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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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pdf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3.6技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专业: ;职称等级: 3.5分包 本款修改3.5.1、3.5.2。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绿化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 关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本款补充3.6.2。

本款修改3.5.1、3.5.2.

JT/T 1376-2021 港口煤炭粉尘浓度控制指标和测试方法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3.6.1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 起始时间:

3.6.1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

3.6.2现状树木的保护起始时间:

3.6.2现状树木的保护起始时间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 人需提交履约担保人民币 元(不高于中标价的 10%),以口保函或口保险形式执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 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口土壤改良; 口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的期限: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本款修改7.3.1。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本款修改8.4.1。 8.4.1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款补充9.3.4。 9.3.4关于送检材料的约定: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变更估价 本款补充10.4.3。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3变更估价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关于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的约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 10.4变更估价 本款补充10.4.3。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3变更估价的支 关于变更价款的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详见附件3:《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 司条款中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通用合同条款中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自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 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 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 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 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 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 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 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 础超过土%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本款修改12.2.1、12.2.2

12.2.1预付款的支付

12.2.2预付款担保

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支付担保人民币 元(中标价的 %),以口保函或口保险形式执行。预付 款担保的有效期至 为止。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支付担保人民币 元(中标价的 %),以口保函或口保险形式执行。预付 款担保的有效期至 为止。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天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款修改12.4.4。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选择支付:口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支付:口按形象进度支付:口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口其它: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款进度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9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竣工验收 本款补充13.2.1、修改13.2.5。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竣工资料内容和份数: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绿化工程移交期限: 其他工程移交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为: 30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3)工程峻工验收结算后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给发包 人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归档资料。 竣工归档资料的形式和格式: (4)因承包人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归档资料时,经发包人催 告,一个月内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竣工归档资料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整理,相关费用由 承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本条补充15.5。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5.5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的具体期限: 绿化养护期内双方责任约定: 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 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 方式: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现状树木一览表树木名称规格数量单位生长情况是否古树名木处置情况备注40

附件3:暂估价一览表数单价序号名称单位合价(元)备注量(元)41

附件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材料、单价质量供应送达备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设备品种(元)等级时间地点注42

附件5:发包人供应苗木一览表序苗木材料单价供应数量送达备规格单位号名称(元)地点注43

(工程全称)签订绿化养护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绿化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施工范围内的绿化养护责任。 内容包括对养护范围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 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 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其他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绿化养护质量按照口《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 口 (地方标准)中级标准。 三、考核标准 由发包人按 (口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 口地方标准)中级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 扣除。 四、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 个月,从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养 护管理。 2.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对第三 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因承包人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事故需处置的,承 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置。 3.苗木成活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生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 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绿化养护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 其他责任约定:

DB37T 717-2007 乌鳢苗种生产技术规范六、养护费用 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其他约定:

绿化养护责任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绿化养护期满。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以及 (地方标准),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绿化工 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石、园林 理水、园林设施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 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为年;其他防水工程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绿化工程为 个月; 7.园林附属工程为 个月;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 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质量保证金中 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NY/T 2518-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木瓜属,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 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 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 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 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 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 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 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 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 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 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 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 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20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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