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82201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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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82201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 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以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为自标,以解决城市水资源相对短缺 或现有主要水源相对单一且受到周期性咸潮或断流影响,或季 性排污影响,建设并具备与现有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

生 进行城市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给水水 源和水源地,确定给水系统布局,明确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规模、 位置及用地控制,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SC/T 7002.6-2015 渔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盐雾(Ka),提出水源保护、节约 用水和安全保障等措施。

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其他类别用水水

3.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压应根据城市供水分区布局

3.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应适应城市远景 展的需要。

水源地和输水管道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道途 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对取水和输水工程规模进行统 一规划

3.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4.0.1城市用水量应结合水资源状况、节水政策、环保政策、社会 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规划等要求预测。

城市用水量应结合水资源状况、节水政策、环保政策、社会 展状况及城市规划等要求预测。 城市最高日用水量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法,可按下式计算:

4.0.1城市用水量应结合水资源状况、节水政策、环保政策、社会

式中:Q 城市最高日用水量(方m/d); q1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²/(万人·d)]; P一一用水人口(万人)。 2综合生活用水比例相关法,可按下式计算:

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L/(人·d)」; 工业用水量与综合生活用水量比值: 其他用水(市政用水及管网漏损)系数,当缺乏资料时 可取0.1~0.15。 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法,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i 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Lm/(hm²·d)];

注:1类别代码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 2本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3超出本表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的用水量指标可根据所在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4 当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年用水量可按下 算:

注:1类别代码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GB 50137。 2本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3超出本表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的用水量指标可根据所在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4.0.4 当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年用水量可按下 式计算:

5.1.1在城市水资源配置时,应综合分析城市各类用水对水量 水质的要求及供水保证程度,结合技术经济可行性,提出不同规女 年限的配置方案。

5.1.2在城市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时,应提出保持水资源平衡

5:1:任诚市水资源的供需平分析的,应提出保持水资源平个 的对策及保护水资源的措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及产业结构。常规 资源不足的城市应限制高耗水产业,提出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的措施,

5.1.3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在几个城市 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 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5.1.3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在儿个城市

5.2.1城市给水水源应根据当地城市水资源条件和给水需求进 行技术经济分析,按照优水优用的原则合理选择。 5.2.2以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应符合流域水资源开 发利用规划的规定,供水保证率官达到90%~97%

5.2.1城市给水水源应根据当地城市水资源条件和给水需求

5.2.3地下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量。

5.2.5缺水城市应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利用率不应低 于20%

5.3.1当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自

1当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

5.3.2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 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足够水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含藻水给 处理设计规范》CJ32的规定。

5.3.5当选用地下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

5.3.6水源地确定时,应同时明确卫生防护要求和安全保

5.3.7水源地用地面积应根据取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 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

5.3.7水源地用地面积应根据取水规模和水源特性

6.1.1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安全供 要求,并应根据城市地形、城乡统筹、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 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对给水系统中的水源地、取水位量

6.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对给水系统中的水源地、取水位量

形成原因和变化趋势,合理确定规划期内自备水源的供水能力、供 水范围和供水用户,并与公共给水系统协调。以生活用水为主的 自备水源,应逐步改由公共给水系统供水。

6.1.4地形起伏大或供水范围广的城市,宜采用分区分压给

系统。 6.1.5 根据用户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6.1.6 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的城市,应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7 有地形可供利用的城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6.1.8 城市给水系统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设施,并进行统 规划。 6.1.9 城市给水系统规划应统筹居住区、公共建筑再生水设施建 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6.2.1城市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 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及低洼内涝地区。地表水取水 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

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道时,输水管不宜少于2根。当城市为 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备用水源等条件时,也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 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 城市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5 城市给水系统中应设置水质定期检测或在线检测系统。 6.2.6 城市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7 城市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 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执行。 6.2.8城市给水工程设施的防火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执行。 6.2.8城市给水工程设施的防火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7.0.1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应选择 在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供电安全可靠、交通便 捷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7.0.2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确定 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7.0.3非常规水源水厂的位置宜靠近非常规水资源或用户集中 区域。 7.0.4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 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和回收。 7.0.5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 理设施。 7.0.6水厂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7.0.6采 田

.6水厂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7.0.6采 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7.0.6水厂用地指标

注: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 m3/d的指标可按5万m3/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 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注: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 m3/d的指标可按5万m3/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 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8.1.1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 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8.1.2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给水规模要求。 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 数。

8.1.2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给水规模要

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 道在城市道路中的管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8.1.4输水管和配水王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时,应

8.1.5配水管网管径宜按近期、远期给水规模进行管网平差计

8.2.1对供水距离较长或地形起伏较大的城市,宜在配水管网中

8.2.1对供水距离较长或地形起伏较大的城市,宜在配水管网 设置加压泵站

8.2.2加压泵站的位置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位

8.2.3加压泵站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形状应满足功能

局要求,其用地面积宜按表8.2.3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

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

表8.2.3加压泵站用地面积

注:1规模大于50方m²/d的用地面积可按50方m/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 5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主:1规模大于50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0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 5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9.0.2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宜纳人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并

规定。对于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应急供水量及 质要求,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确保水厂出水水 达标。

市应急供水期间,居民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d),并 根据城市性质及特点,确定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的压缩量。 9.0.5应急供水持续时间应根据典型事故情况下对城市供水量 响的时间确定。 9.0.6水厂应具备应急供水时水质保障措施,并根据可能出现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40

(25) 3 基本规定 (26) 城市用水量 (28) 5 水 源 (33) 5.1 城市水资源 (33) 5.2 水源 (33) 5.3 水源地 (35) 6 城市给水系统 (36) 6.1 布局 (36) 6.2 安全性 (37) 水 (39) 人 8 输配水 (41) 8.1 管网布置 (41) 8.2 加压泵站 (42) 应急供水 (43)

总则 (25) 基本规定 (26) 城市用水量 (28) 水 源 (33) 5.1 城市水资源 (33) 5.2 水源 (33) 5.3 水源地 (35) 城市给水系统 (36) 6.1 布局 (36) 6.2 安全性 (37) 水 (39) 输配水 (41) 8.1 管网布置 (41) 8.2 加压泵站 (42) 应急供水 (43)

1.0.1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宗旨。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阶段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同时也适用于单独编制的给水工程专项 规划。建制镇各个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可执行本规范。 1.0.3城市给水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提供必需的公 共服务。给水水平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公共利益 的实现,关系到公共安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因此,应首先保障供给。 同时,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要贯彻执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的原则,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配置城市水资源,全面提高用水 效率,满足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

3.0.2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国家制 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强制性标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均 应符合该标准。其他类别用水为非生活饮用水,这些用水水质应 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国幅员过阔,有山区城市、丘陵城市、平原城市之分,各城市建设用 地有大有小,因此,各地城市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按供水服务范 围和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供水管网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 务水头。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按一层为10m,二层为 12m,二层以上每增加1层增加4m。 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供水水压,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 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六层住宅所需的最小水头,以 保证六层住宅由城市水厂直接供水或由管网中加压泵站加压供 水,从而多层住宅建筑屋顶上可不设置水箱,降低水质污染的 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 给水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可划分为总体 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而编制城市给水工 程专项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是依据城市 总体规划对给水工程规划内容进行细化和深化,因此,城市给水工 程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3.0.5近期规划通常是马上要实施的,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

3.0.5近期规划通常是马上要实施的,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

性。而给水工程是一个长久持续的系统工程,为此,应处理好给 工程规划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给水工程规划宜对城市远景的给水规模及城市远景采用的 水水源进行分析。一则可对城市远景的给水水源尽早地进行控 和保护,二则对城市发展及产业结构起到导向作用

3.0.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围保持一致。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邦 划范围保持一致。

3.0.7城市给水水源地距离城市较远且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时,应把水源地及输水管划人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内。当超出本 辖区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输水管道沿线的城镇、工 区、开发区等需统一供水时,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可一并列入给 工程规划范围,但一般只考虑增加取水和输水工程的规模,不考 沿线用户的水厂及输配水管设置

涝、消防、绿地、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管线综合等规划关系密切,口 而应与其相协调,

4.0.1城市用水量预测是编制给水工程规划的基础工作和重 内容。影响城市用水量预测的因素很多,如水资源状况、节水 策、环保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发展规划等,城市用水 预测不能与之脱离开来,

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不同类别用 地用水量指标法适用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给水工程专 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用水量预 测方法,还有城市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法、年增长率法、分类 用水加和法、城市发展增量法、数学模型模拟法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用地若有明确的建筑面积,可按 照建筑面积采用不同类别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指标测算,国内 已有部分城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由于各地城市差异较大,应 对所在城市不同类别用地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指标调查分析后 确定。

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不同类别

通知》(国发【2014】51号):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 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 20方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 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方以上100方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 市;城区常住人口100方以上500方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 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 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

表1《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分析取样城市情况一览表(座)

括号内数字为《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所

用水定额对部分指标进行校验,并按照《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2012年)全国657座城市的数据对部分指标进行了复核,在综合 分析以上数据的基础上得出。 1)居住用地用水量包括了居民生活用水及居住区内的公共设 施用水、居住区内道路浇洒用水和绿化用水等用水量的总和。 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是在设定居住区内建筑以多层住宅为主 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容积率住宅选用本指标时,需根据居住用地 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居住用地有明确的承载人口,宜采用“居 民生活用水量指标”测算。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 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50331。由于以上指标仅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因 而需要将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单独测算,缺乏资料时可采用 40m²/(hm²:d)~60m²/(hm²:d)。 2)公共和商业设施用地用水量不仅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和 商贸繁荣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随着类别、规模、容积率不同: 用水量差异很大。因此,指标选取时宜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3)工业用地用水量与城市性质、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程度等因 素密切相关。同时,工业用地用水量随着主体工业、生产规模、技 术先进程度不同,也存在很大差别。城市规划中工业用地按污染 程度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而污染程度与用水量之间对应关系 不明显,因此,用水量指标不按城市规划工业用地类别划分。 工业用水是节水的重点,并已取得较大的成效。通过节水新 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调整耗水量较大的产品结 构,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措施后,工业用水量指标已大幅降 低。按照《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2年)全国657座城市的数 据,对工业用水量指标进行分析,分布范围为10m²/(hm²·d)~ 150m/(hm²:d)。 工业用水量宜根据城市的主体产业结构,现有工业用水量和

水量。 4.0.4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水利部门给出的水资源

4.0.4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水利部门给出的水资源

供给量通常是按年平均量确定,因此应将最高日用水量折算为 用水量。

5.1.1本条提出水资源配置原则。应合理利用、优化调用各类 源,实现水资源良性循环,根据城市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规划, 分发挥各类水源的功能

5.1.2本条指明应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规

造成常规水资源不足有多种原因,如工程的原因、污染的原 因、水资源匮乏的原因或综合性的原因等,可针对各种不同的原因 采取相应措施,如建造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表径流;建造给水工 程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强化对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完善城市 排污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循环用水、限制高耗水产业、分 质供水非堂规水资源利用等

5.1.3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

城市单独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 筹兼顾调出和调人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当城市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 或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以满足整个区域或 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5.2.1城市给水水源在水量和水质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 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用水量安排城市给水水

5.2.1城市给水水源在水量和水质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

GB 5084-202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用水量安排城市

源。一个城市、地区、流域的水资源条件包含了水量、水质、时空变 化等要素,优水优用原则体现了对水量和水质的重视。

的要求。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上 限,干旱地区、山区(河流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及小城镇的枯水流 量保证率可取下限。当选择的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保证率要求 时,应采取选择多个水源,增加水源调蓄设施,市域外引水等措施 来保证需求。

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由于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陷和地下水 枯竭,规定取水量不得大于地下水源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定的允许开采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4非常规水资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SY/T 6957-2013 海洋重力勘探采集技术规程,一般可作为工业 用水、市政用水或其他对水质要求较低用水的水源

5.2.4非常规水资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一般可作为工业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和水量要求,并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工业和农业的用水。再 生水具有量大、就近可取、水量受季节性影响小、投资和处理成本 低等优点。再生水可利用量同时应纳入城市水资源平衡分析的 范围。 雨水利用是一种立足本地水资源、解决水资源短缺的现实可 行的有效措施。雨水利用减少了市政供水量,缓解了城市供水供 需矛盾。从形式上可分为适当处理后的直接利用和强化雨水下渗 的间接利用。在缺水地区修建一定的水利工程,形成雨水贮留系 统,既可作为城市水源,也可减少水淹之害。雨水可利用量受年际 和季节性的影响较大,水量不稳定。一般在用水需求的指标中考 惠雨水利用的影响,不直接参与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 海水综合利用包括海水的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沿海淡水资 源债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应优先考虑海水直 接利用。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岛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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