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专项采购(重新招标)谈判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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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专项采购(重新招标)谈判文件.doc

1.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谈判;谈判大会由采购单位代表、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代表、谈判单位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参会各方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2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1.2.1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1.2.2对所有谈判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后张法连续梁施工方案,并做出评价;

1.2.3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

1.2.4要求谈判单位对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1.2.5要依法独立评审,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推荐成交候选谈判单位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2.6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2.7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2.8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1.2.9配合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谈判单位提出的质疑。

1.3第一次报价前,查验谈判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以公开报价的形式将报价一览表的内容公布,报价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将谈判单位的名称、谈判项目名称、谈判价格记录,并存档备案。

1.4唱价时,谈判响应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修正原则为:

1.4.1谈判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4.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4.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4.4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4.5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与技术偏离表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表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谈判响应文件的报价,谈判单位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谈判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谈判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谈判活动将被拒绝,并且其谈判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谈判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及符合性的审查

2.1对谈判单位资格性审查在评标时进行,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谈判单位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谈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应当参加开标,除将以下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谈判单位公章密封在谈判响应文件中,还应随身携带原件以备资格审查: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2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均须提供副本复印件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2.1.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附被授权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仅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及复印件均需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2.1.4商务偏离表;

2.1.5 技术偏离表;

2.2 对谈判单位符合性审查在评标时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谈判单位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合格地签署。“谈判响应文件”未通过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2.1《谈判响应函》、《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未按要求内容和格式编写;

2.2.2 投标文件格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2.3 投标文件格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2.4按照谈判文件中(谈判单位须知前附表第9项谈判保证金)要求足额提交投谈判保证金;

2.2.5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满足交货期的;

2.2.6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满足质保期的;

2.2.7谈判报价未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预算控制额度;

2.2.8谈判响应文件中采购内容及要求未严重偏离,未影响采购单位最终使用;

2.2.9未违反谈判纪律;

2.2.10出现谈判单位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谈判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2.2.12未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2.13未违反谈判文件其他有关规定。

3.1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谈判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谈判单位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3.2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谈判单位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3.3谈判单位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内容。

4.1谈判原则: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精神,谈判方式应采取“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确认的基础上,以谈判单位的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价格。

4.2谈判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参加谈判单位分别进行谈判。

4.3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谈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第二次及最终报价。本次谈判有三次报价机会,第三次报价作为本项目的最终报价。

4.4谈判小组首先对谈判单位所投产品中涉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定,经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谈判单位可进入谈判阶段,否则为无效标。

4.5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谈判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谈判响应文件,不进入价格谈判阶段。

4.6如果几个谈判单位所投整包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时,在服务承诺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谈判单位入围评标阶段。

4.7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可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对原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变更。

5.1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5.2谈判小组在评定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5.2.1谈判单位最终报价;

5.2.2响应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

5.2.3谈判单位完成供货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5.2.4谈判单位售后服务的承诺;

5.2.5谈判单位商务响应;

5.2.6谈判单位完成供货保障能力;

5.2.7谈判单位的业绩、信誉。

5.3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最终价格及服务等仍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采购单位及谈判小组将有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6.1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告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谈判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谈判单位顺序确定成交单位,同时书面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单位“成交确认书”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1、成交后,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成交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谈判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根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会同采购单位负责监督、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成交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99号),”已与采购单位约定金额,按照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招标代理费按照以下表格收取。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上述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交纳成交服务费,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一次性交纳(小数点后第二位按四舍五入收取)。

收款单位/开户名称: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南山路东支行

帐 号:63001483605050200319

1、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单位又无力支付,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2、成交单位确定后,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单位。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年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专项采购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青海大学(盖章)

中标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青海大学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标报价分项表(供货清单);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供方向需方缴纳合同总价5%履约保证金凭据。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青海大学。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停车场施工组织设计,可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1、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质量等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提供的节能和环境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产品必须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

3、供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4、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诉求一周内(以传真或电邮日期为准)给予应答。属于供方责任的,供方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于需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供方应积极配合解决,修复或更换的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供方在收到需方诉求十天内无应答,则视为供方承认质量问题,需方有权进行自行处理,供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1年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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