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合格制-电子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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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合格制-电子化).pdf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LY/T 1973-2011 生物质棒状成型炭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2.专业承包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规模及合同估算价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2.2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地点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2.3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工期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2.4本专业承包工程的招标范围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2.5其他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3.1本专业承包工程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具体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 分。 3.2本专业承包工程资格预审是否接受联合体及相关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3.3其他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4.1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方式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4.2其他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及相关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第二登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第二登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专业承包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专业承包工程进行招标

[1.1专业承包工程概况

1.1.1本专业承包工程名称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2本专业承包工程建设规模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3本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4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人信息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5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6本专业承包工程代建人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7本专业承包工程设计人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8本专业承包工程监理人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9本专业承包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见审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工期要求和质量要求

1.3.1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范围具体内容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3.2本专业承包工程工期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3.3本专业承包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其他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拟投入生产资源情况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5)其它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4.2本专业承包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本专业承包工程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要 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内部分工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联合 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 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 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专业承包工程中参加资 格预审; (5)其它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专用部分“附件A:不能通 玉发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专用部分“附件A:不能通 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1.5.1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而不履行,依法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本专业承包工程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的惩戒方式 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采集相关约定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第6.4款。 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 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失信被执行次数应按联合体各成员失 信被执行条数合计计算。

.5.2其他信誉要求:

(1)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诉讼及仲裁情况指与履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相关的法律败诉,且与履行施工承包 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在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涉及申请人有关的、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仍未 终审判决或最终裁决的诉讼不纳入本专业承包工程评审。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 况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申请 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

录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第二登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2.1.1本资格预审文件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构成,其中分别包括下述内容: 通田公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专用部分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构成资格预 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澄清截止 时间前,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申请 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2.2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澄清时间前,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 生成澄清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申请人通过电子化平台下载澄清文件。招标人澄 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在规定的修改截止时间前,招标人 人可以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并通过电子化平台 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修改截止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申请截止时间。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3.2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下载修改文件。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格预审申请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 (4) 申请人基本情况; (5) 近年财务状况: (6)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7)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8) 拟投入生产资源情况; (9) 申请人信誉情况; 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11)其他材料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1.2本章1.4.2项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 须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照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 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3.2.1资格预审申请函是申请人响应资格预审文件,同意招标人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并对申请文件及有关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的声明,申请人应根据本资格预审 文件申请函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3.2.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提供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 描件。 3.2.3本章1.4.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联合 体各方相关情况,除联合体协议书外由牵头人签章。联合体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 合体协议书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联合体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联合 体协议书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分。 (3)其他拟投入生产资源情况编制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B.2.9申请人信誉编制要求

(1)诉讼和仲裁情况,存在本章专用部分第1.5.2(1)目的情形,应附法院或仲裁机 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扫描件。诉讼和仲裁情况其他编制要求见 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不良行为记录,申请人自行登录本章专用部分第1.5.2(2)目要求的平台查询本 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的年限须满足本章专用部分第1.5.2(2)目 的要求,并附本单位在发布平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网页截图。 (3)其他信誉编制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2.10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申请人应当依据自身存在的情形,如实披 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情况。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 位情况的情形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力

3.3.1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含澄清、说明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盖章应采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CA电子印章。 3.3.2申请人在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按照“电子标书制作工具”提供的格式 导入申请文件内容,并保证内容完整。 3.3.3申请人应按照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申请人的企业CA电 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CA电子印章。 3.3.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面应加盖企业CA电子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加盖个人CA电子印章;资格预审文件给定申请文件格式的,应按格式要求加盖CA电子 印章。 3.3.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前,申请人应当使用企业CA电子锁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进行加密。 3.3.6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前应当对该文件进行预检查,以确保标书文件 合法、安全和完整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修改与撤回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1中请八元成资恰顶申中 查工具”校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生成校验码。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 CA电子锁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后,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电子化平台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回执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 回已经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化平台将记录撤回操作。 4.2.2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 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 成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系统将自动生成上传成功的回执。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上传时间以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 上传成功的时间为准。 4.2.3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撤回

4.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工作计划开始时间前30分钟内,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招标人 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确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情况,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 行解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本章专用部分第5.1.2项规定外,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5.1.2审查委员会人数及确定方式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5.1.3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申请人有隶属关 系;从申请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申请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 申请人单位的股东等; (5)曾因在招标、资格审查、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7)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 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 依据。

5.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5.3.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分为“正选”和“候补”两类。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第10.2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进行排序, 并分别列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及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 5.3.2如果审查委员会确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出现下列情形: (1)在本章专用部分第6.2款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 标的; (2)存在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第10.3款规定的利益冲突的; (3)根据有关规定被拒绝投标等原因。 招标人应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中按照排序依次递补,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 青人,但递补原则必须符合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10.3款中对列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 人(正选)名单的要求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且递补过程可能导 放已列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名单的申请人无法获得本承包工程的投标资格 6.通知、查询和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通过电子化平台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各申请人, 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申请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查询是否通过资格 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是否 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 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 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 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纪律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 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 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 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不得于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材料。

本专业承包工程的资格预审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本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2.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第二登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7.1款和第8.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 过资格预审。

委员会组成、人数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5

SC/T 1117-2014 施氏鲟委员会依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进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资格审查办法开展并完成审查工作,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 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纪律包括: (1)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 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使用本章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3)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4)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资格预审申请文 牛带离审查地点评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审,不得复印、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5)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申请人或者与资格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 妾触,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格审查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 (2)初步审查:

SZDBZ 276-2017 客运车辆安全配套设施技术规范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3)详细审查; (4)澄清、说明、补正; (5)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及提交资格审 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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