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招标2023年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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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招标2023年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word版).doc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经营能力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财务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0080 脚手架施工方案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的项目(已完成和履约中)业绩均予以认可;

2.投标文件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1)已完成项目:业绩认定时间以成果文件出具日期为准,应提供造价咨询合同(若造价咨询合同为框架合同,应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任务分配证明)、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2)履约中项目:应提供造价咨询合同(若造价咨询合同为框架合同,应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任务分配证明)、业主出具的正在履约证明。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配备人员最低要求)

注:1.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合理配备人员要求,如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数量、级别、专业等,但项目至少应配备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投标人应提供项目配备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退休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人社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造价咨询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服务内容、造价咨询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服务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经营能力和信誉:

(1)经营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配备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相同;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系关联企业;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同;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系关联企业;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1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造价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 本示范文本内要求的最近一段时间,均为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或索赔的要求。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4)合同条款及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6)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明;

(7)造价咨询服务方案;

(1)投标函(含报价);

(2)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清单;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阀门井、管道清淤施工方案,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JB/T 13640-2019 重型机床 产品分类.pdf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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