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doc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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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doc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危及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法人员信息和处理结果。
应当如实填写当日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请假情况及其他必要汇报的内容。
(一)本施工安全日志由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人每天亲笔记录填写。填写时应当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内容。
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配备了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其履职情况分别记录各自的施工安全日志,做到每人每天一份日志,签名后分别上报项目安全负责人。
乔丹公司厂区工程建筑节能保温施工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二)本施工安全日志由施工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项目当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1.存在危大工程或超危大工程施工的;
2.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施工安全日志的记录应当填写关键要点,描述清楚。
(四)填写隐患问题整改和应急处置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逻辑清晰,形成闭环。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还应当另建专门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五)当日发生的事情应在当日的施工安全日志中记载,不得后补。记录时间要连续,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止,逐日记载,不得中断。工程施工有间断的,应在日志中加以说明,可在停工前最后一天或复工后第一天的日志中描述清楚。
(六)施工单位应当每月收集归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日志。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水电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维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