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_TJ_08-88-2021 上海市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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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_TJ_08-88-2021 上海市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pdf

2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加压送风系统。 3.1.8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 门或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 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 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地下为一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 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 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 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9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 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 启外窗。 3.1.11 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 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避难走道及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30m: 2避难走道两蹭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60m。

3.2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2.1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SB/T 10610-2011 肉丸,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 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 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 不应小于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 窗面积的40%。 3.2.3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

3.2.1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 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 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 不应小于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 窗面积的40% 3.2.3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 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3m²。 3.2.4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 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间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0m。 3.2.5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 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6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 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6m×6m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3.3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 不应超过100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率应分别设置送 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 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 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4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高度不大于50m时,该楼

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 小于楼梯间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建筑立面或平面上。如确有困 难,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部,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6m 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135°的两相邻立面上时 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4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 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 5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排烟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 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 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3.3.6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 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6.1.3条规定;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 3.3.7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外进风坚并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

3.3.6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材 料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

1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并内;当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并 内或需与其它类型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但需要穿越与所服务的疏散楼梯 间配套的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3.3.9 风管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 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或机械排烟方式,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4.1.2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 路越防火分区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2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3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25%时,吊项内空间高度不得 计入储烟仓厚度

4.1.4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4.1.4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

.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

主:1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走道宽度大于2.5m且 不大于4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按走道面积不大于150m?确定。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 电梯厅等区域,其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应大于180m,且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应按上述方法确定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 GB50067的规定

4.1.5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6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散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等设施。

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 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设施: 3与无回廊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宜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4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

4.2.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2.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和位置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经计 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净 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2.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 其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²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2.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 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 斜度大于12°时,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2.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 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 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4.2.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2.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和位置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经计 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净 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2.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

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净 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2.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 其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²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2.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 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 斜度大于12°时,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2.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 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 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窗开启的最大开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 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 于窗面积。 4.2.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 (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 识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丘、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

4.2.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后的目然排烟窗 (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 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 启设施,且宜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4.3.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 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100ma

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100m。 4.3.2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 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烟分区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应分别 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火单元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该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不应 超过2个。

4.3.3建筑走道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排烟系统可以与同一防火分区中的其 他防烟分区合用一个排烟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等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机械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3.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 非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口以及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楼梯间、前室的外窗或开口,二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

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第3.3.5条第3款的规

4.3.6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4款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和排烟补风系统的风机与管道 2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满足280℃C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3当排烟系统风机与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 4.3.7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当该阀关闭时应联锁关闭排烟风机。 4.3.8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排风竖井外,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 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 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 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高压风管系列的规定。

4.3.9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多个排烟管道共井时,这些排烟 管道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5h。 3排烟管道不应与其他类型风管道设置在同一管道井内。 4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不得穿越避难间、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当穿越其他防烟分区和 其他防火分区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服务于本防烟分区或设置在设备用房、汽车库 的排烟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4.3.10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不小于35mm,并应与可 然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3.11排烟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4.3.11排烟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

垂直管道与每层水平管道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隔墙处

4.3.12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

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3.13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 4.3.14条规定的情况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且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高位。 2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 上;当设置在侧墙时,顶棚与排烟口上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 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第3款计算。 4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 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本区域疏散出口相邻边 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汽车库空间净高大于3.8m、办公空间净高大于3.2m和其他需排烟的空间净高大于 3m时,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14 条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同一防烟分区中两个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Ssia应满足本标准第5.2.15条的要

3.1 4.3.14条规定的情况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且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高位。 2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 上;当设置在侧墙时,顶棚与排烟口上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 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第3款计算。 4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 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本区域疏散出口相邻边 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汽车库空间净高大于3.8m、办公空间净高大于3.2m和其他需排烟的空间净高大于 3m时,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14 条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同一防烟分区中两个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Ssia应满足本标准第5.2.15条的要 求。

4.3.14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吊顶开孔应均匀布置,

4.4.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 置补风系统。 4.4.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4.3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3.3.5条第1、3款的规定。 4.4.4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 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补风机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3.3.5条第35款的

4.4.5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4.4.6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 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 距离不应少于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5m时,水平距离不作限制。 4.4.7机械补风系统应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并应联动开启或关闭。 4.4.8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 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4.9补风管道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本标准3.3.8条的规定。 4.4.10补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5.1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1.2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扩大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应满足 下列要求: 1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 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 来以门洞断面风速1.0m/s计算。 2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门洞断面风速0.6m/s计算, 但直接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的总开启面积不应超过13m。 5.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5.1.4机械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疏散门未开启时,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 下列要求: 1)疏散层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1当疏散门未开启时,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 下列要求: 1)疏散层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2疏散门开启时,应保证抵御烟气进入的门洞断面风速。

5.1.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一一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s); Ls一一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L一一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一一门开启时,规定门洞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s):

5.1.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门洞断面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 = L, + L2 L, = L + L

L, = L, + L2 L,=L +L

V一一门洞断面风速(m/s): 1)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 间和上述前室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 2)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或封闭楼 梯间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3)当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计算断面 风速不应小于1.0m/s; 4)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 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 应小于0.6(A,/Ag+1)m/s;A,为一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Ag为 层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2),住宅前室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N,一一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 1)公共建筑:当地上楼梯间(包括前室)为24m及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 门开启,取N,=2:当地上楼梯间(包括前室)为24m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

疏散门开启,取N,=3。地下楼梯间(包括前室)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N,=3:不足3层时取实际楼层数。当地下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 房时,取N,=1; 住宅建筑:楼梯间,高度在50m及以下N,=2;50m以上N,=3;前室,N=1。 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2= 0.827× A×Ap×1.25× N

式中:A一一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²);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0.004m: △P一一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0.7m/s时,取△P =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12.0Pa; n一一指数,一般取n=2; 1.25一一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一一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一N 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1.8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0.083×A,N

式中:A,一一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²); 0.083一一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sm²)); N3一一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楼层数一开启风阀的楼层数。 5.1.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 疏散门的最大充许压力差(Pa) Am——门的面积(m²);

5.2排烟系统设计计售

表5.2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不同场所计算机械排烟量

注:1建筑空间净高低于3.0m的,按3.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高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

5.2.3排烟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防火分区中,应将面积均小于等于300m²的两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 大值作为一个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2除中庭外,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应采用 该系统中最大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3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火分区排烟时,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量计算。 4当走道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排烟系统时,该系统的排烟量应将走 道排烟量叠加。

5.2.4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3/h且不小于周围场 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 2除商业建筑外,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 的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h,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h; 3中庭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6~5.2.12条进行计算,并应满足本条第1款或第2款 的最小排烟量要求。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按本标准第5.2.13条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5.2.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2.6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5.2.9条的规定计算,月不应小于表5.2.6

5.2.6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5.2.9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

规定的值。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当室内净高过高,无法实施有 效喷淋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5.2.6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5.2.7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8℃C时,应通过降低烟层底部高度等措施 调整排烟设计。

5.2.8走道、室内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走道、室内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1.6+0.1·H

式中:H。一一最小清晰高度(m); H一一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 疏散楼层的层高(m)。 9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O一一热释放速率(kW):

火灾增长时间(s):

一火灾增长系数(按表5.2.9取值) (kW/s)

表5.2.9火灾增长系数

5.2.10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Z>Z, M,=0.0710.%z% +0.00180 Z≤Z M,=0.0320.%z Z = 0.1660. %

式中:Q。一一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Z一一燃料面到设计烟层底部的高度(高度应不低于最小清晰高度)(m): Z,一一火焰极限高度(m); M,一一大 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2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M。=0.36(QW2)3(Z,+0.25H,) W=w+b

V=M,T /poT. T =T, +AT

式中:V一一排烟量(m/s); Po——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通常T,=293.15K,Po=1.2(kg/m); T。一一环境的绝对温度(K); T一一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式中:A,一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

A,C,= Po 2gd,ATT

一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C一一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o一一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一一重力加速度(m/s)。 注:公式中A,C,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2.14 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宜按式5.2.14计算;当采用 页排烟口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取,

max=4.16.y·d, T

6.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6.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6.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和相应避难层的加压送风机。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设计要求相邻层的前室或合用 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住宅建筑应开启着火层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 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3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对应的独立设置的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设施(加压 送风机及送风口、自然通风窗);当扩大前室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根据烟感信号开启排 烟系统设施(排烟风机及排烟口)。 4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的避难间或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 6.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6.1.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6.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目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6.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和相应避难层的加压送风机。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设计要求相邻层的前室或合用 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住宅建筑应开启着火层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 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3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对应的独立设置的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设施(加压 送风机及送风口、自然通风窗);当扩大前室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根据烟感信号开启排 烟系统设施(排烟风机及排烟口)。 4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的避难间或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 6.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6.1.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2排烟及补风系统

6.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6.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手动启动:

6.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6.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TCCFA 01015-2015 高强低伸粘胶短纤维 HXT 51012-2015,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相对应的补风口 自动开启; 5排烟风机入口前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该排烟风机和 补风机。 6.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 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 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6.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 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6.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 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 壁应开启到位。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相对应的补风口 自动开启: 5排烟风机入口前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该排烟风机和 补风机

6.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 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 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27消防控制设冬应显示排烟系经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

GB 5009.24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锰的测定6.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附录A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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