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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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pdf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 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 标函附求”的文件

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自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 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 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 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 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 自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 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 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 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GB/T 16855.2-2015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安全相关部件 第2部分:确认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 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 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 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 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 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工程总承包项自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 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 的项目负责人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 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 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 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 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 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 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 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 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 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 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 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 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 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款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 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 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 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 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正口前20入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 申期。 .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 间为当天24:00。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 试验1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峻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 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剪 工后试验1约定进行的试验。

1.1. 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节中佣人 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 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 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 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自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 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 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 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 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1约定承包人 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扫保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 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学编写、解释和说明。专 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 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 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 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 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 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 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

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 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1 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 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 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 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 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 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 买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 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 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1和第5.4款 [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 一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 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 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 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 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 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 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 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 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 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 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 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 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 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 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 程师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 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 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 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 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螨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 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 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 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 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 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 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 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 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 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方 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 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 言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 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 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 问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 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 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 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 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 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 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 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 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 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 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 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 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 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 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 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 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 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 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 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 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 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 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 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 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 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 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 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 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 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 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 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 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 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 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 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 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 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 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 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 表。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 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 性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 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 毕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 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

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 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 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 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 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 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 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 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 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 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 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 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 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已的专业技能和判 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 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 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 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 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 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 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 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 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 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 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 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 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 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 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1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 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 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 时通知承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 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 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 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

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 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 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 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 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 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 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 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 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 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 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 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 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

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 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 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 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 承担。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方可向另方发出通 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 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 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 比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 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 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 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 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 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 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 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 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 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 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 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 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十扰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 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 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 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 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 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 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 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 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 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 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1作出的指示,代 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 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 送交书面报告。

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

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JB/T 4015.2-2013 电缆设备通用部件 收放线装置 第2部分:立柱式收放线装置,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自经理,在 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 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 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 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 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 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 自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 工程总承包项自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 车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

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

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 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DB34T 2689-2016 城市智能公交系统 基本要求4. 4. 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 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 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 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 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 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 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 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 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 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 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 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 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 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 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中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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