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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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 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 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山西路面施工组织设计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 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 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 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 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建筑一体化光伏系统电气设计与施工(2015版).pdf,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GBT 39162-2020 火电行业(燃煤发电企业)循环经济实践技术指南.pdf,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 2002年6月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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