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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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而制定的管理文件。该办法旨在通过系统化的质量控制措施,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满足客户需求并增强企业竞争力。

主要内容:1.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强调以客户为中心的质量理念。2.质量管理职责:划分项目各参与方(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责任,明确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具体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3.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计划编制、过程监控、检验与验收等环节。要求所有参与方严格执行ISO9001等相关国际或国家标准。

4.质量控制流程:规定从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例如,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督,对隐蔽工程进行严格验收市政工程顶管施工方案_,并做好记录存档。

5.质量问题处理机制:设立质量问题报告、分析和整改程序,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建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6.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将质量绩效纳入考核指标,奖优罚劣,激励团队重视质量。

7.持续改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优化施工方案,收集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产品质量。

通过上述措施,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为项目提供了科学、规范的管理框架,有助于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最终实现优质交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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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工程开工前质量控制

3.6.1项目经理组织建立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职责分解(也可委托项目总工组织),落实质量职责。

3.6.2 项目经理将项目策划大纲中质量目标、质量指标及所制定的措施向各级管理人员交底。

3.6.3 必须坚持“四不准施工”即没有施工方案不准施工、没有进行施工部位的图纸审核不准施工、没有进行技术交底不准施工、没有开工报告不准施工。

3.6.4 质量检查站站长组织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将项目质量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之中,并将台帐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

3.6.5 质量检查站站长应与甲方监理及地方质量监督站沟通,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总工及技术人员应明确施工规范及操作标准。

3.6.6 质量检查站站长向质量管理部报送一份工程概况表,见附表1。

3.7 工程施工过程中

3.7.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执行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在不同省、市行业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省、市、行业标准,并鼓励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及行业的企业内部标准,以满足工程产品质量的要求。

3.7.2 施工单位对原材料进厂的质量管理

3.7.2.1 材料的进厂检验试验,材料员负责对进厂材料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控制,所购各种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产品的产地、型号、规格、数量、钢材的炉批号、供方应提供的检试验报告等,材料员、技术员各自建立进厂材料台帐。

进厂的钢筋、水泥、砂、石及进口钢材需复验的,由技术员负责提供试件,需见证取样的必须见证取样。

质量检查员有责任宏观检查进厂材料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进厂。检查员要检查进厂材料的合格证,并且鉴定是否证物一致。不对应者或合格证有疑义者,检查员要求材料员重新提供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3.7.2.2 进厂材料合格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供方单位红章,在材料质量有疑义时,供方应提供该材料的原合格证。因此,供方加盖红章时,应对合格证进行编号,随时可追溯。

3.7.2.3 当进厂材料发现不合格时,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3.7.3 施工单位的测量要有复测,并在测量记录上签字,对工程测量的定位点和控制点要加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过程中,所有用于工程测量的工、器具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执行。

3.7.4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好图纸的自审、会审,对操作者进行技术交底,即要交待施工流程工艺要求,还要交待工程要达到的质量标准要求。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要做好质量交底,将项目部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一道工序之中。

3.7.5 在施工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自检: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检验批、每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工段长、班组长都要组织对其进行检查并讲评。自检记录必需由技术人员在技术交底时下发给工段长,工段长应填好自检记录,并签署自己的姓名。

互检:上道工序完工后交下道工序,应接受下道工序的检查,下道工序检查合格在交接单上签字,交给专检检查。质量管理规定不允许不合格的上道工序流入下道工序,当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应进行下道工序,如若下道工序施工,其责任由下道工序负责。

专检:在每道工序、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自检、互检合格后,工段长请质量检查人员进行专检验收;质量检查人员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报监理或业主进行验收或进行下道工序。

3.7.6 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隐蔽工程自检、专检合格后,必须报请甲方或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后在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上签字认可。

3.7.7 施工单位对工序检试验,技术员要有试验规程、试验计算书,试验时请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验证,合格后,在记录上相关人员要签字,应有标识的要做好标识。

3.7.8 做好标识工作。产品标识执行公司《标识管理手册》,对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测量控制点、标高及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工序产品或检验批等必须进行标识。对各种技术文件、资料、有关工程的质量记录等要妥善保存,以保证工程质量状况的可追溯性。

3.7.9 质量记录(包括质量保证资料、质量管理资料及各种工程技术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做到齐全、完整、准确、及时,满足有关规定及存档要求。

3.7.10 质量检查站要组织好质量检查员做好工程质量监控工作,质量检查员不仅要做好专职检查工作,还要做好质量预控和质量持续改进提高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

a质量检查员做好巡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跟踪服务,施工过程干到哪,就要检查到哪,施工中发现有一点问题的苗头就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要求纠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b质量检查员要做好旁站检查。施工的关键、重要部位、特殊部位及施工中的质量隐蔽部位都要进行旁站检查,对工程质量予以确认,确保质量数据准确。

c对施工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工程部位,质量检查员应预先在确定施工方案中予以提示,施工中及时检查,做好预控工作。

d有条件的时候组织各种QC小组活动,通过各种QC小组活动提高工程质量。

3.7.11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质量检查人员应视情节下发不合格通知单或停工单;对于一些微小质量问题,可以口头通知其处理。对于一般不合格现象应采取以下“四步曲”:①下发不合格品通知。;②下发停工令。③下罚款通知单。④不允许验收、核定及月报签量。 具体实施见《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3.7.12 对于质量事故,质量检查人员有权停工。责令施工负责人组织整顿、分析、处理,并按质量事故管理中的“三不放过”原则做到:找不出事故的原因不放过、没有查清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不放过、质量事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经处理工程质量满足标准要求,质量检查人员方可下复工令。

3.7.13 项目经理要做好质量考核工作。每月上报月工作量及发放各类酬金均要

与 工程质量挂钩,质量检查员有权对施工质量不好或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扣罚。

挂 钩,质量检查员有权对施工质量不好或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扣罚。对于出现问题 的责任人一定要追究责任。对于质量人员出现的漏检、错检行为也要追查质检人员 的责任,严重的取消质检人员的岗位资格。

3.7.14 项目部应坚持工程质量月报制度。A类项目经理部每月25日将本月完成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由检查站站长组织上报到质量管理部,上报按月报表要求(见附表)填写内容,即要反映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还要反映质量管理情况,质量上存在各种问题,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B类项目质量情况及管理情况上报到分公司检查科后汇总上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

3.7.15 项目经理部质量专题会议制度

a项目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总工(或检查站站长)组织每周召开一次质量例会,总结上周工程质量情况,安排下周质量工作。

b项目经理部质量检查站站长在施工过程中,每月组织一次质量联查活动,即要检查实体质量,也要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并要对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进行讲评,组织开展各种质量活动,使质量体系真正的运行起来。

c质量专题会议。在工程施工中出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项目经理部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质量会议,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清责任,制定纠正措施,教育责任者本人。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交工前组织专项质量会议,对要交工的工程进行交工前质量问题查摆,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逐项消号,在所有问题处理后,方可交工。

3.8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

3.8.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b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c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类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d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e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

f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机场航站区扩建给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g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h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i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j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浙江浩田汽车城工程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8.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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