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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中国为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发布,旨在通过设定严格的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减少工业活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它将污染物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严格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如苯、汞等),其排放限值较低;第二类和第三类为一般性污染物,根据危害程度设定不同的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两项指标,并根据不同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气筒高度制定了具体限值。同时,标准还强调了无组织排放的监控与管理,要求企业在厂界范围内控制污染物浓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GB162971996的实施推动了中国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了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改进。然而,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部分地区已出台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以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db37/t 4277-2020标准下载8.5 排气量的测定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