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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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020年3月)

4.7临城市道路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 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 商场的裙房)等,以及在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 区等特殊区域布置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按照表4.6执 行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场地交通组织、停车等 要求综合确定。 4.8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 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 退距离不应小于15米。 4.9沿城市规划的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 规定。 4.10建筑退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11沿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当河道 两侧为城市道路时建筑退距按照退道路红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 侧为绿化带时建筑距离按照退绿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侧无绿化 带、道路时建筑退河道蓝线距离应按照退蓝线标准执行。 4.12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 照下列规定控制。 4.12.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 得小于30米; 4.12.2城市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4.13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雨篷、挑檐、招牌、灯饰等附 属设施(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除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距 离不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3倍 4.14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等 规划控制线时,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用地紧张特殊情况其距离 不应小于3米。 4.15建筑物退让以上未涉及的紫线、黑线、黄线等规划控 制线时,其退让距离应按照该规划控制线相关规定控制。

GB/T 15007-2017 耐蚀合金牌号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钜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钜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5.1.1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5 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图示5.1.1)

5.1.2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5.1.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 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图 示5.1.3 图示5.1.3

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一2013)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 算规则详见附录C。 2地上建筑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3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 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小于40%的,不管其

功能用途,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 除集中停车库(包含集中停车库内主体建筑投影覆土以下确实不 能用于停车的部分如人防空间 可)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按照其实 际功能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图示5.1.4)

掩埋外墙长度<外墙周长40% 按本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 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配建停 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 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5新建项目超出停车位配建标准或既有项目增配地上集中 停车库,其增配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5.2.1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 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计算规则详见附录D

5.3.1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息和 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3.2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E。 5.3.3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应当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 式布置,并保留和利用基地内原有的树木和绿地,避免异地移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时,应当采取避 让和保护措施。 5.3.4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 m/人; 2宽度不应小于8米;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5.3.5在建筑用地绿地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无关的建 筑。必须建设配套附属设施的应当与绿化相协调,建筑高度与绿 地内所种植的树种高度相匹配,管线工程必须入地铺设。

5.4.1建筑高度应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主体女儿墙垂直距 离计算。 1当同一功能同一栋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 筑高度由计地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 围)接触室外地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2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不同功能同一栋建筑,不同 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 出入口,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 3坡屋面建筑应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檐口与屋脊平均高度 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 5.4.2下列情形不计入建筑高度: 1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 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四分之一的;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筒、花架、通讯设施以及因顶部 造型局部高出女儿墙的墙体及构架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4.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 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或廊道的新建、改建、扩建 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4.4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各级文物保护

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 度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规定。

6建设项自停车场(库)配建

6.1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 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 详见附录F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 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6.2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 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还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 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6.3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 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 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6.4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 筑主要人流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的停 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于道连接,不应设置在道路渠化段 内。 基地面积过小,无法满足上述要求,需在渠化段内开口时,应根 据交通组织方案专题研究决定。

6.5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司步实施;审批验收后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7.1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名词解释(附录A)为准。 7.2旧城改造等用地情况特殊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让 用地边界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管理要求,结合规划方案及实际情 况具体研究确定 7.3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的项目,其退让用地 边界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以及绿地率等相关指标,结合规戈 方案及实际情况可酌情降低。 7.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的《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并规 字【2017]8号)以及2013年12月起施行的《太原市容积率 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同时废止

A.1建设用地面积 指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 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 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 等控制线内的城币公共用地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A.2建筑控制线 指建筑物基底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黄线等各类控制线一定距离后的建筑基底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 A.3低层住宅建筑 本规定中指层数为1~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住宅 建筑。 A.4多层住宅建筑 本规定中指层数为4~6层且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 21.0米的住宅建筑。 A.5高层住宅建筑 本规定中指层数大于/层且建筑高度大于21.0米的住宅建 筑。

A.6 平行布置 任意两栋住宅建筑面宽大于18米的长边相对布置。 A.7 垂直布置 栋住宅建筑面宽大于18米的长边与一栋住宅建筑面宽不 大于18米的短边相对布置。 A.8 并列布置 任意两栋住宅建筑面宽不大于18米的短边相对布置。 A.9居室 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 A.10建筑基底面积 独立的建筑按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外围,包含保温 层、围护性玻璃幕墙及立柱外边水平投影面积:室外有顶盖、有 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 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投影面积。 A.11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供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 放场所。

A.10建筑基底面积 独立的建筑按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外围,包含保温 层、围护性玻璃幕墙及立柱外边水平投影面积:室外有顶盖、有 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 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投影面积。 A.11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供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 放场所。

A.12 设备平台 提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物内 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A.12 设备平台 提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物内 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太原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B.1.1日照分析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 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 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其编制 成果作为规划管理时的参考依据。 B.1.2 编制资格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 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地块规划方案、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的必备内容。 B.1.3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 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 件。

B.2.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地块周边为尚未规 划建设或将改造建设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日照分析

1当拟建地块北侧(含东北、西北)为未开发居住、教育 医疗卫生、养老设施用地时,日照影响线伸入紧邻地块的的进深 应不大于18米,当有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公共用地相 隔时,伸入相邻地块的进深应当不大于8米。 2当拟建地块南侧(含东南、西南)、东侧、西侧为尚未规 划建设或将改造建设地块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像布置方案(对 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或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 方案,对拟建地块和相邻地块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周边相邻地块镜像方案或模拟方案的日照情况仅作为拟 建地块报批项目的日照结论,相邻地块最终日照在相邻地块报建 时再具体确定。 B.2.2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 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使其 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B.2.3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 等改变时,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B.3.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作日照分析 的住宅建筑和教育、医疗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日照分析前须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H)。以已经确定的 拟建建筑为中心,作出以R为半径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 (R=1.8H),最大不超过半径180米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当 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须叠加。在上述客体范围内, 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 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2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阴影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 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须作为客 体建筑和场地一并分析。 3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场地不进行日照分析。 B.3.2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物、构 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作出以R=180米为半径 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当客体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 叠加。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 2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设 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应当 作为主体建筑一并分析,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 供。

3主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作日照分析。

B.3.3 且照分析技术方式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平面区域分析和窗口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亚禁采用立面等时线、立面区域分析叠加建筑立面图替代窗口分 析。 B.3.4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1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 基准面;两侧或者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 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图B.3.4); 图B.3.4

3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 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4窗位置、洞口尺寸需申方组织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测量或提供相应建筑施工图纸: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 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 可忽略不计; 5对于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 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B.3.5窗户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1窗户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窗户宽度 大于1.8米的,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 2窗户高度从室内地坪算起,高度不足0.90米均按0.90米 计算,高于0.90米的按实际窗台高度计算。 B.3.6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 高度,定义地坪标高。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造型等 造成遮挡的建筑附属物或构成遮挡的地形均应建模 当屋顶或者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几何 包络体代替,现有建筑应当按实测数据建模。 B.3.7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1地理位置:太原市区,经度37°51',纬度112°34'

2 有效时间带: (1)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真太阳时); (2)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9:00~15:00(真太阳时); 3日照时数按累计日照时间计算,满窗连续日照5分钟以上 (含5分钟)方可计入日照时数:满窗日照是指外墙窗口下檐线 约两侧同时获得日照;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建筑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

2有效时间带: (1)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真太阳时); (2)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9:00~15:00(真太阳时); 3日照时数按累计日照时间计算,满窗连续日照5分钟以上 含5分钟)方可计入日照时数;满窗日照是指外墙窗口下檐线 两侧同时获得日照;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建筑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 6不同日照分析报告计算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 ;报告计算结果超过5分钟的,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第三 进行复核计算。 B.3.8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能够 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并确切反映现状的数学地形图 2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设地块的策划方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 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 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

6不同日照分析报告计算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 常;报告计算结果超过5分钟的,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复核计算。

B.3.8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能够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并确切反映现状的数学地形图 2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设地块的策划方 案、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 (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 供)。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 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

者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6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 或者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 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 明。

者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6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 或者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 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 明。

C.1以下各条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高层住宅阳台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2多层住宅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不封闭阳台按下 列情况计入容积率: 在主体结构内,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容 积率;在主体结构外,当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 间的距离)超过2.2米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未 超过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当住宅建筑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层建筑面 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定相 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不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 算,计入容积率;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2米,不大于7.6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 为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计入容积率。

4当办公室建筑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层建 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 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办公室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 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5当普通商业建筑(住宅商业兼容)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 面积不超该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普通商业建筑(住宅商业兼容)层高大于6.0米,不大于 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3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6当工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大于8.0米,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 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7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 采光厅、多功能厅、会议厅、影视厅、大餐厅、运动场馆等公共 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和展 览馆类建筑,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一2013)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 8飘窗突出外墙主体结构的距离不大于0.9米 、结构净高不 大于2.1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5米,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任

房等独立建设的币政配套用房。 5开散式雨篷不管材质类型,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 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均不计入容积率。 6开敞式廊、亭等景观建筑。 7容积率大于1.50的居住用地,高层住宅建筑如果设置公 共架空空间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 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升敬,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住宅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4.8米; (/)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8公共建筑如果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其架 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 外开放; (3)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 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敬,路径便捷可 达:

(4)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5.4米: (5)架空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6)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C.3本规则C.1、C.2条款之外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 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D.1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计入: 1符合C.2(/)、C.2(8)条款要求的公共架空空间以围护 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2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3首层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D.2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不计入: 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QGDW 13093.1-2018 普通配电箱采购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且与室外场地连通用于公共绿化或活动的屋面。 2开敞式亭、廊等景观建筑。 3无柱雨篷。 4底部净高超过10米的架空空间。 5建筑物下用于内外联系的消防、人行出入口的开敲式通 道。 6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功能单一主体建筑以外的汽车坡道、自 行车坡道、人行及人防出入口。 7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通风井、窗井。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应按照以下各类 绿地累计计算,并计入绿地率。 E.1地面绿地(建筑楼面突出室外地坪面高度小于等于1.5 米) 履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 各类植物的用地。各类绿地覆土(种植土)的最小厚度不小于 2.0米,并按照表E.1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应按照以下各类 绿地累计计算,并计入绿地率。 三.1地面绿地(建筑楼面突出室外地坪面高度小于等于1.5 米) 履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 各类植物的用地。各类绿地覆土(种植土)的最小厚度不小于 2.0米,并按照表E.1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1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内小于等于2.5米的道路计入绿地面 积。 2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宽度 大于2.5米的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米处;当与建 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米处。 3宅旁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宽度

大于2.5米的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 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 脚。 E.2中心绿地内硬质景观 1当硬质景观(如铺装以及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总 面积不大于中心绿地总面积20%时,按中心绿地总面积计算绿地 率;当硬质景观总面积大于中心绿地总面积20%时,按中心绿地 总面积20%及实际绿地面积(中心绿地总面积减去硬质景观总面 积)之和计算绿地率。 2布置在项目内不计算绿地率的硬质铺装,铺装上种植带冠 乔木,树胸径大于等于12cm的每株按2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E.3符合C.2(7)、C.2(8)条款要求的公共架空空间下绿 地,按照本规则1.0条款计算绿地面积。 E.4中心绿地内的各类水体(如景观水体,跌水,景观良好 水质清澈、水岸造型自然生态的各类水池)总面积之和不大于中 心绿地总面积30%时,按中心绿地总面积计算绿地率;当各类水 体总面积之和大于中心绿地总面积30%时,按中心绿地总面积 30%及实际绿地面积(中心绿地总面积减去各类水体总面积)之 和计算绿地率。 E.5建筑屋顶绿化(建筑楼面突出室外地坪面高度大于1.5 米) 屋顶(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含绿化、铺装场地、 水面等)须满足不应小于300m²,绿化率不低于60%,对公众开 放,交通可达,覆土厚度应不小于250mm的要求,其屋顶绿化 面积按照表E.5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E.6草坪砖绿化 1指建设用地范围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2 折算系数见表 E.6。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指标除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 范外,需同时满足表下配建标准的要求。确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还应当同时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备注: 1、计算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算。 2、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设 置适当规模的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短时停放。 3、自行车停放每个车位按1.5~1.8m计算QC/T 922-2013 汽车用空气滤清器纸质滤芯技术条件,非机动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 量进行停车当量换算,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1.2,摩托车换算当量系数为 1.5。 4、大、中型货车、客车等其他车辆根据项目功能需求自行配建。 5、城市重要对外交通枢纽配建指标仅做参考,此类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 响评价,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最终配建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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