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44-2020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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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4/T 044-2020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5.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要求

5.1.1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1不应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QPGY 0001S-2015 普洱广缘茶厂 代用茶,包

占用公共交通空间设置广告的:包括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独立式广告的(步行街除外),跨越 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 b 利用道路设施设置广告的:包括道路隔离设施、桥梁、高架路,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口等: C 影响道路设施使用的:包括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轨道交通站点、公路、涵洞、立交桥(不含人 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出入口5m范围内、在道路交叉口视线三角形范 围内,以及其他影响道路设施使用的情况; 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包括在道路交叉口视线三角形范围内设独立式广告的,高速公路和城市 快速路道路红线两侧第一界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的,道路红线外侧8m内设置独立式电 子显示装置的 e) 利用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包括利用交通设施标志(轨道站点标志、路名牌等)、公交站 牌(公交候车亭除外)、交通安全及导向设施(红绿灯、交通导向牌、交通信息牌等)、交通 执勤设施、非机动车停放指示牌(公共自行车亭除外)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2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

a 影响市政设施使用的:包括消防栓、邮筒等设施5m范围内,依附市政设施的产告以及其他影 响市政设施使用的情形; 6 影响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包括在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设独立式广 告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小于5m的区域内设置独立式户外产告的,以及其他影响公共服务设 施使用的情形; C 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和采光通风的 d 玻璃幕墙设置带有结构的广告设施的: e 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 f 利用行道树设置附属广告的;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h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

3不应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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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b) 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内设置商业广告的; 面向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 d)阻碍居民楼通风廊道设置广告的

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的; 6 在任何形式的建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的; c 在建筑物18层或55米以上设置墙面广告的; d 建(构)筑物2层或6米以下、6层或30米以上墙面部分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的: e 高架道路桥身(包括匝道)投影线以外16米范围内设附属式广告的; f 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上设置附属产告的: g 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或箱体、街道家具设施(公交候车亭除外)设置附属广告 的; h 在道路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的(实物造型公益广告另行规定); 在公交候车亭顶部设置广告的; i)在任何区域设置高立柱广告的

5.1.1.5不应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见下表:

表3不应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

5.1.2建(构)筑物上的广告

5.1.2.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行于建筑外墙的广告设施顶部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项部(参见附录A图A.1); b)同一建筑立面上连续设置的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位置、尺寸和间距(参见附录A图A.2); 不宜在同一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 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参见附录A图A.3); 平行于建筑外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单个面积不宜大于100m²(参见附录A图A.4); f)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30%(参见附录A图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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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限制区建筑物玻璃幕墙不得设置非结构性墙面厂告,展示区商业零售建筑的玻璃幕墙上设置非 结构性墙面广告的,必须满足建筑消防安全和采光通风的正常要求: h)各类平行于建筑外墙广告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 i)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广告应当整体设计(参见附录A图A.6)

5.1.2.2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

5.1.2.3围墙广告

围墙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广告设置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 广告设施上缘不得超出围墙顶部(参见附录A图A.9); 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广告设置不得遮挡围墙的镂空部分; 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施工围挡广告只能作为临时广告,只允许发布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同时做 到安全、简洁、美观,施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1.3公共设施上的广告

5.1.3.1附着城市家具的广告

附着城市家具的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禁止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设置广告; b)禁止利用箱体、街道家具设施(公交候车亭除外)设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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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政府规定的公益广告外,禁止在道路绿化带内设置广告(参见附录A图A.10)。

5.1.3.2附属公交设施广告

附属公交设施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²,面积宜小于公交候车亭面积(单面)的2/3 (参见附录A图A.11); b) 不得在公交车站内座椅、公交候车亭顶部、公交候车亭边缘区域和站牌设置广告,公交候车亭 连续设置的广告数量不得超过3块; C 广告设置不得妨碍乘客查询站点信息,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5.1.4实物造型广告

,实物造型式广告体量要与所处环境整体相协调

5.1.5移动式户外广告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 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C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d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1.6临时户外广告

5.1.6.1大型落地式广告

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广告版面底边离地面不超过1.5m,整体高度在6m以下,宽度不宜超过20m(参见附录A图A.12); b 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人、车通行,后退人行、车行区域不得小于广告整体高度; C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范围内不得设置; d 对外交通站点、高速公路入口若设置大型落地广告,间距不小于100m,连续设置个数不超过3 个; e) 不得影响城市绿植生长、或遮挡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 土 不得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公园绿地内设置。

5. 1. 6. 2 底座式广告

底座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广告整体高度在3.0m以下,厚度不得大于0.5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3.0m²,占地面 积不应超过1.0m²(参见附录A图A.13); b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C 紧邻城市道路的底座式广告面对车行道路的展示面6m以下不得设置OLED、LED、LCD等电子显 示屏户外广告。

5.1. 6. 3立杆式广告

立杆式产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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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立杆式厂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天于2m,牌顶距离地面 高度不宜超过4.5m(参见附录A图A.14) 6 邻道路设置的立杆式广告设施的牌面外缘地面投影线距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C)立杆式广告面不得采用OLED、LED、LCD等电子显示屏装置

5.1.6.4旗帜广告

旗帜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设置在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m范围内的人行道: b 旗帜广告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9m,高度不大于1.8m,厚度不大于0.2m,广告底部距离地面 高度不宜小于3.0m(参见附录A图A.15): C 设置在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广告相协调

5. 1. 6. 5 布幅广告

布幅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布幅广告设置应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b 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不宜使用白底黑字; C) 横幅长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5m,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距离应大于 50m:竖幅的设置长度不应大于25m,宽度不应大于1.5m(参见附录A图A.16)。

5. 1. 6. 6 充气装置广告

充气装置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定,且标志醒目; 6 充气装置广告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应超过15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m,附属条幅规格不 应超过9m×1m(参见附录A图A.17); C 充气拱门广告:跨度不得超过10m,高度不得超过5m,安装设置应安全、牢靠。

5. 1. 6. 7 系留气球广告

系留气球广告设施的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定,且标志醒目。

5. 1. 6. 8 投影广告

投影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得投影于车行道上且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b 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照射区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m,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安全和居民生活: C 仅限投影于路沿、人行道、大楼外墙、一般墙面、玻璃幕墙、大型超市入口、宾馆影剧院大堂 地面、橱窗、店面地面、广场等; d 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商户,可以直接将广告投影至一层临街或人行道上,投影面积不应超过 6m; e 其他行业及场所如百货公司、SHOPPINGMAIL、婚纱礼服业、汽车展示中心、灯光音乐出租业、 大型展会会场及运动会会场,可依据现实需求酌情设置

5. 1. 7 其他要求

为保护城市道路设施及道路地下管线完好,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在道路 梁)的车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绿化隔离带、人行道绿化带等范围内不得单独设置落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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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式、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结合附设在人行道上的其 他设施综合利用设置,道路净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人行道范围内不得低于2.5m。

5.2招牌设置基本要求

5.2.1不应设置招牌设施的情形

a) 在经营或者办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法定控制地带范围外设置的: 6 占用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 C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 设置长度大于1.5米的外挑式招牌; e 在建筑物二层(不包括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的; f 落地式招牌高度大于8米或宽度大于2米的; 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石材等自重较重材料的; h) 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的: 1 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和混合建筑的住宅层自身墙面、窗户及对面建筑的外墙面上,设置高亮 光源或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的; j 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的: K 在任何形式的建筑物上设置屋顶招牌的; 1 损坏城市公共绿化的; m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内设置闪烁光源类招牌的; n 内容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一致或超出相应办公、经营场所范围外的。

5.2.2建筑物标识及单位名称

建筑物标识及单位名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在建筑物主要朝向外立面设置。招牌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 ≥0.5m;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标识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且每个 出入口仅能设置一处; b 单位名称招牌应设置在底层主要入口处,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单位,且较为集中的,可设置 组合、集中的落地式招牌。落地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招牌距 人行道距离≥1m; c 单位名称招牌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 可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建筑楼盘名称招牌或建设现场、售楼处需要设置招牌的,必须严格按照地名管理部门的地名核 准书使用标准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e)建筑物、单位名称、店面LOGO图形标识尺寸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1、单位名称字符/店面LOGO图形标识尺寸与建务

f)招牌字符、店面LOGO图形标识高度与视距应满足街道美学要求,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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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建筑物、单位名称字符/店面LOGO图形标识尺寸与视距的关系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建筑玻璃幕墙、橱窗玻璃设置的,不得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建筑采光和整体风貌 b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C 平行于建筑外墙式招牌的厚度应不大于0.15m,若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应不大于0.3m;若 箱体部分还须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8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 度不得大于1.25m(参见附录A图A.18); d 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 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招牌一致; 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招牌

5.2.4垂直于建筑外墙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牌面的上端不应超出依附墙面的上端; b 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招牌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 C 招牌的厚度应不大于0.5m; d 招幌一般以实物造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面积不大于0.4m²(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 于0.7m);招幌底部距地面不低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参见附录A图A.19); 小型侧招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于0.7m,厚度应不大于0.25m,侧招底部距地面不低于2.5m, 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参见附录A图A.20)

雨篷式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篷式招牌仅限设置在建筑一层; b 雨篷上沿设置不能超过建筑一层高度,雨篷檐口高度距离地面应不低于2.5m; C 雨篷外挑距离墙体不应大于1.5m; d)雨篷仅限设置在门窗的正上方(参见附录A图A.21)

落地式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得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 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m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少于3m(参见附录A图A.22);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商务写字楼、大型商场、汽车4S店等店前有开敲空间的,可结合场地设置为落地式招牌,设 置高度应与建筑后退开敲空间保持协调,最高不得高于8m,且不得高于相应建筑物的高度(参 见附录A图A.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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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招牌设置高度在所属建筑的用地红线范围之内,且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6落地式招牌高度限定一览表

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

6.1.1根据人的视点、产告及招牌表面材质的光学特性和环境特征等要素确定适宜的亮度,使广告和 招牌照明发挥最大的效果。 6.1.2保持位于同一建筑和建筑群的广告照明的亮度协调,避免过于强烈的亮度对比。 6.1.3市民及游客公共活动较活跃地区、主要交通干道广告照明亮度可适当调高,控制居住区和生态 绿地区域的广告照明,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6.1.4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的最大亮度应符合JGJ/T163和《嘉兴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总体设计》的有 关规定。

6.1.5户外广告分类照明控制见下表

表7户外广告分类照明控制表

DB3304/T044—2020表7户外广告分类照明控制表(续)控制区类型载体光色动态亮/照度照明方式大类小类灵活多样,适度彩光鼓励采用商业娱乐用地(B1、B3)(不包括商业静态为主,少(30%),色高科技、现开放I类综合体和专业市场);城市道路用地量动态,动态中彩饱和度中代化的广(S1)、轨道交通(S2)。频率须缓慢低告照明方式开放类灵活多样,适度彩光鼓励采用静态为主,可(40%),色高科技、现开放ⅡI类专业市场(B12);商业综合体(B1/B2)。用动态,动态高彩饱和度中代化的广频率须缓慢低告照明方式6.1.6简接照明广产告亮度标准见下表:表8间接照明广告亮度指标控制表亮度(单位:cd/m)照明面积(m)高中低≤0.5500450350≤2400300250≤10300250150>10200150756.1.7内部照明广告亮度标准见下表:表 9内部照明广告亮度指标控制表画面亮度(单位:cd/m)安装场所高中低建筑物正立面20012050购物中心建筑物立面300200150低亮度地段350300250一般商业广告灯箱500400350高层建筑上方及闹市区700600500重要交通枢纽场所8007507006.1.8自发光照明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见下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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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自发光照明广告画面亮度标准控制表

6.1.9不同类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最大允许亮度

11不同类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最大允许亮度一览

6.2.1独立于建筑之外的照明设施宜采用与建筑物表面相一致的颜色 6.2.2户外广告照明应考虑所在环境和建筑群的总体色彩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2.3 不宜使用红色的灯光作为照明光源。 6.2.4户外广告画面颜色总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

6.3.1尽可能采用高光效、低能耗的绿色环保光源。 6.3.2 尽可能选择安全可靠的光源。

6.4.1以灯箱照明、自发光字为主,重要节点搭配以霓虹灯照明, 6.4.2在合适地段采用LED照明形式,营造现代、大气的城市景象。 6.4.3居住区周围不能采用闪烁灯光广告。

6.4.4道路交叉口周围区域不得采用闪烁及高亮度红、黄、绿色灯光,避免于扰交

4.4道路交叉口周围区域不得采用闪烁及高亮度红、黄、绿色灯光,避免干扰交通信号可视性

7.1结构所采用的金属材料

1.1采用的钢材、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板材或管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GB/ /T1591、GB/T3280、YB/T5363、GB/T3880.1~GB/T3880.3和GB/T689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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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应有机械性能和化学成份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 证。

7.2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材料

7.2.1所采用的水泥、砂石和钢筋质量,应符合JGJ52的有关规定。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 小于95%的保证率。 7.2.2基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立柱及支撑结构采用混凝土结构的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应低于C30,

7.3面板所采用的材料

3.1户外广告面板采用的镀锌钢板、彩钢板、塑料扣板等材料,应符合GB/T2518、JG/T516、 2755、GB/T22789的有关规定。

7.3.2户外招牌面板及围护装饰所采用的铝塑板、塑料扣板、铝板(或网孔板)、铝型材、不锈钢板

7.4画面所采用的材料

7.4.1印刷载体和印刷材料应满足节能、环保、消防的要求。

a)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厦、剧场、车站、机场、依附于建筑物、构筑 物的广告、灯箱等)采用喷绘材料的,其燃烧性能等级应不低于GB8624的B1级; b)其他地区采用喷绘材料的,其燃烧性能等级应不低于GB8624的B2级。 .4.3印刷载体宜使用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PC(聚碳酸酯)、PE(聚乙烯)、PP(聚丙 希)、涤纶等可再生材料。印刷载体的透光率应不小于30%。 4.4印刷材料(颜料或染料)应具有防水、防紫外线、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UV墨水、生物乳胶墨 <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剂型墨水喷绘

7.5.2化学锚栓及锚固胶的性能应符合JGT1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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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采用的电器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接线盒及线缆绝缘护套管等产品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 示准的规定。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器件、电线电缆等产品须具有CCC认证 7.6.2户外接线盒应耐老化、阻燃、无毒,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4208中的IP56。 7.6.3采用高效节能型的气体光源(金属卤化物灯、双端荧光灯等)、绿色环保的LED光源等照明灯 具的安全及性能要求,应符合GB/T24333、GB/T10682、GB/T24823和GB/T24909等的有关规定。 7.6.4采用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GB19261的有关规定。 级应不低于GB 8624 的 B1 级

8.1.1户外产告和大型招牌设施应由具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结构和整体布局、建 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采用金属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

8.1.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采用金属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 维护。

3.1.3户外产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大型落地产告设施、建(构)筑物上的 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予以重新评估或拆除重建。

.4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或电气等发生变更时,

8.2.1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Z 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 进行设计

2.1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止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 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2.2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 为10年的户外广告设施取不小于1.0; S——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一一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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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ak一一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J。一一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 于一一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8.2.3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45kN/m执行,并考 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8.2.4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考虑附加广告、招牌设施荷载后,原有结构应能够 满足其安全性能指标。其支座的连接应按正常内力的2.0倍验算安全性。 8.2.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017、GB50429的有关规定。 8.2.6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用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8.2.7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包括稳定性)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结构的变形验算,并 应符合GB50010的有关规定。 8.2.8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抗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 (不允许出现零应力区),并应符合GB50007的有关规定。 8.2.9灯箱用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8.2.10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变形值和构件的长

10.1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

外产告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下表的规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变

H为顶点离地面(屋面)高度;L为横梁(悬臂梁)跨度

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3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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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524-2016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DB3304/T044

表14构件的长细比(入)容许值

8.3.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构架宜采用格构结构,以减少迎风面积,结构应受力合理、传力明确, 避免应力集中 8.3.2独立式户外结构的混凝土基础的顶面不应低于所设置地坪表面高度,其地脚螺栓的外露部分不 应封闭。不得以摩擦型膨胀螺栓作为落地式户外结构的锚固件。

8.3.2独立式户外结构的混凝土基础的顶面不应低于所设置地坪表面高度,其地脚螺栓的外露部分不 应封闭。不得以摩擦型膨胀螺栓作为落地式户外结构的锚固件。 8.3.3户外广告和招牌结构构造形式应能适应所处环境的影响,其金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 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受力杆件及其连接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其壁厚不应小于3mm,焊接结构的角钢 不宜小于L40×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L50×5,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6) 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户外设施框架时,其受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0mm;采用 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设施框架时,其受力构件截面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8.3.4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框架时,框架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作等强连接固 定,并应在框架固定端、铰链及撑杆等连接部位的主型材内增设增强型钢。 8.3.5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采用预埋件、化学锚栓、植筋等方式与建(构)筑 物的梁柱进行连接,不应借用建(构)筑物外墙装饰构件或锚固节点。采用化学锚栓(植筋)作为户外 结构锚固时,其构造要求应符合JGJ145的规定。 8.3.6户外结构除不锈钢以外的金属部件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对易造成积水的构件,以及呈封闭箱 型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泄水孔。 8.3.7户外广告设施的构造设计应符合:灯电杆广告的固定抱箍应与灯电杆的表面形状吻合,抱箍、 紧固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电杆的贴合面积不得小于70%。

8.3.3户外广告和招牌结构构造形式应能适应所处环境的影响,其金属构件截面规格、壁 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受力杆件及其连接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其壁厚不应小于3mm,焊接结构的 不宜小于L40×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L50×5,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b 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户外设施框架时,其受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0mm; 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设施框架时,

8.3.8户外招牌设施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户外招牌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或网孔板)等材料用作表层围护时 其与构架的连接不应采用粘贴及射钉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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