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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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word版).doc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

16、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不合格情况所涉及工程部位施工,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对事项进行分析、检测、处理。

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CJJT271-2017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并到岗履职;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且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做好旁站记录。

9、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重新检验。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等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1、不得转包所承揽的检测业务,应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委托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应当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建立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护、保养,保持其精度。

11、检测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2、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

1、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筑(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8、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特殊情况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4、建立从业人员台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爆破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等,不得挪作他用。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验收、现场管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1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2、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3、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5、施工现场对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16、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加强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应包括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等内容;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履行安全监理法定职责的相关技术文件、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记录、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的情况及结果等设专人管理。

1、监测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项目专项监测方案,应与同部位施工方案同步审核和论证。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监测数据或监测成果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3、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

3 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1 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1、进行基槽验收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3、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3.1.2 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2)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3)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2、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3、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第六册 水处理工程.pdf3.1.3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2、复合地基施工前应对原材料的质量、配比、设备的性能等进行检查。施工中应对桩位、标高、垂直度、填料量、桩孔直径、深度等施工参数进行检查。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单桩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温馨家园道路排水施工方案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工程桩的承载力检验应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承载力检测报告对其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桩,应采取补强或补桩措施。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验桩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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