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682-2020 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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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51/ 2682-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84.6K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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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2682-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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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2682-2020 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51/26822020

QB/T 2049.3-2013 灯用玻壳 BT型玻壳尺寸系列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51/26822020

DB51/2682—2020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规划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城镇和农村区域施工场地可参照执行。当AQI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374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施工场地电constructionplant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施工的作业场地(含堆料场等临时施工作业场地)。3. 2扬尘dust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3.3施工扬尘constructiondust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场地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3.4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particles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um的颗粒物,简称TS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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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排放限值(连续15min平均浓度)concentrationIimits(Meanconcentrationfor15 minutes) 监控点自监测起持续15分钟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Ⅱg/m。 3.6 拆除工程demolition 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 3.7 土方开挖excavationofearthwork 指工程初期至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是将土和岩石进行松动、破碎、挖掘、运输以及排水、降水 等工程。 3.8 土方回填backfillingofearthwork 指建筑工程的填土过程,主要有地基填土、基坑(槽)或管沟回填、室内地坪回填、室外场地回填 平整等。 3.9 其他工程阶段otherconstructionstages 指除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回填阶段以外的其他施工阶段,主要包括地基建设、主体施工、室内外 装饰、路基建设、管道铺装、附属工程等施工阶段。

土方回填backfillingofearthwork 指建筑工程的填土过程,主要有地基填土、基坑(槽)或管沟回填、室内地坪回填、室外场地 整等。

其他工程阶段otherconstructionstages 指除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回填阶段以外的其他施工阶段,主要包括地基建设、主体施工、室内外 装饰、路基建设、管道铺装、附属工程等施工阶段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

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

DB51/26822020

重量法测定施工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GB/T15432的规定,监测点位设置及采样频次要求按HJ, 规定执行。

5.1.2连续自动监测法

监测系统进行监测,至少应包 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 元以及气象传感单元、视频监控单元等。 1.2.2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要求 其技术指标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

GB/T 17737.316-2018 同轴通信电缆 第1-316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电缆的最大抗拉力试验表2施工场地扬尘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

5.1.2.3气象传感单元应至少具备气压、温度、相对湿度、风速、风向等传感器组成,且具备记录或 输出数据功能。 5.1.2.4视频监控单元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且具备记录或传输数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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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最高点处,可直接监控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5.2.2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 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 上。 5.2.3监测点应设置在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 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 5.2.4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5.2.5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5.2.6监测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一般应为2~4m。 5.2.7施工场地监测点数量宜符合表3要求

GB 1886.18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表3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量设置要求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施工扬尘排放单位均应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遵守本标准对扬尘排放的控 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扬尘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扬尘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 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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