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604-2019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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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1604-2019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4.2.5.2检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无 测人员资格; b)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不同资格级别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和该级别相应的无损检测工

4.2.6.1应配备满足业务要求的操作人员(含气瓶附件更换人员);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安全知识和操 作技能,并经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GB/T 33795-2017 反应染料 水解速率的测定,方可上岗作业。 4.2.6.2应设置安全员岗位。 4.2.6.3签有正式全职聘用人员不少于10人。

4.3.1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200m: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60万元。 4.3.2应建立能够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4.3.3已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管理的地区,应配备电子标签读写器。 4.3.4检验区域布局合理,可分为待检区、检验区、合格区、报废区等。 4.3.5分区标识应清晰并固定牢固;各检验工序之间应保留待检物存放区和可靠的安全距离。 4.3.6气瓶吹扫回收、焚烧、油漆等场所使用的电器均应采用防爆型。 4.3.7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仪器设备室)面积不小于200m²,并能满足 检验要求。 4.3.8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2135和TSGZ7001的相关规定。

4.4.1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工具、检验设备及辅助设备。 4.4.2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及精度应满足气瓶检验要求;需计量检定及校准的仪器设备应在有效检 验周期内。

4.4.3检验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测厚仪不少于1台,测厚仪分辨率不低于土0.1mm; 内窥镜或电压不大于24V的内部照明装置;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水容积用的衡器; 无损检测设备(也可采用分包方式); 可燃气体检测仪。 .4.4检验设备和工具应满足下列要求: 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瓶阀自动装卸机;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或蒸汽吹扫装置;

测厚仪不少于1台,测厚仪分辨率不低于±0.1mm; 内窥镜或电压不大于24V的内部照明装置;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水容积用的衡器; 无损检测设备(也可采用分包方式); 可燃气体检测仪。

4.4.4检验设备和工具应满足下列要求:

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瓶阀自动装卸机;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或蒸汽吹扫装置; 安全照明装置; 符合GB/T9251要求的水压试验装置; 符合GB/T12137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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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处理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装置;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焊缝检测工具。

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处理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装置;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焊缝检测工具。

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检查; b) 阀座检查; c) 壁厚测定; d) 水压试验; e) 瓶阀检验; f) 气密性试验; g) 容积测定。 注:为补充检验,经外观检查,如对钢瓶容积产生怀疑时进行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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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流程图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接收登记、瓶内残液和残气处理、拆卸瓶阀、清除瓶内 表面清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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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 应逐只检查并记录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至少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代码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b) 钢瓶编号; 制造年月; d) 公称工作压力; e) 水压试验压力; f 钢瓶重量; 公称容积; 瓶体设计壁厚; i 上次检验日期及检验单位名称或代号等信息。 6.2.2.2 对于采用条形码等信息化管理的钢瓶,在记录时应核对送检钢瓶条码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当 发现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处理,否则不应进行后续检验。 6.2.2.3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 平定的钢瓶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继续使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由交检验员按报 废钢瓶处理。 注:项目不全是指制造厂名称代号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瓶体设计壁厚,

6.3.1钢瓶内残液和残气处理包括残液残气回收、蒸汽吹扫或楚烧等工作。 6.3.2检验前应逐只对钢瓶进行残液和残气的回收,包括登记时已报废的钢瓶;残液残气回收还应拆 卸瓶阀。 6.3.3残液和残气回收方法分为正压法回收和负压法回收。 6.3.4正压法回收的主要步骤为: 将液化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上的接头与钢瓶瓶阀进行连接:

6.3.1钢瓶内残液和残气处理包括残液残气回收、蒸汽吹扫或楚烧等工作。

6.4.1拆卸瓶阀必须在瓶阀装卸机上进行。 6.4.2拆卸瓶阀时应确认瓶内残液已清除,且瓶内无余压,即钢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方可实施 卸阀作业。 6.4.3拆卸瓶阀的夹具应与阀体相适应,防止卸阀时伤及阀体。

6.5.1清除瓶内可燃物的方法可分为蒸汽吹

6.5.1清除瓶内可燃物的方法可分为蒸汽吹扫或焚烧。

清除瓶内可燃物的方法可分为蒸汽吹扫或焚烧。

6.5.2蒸汽吹扫的工艺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在残液残气回收和瓶阀拆卸完成后进行: 为防止卸阀后瓶内气体挥发溢出造成事故隐患,钢瓶卸阀后应立即进行蒸汽吹扫; 逐只将钢瓶瓶口朝下放置在蒸汽吹扫的固定托架上,吹扫管从瓶口插入并距瓶底的距离不大 于钢瓶高度的1/3; 蒸汽吹扫压力一时间工艺参数一般情况下,蒸汽吹扫的蒸汽压力应大于等于0.2MPa,吹扫时 间应大于等于3min; 钢瓶冷却后,用可燃性气体检测仪测定瓶内残气浓度,残气浓度不得大于0.4%(体积),否则 重新吹扫; 使用蒸汽吹扫工艺,应将外泄的带异味蒸汽通过异味吸附装置将其异味去除。 5.3焚烧装置应经过环保测试合格,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温控及报警功能; 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时间、批次、保证焚烧后钢瓶的可追踪性; 能够避免火焰直接接触瓶壁; 楚烧炉炉长不低干15m

6.5.4梦烧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楚烧必须在残液残气回收和瓶阀拆卸完成后进行; 为防止卸阀后瓶内气体挥发溢出造成事故隐患,钢瓶卸阀后应立即进行焚烧; 逐只倒置气瓶检查,气瓶内不得有残液,倒置气瓶流出的残液必须用专用容器存放并随即抽回 到专用的残液罐内; 楚烧炉的最高温度点应用温度记录仪进行记录,其他测温点可采用显示装置对其进行显示; 钢瓶在炉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min; 钢瓶在炉内应作匀速运行,杜绝间歇式运行; 可采用减少火头或减小火苗等办法控制烧温度,焚烧温度应控制在650℃以下; 焚烧后的钢瓶表面涂层疏松、焚烧均匀,呈灰白色; 在钢瓶冷却后,用可燃性气体检测仪对瓶内残气浓度进行测定; 残气浓度不得大于0.4%(体积),否则应重新焚烧; 焚烧炉尾气应经除尘脱硫处理,通过异味吸附装置,达到GB/T13271排放要求,

6.6.1瓶体表面清理主要是钢瓶除锈,是经外观初步检验合格的钢瓶, 6.6.2钢瓶除锈在专用抛丸除锈机上进行,除锈装置应不损伤瓶体。 6.6.3对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螺纹应加以妥善保护以免受损,一般钢瓶应佩戴好瓶阀内丝保护装置且 固紧。 6.6.4应合理选配钢丸与钢丝切割丸的比例,一般推荐比例为1:2,钢丸Φ<2mm,切割丸直径宜控 制为0.5mm~1.2mm。 6.6.5钢瓶表面经除锈处理时,所产生的粉尘应经除尘处理,并满足GB/T13271规定的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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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钢瓶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报废处理: a) 无任何制造标志的; b) 护罩脱落或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 C) 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 d 钢瓶护罩与瓶体连接的三个焊接接头中其中一个出现焊接接头断裂的: e)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

7.2.1外观复检应在钢瓶外表面清理后进行, 7.2.2应逐只检查钢瓶表面是否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凹坑、磕伤、划伤、凹陷、热损伤、腐 蚀等缺陷,还应对底座和瓶体形状进行检查。 7.2.3进行安全评定的钢瓶瓶体上不允许有磕伤、划伤、凹坑。 7.2.4外观复检评定,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钢瓶应报废: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电弧损伤和肉眼可见容积变形等缺陷时; b) 瓶体上划伤、磕伤、凹坑、线腐蚀、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时; C) 瓶体深度小于6mm,凹陷内有划伤或磕伤缺陷时; d 孤立点状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时: e)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时; f) 瓶体凹坑深度大于6mm或大于凹坑短径1/10时: g) 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线性缺陷、尖锐划痕或机械损伤,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时; h) 瓶体存在弧痕、焊迹和明显过火烧灼迹象时。

7.2.1外观复检应在钢瓶外表面清理后进行。 7.2.2应逐只检查钢瓶表面是否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凹坑、磕伤、划伤、凹陷、热损伤、腐 蚀等缺陷,还应对底座和瓶体形状进行检查。

7.3.1焊缝外观检验应逐只进行。

7.3.3钢瓶存在下列缺陷之一时应按报废处理: a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未熔合的; 纵、环焊缝或与瓶体焊接的附件的焊缝在瓶体一侧存在咬边缺陷的; C 焊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突变的: d 纵、环焊缝上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焊缝低于母材的; e) 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 f 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6mm的。 7.3.4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进行无损检测;检测部位、方法和检测比例由检 验员确定;检测结果应按NB/T47013进行评定,磁粉或渗透检测合格级别不得低于I级,射线检测技 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IⅡI级,

2.1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钢瓶应予以报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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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阀座内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即不超过3牙的缺 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7.4.2.3螺纹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要求的气瓶螺纹丝锥修复;修复后,应用符合的 要求螺纹量规检查螺纹,以量规最小极限尺寸台阶低于螺纹基面或最大极限尺寸台阶高于或等于基面为 合格。 7.4.2.4在使用螺纹量规进行检查时,为了清理螺纹中的生胶带等夹杂物,可以使用丝锥对螺纹进行 适当清理,但不得损伤螺纹。

7.5.1钢瓶检验过程中,除对钢瓶有缺陷部位应进行局部测厚外,还应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7.5.2测厚仪在使用前必须用接近受检钢瓶壁厚的标准试块进行校核,测厚仪的误差不大于土0.1mm 7.5.3测厚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经外观检查、阀座检查、壁厚测定合格的钢瓶可免做水压试验;但进行安全评定的 只进行水压试验。

8.1.2水压试验装置,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9251的规定。 8.1.3水压试验压力为3.2MPa,保压时间不得小于1min。

试验试验过程中应认真巡检,发现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下降现象(非因试验装 置,瓶阀或瓶口泄漏)的钢瓶应报废

.1水压试验合格的钢瓶,应将钢瓶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使瓶内残留水流净。 2水压试验报废的钢瓶,应及时登记并将放置在报废钢瓶放置区,

8.3.1水压试验合格的钢瓶,应将钢瓶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使瓶内残留力

.1瓶阀必须逐只检验、清洗,保证瓶阀开闭自如、不泄漏。 2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应有严重损坏。 .3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且超过最小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必须更换:所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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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单位生产的瓶阀。 9.1.4更换的瓶阀,应符合GB/T7512规定。 9.1.5在瓶阀试验台上应对瓶阀逐只进行关闭、任意开启和全开启等状态的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 压力为2.1MPa.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得有泄漏,

9.2.1瓶阀经外观检验及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应在瓶阀的锥螺纹部分缠上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套上检 验标记环,用手工旋在瓶阀座上。 9.2.2将钢瓶放在瓶阀装卸机上,对好夹具卡头,紧固瓶体。 9.2.3启动瓶阀装卸机紧固瓶阀,紧固完成时,瓶阀出口方向应正对护罩缺口;瓶阀外露螺纹数不少 于1牙~2牙。

0.1气密性试验必须逐只进行,每只钢瓶应做2次气密性试验。第1次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即对 冈瓶瓶体进行气密性试验;第2次在表面涂敷之后进行,即对瓶阀与钢瓶瓶体连接部位进行气密性试验 10.2气密性试验装置,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12137的规定。 10.3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1MPa,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 10.4气密性试验中应缓慢转动钢瓶,观察压力不回降,瓶壁无气泡逸出为合格。 10.5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钢瓶(包括有固定不动的气泡抹去后仍出现气泡的钢瓶),应予以报废 处理。 10.6试验结束后应缓慢将试验介质排出,并将钢瓶表面擦干。 10.7 钢瓶气密性试验完成后,瓶内试验气体(介质)排放应经异味吸附装置将其异味去除

11.1容积测定规定为补充检测。 11.2不需要对钢瓶逐只进行容积测定,只是经外观检验对钢瓶容积产生怀疑时,应进行容积测定;容 积应以三位有效数表示,第四位数字一律舍去。 11.3容积测定采用水容积测定法,测定方法应符合GB8334的规定。 11.4容积测定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倍~3.0倍;称量衡器的校验期限 不得超过90d。 11.5经测定,容积小于标准规定值的钢瓶应予以报废

12.2.1 检验标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检验日期; b) 检验单位代码; C) 检验编号。 12.2.2 检验标识应具有防伪功能和唯一性。 12.2.3 检验标志环外形尺寸应符合GB8334的规定;检验钢印字体高度应为5mm~10mm,深度为0.3mm 0.5mm。

12.2.1检验标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2.3.1检验标志环颜色应符合TSGR0006的相关规定。

14.1钢瓶在第2次气密性试验合格后QKLT 0001S-2011 果味饮料,应逐只进行抽真空处理。 14.2采用抽真空装置将钢瓶抽真空至0.08KPa以下。

14.1钢瓶在第2次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应逐只进行抽真空处理

15.1钢瓶处理应由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暂未确定机 构的,由实施钢瓶定期检验的机构进行处理。 5.2处理方式应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以消除钢瓶使用功能:不得采用钻孔或破 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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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6-2003 不粘锅DB43/T 1604—2019 15.3处理应符合相关环保和安全等相关要求。

16.1检验机构完成对钢瓶定期检验后,应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6.2对采用电子标签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管理的地区,检验机构应将钢瓶检验信 息录入条码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钢瓶检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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