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2.合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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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合同管理规定.docx

(二)合同专用章做到专人专管,严格印章使用,所有用章均需由经办人员签字登记并建立使用台帐;禁止未经批准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三)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前必须经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未经签字的任何合同都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非合同的其他文稿不允许盖合同专用章,空白纸张不得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全面履行亮化施工组织设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咨询计划财务部后及时起草书面说明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发现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催促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应将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并协助在索赔期限内收集和保存证据,及时索赔;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计划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和督促合同的履行,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计划财务部。

第三十三条  合同结算必须通过计划财务部进行。计划财务部应当依照已生效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收付结算。对未经审批、签章的合同,不得办理收付结算。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视同新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审查程序履行联签审查手续。

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文书、电报等资料应当一并与原合同装订入卷,不得分散存放。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的原则:合同变更的批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均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原则确定变更费用。

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合同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终止合同给项目管理机构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为纠纷的处理做好准备。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终止时,承办部门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将资料交计划财务部保存。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办理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在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时仍应需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纠纷处理条款,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和语言。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纠纷处理优先采用和解或调解方式处理,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仲裁或诉讼。

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尽量约定具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铁路局(或公司)法人所在地法院。

第四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通报计划财务部,在其指导下妥善处理纠纷。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应给予协助。

第四十五条  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指导意见并通报计划财务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若是铁路企业(或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需要经过诉讼、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由计划财务部为主,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后代理诉讼或仲裁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将案件有关材料装订送计划财务部存档。

第七章  合同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合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计划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合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合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合同管理档案、台账建立情况;

(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五)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工作;

(六)对于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合同检查人员履行合同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三条  合同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第五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管理作为对所属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内容。因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档案,收集、整理各类合同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归档管理,定期做好统计分析。

第五十六条  合同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谈判笔录、会议记录;

(二)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证书)等的副本复印件;

(三)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我方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批准文件;

(五)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有关担保文件;

(七)关于合同可行性、合法性的书面审查、会签、批准意见;

(八)合同正本或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九)登记、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十)标的物的验收记录、商检证明、检验报告、鉴定结论。

(十一)交接、收付标的物和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十二)处理合同纠纷达成的协议书、调解书,依照法律程序产生的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十三)合同台帐及其他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向计划财务部提交备案合同和合同履行的工作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审查后,及时地将所有合同档案资料装订成册,移交铁路局(或公司)档案室存档。

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按照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联签,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华能发电厂二期主厂房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报告、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四)拒绝配合合同检查或谎报、瞒报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的。

(五)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的。

(六)采取胁迫、欺诈等违法和不正当手段洽谈和签订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执行后不利于项目管理机构的合同的。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或损害项目管理机构利益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宝兰二线某标站前工程冬期施工方案,项目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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