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2/T 98-2020 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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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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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2/T 98-2020 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

江河、渠道、湖、海等水域的临水岸坡及其修筑的河岸护坡、 驳岸、防汛墙(堤)等构筑物的临水岸坡

2.0.10漂浮废弃物floatingwaste

JB/T 11510-2013 电动搅拌器2.0.11水域保洁作业waterareacleaningwork

对水面、低岸临水侧及水上公共设施等水域整体环境进行全面 青理和为维护水域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生工作

2.0.12黑臭水体blackandodorouswater

黑臭水体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 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13告设施facilitiesofoutdooradvertising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则 广告。

2.0.14城镇照明urban lighting

城镇功能照明和夜景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在城(镇)区内道路 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 勿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15夜景照明night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 听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

2.0.16光污染lightpollution

指十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 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2.0.17 环境卫生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环境卫生是指城镇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街巷、道路、么 #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

3.1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 镇特色,建(构)筑物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与所在区域环 境相协调。 3.1.2城镇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 控;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 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 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1.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 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 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 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类型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局部出现污染的 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3.1.4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整洁,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

3.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 镇特色,建(构)筑物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与所在区域环 境相协调。

3.1.4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整洁,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 边环境相协调。

3.1.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 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1.6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宜统一规范

设置,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过护栏高度 3.1.7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的安装应规范 统一,室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2m。主要道路两侧应 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 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3.1.8建筑物窗顶、阳台遮阳帐篷应规范设置,不妨碍交通、保持 整洁美观,在同一临街面使用的材质、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 协调。遮阳帐逢的下沿高度不宜低于2.5m(其中消防通道处不低 于4m)。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繁华街区的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 遮阳(雨)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基本保持在 同一水平线上,外挑宽度不得超过0.8m。 3.1.9临街建筑物的「门窗应采用通透、美观的防护设施,防护(盗 栏安装宜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街景容貌相协调。主要街道和 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 影响建筑景观。 3.1.10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 等形式,建筑物之间的围墙规定相同,绿离、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 1.6m;街巷、楼群通道设置的景观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1.11街道旁的油烟口、污水道口、煤炉排烟筒等排污口按相关标

3.1.10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禽、栅栏

等形式,建筑物之间的围墙规定相同,绿禽、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 1.6m;街巷、楼群通道设置的景观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1.11街道劳的油烟口、污水道口、煤炉排烟筒等排污口按相关标 准设置;城镇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上确需自来水龙头(阀门) 的应规范设置。

3.1.12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 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并定期保洁。 3.1.13景观喷泉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出现污损、失效的部位 应及时清理和修复。水体须保持清洁、无沉淀物、无漂浮物,溢流 飘洒到喷泉池体外路面的喷泉水应及时清理干净

3.2.4拆除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封闭围档利

4.1.8公交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 无污迹,座位保持十净整洁,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其样式 材料、色调应兼顾区域建筑特色统一设计、建造。 4.1.9道路两侧及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 电视接线箱和废物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 路交通,有条件时宜设置在设施带内;废弃的各类设备箱、管线等 应及时处置。 4.1.10宜统一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沟),城镇地下综合管廊 的人员出入口、通风口、投料口等附属设施造型应造型美观并与周 围环境相协调。 4.1.11设置在城镇道路上的供水、排水、供气、燃气、电力、电信 等各类设施均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36的规定,保 持设施完好、整洁,使用功能齐备,各类管线、洞并应定期清掏、 疏通,杆体设施预理基础不宜凸出路面。 4.1.12城镇中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废弃的线缆 和杆架应及时拆除。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 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4.1.13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停车、堆放及搭建等。 可停车的路段机动车停放在施划的专用停车带(位),非机动车应 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4.1.14因城镇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

镇道路或无障碍设施的,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 应及时恢复原状。

4.2.1城镇高架道路路面、轨道交通道床及隔音板应保持立面整洁 完好;高架道路外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垂直投影面应保持整洁 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4.2.2城镇桥梁桥面、护栏、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 维护、涂装,桥梁下地面、水面应保持整洁、美观。 4.2.3人行天桥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人行天桥路面或梯面应 有平整、耐磨的防滑措施;人行天桥路面、护栏及外露表面应定其 维护,保持其干燥度。 4.2.4隧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 保持整洁美观。 4.2.5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通道 墙面宜选用表面光洁、不易沾染油污、耐酸碱、耐洗刷、易修复的 材料,不应采用水泥拉毛墙面,保持人行地下通道排水设施止常运 行。

5.1.6古树名要设置保护标志和科普标牌。必要时进行古树复壮 工作。 5.1.7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离,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 型图案、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 栏、标牌等设施应设计安全且保持整洁、完好。

5.1.8城镇道路路段绿化覆盖率宜符合表5.1的规定(根据《城市综 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51328),城镇景观道路可在表5.1的基础 上适度增加绿化覆盖率,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 覆盖率。

表 5. 1 道路绿化覆盖率要求

5.1.9城镇绿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相对应,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厂场用地和城市建 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为公园绿 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4大类

5.2.1公园绿地应以植物景观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 公园休闲区树下宜设置椅凳或条座式树池。 5.2.2按照海绵城市理念,公园绿地宜具有吸纳、蓄渗、净化和缓 释自身及周边雨水径流的功能。

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出现裸露土。树池周围的土面应 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生物树皮等覆盖。 5.2.4城镇滨水公园的河道岸边设置栏杆、景观设施和亲水平台等 公共设施宜进行绿化,形成绿化带

5.3.1广场宜采用透水性地面材料铺装,能够补充地下水并减轻城 镇排水压力和净化雨水

5.4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

树木的规格、品种、树池统一规划,无死株、残株、缺株:树池内 保持干净无积水。

5.4.4城镇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 无土壤裸露。临街绿化布局合理,临街空地宜增设树群、树丛等绿 化小品:保持主干道两侧的透景栅栏内绿化整洁美观。

5.4.5高架道路及人行大桥附属绿化带浇灌用水不应滴漏至桥下路 面;桥身两侧花槽内绿化植物应加强管护,无残败枝叶、不影响行 车视线。 5.4.6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单 立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居住区及单位绿 化围栏应通透、整洁。 5.4.7城镇绿道建设应符合《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绿道选线布局合 理,绿道游径铺装在满足使用强度的基础上,宜采用生态、经济、 透水防滑的本地材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4.8绿道游径应设置与机动车道实现有效隔离的设施或标识,植 物配植应兼顾生态、景观、遮荫、交通安全等需求,绿道出入口和 交通接驳处应采取通透式种植

6.2.1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 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6.2.2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镇区域建 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 一亭多用。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 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6.2.3公用充电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设 施完好。 6.2.4沿街和厂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 加工、维修等行业应规范经营,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 作业或展示商品

7.1.4应定期对管辖范围的水域、沿岸及公共设施等进行

7.2.2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 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7.2.3河滨园林小品、绿地、护拦、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 晒、悬挂物品,不得乱摆设、乱排泄、乱张贴、乱涂画、乱堆放

7.2.3河滨园林小品、绿地、护拦、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 晒、悬挂物品,不得乱摆设、乱排泄、乱张贴、乱涂画、乱堆放

7.3.1城镇水域保洁作业按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 CJ/T174的要求划定水域保洁等级,达到水域保洁质量要求。 7.3.2(水域保洁:河湖水域客观)公园、景区、景点的河段、沽

8.1广告设施设置与维护

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 面面积。 8.1.2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城镇户外广告设置专 项规划要求,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8.1.3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应与城镇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兼顾夜景观,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8.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 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 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损 毁绿地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厂告的区域

8.1.5厂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 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8.1.6厂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 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8.1.7厂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加强对厂告设施的维护保养 工作,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广告设施,不可继 使用;对设置期内的厂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 行安全检测;设置者应及时拆除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并上报当 地主管部门备案

8.2建(构)筑物上的广告设施

8.2.1)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镇轮廓线的重要 持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 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8.2.2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 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应格控制高度 且不得破环建筑物结构;建(构)筑物屋)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 8.2.3平行于墙面的厂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 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 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 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不应遮盖建筑物

8.2.4垂直于墙面的厂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 裙楼墙面,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8.2.5围墙上的厂告设施应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透空围墙上不 宜设置,围墙顶严禁设置。 8.2.6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招牌用字应规 范工整。 8.2.7户外电子显示屏厂告的最大可视亮度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 人、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其造型应当与周围道路、建筑、景观的 风格相协调。

8.3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

8.3.1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镇道路线,城镇主要景观道路 沿线,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8.3.2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 型广告设施。 8.3.3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 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底 座式广告设施;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8.3.4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城镇公共绿地周边应 按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8.3.5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部不得设置)告设施;公交站牌、 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8.3.6城镇的各种路名牌、导向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和区域地图 等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 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8.3.7布慢、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日标语、厂告彩 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印刷清晰、内容完 整。 8.3.8依附灯杆(或电杆)设置户外厂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司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厂告。 8.3.9纸张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 品。

8.4.1车载厂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 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8.4.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 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8.4.3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9.1.2道路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逐步实现绿色照明,应采 用高效、节能、美观、安全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9.1.3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同一路段 内的路灯杆型、灯饰造型、灯具安装高度和角度、光源及色温等应 统一协调、整齐美观。 9.1.4灯杆不宜设置在路边易被机动车刮碰的位置,树木布置轴线 不宜与灯杆布置轴线重合;不应在高杆灯灯架维修半径范围内种植 乔木。 9.1.5合理控制道路照明亮度,道路照明的照度值和后半夜经调节 后的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45的规定。 9.1.6道路照明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9.1.7道路照明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造 成对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的混。 9.1.8居住区及其附近道路的照明,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 照面亮度以避免造成眩光及光污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中人行道照明眩光限值的规定,

9.2.1夜景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 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 能。 9.2.2道路照明与夜景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 功能,景观效果良好。夜景照明不得影响道路照明的效果。 9.2.3应突出商业街区、城镇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 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的夜景照明。根据城镇总体布局及功能分 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各区域亮度。 9.2.4夜景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 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9.2.5夜景装饰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照明的光色、 图案和阴影等不应十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9.2.6桥梁、路中心(或路边)大型雕塑等的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 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和 驾驶作业。 9.2.7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夜景照明 和非重要景观区高层建筑的内透光照明。 9.2.8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 造成眩光。

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9.3.1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 9.3.2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照射角度,合理选择 灯具安装位置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9.3.3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照明设施 安全隐患,维护自然景观、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照明安 全。 9.3.4灯杆、灯具、配电柜等城镇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 持正常运行;不得在城镇照明设施周围擅自植树、挖坑取土、倾侄 腐蚀性液体。 9.3.5夜景照明可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 模式,科学安排亮灯、熄灯时间。

0.2.1道路卫生保洁范围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

10.3.1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 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荀业区、重要的公共设施、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可新建一类以 上公厕。 10.3.2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通风良好,无乱堆杂物,地面光洁、 无积水:内外墙面、天花板整洁,门窗、隔离板等无积灰、污迹 蛛网。 10.3.3移动公厕应合理设置、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 害化要求,

1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 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具他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该.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tandard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ou Province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

1 总 则. (39) 2 术 语. (39) 3 建(构)筑物. (40) 4 城镇道路 (41) 5 园林绿化 (41) 6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43) 7 城镇水域 (43) 8 广告设施 (44) 9 城镇照明 (48) 10环境卫生 (51)

1.0.1《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 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4《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增加内容:城镇容貌 建设与管理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1.0.6《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QMSD 0002S-2015 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 铁观音,说明了本标准与现行 标准之间的关系。本标准的重点是对城镇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具体 要求还应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术语通常为在本标准中出现的其含义需要加以界定、说明或解 释的重要词汇。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标准, 2.0.1《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 2.0.3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2.0.5参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 2.0.7、2.0.8、2.0.13、2.0.14《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术语 2.0.12黑臭水体定义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2015年8月)。

目审核。 2.0.19本术语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 且审核。

3.1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1.7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的安装规定。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增加“室外机支架底部离 地面高度不低于2.2米。主要道路两侧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 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增加内容参照《贵州省城 市容貌标准》DBJ52/T502006中3.8。

SZDBZ 171-2016 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3.1.13景观喷泉设施维护要求根据广州市市容市貌标准4.3.5

3.1.13景观喷泉设施维护要求根据广州市市容市貌标准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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