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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达标的重要文件。该细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明确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要求以及各方责任,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交付提供了保障。
具体来说,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竣工验收的适用范围,涵盖各级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二是规定了验收的前提条件,如已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经检测合格,档案资料齐全等;三是细化了验收程序,包括申请、初验、正式验收等环节,并对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作出具体安排;四是强调了参建单位的责任分工,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并提交相关报告;五是提出了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测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点检查要求,确保项目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竣工验收中的问题处理机制进行了说明浅圆仓滑模施工方案,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并复验。通过严格执行此细则,能够有效提升公路工程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与便利。
(四) 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对竣工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看等核查工作。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工程质量鉴定内容);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可成立各专业检查组;
(五)按附件7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根据评分和工程实际使用状况,经验收委员会讨论评议后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按附件6要求,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并审定交工验收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九)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接管养护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本细则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当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与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相差10分以上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直接采用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和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的加权平均分作为竣工验收最终得分。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站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附件7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附件8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或工程项目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0382.火电厂投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第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
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深圳机场新航站区扩建运营管理区建设项目锤击桩施工方案 8、 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