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24-2019: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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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4-2019: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表3.0.3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3.0.4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按不同使用功能进行分区,并应按 相关规定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广播等应急设施,设 置明显标识。

3.0.4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按不同使用功能进行分区,并应按 相关规定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广播等应急设施JB/T 7742-2013 磁力传动离心泵,设 置明显标识。

3.0.5帐篷和篷布房区应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一防火分隔区的占 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防火分隔区内的人行通道净宽度不应小 于2m,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3.0.5帐篷和篷布房区应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一防火

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防火分隔区内的人行通道净宽度不应小 于2m,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立的防火分隔区,与其他帐篷和篷布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2m。

MZ/T011的规定。搭设蓬布房采用的橡胶或塑料双面涂层化纤 蓬布,其阻燃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 GA91的规定。

3.0.9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 3.01x。

3.0.10帐篷和篷布房内使用明火时,应采取隔热、散热与防护等

防火措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确需在帐篷和篷布房内设置火炉 时,应采用设置烟卤的封闭式火炉,并应在火炉烟卤穿越篷布处采 用不燃性隔热材料做防火保护,烟卤口宜加装防火帽或挡板。

4.1.1临时聚居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 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区域,应 优先选用既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不宜占用农由,并应避 免对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4.1.2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丽塌、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工厂、仓库; 2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 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1.3临时聚居点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历

4.2.1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的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

4.2.1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的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 (套)。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2临时聚居点内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布置过渡安置房。幼儿 园托儿所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厨房或炊事集中点

等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隔区

4.2.3过渡安置房宜以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单层过渡安置房每

拼接长度不应大于60m,多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 40m;宜组合若干行纵向成列布置为一个防火分隔区。每个 分隔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防火分隔区内 安置房的数量不应大于100间(套)。

行过渡安置房之间的行距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确 难时,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应小 、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

4.2.6临时聚居点内搭建白

4.3.1过渡安置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受用地条件限制必须建造 多层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且楼梯间应与散开式外廊直接相连 其建筑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

多层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且楼梯间应与开式外廊直接相连,

4.3.2过渡安置房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墙体、

均应采用不燃性环保板材,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板材产烟 持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分别不应低于 s1、do、to级;承重结构及锚固件和疏散楼梯均应采用不燃性材 料,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4.3.3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地区,过渡安置房

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燃烧时不应有熔融滴落物;严禁采用 然烧性能低于B级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应与两侧墙体及屋面 板材构成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

于B级的防水材料。当采用B级防水层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 防护层。

4.3.5电气线路不应敷设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机

确需局部穿越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穿金属管并在金 属管周围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防火保护

4.4.1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选型、敷设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中的相应防火技术要求,用电负荷应根据灾区的气候 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不宜天 于2kW

户线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B级电线电缆套管明敷,配电箱、 电器插座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开关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 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 功能。

4.4.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

4.4临时聚居点应采取防雷

5.1.1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依法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

5.1.1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依法履行消

安全重点管理对象,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接到消防安全投诉后应立即核查处理。

5.1.3I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

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均 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计 防执勤点。

5.1.4消防执勤室和消防执勤点应统一制作标牌,设置

5.1.5I类、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义务消 防组织。

5.1.6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组织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疏散并实施扑救。防火香查记录 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制。

1.7火灾扑火后,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 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 灾事故责任

活动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1.91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消防

5.1.9I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消防 档案。

5.2.1过渡安置点应至少设置2个方向的对外疏散出

5.2.1过渡安置点应至少设置2个方向的对外疏散出口,1类灾 区应急避难场所对外疏散出口不应少于4个。对外疏散出口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2.21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Ⅱ类灾 区应急避难场所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临时聚居点内应结合主 要道路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 度均不应小于4m、中心线间距不应大于160m,坡度不宜大 于8%。

区应急避难场所对外疏散出口不应少于4个。对外疏散出口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立急避难场所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临时聚居点内应结合 道路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 均不应小于4m、中心线间距不应大于160m,坡度不宜 3%

5.2.3有市政供水管网的过渡安置点应沿内部主要

5.2.4市政供水水量或水压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临时聚居

5.2.5无市政供水管网或设置消防给水管网确有困难的

5.2.6有条件的过渡安置点,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

且宜毗邻主要道路布置,应加盖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水池 应设置消防车和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口,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36m,吸水高度不应于6m;兼作生活用水贮水池时,应有可靠 的补水和消防贮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2.8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取水码头,吸水 应大于6m。

5.2.9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灾区过渡安置点

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设置点。每10间(套)过渡安置房、占地面积每300m的帐篷和篷 布房区应至少确定1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应按表 5.2.10的规定配置火火器

表5.2.10灭火器配置标准

5.2.11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内 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共 厨房内应设置独立式燃气报警装置和燃气自动切断装置

5.3.1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 置消防站。消防站用房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有关过渡安置房 的要求。

他临时聚居点宜设置消防站

5.3.3消防站建筑不应超过2层。消防站与其他过渡安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与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2m。

执勤备战的基本需要,具备执勤人员住宿、办公、生活、学习和器材 存放等基本功能

期3个月以上的停车坪应搭建车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棚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m;消防车外 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 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车棚的净高不应小于车高加0.3m。 2车棚内每个车位都应设独立的大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车 宽加1.0m,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0.3m。 3车棚室内温度不宜低于5℃。寒冷、严寒灾区及其他有结 冰可能的灾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5.3.6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消防车配备标准

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应符合附表A

附表A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

附录A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

附录A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

附表A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 《救灾帐篷》MZ/T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 《救灾帐篷》MZ/T011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GB51324一2019,经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2019年1月24日以第24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建设、设计、施工、科研、防灾救灾、消防监管等单 应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 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 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 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 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GB51324一2019,经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2019年1月24日以第24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建设、设计、施工、科研、防灾救灾、消防监管等单 立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 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 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 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 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25) 术语 (27)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29) 临时聚居点 (35) 4. 1 规划选址 (35) 4.2 总平面布局 (37) 4.3 建筑防火 (40) 4. 4 电气及防雷 (43) 防火、灭火及装备 (45) 5. 1 火灾预防 (45) 5.2 消防设施 (48) 5. 3 消防站及装备 (50)

1.0.1本条规定了制订本标准的目的

.2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

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种类繁多,最常见的自然灾害有台风、

卷风、洪涝、地震、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灾后的过渡安 置消防安全是救灾工作的必要和重要环节。本条规定本标准适用 于各类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消防力量 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其他类似过渡安置点的工程建设可参照本 标准执行。 1.0.3、1.0.4这两条规定了灾区过渡安置点消防工作应遵循的 原则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原则、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2.0.1本条所指过渡安置点包括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 居点,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为满足自然灾害救援、受灾群 众应急避难和过渡安置需求,由灾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二是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在灾前规划建设,灾害发生时投入运 行,至灾情稳定或受灾群众入任临时聚居点后,根据灾区抢险 救灾的具体情况有序关闭;三是临时聚居点在灾后根据过渡安 置需要和灾区经济技术条件建造并投入使用,有一定使用 期限。

2.0.2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他应

供受灾群众就近就地紧急蔬散、避难、临时生活和集中救援的场 所。主要设置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室 外开放空间和安全的开阔地带。抗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室内 空间也可用作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如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省绵 阳市在安全鉴定合格的九洲体育馆内设立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并临时安置了2万余名受灾群众。 2.0.3、2.0.4临时聚居点是在灾后由灾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建设,供受灾群众生活居住、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并满足自然 灾害救援需要的集居地。过渡安置房是在临时聚居点内建造 的符合抗震、防风等相关安全要求的简易临时房屋,仅具备最 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有序拆除。汶川地震 之后,我国对灾区临时聚居点的使用寿命要求是不超过5年。 近年来,我国部分灾区临时聚居点的实际使用时间如表1 所示。

表1我国部分灾区临时聚居点的实际使用时间

3.0.1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出自本能反应,通常在第一时 间就近、就地选择具有开空间的地点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为避 免灾后次生灾害再次造成危害,本条对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 提出了要求。选择室外、室内空间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相关 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防风和防洪等要求。对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相关部门应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鉴定 合格后方可使用。 3.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灾区应急避难场所选 址应考虑避免次生灾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条参照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第8.2.7条规定了灾区 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源的距离要求。 本条所称次生灾害源是指灾害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 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 物质大量泄漏等灾害源。 本条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 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 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本条所称易燃建筑区是指耐火等级等于或低于四级的成片 建筑。 本条所称防火隔离带是指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火灾危险 源之间的隔离地带,可以是空地、河流、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建筑以 及含水率高、对火焰遮蔽率高、抗热辐射能力强的防火林带和其他 绿化带等。

3.0.3、3.0.4在我国的救灾实践中,灾区人民政府均在

成立救灾指挥部,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消防派员参加指挥 部,确保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准确下达执行。避难场所或临时聚居 点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基层政权负责管理,治安、消防 等机构派员协助;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通常依托当地仍可运转的医 院,在附近开阔安全地带搭设帐蓬,不具备相关医疗条件的灾区: 危重伤员应设法立即转运:由于抢救生命的黄金时间为72h,专业 救助力量投送灾区、发现生命迹象后需不分唇夜连续作业,极度疲 黛状态下也只能就地稍事休息,绝无返回“专业救助队伍驻扎区 的可能;而现状各省、市均按相关防灾救灾计划建有救灾物资储配 中心。所以,没有必要规划大而全、标准过高的灾区应急避难 场所。 邻里是地缘相邻并构成社会互动关系的初级群体,而邻里单 应(Neighborhoodunit)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元素。邻里单位以小 学的服务人口限定居住空间的人口规模,以公共设施服务半径限 定居任空间的用地规模,通常以约1000户3000人~5000人左右 为宜。 本标准以邻里单位构成的居住空间规模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发 生后步行10min左右抵达应急避难场所的要求为基准,以“小而 密、就近就地、利用既有绿地和公园,为基本规划原则,参照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 所建设标准》(建标180),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和国内部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成果,规定了灾区应 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设置要求,明确了各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 用地面积、人均占地面积、服务半径和满负荷状态下可持续运作的 时间。其中,I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抢险 救灾队伍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Ⅱ类灾区应 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群众在居住地附近较长时间避难。血类灾区 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群众就近临时避难。

3. 0. 6~3. 0. 8

风造成:东北、华北、西北的北部是风压次大区,主要与强冷气活动 相关;青藏高原为风压较大区,主要由海拔高度较高所造成;其他 内陆地区风压都较小。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给出的汶川、玉树、芦山、鲁甸、阜宁等灾区10年和50 年一遇的风压值对应的风速均远远大于10m/s(5~6级风,风压 值约0.07kN/m)见表2。

表2部分灾区风压及风速

本标准结合帐篷和篷布房火灾案例、参照美国对帐篷和篷布 房等临时膜结构建筑的相关规定,在实体火灾实验和计算机模拟 基础上,以风速作为确定其防火间距的决定性因素,对帐蓬和蓬布 房采取划分防火分隔区的办法预防火烧连营,并对帐和布房 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结合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 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九寨沟地震等灾区以及其他自然 灾害灾区搭设帐篷和简易篷布房的防火经验,对帐篷和篷布房每 一防火分隔区的占地面积、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篷布的 阻燃性能做出规定:帐篷和篷布房参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划分防 火分隔区,每一防火分隔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最多可搭设 12m救灾专用单帐蓬约50顶、容纳400人~600人;防火分隔区 内的人行通道宽度考虑2股人流通行,不应小于2m;防火分隔区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此规定建立在案例分析、实体火 灾实验和计算机模拟的基础上,符合汶川地震以来灾区搭建帐篷 和蓬布房的防火实际情况(见表3),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 的相关要求。玉树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3年间发生的火灾案例亦

国部分灾区搭建帐篷和篷布房的防

3.0.93.0.10违规用火用电是灾区过渡安置过程中最常见的火 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 玉树地震灾区冬季来临后,帐篷内普遍采用封闭式铁火炉取 暖,灾区政府组织专业人员逐户检查,在所有火炉烟窗穿越帐篷处 均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阻火圈,并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地点统 一设置采用不燃材料筑的封闭式炉灰倾倒点。 鲁甸地震发生后,灾区供电部门在帐篷区架设了供群众照明 和做饭使用的临时电路,电线明敷未穿管保护,支护及固定措施简 单,每个帐篷的入户线路仅采用绝缘胶带缠裹分户,无漏电保护、 过载保护等措施;冬季来临后,气温骤降,明火和电炉等取暖设施

增多,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劣质电器产品等各类火灾隐惠交织 叠加。为确保受灾群众做到“五不要”,即不要在帐篷内私拉乱接 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不要在帐篷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 要在帐篷内吸烟和在帐篷外乱扔烟头;不要使用油灯、蜡烛等明火 照明;不要在帐篷内使用明火做饭,公安消防和相关管理部门投入 了大量人力资源。 九寨沟地震发生后,灾区供电部门在帐蓬区统一架设安装了 电气线路,电线均采用4mm以上纯铜2芯阻燃护套电缆,配电箱 全部安装在室外并设防水装置,每回路进线安装漏电保护器,室列 路灯和帐篷内照明灯均采用低功率节能灯泡,用电插座全部采取 帐外设置、分片集中,帐篷内无电源插座GH/T 1328-2021 日化用羟丙基皂荚多糖,无大功率电气设备。 本标准在总结归纳灾区帐篷和篷布房用火用电管理经验的基 出上,提出基本防火要求,防止因在帐篷和篷布房内违规使用明 火、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发热量大的照明灯具引发火灾:同时 对应急照明及最低水平照度和疏散指示标志做出必要规定

4.1.1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汶川

点因选址不当而导致频素的救援行动、无其是避免因选址不当而

开的危险区域,尽量避免或减少次生灾害的不利影响。 汶川地震灾区位于龙门山和四川盆地过渡地带,地质构造活 动相对强烈。震中群峰环抱,山脉陡哨,谷纵横,水深流急,地质 构造活动强烈。氓江上游的干旱河谷地区植被退化,水士流失严 重。地震引发山体滑坡、地面塌陷,崩塌和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 13000余处,形成较大规模堰塞湖35处,2473座水库大坝受损;兰 (州)一成(都)一渝(重庆)输油管线告急,数座大型油库出现险情; 地震也引发了数起火灾和危化品泄漏事故。强震使山体松散破 ,再加上频发的数方次余震和罕见的异常气候,震后灾区发生多 起临时聚居点因选址不当而导致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次生灾 害。2008年7月至9月,洪水频繁地袭击都江堰市和江油市等地 的数个临时聚居点,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8 年9月24日,灾区因暴雨引发多处泥石流,北川县城地震废墟被 理掉1/3以上,数个临时聚居点被损毁或被掩理,造成多人伤亡或 失踪。2010年8月12日至8月22日,强隆雨导致汶川都江堰

平武、清平和青川等地震重灾区洪涝、泥石流频发,大量房屋、板房 被泥石流掩埋,交通、通信和水电中断。尤其是8月14日,暴雨引 发汶川境内多处泥石流并形成堰塞湖,枫香树村等多处临时聚居 点被淹没。特别是红村沟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瞬间涌出100万m 泥石阻断眠江,映秀镇板房医院和某援建单位的112间板房被冲 毁,31人失踪。所以,临时聚居点的选址规划,必须根据灾区过渡 安置的实际需求,在严格遵循工程建设选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考 感地震次生灾害的影响。 2017年8月8日,九寨沟地震发生后,相关部门在震后第 一时间启动了对324个过渡安置点的安全性评价,对评价结论 为“不适宜”的予以取消或另行选址。地震发生8天后,确定了 305个过渡安置点的选址。其中,集中安置50人或搭建10顶 帐篷以上的62个规模较大的过渡安置点,均具备相关选址布 高基本要求:一是全部依托现有平地建设,未破坏任何自然生 态环境,未占用林地和农由。其中2处为城市广场、5处为学 校操场、21处为停车场(坪)、9处为村委会活动室外院坝,其 余均为自然开阔平地;二是全部远离滑坡、泥石流、洪涝等自 然灾害风险点和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危险源,周边无现状危 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和可燃 材料堆场等;三是全部沿公路或靠近公路设置,全部具备2条 以上安全疏散通道;8处具有市政消火栓供水,48处靠近天然 河流并具备取水条件

1.3为避免临时聚居点污染饮用水水源,最大限度地降低!

1.3为避免临时聚居点污染饮用水水源,最大限度地降低 居点火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考虑到名胜古迹、历史文们 、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资源的不可复制性,信 条规定。

4.1.4本条规定临时聚居点应具备必要的供水和道路交

CNAS-CL47 CNAS-CL47: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以上宽度不小于的4m的通车道路与外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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