外涂装作业工位采用移动式喷漆雾捕集装置或其他有效收集治 理措施,尽可能降低废气排放。 5)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 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 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 过程排气应排至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对于焊接车间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 积密闭罩等,并配备烟尘净化设施,尽可能降低车间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7)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件要求,加强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管理。生产工艺产 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 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 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 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8)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宜采取除臭措施,降低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运行。 h)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 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

4.3.3.3固体废物

4.3.3.4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a)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过程应保障包装容器具有相应的耐腐蚀、耐压、密封性 能,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或泄漏。 b)防渗控制: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涂装车间、危废贮存设施、污水治理设施等应采取防渗措施 防渗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管道、储罐等应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d)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 限值等要求,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819等标准执行。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2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其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 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自动监测系统的联网 情况、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4.4.3自行监测要求

4.4.3.1废气监测

a)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窗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 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 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75、HJ/T397等的要求。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治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有组织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见表12。 b)无组织排放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按照GB16297、HJ/T55、HJ604标准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

续表12有组织排放生产单元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水性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半年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半年烘干(喷漆烘干)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溶剂型涂料苯、甲苯,公里萃季度颗粒物“、二氟化硫“、氨氧化物季度烘干(电泳、)涂胶、粉末喷涂烘干)电泳漆、胶类、粉末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半年涂装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必氧化硫”、氨氧化物”半年水性涂料公》挥发性有机物半年烘干(浸涂烘干)废气排放口溶剂型涂料苯、弹率/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半年混入化石燃料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半年点补,调漆等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半年腻子打磨、漆面打磨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半年废气樊烧系统加热装置颗粒物、氨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半年检测试验发动机检测试验N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半年荧光检测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半年工业炉窑工业炉窑设施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半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厂界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恶臭半年涂装工段旁‘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季度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产生的污染物,可不进行监测。"按照HJ1077规定监测方法标准实施监测。适用于混入化石燃料废气的排放口。“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涂装作业区,监测点位设置参考HJT5533

4.4.3.2废水监测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 术要求(试行)》和HJ91.1等的要求, 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见表13

表13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方式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4.4.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溶剂型涂料喷漆废气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及喷漆烘干废气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挥发 性有机物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 排污单位全厂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应采用自动 监测。其他污染物鼓励采用自动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4.4.5采样和测定方法

4.4.5.1自动监测

发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356执行

4.4.5.2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 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L493、HL494、HL495、HL911热行

4.4.5.3监测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6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4.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 行监测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体系。

4.4.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5.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5.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明确坏境管理台账 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 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 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4.5.1.2记录内容和频次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 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特点,自行设计台账记录格式,或参考附录D。 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次。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 位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原辅 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生产设施非正常 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非正常工况期记录1次。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异常情况按 照异常情况期记录,每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 监测记录信息按照HJ/T373和HJ819相关要求执行。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 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5.1.5记录存储及保存

合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电子 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 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4.5.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5.2.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编制流程参照HJ944执行。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 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4.5.2.2报告分类及频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 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提交一次,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QB/T 1780-2014 苯甲酸苄酯,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 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4.5.2.3报告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参照附录F进行编制。 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 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新水 用量及废水排放量等信息。

4.6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止常情况与非止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 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 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排污许可证中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者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附录H,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挥发性有机物 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的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 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手工监测数

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 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要求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 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4.6.2正常情况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按照公式(3)核算污染物 放量。

Q: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主要排放口第i日的流量,m"/d; n——核算时段内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某项污染物排放时间QB/T 1361-2014 红烧猪肉类罐头,d 当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时,根据HJ/T356进行补遗。 b)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的监测数据,按照公式(4)~(6)核算污染物实际 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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