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HJ 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1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30404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HJ 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排污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地方政府依法处 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 通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报。

TCCFA 01023-2016 抗起球腈纶短纤维和丝束4.1.4主要原辅材料

4.1.4.1 一般原则

处理剂等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情况填报。

4.1.4.2主要原辅材料种类

排污单位原料名称为必填项,包括:面料(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纺织材料、网 布、织带等)、鞋底、塑胶颗粒(片)、聚氨酯原液、合成橡胶、天然橡胶、海绵、其他。 辅料名称必填项,包括:胶粘剂、处理剂、清洁剂、油墨、各类助剂、废水及废气污染 治理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其他。

4.1.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m²/a、ta,其他,

4.1.4.4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胶粘剂、处理剂等主要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可参照相关检测报告填报。 1.4.5其他 X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报。

4.1.5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 亏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对应的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污 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大气主要污染物项目应依据GB14554、GB16297、GB27632、GB31572、

HJ 11232020

GB37822等确定,主要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等,使用非甲烷总 烃作为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废气主要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项目、主要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 艺、排放口及类型填报内容见表2

HJ 1123—2020表2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生产单元产品名称生产工序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污环节b主要污染物项目“主要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排放口类型排放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有组织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一般排放口鞋料划裁工序合布机、其他合布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低温等离子体法光催化氧化法丝网印刷环节废气苯、甲苯、二甲苯、有组织丝网印刷机、上胶机、吸附法一般排放口帮底制作工序其他刷胶粘剂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法无组织其他纺织面料鞋冷粘工艺皮鞋有组织袋式除尘般排放口砂轮机、其他帮底起毛环节废气静电除尘GB 16297单元塑料鞋无组织其他GB 37822其他鞋帮底装配工序上胶机、成型流水线、刷胶粘剂刷处理剂苯、串苯、二甲苯、有组织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其他主要排放口「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低温等离子体法有组织光催化氧化法成鞋整饰及包吸附法一般排放口装工序喷光台、其他喷光环专波气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法无组织其他有组织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一般排放口合布机、其他X》苯、甲苯、二甲苯、鞋料划裁工序合布环节废气低温等离子体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光催化氧化法GB 16297硫化工艺橡胶鞋有组织吸附法一般排放口GB 37822单元其他鞋上胶机、其他刷胶粘剂环节废气苯、甲苯、二甲苯、生物法帮底制作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其他密炼机、开炼机、硫化鞋底生产环节度气颗粒物有组织袋式除尘般排放口GB 276329

HJ 1123—2020生产单元产品名称生产工序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污环节b主要污染物项目“主要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排放口类型d排放标准“机、挤出流水线、其他无组织静电除尘其他有组织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般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低温等离子体法光催化氧化法有纽织吸附法般排放口硫化罐硫化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法无组织其他有组织袋式除尘般排放口帮底装配工序砂轮机、其他帮底起毛环节废气静电除尘无组织其他/刷胶粘剂处理剂环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上胶机、成型流水线、养甲苯、二甲苯、GB 16297节废气有组织低温等离子体法其他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GB 37822N光催化氧化法吸附法成鞋整饰及包有组织生物法一般排放口装工序喷光台、其他喷光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其他有组织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苯、甲苯、二甲苯、一般排口鞋料划裁工序合布机、其他X》合布环节废气低温等离子体法纺织面料鞋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光催化氧化法/注塑工艺皮鞋有组织吸附法GB 16297单元塑料鞋苯、甲苯、二甲苯、一般排放口帮底制作工序上胶机、其他刷胶粘剂环节废气生物法GB 37822其他鞋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其他帮底装配工序注塑(射)机、砂轮机、原料搅拌环节度气颗粒物有组织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10

HJ 1123—2020生产单元产品名称生产工序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污环节b主要污染物项目“主要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排放口类型d排放标准“其他帮底起毛环节废气无组织静电除尘其他合成树脂注塑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般排放口GB 31572注塑(射)机、上胶机有组织低温等离子体法鞋底生产设备、其他橡胶注射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光催化氧化法GB 27632刷胶粘剂环节废气苯、甲苯、二甲苯、吸附法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法GB 16297成鞋整饰及包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其他一般排放口GB 37822装工序喷光台、其他喷光环节废气无组织苯、甲苯甲苯、有组织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一般排放口鞋料划裁工序合布机、其他合布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低温等离子体法光催化氧化法苯、甲苯、二甲苯、有组织吸附法一般排放口帮底制作工序上胶机、其他刷胶粘剂环节废气生物法GB 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其他/GB 37822纺织面料鞋模压工艺皮鞋有组织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单元砂轮机、其他帮底起毛环节废气颗粒物静电除尘塑料鞋无组织其他其他鞋帮底装配工序模压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一般排放口GB 27632模压机、苯、甲苯、二甲苯、有组织低温等离子体法刷胶粘剂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光催化氧化法主要排放口有组织吸附法一般排放口GB 16297成鞋整饰及包喷光台、其他喷光环节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法GB 37822装工序无组织其他11

“排污单位通常采用一种生产单元进行生产,需选择对应的单元进行填报。如浅及两种及以上单元,需按不同单元进行填报。

HJ 11232020

a)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主要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项目应依据GB8978、GB27632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 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b)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废 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直接进入江、河、湖、 库、海等水环境;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类别参 见HJ521。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主要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排放去向 及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参见表3。

表3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4.1.5.4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或根据 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排污单位无现有编号,则根 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5.5 可行技术

4.1.5.6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HL11232020

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附录F"填报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 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要求 的,从其规定。

4.1.5.7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头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 帮底装配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如表3所示。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及各生产单元)、)区平面布置 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 区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 设施、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等,并注明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雨水和污水管网 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 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 农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 真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 方案。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4.2.1污染物排放口

4.2.1.1废气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 物种尖 相天信息: 主要包括排放口地 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限值、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单位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等,

4.2.1.2废水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 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 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11232020

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是岸边排放还 是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4.2.2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 非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12个月排放的污 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银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可以依法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 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 农度,以厂界监测点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 非放口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 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承诺排放浓 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2.2.2许可排放浓度

4.2.2.3许可排放量

HJ 11232020

本标准对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如有已分解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 点管理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有许可要求的,可参考推荐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 公式附录E。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 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本标准对废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4.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制鞋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其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 亏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电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 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

4.3.2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3.3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文

a)加强源头替代,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水基型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 剂。 b)产生颗粒物的主要产污环节,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c)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的排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各生产工艺单元对应的帮底装配单元,刷处理剂、刷胶粘剂、硫化、注塑、模压等 操作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产生的废气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废气收集 系统和(或)处理设施,

HJ 11232020

a)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 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 析。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4.3.4.3土壤和地下水

a)排污单位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惠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4.4固体废物

HJ 11232020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 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措施、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 志。 c)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 措施,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d)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 移联单管理办法》

4.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项目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 不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应包括有组织排 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全厂废水(含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全部污染源排放源, 自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可不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 立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等废气污染物,PH值、色度、化学需 虱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废水污染物,雨水对化学需氧量、悬 浮物开展自行监测

废气排放口点位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75、HJ/T397等要求。废气检测平台、检 则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满足HJ75、HJ/T397等要求。 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监控位置为厂界监测点。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HJ/T91、HJ91.1等要求。

HJ112320204.4.4监测技术手段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4.4.5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排污单位应参考HJ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参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1次。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4~表6执行。对于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次/年。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表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项目与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排放口颗粒物N1次/半年1次/年排放口苯、甲苯、三果茶1次/半年1次/年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1次/年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表5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项目与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甲苯“、二甲苯“1次/半年“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仅适用于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仅适用于含硫化工艺单元的排污单位。表6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监测项目与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废水总排放口1次/季度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1次/半年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1次/月b“仅适用于全厂废水中含硫化工艺单元废水的情况。“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有流动水19

HL11232020

4.4.6采样和测定方法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1013执行。 有组织排放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排放废气采样 方法参照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HJ/T91、HJ91.1执行。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 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7数据记录要求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4.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和HJ/T373的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 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4.4.9直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 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 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月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 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4.5.2记录内容及频次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 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考附录A。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 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 变化时记录。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择 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

HL11232020

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 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 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 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 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记录存储及保存

台账应当按照纸质储存和电子化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4.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编制流程参照HJ 944执行。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执 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 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 报告中及时报告

4.6.2报告分类及频次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 年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提交一次,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 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 季度执行报告,

4.6.3报告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参照附录C进行编制。 排污单位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治 理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新水用量及 废水排放量等信息,

4.7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附录E,采用实测法、产排污系 数法等方法核算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

HJ 11232020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 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 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 正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 竟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 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 正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 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 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X

4.8.2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4.8.3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4.8.3.1执法监测

4.8.3.2自行监测

HJ 11232020

a)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日均浓度值不超过许可排 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对于排放口或污染物应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即认为不合 规。 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在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 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重的某个 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 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b)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 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不超 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对于排放口或污染物应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即认为不合 规。 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在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 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重的某个 亏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目均值是某个 亏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b)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 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不超 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4.8.4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制鞋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排 亏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运行污染治理 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 否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 象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 理台账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 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4.8.4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制鞋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排 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运行污染治理 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 否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 象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 理台账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 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5.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HJ 11232020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 镇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 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年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法律责任

5.1.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5.1.3主要产品及产能

5.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公用单元 中有锅炉的还要根据HJ953填报锅炉的信息。 以下"5.1.3.2~5.1.3.6"为必填项,“5.1.3.7"为选填项。

5.1.3.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冷粘工艺单元、硫化工艺单元、注塑工艺单元、模压工艺单 元、线缝工艺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与生产设施参数等填报内容见表7。

自然年实际产量的最大值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能折算产能。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双/年,

5.1.3.6设计年生产时间

HJ 11232020

排污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地方政府依法处 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 确生产时间,则按照实际生产时间填报。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报

5.1.4主要原辅材料

LY/T 3221-2020 实木壁板5.1.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等;胶粘剂和 处理剂等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提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生产情况填报

1.4.2主要原辅材料种类

排污单位主要原料种类包括:面料(天然皮革、入造革、合成革、纺织材料、网布 带等)、鞋底、塑胶颗粒(片)、聚氨酯原液、合成橡胶、天然橡胶、海绵、其他。 主要辅料种类包括:胶粘剂、处理剂、其他。

5.1.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5.1.4.4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报,

5.1.5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YB/T 2012-2014 连续铸钢板坯5.1.5.1 一般原则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