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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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doc

  6.3.2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表6.3.2 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7 安全防范工程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内容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7.1.2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7.1.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7.1.4 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7.1.5 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7.1.6 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 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7.1.7 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测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7.1.8 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7.1.9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7.1.10 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7.1.11 对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   7.1.12 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7.2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7.2.1 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1的要求。   表7.2.1 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续表7.2.1   

  续表7.2.1   

  7.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2的要求。   表7.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续表7.2.2   

  7.2.3 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3的要求。   表7.2.3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续表7.2.3   

GB T41158.1-2022机械产品三维工艺设计 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pdf   7.2.4 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4的要求。   表7.2.4 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7.2.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5的要求。   表7.2.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7.2.6 其他了系统,如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等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和测试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应的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进行检验,其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要求。   7.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7.3.1 安全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强度(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应符合本规范第3.5.2条的相关规定。   2 主要控制设备的安全性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1)绝缘电阻检验: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2)抗电强度检验: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1.5kV、50Hz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泄漏电流检验:控制设备泄漏电流应小于5mA。   7.3.2 电磁兼容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和电磁骚扰状况,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6.1、3.6.3条的规定。   2 检查系统传输线路的设计与安装施工情况,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6.2条的规定。   3 系统主要控制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和要求执行。   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4)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度试验》GB/T17626.5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5)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7.4 设备安装检验   7.4.1 前端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 系统前端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1~8款的规定。   7.4.2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9款的规定。   7.5 线缆敷设检验   7.5.1 线缆、光缆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   2 检查线缆、光缆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或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和3.11.5、3.11.6条的规定。   7.5.2 检查综合布线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应符合本规范第3.11.4条第1款、第3.11.5条第1款的规定。   7.5.3 检查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时,应按本规范表6.3.2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   7.6 电源检验   7.6.1 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12节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   7.6.2 主、备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 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3 对于配置UPS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7.6.3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应仍能正常工作。   7.6.4 备用电源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设防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2 检验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是否有欠压指示,欠压指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能否保证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7.7.1 防雷设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防雷设计和防雷设备的安装、施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9相关条款的规定。   2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6条和第6.3.6条第4款的规定。   3 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7.2 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母线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和第6.3.6条第4款的规定。   2 检查接地电阻时,相关单位应提供接地电阻检测报告。当无报告时,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的规定。若测试不合格,应按本规范第6.3.6条第3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直到测试合格。   8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则,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   8.1.2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按本章要求执行。   8.1.3 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严防泄密、扩散。   8.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8.2.1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 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并按表8.2.1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 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 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1)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2)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5 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表6.3.2)的复核结果等。   6 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实施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2)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表8.2.1 系统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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