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9〕5号 合同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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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2009〕5号 合同*释〔2009〕5号,全称为《******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于2009年发布的一部重要司*解释。该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中华**共和国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解决司*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统一*律适用标准。
该解释共30条,涵盖了合同成立、效力、履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成立与效力:对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默示条款、格式条款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无效情形。
2.合同履行规则:针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进行了具体化解释,增强了可操作性。
3.合同解除条件: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定条件和程序样板区景观施工组织设计,特别是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履行时的处理原则。
4.违约责任认定:对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进行了规范,强调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防止过*或过低的违约金损害当事*利益。
5.情势变更原则:首次引入了“情势变更”概念,允许在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当事*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总体而言,*释〔2009〕5号通过细化合同*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对当事*合*权益的保护,同时为*官裁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促进了合同*在实践中的公平合理适用。
第一条 当事*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能够确定当事*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达不成协议的,****依照合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以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请求悬赏*支付报酬的,****依*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当认定符合合同*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律、行政*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
(二)当事*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律、行政*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未按照*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的请求,判决相对*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违反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违反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依照合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出卖*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第十八条 债务*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依照合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价。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收购他*财产,****可以根据债权*的申请,参照合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债务*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与债务*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一方违反合同*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造成损失,对方当事*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约定不得抵销的,****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对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起诉的,****不予支持;当事*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起诉的三角形钢管悬挑脚手架技术交底,****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在订立合同时无*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七条 当事*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依照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依照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山水.阳光城局部压力灌浆施工组织方案,并作出裁决。
当事*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于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合同*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