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87.2-2019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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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187.2-2019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

利用直径在10um及以下的细雾与空气中的粉尘尤其是呼吸 性粉尘凝并、结团、沉降的抑尘方式。微雾抑尘包括双流体微雾抑 尘和单流体微雾抑尘。

height of exhaust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 高度

2.0.6容积式导料槽

LY/T 2157-2013 园林机械 以汽油机为动力的随进式草坪滚压机volumetric skirtboard

增大断面积和长度控制内部扬尘沉降的导料槽,

2.0.7惯性降尘装置

使含尘气体与挡板撞击或者急剧改变气流方向,利用惯性力 分离并捕集粉尘的除尘装置。

3.0.1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粉尘防治工程设计应采用综合防治 措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运煤系统在卸料、输送、贮存、破碎和 筛分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密闭防 尘、防尘屏障、喷洒抑尘剂、惯性降尘、喷雾抑尘和除尘器除尘等方 式进行防尘、降尘、抑尘和除尘,粉尘控制方式的选择及设计应通 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3.0.2运煤系统粉尘防治工程设计应保证工作场所的煤尘浓度

1煤尘中含有10%及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 中8h时间加权平均的总尘浓度不应大于1mg/m²,呼吸性粉尘浓度 不应大于0.7mg/m;短时间接触容许总尘浓度不应大于2mg/m², 短时间接触容许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大于1.4mg/m; 2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 8h时间加权平均的总尘浓度不应大于4mg/m3,呼吸性粉尘浓度 不应大于2.5mg/m²;短时间接触容许总尘浓度不应大于8mg/m², 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大于5mg/m3。 3.0.3运煤系统机械除尘系统的排风应采用有组织排放,排气筒 的设置和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尘器排气筒高度不应小于15m,且高出所在建筑物屋面 的高度不宜小于2m; 2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3煤尘中含有10%及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排气筒排放浓 度不应大于30mg/m:

4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排气筒排放浓度 不应大于60mg/m。 3.0.4运煤建筑物内布置的除尘器排气筒应接至室外安全地点, 当除尘设备的排气筒无法排向大气而直接排入工作场所时,排气 简粉尘排放浓度不应大于工作场所粉尘充许浓度的30%。 3.0.5煤尘的表面水分应依据煤的全水分和空气干燥基水分确 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f—煤的表面水分(%); M一一煤的全水分(%); Mad一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 一雄小治工

式中:M—煤的表面水分(%); Mt一煤的全水分(%); Mad一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 3.0.6煤尘防治工程设计中可依据煤尘表面水分与煤尘扬尘污 染程度的关系确定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表面水分与 煤尘扬尘污染程度之间的对应关系可按表3.0.6的规定进行判断 确定。

染程度的关系确定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表面水分与 煤尘扬尘污染程度之间的对应关系可按表3.0.6的规定进行判断 确定。

.0.6表面水分与扬尘污染程度的关系

3.0.7卸煤系统的煤尘表面水分宜采用入厂煤的煤质分析数据 计算确定,上煤系统的煤尘表面水分宜采用入炉煤的煤质分析数 据计算确定。燃用多种煤种时,宜以表面水分最小的煤种作为煤 尘防治工程的设计依据。煤尘防治工程煤尘表面水分的确定宜符 合下列规定: 1新建工程宜采用燃用相同煤种、运煤存储加工工艺过程相 近的其他电厂的数据; 2扩建工程与上期工程燃用相同煤种时,宜采用上期工程的 数据;燃用不同煤种时,宜按新建工程确定; 3上煤系统煤尘治理改造工程宜按实际使用入炉煤的最小

3.0.7卸煤系统的煤尘表面水分宜采用入厂煤的煤质分析

3.0.8在满足工艺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运煤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 列防尘要求: 1卸煤场所宜设置防风抑尘设施; 2宜采用封闭贮煤方式; 3运煤流程应减少转运环节; 4运煤系统的设备、物料转运点管道、导料槽和带式输送机 应有密闭、防尘和防止撒落煤的措施; 5筒仓和原煤仓的人料口宜采取半封闭猎施。 3.0.9运煤系统各建(构)筑物各层地面应有积尘的清扫措施,宜 采用水力清扫。 3.0.10水力清扫产生的含煤废水应回收处理,重复利用,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的规定。 3.0.11采用水力清扫的运煤建筑整体内墙墙面宜采取防水 措施。 3.0.12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备、管道和带式输送机等不宜 水力清扫的部位,宜利用真空清扫系统进行定期干式清扫。 3.0.13运煤系统的原煤加湿、微雾抑尘、湿式除尘器和地面清扫 用水,根据电厂水源情况和用水水质要求选择水源,并宜分别设置 独立的供水系统。

4.1.1露天或封闭煤场均宜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煤场喷淋 设施或射雾器,其中煤场喷淋设施可兼作原煤加湿设施。 4.1.2露天煤场周围应设置防风抑尘网

4.1.2露天煤场周围应设置防风抑尘网。 4.1.3煤场喷淋设施应分区设置,喷头前供水压力宜在0.50MPa~ 0.70MPa范围内。对大型煤场,每次累计喷淋时间过长时,供水 泵的最大流量可大于150m²/h。煤场喷淋水量可按下列公式 计算:

Gh = Nqn Ga = mgak

4.1.4煤场喷淋用喷头宜采用防尘喷头。喷头的布置方

4.1.5煤场喷淋水母管的敷设应与煤场设施布置相协调,在喷

水母管的入口处应设置总放水阀门井,寒冷地区连接喷头的地面 以上部分支管应有防冻措施。喷淋系统可采用就地操作或远程 控制。

4.2.1运煤系统中的落煤管法兰连接处及各运煤设备检查门四 周应采取密封措施。

4.2.1运煤系统中的落煤管法兰连接处及各运煤设备检查门四

4.2.2采用移动带式输送机或卸料车卸煤时,落煤口宜诊

4.2.3采用型式卸料器卸煤时,落煤管应装设锁气

4.3防撒煤与输送带清扫

4.3.1带式输送机导料槽落料点煤流下落不对中时,可在进入导

4.3.1带式输送机导料槽落料点煤流下落不对中时,可在进入导 料槽的落煤管端部加设具有纠正煤流功能的设备。 4.3.2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装设输送带承载面清扫器,头部 漏斗内部清扫下来的煤不应造成二次堆积。带式输送机尾部的输 送带回程段或其他改向滚筒前应装 输送带空段清扫器

1单向运行的带式输送机的承载段上托辊组可选用前倾槽 形托辊组,每10组~12组上托辊组设置1组自动纠偏托辊组; 2单向运行的带式输送机的回程段下托辊组宜采取平形下 托辊组和V形下托辊组兼用的方式,每5组下托辊组设置1组自 动纠偏托辊组;在靠近头部滚筒的回程段可配用适当数量的具有 清扫功能的下托辊组; 3双向运行的带式输送机宜采用普通槽形上托辊组,自动调 心托辊组的设置方法与单向运行的带式输送机相同。

4.4.1当采用普通落煤管落差大于4m时,落煤管出口宜

,1当采用普通落煤管落差大于4m时,落煤管出口宜设置缓

冲锁气器;当落差大于10m时,落煤管中部可增设缓冲锁 器或 缓冲滚筒。 批±检 黑 绥油庆长度宜按大

于 1. 2 倍带宽设置。

5.1.1转运站受料点宜设置采取密闭措施的容积式导料槽 5.1.2容积式导料槽断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炉运煤系统的容积式导料槽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5.1.1转运站受料点宜设置采取密闭措施的容积式导料槽,

1煤粉炉运煤系统的容积式导料槽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煤尘表面水分小于或等于4%时,断面积宜附加20%;

表5.1.2容积式导料槽断面积

2循环流化床锅炉经细筛碎设施以后的运煤系统,当煤尘表 面水分大于4%时,容积式导料槽断面积宜在表5.1.2的基础上 附加20%;当煤尘表面水分小于或等于4%时,容积式导料槽断面 积宜在表5.1.2的基础上附加30%~40%,表面水分低时取 上限。 5:1.3容积式导料槽的长度宜按9m~11m选取。采用非曲线 落料管的转运站,落差大于15m或煤尘表面水分小于或等于4% 时,可延长2m~4m。 5.1.4容积式导料槽内应在吸尘罩前后及落灰管前后设置橡胶 挡帘。导料槽出口煤流上部部分应采用金属板封闭,金属板下边 缘与煤流之间应采用梳状橡胶挡帘封闭。 5.1.5容积式导料槽内可在吸尘罩前设置一级惯性降尘装置。

5.1.4容积式导料槽内应在吸尘罩前后及落灰管前后设置橡胶

5.1.5容积式导料槽内可在吸尘罩前设置一级惯性降尘装置。

5.2.1容积式导料槽与输送带间的密封装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5.2.1容积式导料槽与输送带间的密封装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密封装置宜保证容积式导料槽在带式输送机工作期间与 输送带间有完整的线接触或面接触,不泄漏含尘气体; 2 与输送带间的模拟摩擦系数不宜大于0.03; 3 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年; 4 密封装置应无缝连续并与导料槽总长度相同; 5 密封装置应便于安装和更换。 5.2.2采用双层或多层防溢裙边作为密封装置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防溢裙边的结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带式输送机重载运行 时至少1层密封裙边和输送带间具有完整连续的线接触或面 接触; 2与物料接触的导料槽侧板内壁应设置耐磨衬板。

6.1.1翻车机、汽车卸煤区、叶轮给煤机、堆取料机、转运点、碎煤 机及原煤仓人料口等局部扬尘点,宜根据煤尘特性设置微雾抑尘 系统。翻车机区域采用水喷雾抑尘时,水喷雾抑尘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 的规定。 6.1.2易受环境风速影响的扬尘点周围区域宜采取防风措施,进

6.1.2易受环境风速影响的扬尘点周围区域宜采取防风措施 行局部封闭

6.1.3微雾抑尘装置宜在每个扬尘区域配置一套,当多个扬尘

6.1.3微雾抑尘装置宜在每个扬尘区域配置一套,当多个扬尘区 域相邻近时可共用一套。

6.1.4当微雾抑尘系统采用双流体微雾发生装置时,应符合下列

1单个喷嘴的耗水量不宜大于35kg/h,雾滴粒径不宜大 于15μm; 2 水过滤器和压缩空气过滤器应按1运1备配置; 喷嘴的角度、参数和适应区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A选用。 6.1.5 当微雾抑尘系统采用单流体微雾发生装置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单个喷嘴的耗水量不宜大于35kg/h,雾滴粒径不宜大 于 25μm; 2高压微雾发生装置的入口水压不宜低于5.0MPa; 3水过滤器应按1运1备配置。 6.1.6 微雾抑尘系统的总耗水量和总耗气量应按正常工况下同

时使用喷嘴的水气用量总和计算。

6.1.7微雾抑尘系统的联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D.1.7 微务抑尘系统的联锁控制应付合下列规定: 1 转运站和碎煤机室的微雾抑尘系统应与带式输送机信号 联动; 2原煤仓入料口的微雾抑尘系统应与相应的犁煤器或卸料 小车联动,原煤仓头部漏斗人料口微雾抑尘系统的运行应与带式 输送机信号联动。

6.2.1翻车机卸煤区域微雾抑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翻车机倾翻侧应水平布置上下2排喷嘴,各排喷嘴交错 排列; 2翻车机的重车调车机侧应水平布置1排喷嘴; 3 翻车机的进车端和出车端应水平各布置1排喷嘴; 4 寒冷和严寒地区微雾抑尘系统的水管路应采取电伴热 措施; 5微雾抑尘用的空压机及压缩空气储气罐宜就近单独设置。 6.2.2汽车卸煤区域微雾抑尘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汽车卸煤区域宜采取封闭防风措施; 2每个卸煤工位两侧应分别布置2排微雾抑尘喷嘴,2排喷 嘴上下排列; 3寒冷和严寒地区微雾抑尘系统的水管路应采取电伴热 措施; 4微雾抑尘用的空压机及压缩空气储气罐宜就近单独设置; 5汽车卸煤工位宜设置车辆传感器,微雾抑尘系统应与车辆 传感器信号联动; 6微雾抑尘主机容量、压缩空气耗量、用水量应按同时使用 的卸煤工位数量确定;当不能确定同时使用的卸煤工位数量时,卸 煤工位同时使用数量可按总卸煤工位数量的60%计算。

5.2.3叶轮给煤机宜设置

规定: 1·拨煤工作区域宜采取密封措施,并设置自动跟踪微雾抑尘 系统; 2叶轮给煤机落煤点宜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3每台叶轮给煤机宜设置独立的水气管路; 4多台叶轮给煤机可共用1台微雾抑尘主机。 6.2.4堆料机悬臂带式输送机头部卸料点和取料机与系统带式 输送机受料点宜设微雾抑尘系统。 6.2.5转运站及碎煤机室的微雾抑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头部落料点宜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微雾抑尘 喷嘴; 2 容积式导料槽在受料点前后应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3 容积式导料槽在除尘器落灰点应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6.2.6原煤仓人料口微雾抑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入料口宜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2原煤仓人料口微雾抑尘和煤仓间转运点微雾抑尘宜共用 1套微雾抑尘主机; 3原煤仓料口微雾抑尘用压缩空气宜采用厂用压缩空气: 并单独设置储气罐。 6.2.7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运煤系统微雾抑尘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细碎煤机后的带式输送机受料点处应增加微雾抑尘喷嘴 布置密度: 2细碎煤机后室内布置的带式输送机沿程每隔20m~25m 宜设置1组微雾抑尘喷嘴。

1·拨煤工作区域宜采取密封措施,并设置自动跟踪微雾抑尘 系统; 2叶轮给煤机落煤点宜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3每台叶轮给煤机宜设置独立的水气管路; 4多台叶轮给煤机可共用1台微雾抑尘主机。 6.2.4堆料机悬臂带式输送机头部卸料点和取料机与系统带式 输送机受料点宜设微雾抑尘系统。

1带式输送机头部落料点宜采取封闭措施开设置微雾抑尘 喷嘴; 2 容积式导料槽在受料点前后应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3 容积式导料槽在除尘器落灰点应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6.2.6 原煤仓人料口微雾抑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入料口宜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2原煤仓入料口微雾抑尘和煤仓间转运点微雾抑尘宜共用 1套微雾抑尘主机; 3原煤仓入料口微雾抑尘用压缩空气宜采用厂用压缩空气 并单独设置储气罐。

6.3.1微雾抑尘系统宜采用电厂工业水或水质高于工业水的水

用尔自不电 源,不宜采用运煤系统冲洗水经过处理后的回用水,

源,不宜采用运煤系统冲洗水经过处理后的回用水,

6.3.2供水水源应连续稳定,在双流体微雾抑尘设备接入点处的 压力宜保持在0:4MPa0.6MPa范围内,水源接管管径应按保证 供水流量不低于系统正常工作时所需耗水量的1.5倍设计。

6.3.2供水水源应连续稳定,在双流体微雾抑尘设备接入点处的

6.3.3微雾抑尘用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流体微雾抑尘系统: 1)水悬浮物浓度不大于50mg/L; 2)氯化物浓度不大于250mg/L; 3)pH 值在 6.5~8.5 之间; 4)总硬度不大于450mg/L。 2单流体微雾抑尘系统: 1)水悬浮物浓度不大于20mg/L; 2)氯化物浓度不大于250mg/L; 3)pH值在 6.5~8.5之间; 4)总硬度不大于300mg/L; 5)电导率不大于200μS/cm。 6.3.4 微雾抑尘装置用压缩空气的压力宜为0.6MPa~ 0.8MPa。 6.3.5 压缩空气气源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体颗粒最大直径不大于3um; 2 空气中所含的灰尘量不大于1.0mg/m3; 3 含油率不大于8ppm。 6.3.6 微雾抑尘装置用压缩空气宜集中供给,翻车机和汽车卸煤 区域用压缩空气宜单独设置空气压缩机房。 6.3.7空气压缩机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运煤系统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时,清灰用压缩空气宜与微 雾抑尘用压缩空气使用相同气源;压缩空气进布袋除尘器前应 经过除油、除水等净化处理; 2宜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3空气压缩机总供气能力宜按微雾抑尘装置和袋式除尘器

固体颗粒最大直径不大于3um; 2 空气中所含的灰尘量不大于1.0mg/m3; 含油率不大于8ppm。 6.3.6微雾抑尘装置用压缩空气宜集中供给,翻车机和汽车卸煤 区域用压缩空气宜单独设置空气压缩机房。

1运煤系统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时,清灰用压缩空气宜与微 雾抑尘用压缩空气使用相同气源;压缩空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前应 经过除油、除水等净化处理; 2宜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3空气压缩机总供气能力宜按微雾抑尘装置和袋式除尘器

总耗气量的1.2倍配置,不设备用

4空气压缩机宜采用水冷式,缺水地区可采用风冷式。 6.3.8当压缩空气集中供给时,宜在各微雾抑尘装置附近就地布 置压缩空气储气罐,储气罐容积按每分钟同时工作喷嘴总耗气量 的1/3~1/2选用,不计入除尘器压缩空气用量。储气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1~GB150.4的规定。 6.3.9集中输送的压缩空气宜采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压缩空 气流速范围宜为8m/s~15m/s

置压缩空气储气罐,储气罐容积按每分钟同时工作喷嘴总耗气量 的1/3~1/2选用,不计入除尘器压缩空气用量。储气罐应符合现

6.3.9集中输送的压缩空气宜采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压缩

6.3.9集中输送的压缩空气宜采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压缩空 气流速范围宜为8m/s~15m/s.

6.4.1微雾抑尘用空气压缩机宜与厂用空气压缩

.4.1微务抑尘用空气压缩机宜与厂用空气压缩机合并布置,单 独布置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房宜布置在周边空气清洁的场地; 2空气压缩机房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建筑物 底层; 3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宜设置空气过滤装置和消声装置,送 入机房的空气宜过滤; 4空气压缩机宜采用单列布置,机组间通道不宜小于1.5m, 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不宜小于1.2m

独布置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房宜布置在周边空气清洁的场地; 2空气压缩机房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建筑物 底层; 3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宜设置空气过滤装置和消声装置,送 入机房的空气宜过滤; 4空气压缩机宜采用单列布置,机组间通道不宜小于1.5m, 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不宜小于1.2m。 6.4.2微雾抑尘装置在运煤系统室内布置时,微雾发生主机的防 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微米级干雾除尘装置》 DL/T1521的规定。 6.4.3微雾抑尘主机设备外表面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防腐措施 处理。 6.4.4对管道有防冻要求的场所,宜对微雾抑尘装置配置加热和 保温综合防冻设计,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 技术通则》GB/T4272的有关规定

保温综合防冻设计,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 技术通则》GB/T4272的有关规定

停止喷雾后,吹扫阀应连锁打开清除管道内的存水

6.4.6微雾抑尘系统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检修维护;明装管

采取防止温度变化和震动产生的伸缩与变形的措施,直线布置管 道应互相平行,曲线布置管道宜等距并行,曲率半径宜相等。

7.1.1转运站及煤斗下部给煤机落料点的除尘抽风量计算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容积式导料槽及相应的密封措施时,转运站及煤斗 下部给煤机落料点的机械除尘抽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 = L, + La

式中:L一机械除尘抽风量(m²/h); L,一由落煤管落煤产生的诱导风量(m²/h),按本标准附录 B的规定选用; L2——为维持导料槽内负压从导料槽开口处或不严密处的 吸风量(m²/h),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选用。 2当未采用容积式导料槽及相应的密封措施时,应按现行行 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规 定计算,

7.1.2碎煤机的除尘抽风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碎煤机鼓风量应由制造厂家提供或估算确定,当不能确 定时,可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取值; 2)总除尘风量可按碎煤机鼓风量和碎煤机落煤管的风量之 和确定。碎煤机落煤管除尘风量可按本标准附录B 取值。 2运煤系统装设筛煤机时,总除尘风量可按碎煤机鼓风量和 筛煤机落煤管的风量之和确定。筛煤机落煤管的除尘风量可按本 标准附录B取值。

7.1.3原煤仓、筒仓的除尘风量可按表7.1.3的数据选用

7.1.3原煤仓、筒仓的除尘风量可按表7.1.3的数据选用。

表7.1.3原煤仓机械除尘抽风量(m/h)

7.2机械除尘设备选择

7.2.1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含煤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温度、湿度、流量及入口 含尘浓度; 2煤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煤尘的粒径分布、表面水分、黏结 性、比电阻、可燃性和爆炸性等; 3净化气体的允许排放浓度; 4除尘器所收集的煤尘回收形式: 5 除尘器分级效率、总效率和压力损失; 6除尘系统的初投资、运行管理费用及维护工作量。 7.2.2 运煤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产生火花的除尘器。 7.2.3除尘器本体和除尘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并满足不低于 ⅢCT130℃的要求。

7.2.4当运煤系统落料点经过扩容降尘和微雾抑尘后,采用一级除

尘系统排放浓度不能满足排放要求时,应采用二级机械除尘系统。

7.2.5袋式除尘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宜选用强度高、防火(阻燃型)、防静电、 耐磨、不粘尘的覆膜滤料; 2袋式除尘器的入口含尘浓度宜小于20g/m3; 3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风速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常用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风速(m/min)

4除尘器总过滤面积应按照过滤风速计算确定,人口含尘浓 度较高或煤尘表面水分较低时,宜降低过滤风速; 5当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时,压缩空气耗量应由制造厂商提 供,在前期设计阶段可依据本标准附录D的数据选用。

1厂内应设有含煤废水处理和回收设施; 2湿式除尘器正常运行时应有可靠的供水系统,当使用冲洗 水为湿式除尘器补水水源时,进水管应设过滤装置和止回阀: 3冬季有冻结危险的地区,湿式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 采暖设施。 7.2.7湿式除尘器的耗水量应由制造商提供

7.3.1运煤除尘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要求。 7.3.2每个原煤仓宜设置独立的除尘系统。当每台炉对应的原 煤仓设置1套集中除尘系统时,除尘风量按单个原煤仓除尘风量 的2倍计算。

7.3.3吸尘罩位置及罩面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尘罩的外边缘到落煤管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输 送带宽度; 2导料槽出口到吸尘罩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输送带 宽度的1.5倍; 3有条件时,导料槽尾部及碎煤机室筛分设备宜设吸尘点; 4根据煤尘粒度分布和表面水分等特性,吸尘罩罩面风速宜 控制在0.5m/s~2.0m/s之间,且吸尘罩容积宜增大; 5罩面风速在1.2m/s~2.0m/s之间时,吸尘罩下箱体高 度不宜低于1.0m;罩面风速小于1.2m/s时,吸尘罩下箱体高度 不宜低于0.7m; 6单个吸尘罩不能满足罩面风速要求时,应增加吸尘点。 7.3.4除尘系统的风管和落灰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水平风管、倾斜角小于或等于45°的风管以及异型管件 附近,应设置密封清扫孔; 2除尘器吸入口前的吸尘风管不应暗装; 3除尘系统风管应设必要的测试孔,其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检 测要求; 4除尘风管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2mm,异型管件的钢板厚 度不宜小于3mm; 5落灰管宜垂直敷设,干式落灰管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夹角 应大于60°;湿式落灰管倾斜坡度应保证煤泥水顺利排出,其弯头 曲率半径不应小于5倍管径; 6干式落灰管倾斜敷设角度小于60°时,应采用螺旋输送机 水平输送。

3.5运煤系统除尘器泄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7.3.5运煤系统除尘器泄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规定。当半球形屋盖 下沿高于挡墙顶时,宜采用百叶进风口。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规定。当半球形屋盖 下沿高于挡墙顶时,宜采用百叶进风口。 7.4.2条形封闭煤场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自然通风量可按1 次/h~1.5次/h通风换气次数进行设计。 7.4.3封闭煤场通风的进、排风口位置和进、排风口面积宜通过 新盾播的渔宝

7.4.3封闭煤场通风的进、排风口位置

8.1.1运煤系统的栈桥、地下卸煤沟、转运站、碎煤机室、拉紧装 置小室、驱动站、圆筒仓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等地面应采用水力 清扫。

8.1.2为便于地面清洗水的

8.1.3地面积尘清扫收集后的煤粉应回收。

8.1.4 运煤建(构)筑物内宜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清扫的采暖散 热器。

8.2.1运煤系统采用水力清扫的建(构)筑物各层应设置能够保 证冲洗水覆盖到建(构)筑物所有位置的冲洗接口。 8.2.2水力清扫的冲洗水供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8.2.1运煤系统采用水力清 筑物各层应设置能够保

8.2.2水力清扫的冲洗水供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8.2.2水力清扫的冲洗水供水

Gh =g·a/t G=mga

式中:Gh 每小时冲洗水量(m3/h); 单位面积每次的冲洗水量(m²/m²),平均值宜为 g一 0. 01m3 /m²; 运煤系统建(构)筑物应进行水力清扫的所有面积 (m²); 每次冲洗的小时数(h),可取0.5h~1.0h; G. 每日冲洗水量(m/d);

8.3.1当锅炉本体设置真空清扫时,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内的运 煤设备、除尘设施、电缆桥架、电气表盘(柜)等不宜水冲洗部位宜 设置真空清扫系统。

8.3.2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真空清扫宜每台炉设置1套管道

8.3.3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真空清扫管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 的规定。

9.0.1运煤系统宜设置作业环境粉尘监测系统,监测方 在线监测或定期监测。

QB/T 1394-2014 番茄罐头·1运煤系统直设置作业环

在线监测或定期监测。 9.0.2运煤系统粉尘监测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样点应设在靠近粉尘源或被认为浓度最高的作业位置; 2设置高度应位于作业地点工作人员呼吸带高度; 3控制室、值班室、操作室等室内采样点位置应设在工作人 员的呼吸带高度; 4有气流影响时,采样点应布置在下风侧或回风侧。 9.0.3运煤系统宜在下列位置设置粉尘监测采样测点: 1 翻车机上、下平台各设1个测点; 2各转运站输送带头部和尾部各设1个测点,带式输送机长 度超过100m时宜增设1个测点; 3煤仓间每台机组的犁煤器处设1个测点; 4 碎煤机室、筛煤机室各设1个测点; 5给煤机处设1个测点; 6地下卸煤沟设1个测点,卸煤沟长度超过60m时每间隔 60m宜增设1个测点。 9.0.4运煤系统的除尘器进风管道和排气筒宜设置粉尘监测采 样测点和监测平台

9.0.2运煤系统粉尘监测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0.2运煤系统粉尘监测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T 3761.13-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3部分:公共浴室微雾抑尘装置喷头技术参数及适用起尘点见表A 表A微雾抑尘装置喷头技术参数及适用起尘点

微雾抑尘装置喷头技术参数及适用起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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