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76-2016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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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176-2016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

部分原材料先被一次性提升、进入各自配料仓内,再通过向上 倾斜的输送装置进入混合机上方的计量秤斗内,然后进行后续生 产的一种生产线布局模式

preparation of aggregate

对含水集料进行干燥、分级处理,对石料进行破碎、制砂、干 燥、分级处理,得到生产干混砂浆所需集料的工艺过程

3.0.1干混砂浆生产线的选址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原料 与燃料来源、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工程地质、环境保护、企业协作 条件、场地现有条件和产品市场流向等因素LY/T 2970-2018 古树名木生长与环境监测技术规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利用石料人工制砂的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厂址宜设置在石 料矿山附近;自行烘干砂的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厂址宜设置在砂 源、码头或货车站附近。 3.0.2干混砂浆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应结合产品市场流向、原料

1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 图设计时,应具有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备案证; 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土地规划许可证; 4 审核通过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 原料、燃料及产品方案试验报告; 6 厂区地形图; 供电方案或供电意向书;

8其他协议书和文件。 3.0.4干混砂浆生产线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1总图运输设计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应满足城 乡规划的要求。普通砂浆生产线用地不宜低于1.0公项,容积率 不宜低于0.6,办公生活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7%。 4.1.2干混砂浆生产线的管线综合布置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4.1.3总图运输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1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干混砂浆生产工艺的要求。 4.2.2总平面布置宜按干混砂浆生产工艺流程的流向设计。 4.2.3总平面布置应满足运输要求。 4.2.4厂区人流、物流应分开;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开,且生活区 应处在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生产车 间与总降压变电站等之间的关系

4.2.6电子汽车衡宜设置在厂区出入口内侧

内外交通运输、工艺流程、远近期规划、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放 及土石方平衡,应结合洪(潮、涝)水位、工程地质地形地物及气象 等因素综合确定。

4.3.2生产线设计标高宜高于防洪、防涝标准水位0.5m;沿海

受洪水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m~ 1.0m,当厂区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 施,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 规定。

4.3.3竖向设计有边坡填、挖方时,应在厂区岩土工程勘察时 并提出要求。

4.3.4厂内道路及排水设施等标高,应根据外部道路及外部管

接口标高确定,厂区出人口道路路面标高不应低于厂外道路路面 标高,且厂内外道路连接应平顺,

4.3.5厂房室内标高应高于室外标高0.15m~0.20m,湿陷性

4.4.1广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广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的有关规定,厂区道路交通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 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车间引道,应根据厂区规 模采用相应的设计标准; 2厂区主干道宽度不应小于6m,次干道宽度不应小于4m。 4.4.2厂区道路的构造应满足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的最大负载 行车要求。

4.4.3厂区道路的走向、限高等应标识清晰。

1.4厂区主王道净空高度不得低

5.1.1干混砂浆生产线的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优企 1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目录中的工艺和设备; 2工艺布置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原料及燃料性能、当 地环保要求和厂区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设备选型时应选择运行安全可靠、能耗低、维修方便的 设备; 4工艺设计应选择环境污染小、自动化程度高并有利于提高 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 5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布置宜留有合理的发展空间; 2)工艺设计应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 维护、监测、通行和安全的要求。

5.1.2特种于混砂浆生产线宜选用塔式生产线或站式生产线

5.1.3新建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可选用阶梯式生产线或站式生 产线。改造或扩建的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可根据原有生产线的 情况选择适宜的布局方式。

5.1.4干混砂浆生产线主要生产系统的工作班制宜按本规范 录A进行选择

5.1.5干混砂浆生产线物料的储存期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

5.2.1工艺设计时应进行物料平

5.2物料平衡计算与产能平衡计

5.2.2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 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平衡计算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等因素进行; 2 原料的消耗定额应由理论消耗量和生产损失组成: 3 应先根据各物料的含水率将干料消耗定额换算为湿料消 耗定额,再计算出年、月、日的干、湿料需要量,

5.2.3工艺设计时应进行产能平衡计算。

1应以干混砂浆小时产能为基准; 2应根据物料平衡计算结果,对工作日产量的要求,结合工 作班制,计算出小时产能要求; 3应根据小时产能要求,计算、选择各设备的规格、型号。

5.3厂内材料的储存与运输

衡计算结果、各物料储存期等因素确定。 5.3.3进厂待处理的天然集料、人工集料均应采用全封闭堆棚或 库房存放。 5.3.4含水集料库房的地坪应放坡且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 有排水沉淀过滤系统。 5.3.5袋装原料、袋装成品的库房均应设计成全封闭形式。 5.3.6原料库房、成品库房的高度应根据进出料方式进行设计。 5.3.7分级处理后的集料、散装进场的粉料、散装成品砂浆宜分 别设计相应的筒仓进行储存。自动化计量的添加剂、填料等也应 设计相应的简仓进行储存

5.3.8筒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料位控制系统; 2应有人工检修口、破拱与防离析设计,筒仓的下锥斗角度 应根据物料休止角确定,并应根据需要设计助流设施;

3筒仓上应设计通气口,并应根据储存物料性质设置收尘 装置; 4简仓的顶部应设置巡检通道,仓底应设有检修平台,应设 计能到达筒仓顶部的安全通道; 5筒仓的规格及数量,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物料储存 期、物料进出料方式、物料性能特点、生产班制及市场等因素计算 而得; 6筒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的有关规定

5.3.12各种袋装粉状原料可通过气力提升泵、客货两用电

5.3.12各种袋装粉状原料可通过气力提升泵、客货两用电梯等 进行竖向输送。

5.3.13原料库房、成品库房的天门规格应与运输车辆相匹配;大 门侧边宜设计人行门

5.3.14各库房的库顶、窗户形式等宜与物料性能相匹配。

5.4.1中型及中型以上干混砂浆生产线置设计集料制备系统。 5.4.2集料制备系统可包括大块石料的破碎系统、碎石机制砂系 统、含水集料的烘干系统、干燥集料的分级系统

5.4.3破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块石料宜采用重型板式喂料机喂料,板式喂料机应能负 载启动,并应能调速运行:

2单级破碎系统宜采用锤式破碎机; 3破碎后的输送系统能力,应满足破碎机瞬时最大出料 能力; 4破碎后的碎石应设计缓冲仓库储存; 5破碎系统应设有收尘装置,在进出料口均应设置吸 尘罩; 6破碎系统宜设计相对独立的除土系统,分离出来的沙土应 存放于密闭的筒仓中,筒仓下应设计配套的出料系统; 7 破碎系统应设计在线取样装置; 8 破碎系统后应设置除铁装置; 9 破碎系统宜设在封闭厂房内,并应采取降噪措施; 10破碎系统设计时应预留检修空间,并应设置检修用吊 装梁。 5.4.4 机制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砂系统宜建于厂房内; 2制砂机前应设计缺料报警装置、除铁装置和喂料仓,喂料 应连续、可调、可计量; 3宜选择立式冲击式制砂机; 4 机制砂的级配和石粉含量宜可调; 5 机制砂仓宜设置防离析装置; 6 机制砂系统应设计在线取样装置: 7 机制砂系统应设计配套的收尘系统; 8 机制砂系统分离出来的石粉应设计封闭的筒仓进行存放: 9 机制砂系统宜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5.4.5 烘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烘干系统应设计单独的车间; 2 进热风炉与烘干机的原料与燃料均应连续、可调、可计量: 3烘十系统的各进料斗上应设计辅助下料装置及缺料报警 壮黑

4烘干机宜选用二回程或三回程式,烘干机的转速宜可调; 5烘干系统宜选用清洁能源; 6当采用煤等含硫燃料时,烘干系统应设计脱硫装置,煤、脱 硫剂应设计在线计量系统; 7 烘干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热工计算; 8烘干系统的出料含水率不宜大于0.5%; 9 燃烧室应设置温度测量仪及压力测量仪; 10烘干系统的出料温度不宜高于70℃; 11烘于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收尘系统,收尘器应结合地区气 候条件采取防结露措施; 12收尘器前的进气管上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装置,并应 设计自动保护系统; 13烘干系统应设计应急排料口及在线取样装置; 14对烘干系统收尘器分离出来的粉料,应根据粉料特性及 干混砂浆的生产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5烘干系统应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 5.4.6干砂分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系统应根据原砂特性、干混砂浆品种和配方、生产规 模等因素设计; 2分级系统的进料应连续、稳定、可调;概率筛、直线振动筛、 圆振动筛等筛分机的进料口宜设置布料装置; 3分级系统宜采用机械筛分结合气流分级的工艺; 4分级系统宜根据级配要求,确定筛分机的种类、规格、筛网 层数和筛分机数量;宜选用具有在线清网功能、筛网易于拆换的筛 分机; 5布置筛分机时应设计检修平台及护栏; 6分级后应设计在线取样装置; 7分级系统应设计收尘装置,收尘器中的粉料应根据十混砂 浆产品方案设计处置方室

5.5.1干混砂浆生产线的计量配料系统可由原料配料仓、计量螺 旋输送机或计量阀、计量秤斗、气动蝶阀组成。

.5.2计量配料系统应符合下列

1各原料配料仓的数量与容积、布置方式、装料种类等应与 产品方案及配方、设计规模相匹配。 2计量螺旋输送机、计量阀等的数量、规格、构造、布置方式 等应与产品方案及配方、设计规模相匹配。 3计量秤斗的数量、容量应根据产品方案及配方、设计规模 综合确定,并应与混合机的混合参数匹配。 4计量系统应与混合系统组成一个自动化控制系统,控制系 统具备的功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向系统中输入干混砂浆配方; 2)根据配方自动化生产; 3)对计量过程误差进行调整; 4)自动记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工艺参数; 5)在线控制砂浆的流向(包装仓、散装成品仓或直接散装)。 5计量系统宜设计人工加料口。 6进人计量配料系统的物料温度不应大于65℃。 5.5.3干混砂浆生产线的主要原料计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 5. 5. 3的规定

3干混砂浆生产线的主要原料计量允

5.5.4干混砂浆生产线的添加剂计量充许误差应符合表5.5.4

5.5.4十混砂浆生产线的添加剂计量充许误差应符合表5.5.4 的规定,

5.4王混砂浆生产线的添加剂计量充诊

5.5.5计量秤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量秤斗的装载容量应能满足最大配料量的要求;计量秤 斗上方应设计通气罩,并应有滤尘和自清灰功能;砂计量秤斗的易 磨损部位宜设耐磨衬板: 2各计量秤斗的形状和布置应有利于物料下落,锥斗上宜设 计助流装置; 3外加剂计量秤斗宜设有防振装置;外加剂计量秤斗宜耐锈 蚀、耐酸碱腐蚀; 4计量秤斗下宜设置双蝶阀

5.6.1混合系统应由进料管、混合机以及混合机下面的过渡仓等 设备及部件组成。 5.6.2混合机的型式、型号、数量应根据产品方案及配比、设计规 模等因素确定

5.6.3混合机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

5.6.4专用于生产普通干混砂浆的混合机,可不配飞刀。 5.6.5 混合机的装载系数不宜小于0.5。 5.6.6 混合机的最佳混合时间宜与计量配料系统的配料时间相 匹配。

5.6.4专用于生产普通干混砂浆的混合机,可不配飞力。

5.6.7混合机的主轴转速宜可调

5.6.8混合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合机上方宜设计人工加料装置;

2混合机上方应设有专用的通气罩; 3混合机下过渡仓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混合机的公称容积。 5.6.9混合系统的电气控制系统与计量配料系统的电气控制系 统,应进行一体化设计。

5.7.1特种干混砂浆生产线应有包装及储运系统,普通干混砂浆 生产线可根据需要设计包装及储运系统。 5.7.2特种干混砂浆生产线的包装及储运系统可包括包装仓、包 装机及皮带输送机、码垛机、叉车、货车等装运设备。 573包装系统应链合下列机定

.7.3包装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装机的技术性能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水泥包装 机》JC581、《回转式水泥包装机》JC/T818的有关规定;包装砂浆 每袋净含量不应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 应少于标志质量的总和; 2包装机型号、数量应根据产品方案、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3包装系统应设有包装仓,包装仓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混合 机的公称容积; 4包装仓上应设置通气装置及相应的收尘装置; 5包装机所在工作面应有足够的操作、检修空间及包装袋堆 存空间; 6 普通包装机落袋处宜设置袋装产品连续输送装置; 包装系统应与干混砂浆生产线的中央控制系统联锁; 包装系统宜设计回灰利用装置; 9 使用普通包装袋的生产线宜设置机械码包系统; 10 当采用集装袋包装时,应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 11 包装袋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混砂浆包装袋》BB/T0065 的有关规定; 12 当使用喷码机时,喷码内容宜包括品种、代号生产批次

5.7.4包装产品的厂内运输宜采用托盘配叉车的方式,也可采用 多条皮带输送机组合传送方式。

5.7.4包装产品的厂内运输宜采用托盘配叉车的方

多条皮带输送机组合传送方式。

5.7.5包装产品储存应符合下列

1储存过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 的有关规定; 2不同品种、标号和不同生产日期的袋装干混砂浆应分别 堆放。

5.7.6包装产品装卸及运输时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5.8散装砂浆运储及物流系统

输设备、成品筒仓、散装机、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背罐车、散装干

5.8.2混合系统到成品筒仓或散装机之间应设计在线取样装置。

1散装机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用水泥散装机》JC/T608 的有关规定; 2各散装砂浆成品筒仓下宜设置散装机;除散装砂浆成品筒 仓下的散装机外,宜设置直接散装机;无散装砂浆成品筒仓的生产 线也可以设置散装机; 3散装机的数量应与设计规模、环保要求相匹配; 4 散装机上升极限位置离地高度不应低于4.5m; 5 散装机应便于检修。 5.8.4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车的技术条件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散装干混砂浆运 输车》SB/T10546的有关规定; 2运输车宜配备车载收尘系统;

5.8.5背罐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压举升系统应有互锁功能; 2应配备倒车监视系统; 3数量应与散装砂浆移动筒仓数量相匹配,并宜符合本规 表 5. 8. 7 的规定。

1液压举升系统应有互锁功能; 2应配备倒车监视系统; 3数量应与散装砂浆移动筒仓数量相匹配,并宜符合本规范 表5.8.7的规定。 5.8.6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混砂浆散 装移动筒仓》SB/T1046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筒仓应具有防物料离析构造; 2 移动筒仓应设置破拱装置; 3 移动筒仓下配带的连续混浆机的混浆效果应满足使用 要求; 4 移动筒仓进料时排放的废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环保 要求。

5.8.6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王混砂浆

表5.8.7散装砂浆物流系统构成

5.9.17 设计干混砂浆生产线时,应同时设计收尘系统 5.9.2 干混砂浆生产线的收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扬尘点均应设计收尘装置。 2 收尘系统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中收尘或单点收尘方式。 3 收尘系统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宜采用分室脉冲反吹式清 灰方式。 4收尘系统管道宜为垂直或倾斜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管道内的风速不应低于12m/s; 2)倾斜管道内的风速不应低于15m/s; 3)不得不采用水平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低于18m/s 设计各收尘系统时,均应进行风量、风压平衡计算。 收尘系统的风机前及每个吸尘口均宜设置调节阀。 收尘器排放的废气应满足环保要求。 收尘系统的排气筒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测量孔。 人工加料处应设置收尘装置。 10袋式收尘器宜配有压差计。

5.10.1 设计干混砂浆生产线时,应同时设计配套的质量检验室。 5.10.2 质量检验室的位置应便于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 取样

取样。 5.10.3质量检验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检验室应具备留样、成型、标准养护、物理性能测试、 力学性能测试、日常办公等基本功能,并应根据温度、湿度控制要 求分区;力学实验室宜单独设立; 2相关实验室的温度与湿度、相关检测设备宜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70的有关规定; 4水池应采取沉淀分离措施; 5标准养护室宜为不带窗户的暗室,普通砂浆湿养护室宜配 备喷淋系统。 5.10.4设计干混砂浆生产线时,应同时设计干混砂浆质量控制 系统。

5.11.1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 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5.11.2干混砂浆生产线应有备品、备件。 5.11.3机电维修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并应遵循安全、便 利的原则。小型生产线的设备维修宜以社会协作为主。

6.1.1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 操作、检修面积和空间,布置简捷顺畅的水平和垂直交通路线,应根据 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 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6.1.2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划分

6.1.3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按建(构)筑物使用功能的 重要性、生产线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 程度等因素划分,并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6.1.4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 6. 1. 4 的规定。

1.4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构)筑物的火灾

6.1.5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干混砂浆生产线主要生产厂房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

6.2.1生产车间的全部工作地带,白天应直接利用天然采光,当 天然采光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人工照明。 6.2.2车间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 度不宜低于2.0m。 6.2.3车间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通 行的要求。固定设备或封闭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 7m.运转机械亲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

6.2.3车间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通

6.2.4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房间净高不应

6.3.1干混砂浆生产线的生产辅助用室,可包括车间办公室、值 班室、机电维修间、质量检验室、控制室、压缩空气站。 6.3.2包括门、窗在内的辅助用室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 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6.3.3控制室设计除应符合电气及自动化专业的相关规定外,建 筑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应布置在便于观察设备运行的地方,并应设置固定 观察窗; 2控制室的地面、墙面及顶棚应便于清扫; 3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60dB(A)

6.4.1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 2垂直爬梯应从2.4m处开始设置护笼; 3 从厂房内可直接通达原材料库顶时,库顶的周边应设置防 护栏杆。

.4.2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生产车间宜采用平开窗,在难以达到的高处,宜采用机械

6.4.5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等级配件。

1生产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楼层和工作平台之间的连接 通道,金属梯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2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 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防 护板。

6.4.7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外围应设置散水,人行门下应设台阶,车行 下应设坡道; 2 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 3布有电线的地面及楼面,应采取防火花、抗静电措施; 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及坡

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JGI118的有关规定。

6.4.8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

1地下水设防标高应在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最高滞水水 立)上再加高0.5m,但不应超过室内地坪标高; 2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有水压设防处理: 3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无压水做防潮处 理,地坑及地下廊分缝处,应做防水处理; 4地沟、地坑应设集水坑。

6.5.1建(构)筑物的基础应优先采用大然地基,当有下列情况 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建(构)筑物的使用 要求; 2地基具有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下卧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 用人工地基比大然地基更为经济合理; 3地震区地基有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 6.5.2多层厂房宜采用钢框架结构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单层广房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 结构。 6.5.3主塔楼的选型宜采用钢框架结构,变电站、压缩空气站及 水泵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6.5.4机制砂生产车间、烘干车间、原材料库、外加剂及成品库等 建筑物宜采用钢结构。 6.5.5砂仓、散装砂浆成品仓等筒仓宜采用钢结构筒仓。 6.5.6制砂机、破碎机、烘十机等设备的基础,可采用大块式、墙

6.5.6制砂机、破碎机、烘干机等设备的基础,可采用大块式、墙 式、框架式结构。

6.6.1厂房的柱网,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不增加面积的原则 下,应整齐布置,并应符合建筑模数;平台梁板的布置应规则,受力 应明确。 6.6.2广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的构筑物、整体的地坑等,宜 与厂房柱子基础分开。

6.6.4混合机、骨料分级设备等设置在楼板上时,应采取加强 措施。

6.6.5当设备重量直接由基础承受,且设备竖向需要穿过楼层 时,厂房楼层应与设备分开。设备与楼层之间的缝宽不得小于防 震缝的宽度。

6.6.6楼层上的设备不应跨越防震缝布置;当输送设备、管

需穿越防震缝布置时,设备应具有适应结构变形的能力或防止断 裂的措施。

6.6.7建筑在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内地面

外附近有大面积堆料时,应计算堆料对建筑物基础的影响,并应对 差异沉降采取相应措施

外附近有大面积堆料时,应计算堆料对建筑物基础的影响,并

6.6.8输送天桥支在厂房上或筒仓上时,应在天桥上的支点处设

6.6.8输送天桥支在厂房上或筒仓上时,应在天桥上的支点处设 置滚动支座。

6.7.1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

6.7.1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按 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口可可 6.7.3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准永 久值系数应按表6.7.3确定

表6.7.3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积灰荷载

注:1相邻灰源的建筑物,系指距烟肉中心2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 2表中积灰荷载,仅适合用于屋面坡度α≤25°时;当α≥45°时,不考虑积灰 载;当25<α<45°时,按插值法计算; 3设计屋面板和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 的有关规定

注:1相邻灰源的建筑物GB/T 10001.5-202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系指距烟窗中心2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 2表中积灰荷载,仅适合用于屋面坡度α≤25°时;当α≥45°时,不考虑积灰荷 载;当25<α<45°时,按插值法计算;

的有天规定 6.7.4建(构)筑物的设备荷载标准值,应按工艺要求的数值采 用,计算时应按具体情况将荷载分解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准永 久值系数应采用0.8。

用,计算时应按具体情况将荷载分解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准 久值系数应采用0.8。

6.7.5结构设计中散料的重力密度、内摩擦角和摩擦系数,当

QB/T 2228-2013 扑克牌绍构设中散科的重力密度、内摩擦用和摩擦系数 试验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试验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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