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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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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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挡烟垂壁Draft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 档烟分隔设施。

2.1.11储烟仓Smoke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HJ 539-2015发布稿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发布稿,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 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2.1.12清晰高度ClearHeight

2.1.14排烟防火阀CombinationFireAndSmoke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 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 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 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5排烟阀Smoke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 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 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采用在120℃~150℃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 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2.1.19独立前室IndependentAnteroom

2.2.1计算儿何参数

Zb一一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二—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

2.2.2计算风量、风速

2.2.3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2.2.5计算其他符号

N1一一设计层数内的疏散门开启的数量 N2一一漏风电梯门和疏散门的数量 N;一一漏风阀门的数量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其际 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 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 1)采用澈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 2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仅有一道门连通走道时,且其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 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 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 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 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 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 过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应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

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加压送风系然·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60m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的可 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²,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 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团楼梯间, 立任最高部位应设直面不寸 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

3.3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7 100m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并 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并(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 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 小于建筑高度的 可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 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 20%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并 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并(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 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 小于建筑高度的 可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 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 20%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 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应按本规范第3.4.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 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 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 其两 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客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 ,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 施。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 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 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3的规定。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

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3的规定。

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并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并内或与其 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 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 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m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的固定窗。 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 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的规定。

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

3.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系数计算;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两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对于有多个门的独立前室,其送风量按合用前室确定。 .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 (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 少于30m/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门 断面风速计算

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 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规范 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举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

式中:Li一一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S一一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一一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m /s) ; L2一一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m /s) L3一一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 /s) 。 3.4.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 L + L2 s = L + L3

A 一一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m); v一一门洞断面风速;(m/s) 1) 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 合 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 0.7m/s ; 2) 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 不应小于1.0m/s; 3) 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 4)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 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 应小于0.6(A/Ag+1)m/s;A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Ag为 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 N,一一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 N1=3;当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A 一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m); v一一门洞断面风速;(m/s) 1) 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 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 0.7m/s; 2) 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 不应小于1.0m/s; 3) 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4)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 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 应小于0.6(A/Ag+1)m/s;A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Ag 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 N,一一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1)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N,=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联 N1=3;当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

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N,=2;当地上楼梯间为 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 N,=3;当地下楼梯间时 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 N1=1;

2) 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 N1=3。 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2 =0.827× A×Ap ×1.25× N

式中:A一一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m);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 0.002m~0.004m AP一一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 (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0.7m/s时,取△P=6.0Pa; 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1.0m/s时,取△P=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1.2m/s时,取△P=17.0Pa n一一指数(一般取 n=2); 1.25 一一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一一漏风电梯门和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 ,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

式中:P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a) ; Am一一门的面积(m); dm一一门的把手到门门的距离 (m); M一一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N· m); F'—一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 110N; Fdc一一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N) ; Wm—一单扇门的宽度 (m)。

L3 =0.083× ArN3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周围场所客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 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规范第 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 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规范第 4.4.14~4.4.16条的要求在 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²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规范4.4.17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2防烟分区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 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不应 跨越防火分区。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 500mm且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4.6.2条规定的储烟

4.4.14~4.4.16条的要求在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散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 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 ,散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 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 GB

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规范第 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4.3.4)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 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 (口);当屋面斜度大于

时,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 只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当开窗角小于70°时, 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 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 积。

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 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 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 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 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J5% 和积计算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 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除带回风循环管道的节能系统外, 当确有困 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台排烟风机承担的合用系统的管 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大于 10个

1.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

因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 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5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 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C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4.6排烟风机应满足280C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 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 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 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

1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2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确有困难时, 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 ; 3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 应小于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4.9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 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 于150mm距离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 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确有困 没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 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 0.5h

4.4.10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 当墙上必须计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 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规范第4.4.13条规定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 争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²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 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4.6.3条第4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 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充许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 4.6.14条 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 寸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 4.4.14按本规范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 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 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 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 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人固 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低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 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

2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

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 (窗)可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 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5% 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 防火 丁、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 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 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h

4.6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1排烟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20%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 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规范第 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3 除中庭外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可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按本规范第 4.6.6条 4.6.13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且单台风机的 排烟量不小于7200m/h: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 6m的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 60m/(h·m),或设置有效面积

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

其排烟量不应小于表 4.6.3中的数值,或 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表4.6.3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场所的计算排烟

6m场所的计算排烟量

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 0.2倍;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 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 /h , 或 瑞(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 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室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h·m)计算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 当一台排烟风机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 风量及其它未开启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2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当最大防烟分区面积小于等于 500m时, 个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120m/h计算;当最大防烟分区面积大于 500m且 000m时,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60m/h计算。

2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当最大防烟分区面积小于等于 个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120m²/h计算;当最大防烟分区面积大于 000m²时,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60m/h计算。

2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当最大防烟分区面积小于等于 个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120m/h计算;当最大防烟分区面积大于 1000m时,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60m/h计算。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00m时,应按最大 500m且小于等于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 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 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 规范第4.6.3条第3款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40.000m/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

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4.6.6 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各类场所,其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规范第 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 应小于表4.6.6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 8m时 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4.6.6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除本规范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 照烟羽流类型GB 5009.2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 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

流的质量流量大于 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 15℃时,应通过降 要拱施重新调数排烟设计

4.6.9空间净高大于6m的区域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1.6 + 0.1 H

式中.H。一一最小清晰高度(m); H一一对于单层空间JB/T 9117-2013 金属板平版印刷机, 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 (m);对于多层空间,取设计烟层底部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表4.6.10火灾增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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