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915-2020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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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设备到货时间: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交货与安装地点:同项目地点 7.3设备运到现场后,甲方应对设备数量、规格、品名、包装是否完整等进行清点并验收确认,负责 安善保管至乙方工程技术人员进场安装。设备如有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三目内向乙方提 出。甲方不得打开包装,若因甲方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灭失,甲方应按设备损失的实际价值向乙方 承担赔偿责任 7.4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及所需费用。 7.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装场地、施工条件和设备调试条件等便利,并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配合 乙方工作,以保证安装、调试顺利进行。 7.6安装调试期限:自设备运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最晚应当在二月目 前完成。 7.7设备调试、测试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其他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甲方应与乙方调 试人员共同对甲方的相关设备进行调整。 7.8乙方保证设备安装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生产系统造成损坏,如导致甲方 生产系统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7.9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调试和施工。 第八条项目验收 8.1项目峻工验收由甲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共同进行节能 量确认(或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节能量作出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一日内完 成验收。 8.2验收报告应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验收报告样式作为本合同附件六附后。验收报告内容至 少应当包括设备质量是否合格、安装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运行状况是否正常、节能量是否达到设计 准,乙方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药定,甲方是否同意接照合同药定付款等内容。 8.3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峻工通知后二天未验收且未书面提出工程不合格,则视为甲方承认工 程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和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9.1本项目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负责运行管理,双方应当签署移交备意录。 9.2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DB 29-75-2004 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桥梁工程部分),乙方基于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 9.3项目如果由乙方负责运行管理,验收后应由业主方(甲方)和乙方办理委托运行管理手续,签 置相关的运行管理委托协议

10.1项目从验收交付之目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届满之止为质量保证期。 10.2在质量保证期间,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系统运行故障,乙方免费负责维修及服务。如因申 方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10.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后,应在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 10.4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优惠供应设备零部件。 (注:如果设备不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制造,或其他成套设备,可将售后服务转移给设备供应商或设备制造商,该项服 务费用包含在设备款中。签署三方协议确定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的运行管理及培训 11.1甲方负责项目的运行管理,运行管理应当遵守设备及其相关的操作规程。 11.2申方应对设备的参数、能耗量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关数据,以备核查(也可以引入第三方监测 能耗情况,做出实时检测记录)。 11.3乙方负责对甲方的运行管理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等技术培训,培训人数及培训内容根据 实际需要确定。甲方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 中国标准出版社授权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推厂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的运行管理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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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培训完成后双方应对培训人员情况、培训内容、培训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以备核查 11.5项目的运行管理费用由甲方(运营方)承担

第十二条设备所有权约定

12.1项目交付甲方运行管理后,设备的占有、使用权即交付给甲方。 12.2乙方对设备拥有有限所有权,即在甲方没有依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的全部款项之前处分 权属于乙方,如果遇到征收、拆迁、或甲方破产及其他必须处分设备的情形,未征得乙方的意见,甲方不 得做出任何处分设备的决定,处分所得属于乙方。 12.3项目正常运行的收益权由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甲方负责将项目节能收 效)益支付给乙方。

13.1本项目通过以下方式之一: (1)依据GB/T28750《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等国家标准方法确定节能量。 (2)依据其他: 确定节能量。 13.2在项目验收时可以选择 对节能量进行测量,确定项目的实际节能量 (1)乙方 (2)甲、乙双方共同 (3)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 节能量测量方法按合同附件二“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进行。 13.3中期或周期验证:节能效益分享期限满年的,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可以进行一次中期节能 量验证;超过年的可以确定验证周期。验证方法应与项目验收中使用的测量方法一致。 13.4如果验证的节能率在验收的平均值正负在10%以内,则甲方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 寸节能效益分享款(也称节能收益款)。如果验证的节能率低于验收的平均值超过10%,首先应由乙方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使节能率提高到设计标准;如果乙方采取了措施仍然不能使节能率达到设计标准, 则相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注:有些项目不需要节能量(节能率)验证的,13.3条和13.4条内容可以省略。) 第十四条节能效益的计算和分享 14.1节能效益是项目实施后当期(指节能方案设计项目寿命期间)产生的节能量折合的市场价 值。节能效益体现在甲方是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体现在乙方则是节能项目收益 14.2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确定的节能量,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单位向甲方的供应价格,作为 甲方和乙方分享节能收(效)益的计算依据。 14.3按照本合同附件三“项目节能收益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当期的项目节能收(效)益,再按本合 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出乙方应获得的节能收(效)益。 14.4节能效益的分享期限:共计年,年月一日(从项目验收报告签署之日或项目移交甲 方之日)开始计算至一年二月二日为止。 14.5甲、乙方分享节能收益的比例: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共减少能源费用支出即节能收(效)益 方元,甲方分享%即方元;乙方分享%即方元。 14.6经过验收的节能率超过或低于设计的平均值10%以上,则对本合同确定的节能收(效)益分 享数据根据实际节能率进行调整,并对调整结果在验收报告中确认。 14.7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届满之后项目产生的全部节能收(效)益归甲方所有。 14.8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收(效)益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 分享款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十四条节能效益的计算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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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

19.5如果因为发生本条规定的情况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 认可延长同等期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改动,无 轮是否影响项目的节能量,甲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19.6结算周期内,甲方有义务保留计量设备的记录资料,供查证核算;更换计量仪表,需经甲乙双 方确认表底读数及记录更换具体时间,新更换的计量仪表需有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条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20.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因申方对项目有关的能源系统进行大修或因建筑物改造,或申方的 其他原因致项目设备停止运行/关闭,申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对设备作出要善安排。 20.2因甲方的土地或建筑物被征收征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 通知乙方,但遇紧急情况除外,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和尽可能全面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20.3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 面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20.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因甲方对项目有关的能源系统进行大修或因建筑物改造,或甲方 也原因致项目设备停止运行/关闭,申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对设备作出要善安排。 20.2因甲方的土地或建筑物被征收征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甲方应至少提前60 即乙方,但遇紧急情况除外,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和尽可能全面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20.3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如果因申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 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认

21.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将项目设备的所有权(或物业管理权)转移给第三方,则甲方应负 责协调乙方与第三方的关系,保证本合同能继续履行。如甲方协调不成功,则接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全 额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21.3乙方获得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权利在项目峻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乙方有权转让给任何 第三方,转让之前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出具书面确认回函,并按照乙方的通知向节能效益分 享款的受让人付款。乙方亦可将本合同中的节能收益权(或称:未来收益权)设定质押担保或向银行贴 现,用于节能项目的融资。 21.4乙方分享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权利转让,仍应履行本合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终正 22.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导致项目无法进展,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2.2在项目建设峻工验收合格之前,如果申方违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申方以自已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乙方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2.3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22.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选择购买项目,一次性付清乙方节能效益分享款,此后所 有节能收益转归甲方(注明算账方法),本合同终止。 22.5本合同生效后满120天未实际履行,本合同终止履行,任何一方欲启动履行,应当取得对方 书面认可,本合同可继续履行。 22.6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第二十三条保密和知识产权 23.1申方不得对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内容及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若因泄漏本合同内容及 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赔偿。乙方对知悉甲方的 相关技术资料承担对等保密义务。 23.2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 应保障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 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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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承担赔偿责任。 23.3乙方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 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23.4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相关人员因履行义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 的智力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商标和标识设计,科技 论文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权利,商品名称和商品的专用权。乙方允许甲方无偿在其业务范 围内可充分自有的利用这些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 切必要的信自和采取必要的 中方行佛前送粒利

27.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7.2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等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 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选择 (1)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27.3无论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举证费、鉴定费及其他与仲 斥讼相关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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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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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了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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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 知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系统节 造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 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 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节能量 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 1.3能源绩效 与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 1.4能源绩效参数 可量化能源绩效的数值或量度。 (注:能源绩效参数可由简单的量值、比率或更为复杂的模型表示。) 1.5能源基准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 (注:特定情况下,能源费用也可以作为能源基准。) 1.6基期 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 1.7基准能源费用 用能单位在基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 1.8节能服务费 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产生相应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减少能源费用支出和增加收益,将减少 的能源费用和增加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1.9节能量保证 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 的节能量(率),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果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率),差 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条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节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2.2节能改造的对象、节能技术、改造的范围 2.2.1节能改造对象: 甲乙双方针对此项能源使用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2.2.2节能技术: 乙方通过节能改造便能源系统或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 的节能能力,降低能耗,减少甲方的能源费用支出。 2.2.3进行改造的范围包括: 2.3项目地点:

3.1拟进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包括

第四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

4.1能源审计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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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 (3)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 能源审计期间为 天。起始日为:年月日,完成日为:年月日。 4.2依据GB/T17166《能源审计技术通则》进行能源审计。 4.3能源审计费用由 承担。 4.4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使用记录和数据资料: (1)过去年的能源消费台账; (2)拟改造的设备能源效率的即时测试数据: (3)拟改造所有设备与用能有关的说明; (4)相关耗能设备在合同有效期间的能耗状况和可能的变化说明; (5)现行的能源管理的规定、办法等; (6)能源审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数据甲方应当全面如实提供,并应当在能源审计报告中逐项列明 4.5能源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及报告内容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能源审计报告作为确定甲方 原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 4.6经过能源审计确定能源基准:确定能源基准的基期为年月一日至年二月一日,能 绩效参数为:能源消耗量

能源系玩能源 4.6经过能源审计确定能源基准:确定能源基准的基期为年月一日至年一月一日,能 源绩效参数为:能源消耗量、 第五条项目的设计(节能)方案 5.1乙方负责项目设计,设计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签字确认。 5.2甲方应当明确设备实际需求、技术要求,提供拟进行改造的设备系统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资 料、运行数据等,为乙方进行设计和设备制造或采购提供依据。如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导致乙 方设计和设备制造或采购时间延误,则交货时间相应顺延,其他时间均依次顺延。 5.3项目的设计(节能)方案详见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 5.4项目技术方案一经甲方确认,除非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不得修改。 第六条项目投资 6.1本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资全部为实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包 括: 的全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或者: 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投资比例为: 投资明细见附件四“投资明细表”。 6.2设备的技术要求 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项目技 术方案设计要求。应严格按设计图纸生产,主要元器件应与设计图纸规定相符。 6.3乙方应提供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6.4乙方的技术服务包括: 第七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 7.1设备采购: 乙方 负责。 7.2设备到货时间: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交货与安装地点:同项目地点。 7.3设备运到现场后,甲方应对设备数量、规格、品名、包装是否完整等进行清点并验收确认,负责 要善保管至乙方工程技术人员进场安装。设备如有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申方应当在三日内向乙方提

第五条项目的设计(节能)方案

5,之方负责项直设计,设计方案位征得中方回息,开由中方签字确以认。 5.2甲方应当明确设备实际需求、技术要求,提供拟进行改造的设备系统的设计图纸、相 料、运行数据等,为乙方进行设计和设备制造或采购提供依据。如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米 方设计和设备制造或采购时间延误,则交货时间相应顺延,其他时间均依次顺延。 5.3项目的设计(节能)方案详见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 5.4项目技术方案一经甲方确认,除非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不得修改

括: 的全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或者: 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投资比例为: 投资明细见附件四投资明细表”。 6.2设备的技术要求 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项目技 术方案设计要求。应严格按设计图纸生产,主要元器件应与设计图纸规定相符。 6.3乙方应提供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6.4乙方的技术服务包括:

第七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

乙方工作,以保证安装、调试顺利进行。 7.6安装调试期限:自设备运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最晚应当在二月日 前完成。 7.7设备调试、测试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其他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甲方应与乙方调 试人员共同对甲方的相关设备进行调整 7.8乙方保证设备安装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生产系统造成损坏,如导致甲方 生产系统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7.9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调试和施工。 第八条项目验收 8.1项目峻工验收由甲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共同进行节能 量确认(或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节能量作出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日内 完成验收。 8.2验收报告应由甲、乙双方签学确认,验收报告样式作为本合同附件六附后。验收报告内容至 少应当包括设备质量是否合格、安装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运行状况是否正常、节能量是否达到设计 准,乙方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药定,甲方是否同意接照合同药定付款等内容。 8.3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峻工通知后天未验收且未书面提出工程不合格,则视为甲方承认 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费数额和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乙方工作,以保证安装、调试顺利进行。 7.6安装调试期限:自设备运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最晚应当在二月日 前完成。 7.7设备调试、测试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其他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甲方应与乙方调 式人员共同对甲方的相关设备进行调整。 7.8乙方保证设备安装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生产系统造成损坏,如导致甲方 主产系统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7.9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调试和施工。

9.1本项目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负责运行管理,双方应当签署移交备录。 9.2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乙方基于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 9.3项目如果由乙方负责运行管理,验收后应由业主方(甲方)和乙方办理委托运行管理手续 目关的运行管理委托协议

10.1项目从验收交付之日起至年内为质量保证期。 10.2在质量保证期间,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系统运行故障,乙方免费负责维修及服务。如因甲 方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10.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后,应在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 10.4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优惠供应设备零部件。 (注:如果设备不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制造,或其他成套设备,可将售后服务转移给设备供应商或设备制造商,该项服 务费用包含在设备款中。签署三方协议确定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的运行管理及培训

11.2甲方应对设备的参数、能耗量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关数据,以备核查(也可以引入第三方监测 能耗情况,做出实时检测记录)。 11.3乙方负责对申方的运行管理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等技术培训,培训人数及培训内容根据 实际需要确定。甲方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 11.4培训完成后双方应对培训人员情况、培训内容、培训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以备核查。 11.5项目的运行管理费用由甲方(运营方)承担。 第十二条设备所有权约定 12.1项目交付甲方运行管理后,设备的占有、使用权即交付给甲方 12.2乙方对设备拥有有限所有权,即在申方没有依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的全部款项之前处分

11.4培训完成后双方应对培训人员情况、培训内容、培训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以备核查。 11.5项目的运行管理费用由甲方(运营方)承担。 第十二条设备所有权约定 12.1项目交付申方运行管理后,设备的占有、使用权即交付给申方 12.2乙方对设备拥有有限所有权,即在甲方没有依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的全部款项之前处分 权属于乙方,如果遇到征收、拆迁、或甲方破产及其他必须处分设备的情形,未征得乙方的意见,甲方不 得做出任何处分设备的决定,处分所得属于乙方

第十二条设备所有权约定

12.1项直交付中方运行管理后,设备的占有、便用权即交付给中方 12.2乙方对设备拥有有限所有权,即在甲方没有依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的全部款项之前处 寓于乙方,如果遇到征收、拆迁、或申方破产及其他必须处分设备的情形,未征得乙方的意见,申方 故出任何处分设备的决定,处分所得属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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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项目正常运行的收益权由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甲方负责将项目节能收 (效)益支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节能量的确定与保证

务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为实施项目产生的实际损失,该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费、能源审计费、律师费等,本合同方能解除。 如果项目安装调试完毕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无故拖延验收,每拖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元人民币,直至验收为止。甲方拖延验收应照常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 16.2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或乙方的受让人的指定账户支付节能服务 费,应当接照应付未付金额每日方分之五向乙方或乙方的受让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果经乙 方或乙方的受让人催告,甲方在30天内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则不视为违约。 16.3如果乙方延误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则应当根据延误的天数按照甲方应当支付的节能服务 费总额每日方分之五向申方支付违药金。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申方的过错导致延误乙方不承担 任。 16.4设备安装完毕满60天仍不能正常运行或正常运行后连续90天达不到预期的节能效果(经 过验收节能量低于设计值10%以下),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项目建设所造成的损失, 并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运行管理等原因影响节能量的处置 17.1由于申方的设备和能源系统自身的运行问题导致能源消耗增加,申方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 养,使其达到合理的运行状态。如因甲方设备效率降低,导致节能效果下降时,由乙方负责维修,所需费 用由甲方承担。 17.2因为运行管理不规范导致节能量发生变化,甲方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应当保持设备的节能 运行状态,不得随意将项目设备从节能控制状态切换到非节能状态运行。 17.3因为运行管理和甲方相关设备及其系统自身的运行问题增加的能源消耗由甲方承担责任, 不改变甲方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的数量。 17.4如果乙方负责运行管理,因运行管理不规范导致节能量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或本合同规定的 数量,相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据此按比例减少支付节能服务费。 第十八条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损坏、丢失 18.1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乙方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随时更新或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 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8.2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方可进行。 18.3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在乙方施工管理期间由乙方负责;在甲方保管和运行管理期间,由乙方 负责修理或补充,甲方负责承担费用。 18.4如果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乙方利用保险赔款修理或更换或补充损坏、丢失的设 备。如果所得到的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则仍然按照前款的规定由 甲方或乙方承担责任。 18.5如果因为发生本条规定的情况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 天,双方应以书 面方式认可延长同等期间。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改动,无论是否影响项 目的节能能力,甲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 18.6结算周期内,甲方有义务保留计量设备的记录资料,供查证核算;更换计量仪表,需经甲乙双 方确认表底读数及记录更换具体时间.新更换的计量仪表需有检验合格证

务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药金,并赔偿乙方为实施项目产生的实际损失,该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费、能源审计费、律师费等,本合同方能解除。 如果项目安装调试完毕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无故拖延验收,每拖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元人民币,直至验收为止。甲方拖延验收应照常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 16.2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或乙方的受让人的指定账户支付节能服务 费,应当接照应付未付金额每日方分之五向乙方或乙方的受让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果经乙 方或乙方的受让人催告,甲方在30天内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则不视为违约。 16.3如果乙方延误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则应当根据延误的天数按照甲方应当支付的节能服务 费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甲方的过错导致延误乙方不承担 责任。 16.4设备安装完毕满60天仍不能正常运行或正常运行后连续90天达不到预期的节能效果(经 过验收节能量低于设计值10%以下),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项目建设所造成的损失, 并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的其他原因致项目设备停止运行/关闭,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对设备作出妥善安排 19.2因甲方的土地或建筑物被征收征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 通知乙方,但遇紧急情况除外,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和尽可能全面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19.3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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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0.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将项目设备的所有权(或物业管理权)转移给第三方,则甲方应负 责协调乙方与第三方的关系,保证本合同能继续履行。如甲方协调不成功,则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全 额支付节能服务费。 20.3乙方收取节能服务费的权利在项目峻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乙方有权转让给任何第三 方,转让之前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出具书面确认回函,并按照乙方的通知向节能服务费的受 让人付款。乙方亦可将本合同中的节能服务费(或称:未来收益权)设定质押担保或向银行贴现,用于节 能项目的融资。 20.4乙方收取节能服务费的权利转让之后,仍应履行本合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21.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导致项目无法进展,另一方有权终解除合同。 21.2在项目建设峻工验收合格之前,如果甲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甲方以自已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乙方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1.3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21.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选择一次性付清乙方节能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21.5本合同生效后满120天未实际履行,本合同终止履行,任何一方欲启动履行,应当取得对方 书面认可,本合同可继续履行。 21.6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第二十二条保密和知识产权 22.1甲方不得对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内容及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若因泄漏本合同内容及 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赔偿。乙方对知悉甲方的 相关技术资料承担对等保密义务。 22.2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 应保障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 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22.3乙方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 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22.4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相关人员因履行义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 的智力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商标和标识设计,科技 论文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权利,商品名称和商品的专用权。乙方充许方无偿在其业务范 围内可充分自有的利用这些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 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协助甲方行使前述权利。

23.1投保种类:投保未来收益权保险,节能能力保险。

23.1投保种类:投保未来收益权保险,节能能力保险 23.2投保人为节能服务公司,受益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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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土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申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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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了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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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节能、环保、供热、供电、供水等法 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的能源费用及其相应的能源供用系统(以下简称托管项目)按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 同。

第二条托管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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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中仅需要供暖的 平方米,仅需中央空调供冷的 平方米,新风系统 平方米。 2.3.2用电设备(或用电器)共计 台(套),合计功率 千瓦。 照明电灯 盏,合计功率 千瓦。 燃气设备: 蒸汽设备: 新风设备: 用水终端: 2.4甲方的用能状况 2.4.1 甲方 区域房间照度低于 勒克斯(1x)时,开启该区域内 型号照明灯具,每天使 用时长为 小时。 2.4.2 乙方托管的甲方动力设备,包括:,数量:;动力设备每天使用时间: 小时。 2.4.3 其他电器使用时间: 2.4.4 甲方供暖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在此期间! 区域室内温度不低于℃, 区域室内温度不低于 。 2.4.5甲方供冷期为每年月一日至次年月日,在此期间 区域室内温度不高于℃, 区域室内温度不高于 2.4.6甲方 区域生活热水供水源头管路出水温度供暖期不低于℃,供冷期不低于℃, 2.5供水情况: 其他时间不低于℃。 2.4.7新风使用时间: 2.5甲方委托乙方对本条所述的能源供应和使用系统( 系统)管理运营。 2.6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能设备(2.2.1)和用能设备(2.2.2),由双方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形成“用 能设备设施、用水设施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2.7托管范围包括 第三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 3.1能源审计可以选择 (1)乙方完成。 (2)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 (3)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 能源审计期间为 天。起始日为: 年月日,完成日为: 年月日。 3.2依据GB/T17166《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和《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能源 审计。 3.3能源审计费用由 承担。 3.4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使用记录和数据资料: (1)过去 年的能源消费台账; (2)相关耗能设备在合同有效期间的能耗状况和可能的变化说明: (3)现行的能源管理的规定、办法等: (4)能源审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数据申方应当全面如实提供,并应当在能源审计报告中逐项列明。 3.5能源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及报告内容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能源审计报告作为确定甲方 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 3.6经过能源审计确定托管项目的能源基准:确定能源基准的基期为 年月一日至年 一日,能源绩效参数为:能源消耗量、 。基准能耗费用为: 22

基准能耗费用包括的分项费用分别为:1电费(照明、动力等): ;2采暖费: ;3空 调制冷费: ;4燃气费: ;5水费: ;6人工及维护维修费: 3.7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可以根据用能设备的增减、用能区域的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对能 源基准作出调整,重新确定能源基准和基准能耗费用。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确定。 如果托管项目客观上没有变化,或者双方同意不作调整,可以继续沿用已经确定的基准能耗费用。 3.8基于甲方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能源消耗基准值错误,可以据实修正能源基准和基准能耗费 用,但是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申方承担:(1)申方据此能源基准已经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费 不得要求返还。(2)甲方据此能源基准少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费在总费用的%以内的 应在下次支付费用时补偿给节能服务公司。(3)甲方据此能源基准少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 费在总费用的 %(含)以上的,应在下次支付费用时除补偿外,还应按照%支付错误发生期间的 利息给节能服务公司

4.1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能源基准之比应达到 %(节能率)。 4.2如果在托管期间需要进行中期评估或托管结束时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 节能效果评估和能源审计原则上由同一个机构进行,该项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4.3节能目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列举): 4.4达到节能目标的节能奖励

5.1托管期限为年,自项目移交之日起至托管期限届满(即年月一日开始,至年二月 日为止)。 (注:托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十年一个合同周期比较适宜。) 5.2托管期限届满,乙方将托管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5.3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如约完成节能目标并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如果甲方继续采 4m生下 方亨有优生续约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管理和服务标准

6.1托管期限内,托管区域内的供暖(冷)、用电、用水、用气等系统的经营及管理权归乙方,由乙方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2托管的设备及设施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 6.3乙方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托管事宜,建立专业管理团队提供服务。乙方管理团队成员应当统 着装挂牌上岗,管理团队成员名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应提交甲方备案。 6.4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和项目包括:用电、供暖、供冷、燃气、用水系统 (注:服务范围和内容应当具体全面。) 6.5乙方的服务标准 6.5.1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 二,供冷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 。地下室仅有供暖。(注:按 功能要求室内温度不低于℃。医院、学校、机关供冷供热的时间不同)生活热水的出水温 度 6.5.2故障维修、例行检修、定期巡查的要求: 6.5.3 使用的材料要求: 6.5.4人员要求: 6.5.5 乙方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规范:城镇供热服务标准、 6.5.6 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体现文明、高效、及时、优质的服务,“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制作专门 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23 新有公车国 公今港澳台地区)堆广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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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各方人员应当切实遵守。相关的能源管理使用 制度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7.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原有设备操作人员安排,或者由乙方接收、管理原有相关人员。 7.3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在托管期间积极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托管项目进行核查和监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4甲方应当将与托管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提前告知乙方并书面提交给 乙方。 7.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 惠政策。 7.6甲方应当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场所、通讯、 水电等便利。 7.7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甲方应当组织有关用能岗位的人 员学习能源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切实遵守。 7.8乙方管理人员进人甲方的相关场所,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的维修维护管理等项工 作,应当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必须要甲方停止相关工作时,乙方应当提前通报甲方的负责人,协调 安排好相应的工作。 7.9其他需要互相配合的事项: 7.10甲方的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为: 任何一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项目负责人可以就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事项签署相关洽商文件,该洽商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他相关人员无权签署此类洽商文件

8.1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YY/T 1703-2020 牙科学 正畸用螺旋弹簧,甲、乙双方应当完成附件一的全部工作,并应将用能设备编号贴牌。 在移交之前由甲方主导,乙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甲方承 担。用能系统移交时甲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 8.2移交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 供暖、供电、供水、燃气系统及消防系统申报、批准验收等手续;供暖及供冷系统相关资料等。 8.3移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购买、维修、使用文件、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许可 证照及其他全部有关文件。 8.4其他移交事项: 8.5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 8.6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凭前款的移交清单,由乙方将项目设备、设施移交给 甲方。 移交之前由乙方主导,甲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用能系统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 8.7本合同第五条第5.1款约定的托管期限开始日的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的移交事项应当办理 完毕,以便于乙方进行准备工作

第九条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

的名义交纳,从托管费用中由乙方代为支付;不能以乙方名义交纳时,也可以以甲方名义交纳。如果有 关机构对于支付上述费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方式支付。 9.2供能设备(包括供暖设备、制冷设备、配电室、变压器、风机盘管、管道等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大 修费用不包括在托管费用之内,列入甲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甲方另行承担。日常维修保养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9.3上述能源托管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通过能源系统管理运营节约的能源费用作为乙方的合理 利润。 9.4托管期间如果能源费用价格调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亦应按比例调整。调整的时间 为价格调整后的同步时间。 9.5托管期间,用能设备的增加、减少或变化应当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并相应地据实增加或减 少托管费用,

10.1申方的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加或减少,应当通知乙方。申、乙双方应当对增加或减少 的设备和其他用能项予以书面确认。其他用能项包括但不限于用能建筑面积、用能时间、用能人员等 10.2因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应当调整基准能源费用,并相应增减托管费用。 第十一条节能改造 11.1托管项目范围内,如需进行节能改造,乙方应当制定专项或者综合节能改造方案。甲、乙双 方应当就改造的范围、拟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投资数额、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施工时间等问题进 行协商,乙方在前述基础上就节能改造事项制定专项方案,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实施。 11.2节能改造所需投资和收益由甲、乙双方本着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协商确定。 “节能改造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土四条合同变更、中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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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NB/T 20537-2018 压水堆核电厂燃料组件临界热流密度实验要求,书面通知到达违药方时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14.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90天内没有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 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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