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641-2018 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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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G/T 2064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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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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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0641-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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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0641-2018 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

3.3材料的验收、保管与运输

3.3.1砌筑用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 的耐火材料应验明其有效期限。砌筑前应对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砖号、等级等进行检查并应符 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当有疑义时,应由试验室检验确定。 3.3.2砌筑窑衬的耐火材料和制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定形耐火材料包 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15545和《定形耐火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16546的 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3.3耐火材料和制品在保管和运输时,严禁受潮雨淋,并应防止污染,易受潮变质的砌筑材料 不得直接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3.4装卸、运输耐火材料和制品时,均应轻搬轻放,紧密排列。 3.3.5存放在仓库或砌筑现场的耐火材料或制品,应按牌号、砖号、等级和砌筑顺序分类堆放, 并设置醒目的标志。

4.1.1砌筑前,必须制订砌筑施工技术方案

4.1.1砌筑前,必须制订砌筑施工技术方案。 4.1.2石灰窑的基础、窑体外壳及有关钢结构、设备均应施工安装完毕,符合设计图样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并签署“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方可进行窑衬的砌筑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 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石灰窑壳体制造检验合格证明及检验记录; 2石灰窑壳体安装后,其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 3与石灰窑壳体相关部分的安装质量及焊接质量记录; 4 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5石灰窑窑底传动装置试运转验收合格证明; 6上道工序成品的保护要求。

4.1.5应提供符合砌筑施工要求的动力用电,安全照明用电,安全通风设备设施;耐火泥浆与耐 火浇注料的搅拌用水应为洁净水YY/T 1189-2010 中国蓝琼脂培养基,其氯离子(CI)的浓度不应超过300mg/L。 4.1.6砌筑施工所需的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设备应安装就绪,并应通过试车检验合格;泥浆或浇 注料用搅拌机、切砖机、磨砖机、振捣机等专用机械应安装调试合格,满足使用要求。 4.1.7砌筑所用的设备、机械均应具有操作保养规程,并应配有专人负责实施。 4.1.8砌筑所用的工具、量具、脚手架材料、泥浆储槽等应准备齐全,并应满足砌筑施工要求。 4.1.9窑衬受热面所用的耐火砖,在砌筑前应进行预砌筑。每一层砖的厚度宜保持一致,同层砖 的厚度差不应大于0.5mm。 4.1.10参与窑衬砌筑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和受过安全教育的合格人员。 4.1.11应在石灰密砌筑前采耳 开始砌筑至石灰密投产前不得受潮和雨淋

4.2.1石灰窑砌筑一般以窑壳体中心线为基准,当窑壳体中心线的垂直度公差和直径偏差符合窑 衬内形要求时,可将窑壳作为导面进行砌筑,或以滑动吊模为基础进行砌筑,并应及时用样板检查。 4.2.2窑衬砌体的砖缝耐火泥浆应饱满密实、厚度均匀,不得有缺浆砖缝。砌筑过程中应随时对

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对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和砖缝厚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热面和下部锥体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5%,内层耐火砖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应大于 90%,隔热砖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应大于85%。 检查数量:窑衬每砌筑1m检查1次,每次抽查2~4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面与泥浆粘接面积,每处掀3块砖,取其平均值。 2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表4.2.2所列的要求。 检查数量:窑衬每砌筑1m检查1次,每次抽查24处。 检验方法:在每处砌体的5m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点,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 超过4点。 检查时,应使用宽度为15mm、厚度等于被检查砖缝厚度的塞尺。当塞尺插人深度不超过20mm 时,即认为该砖缝为合格。

表4.2.2石灰窑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允许厚度

4.2.3砌筑窑衬时,应随时检查所砌层高与控制标高之间的实际偏差,及时调整砌筑的砖缝厚度。 4.2.4窑衬砌体的砖缝应横平竖直,均匀美观。砌体应错缝砌筑,相邻砖层的砖缝或相邻层耐火 浇注料预制块的接缝均应错开,不得重缝。砖缝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12mm;预制块错缝的距离不 宜小于其长度的30%。相邻耐火陶瓷纤维毡的接缝应错开,其错开间距不应小于100mm。 4.2.5窑衬受热面的砖缝必须严密勾缝。勾缝应在砌筑后泥浆呈半干状态下进行,不得在泥浆过 硬时勾缝。浇注料预制块的受热面接缝也应进行勾缝。 4.2.6砌筑耐火砖时,应使用木锤或胶锤找正,严禁使用铁锤。 4.2.7 窑衬砌体内的泥浆干固后,严禁再用敲打的方法修正其质量缺陷。 4.2.8耐火砖在砌筑过程中需要加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直接在砌体上砍凿砖; 2砖的加工面不得用于受热面:

1不得直接在砌体上砍凿砖; 2砖的加工面不得用于受热面; 3加工后砖的宽度不应小于原砖宽度的1/2;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出现裂纹的砖不 得使用

其相邻的强度较高的耐火制品平砌予以分隔。使用散装粒状隔热材料为衬里的隔热层时,

的砌筑及时均匀填充。每次填充的高度不宜大于500mm,且在每隔0.8~1.0m高度上,采用其相邻 的耐火制品平砌加以分隔。 4.2.10以耐火浇注料为窑衬的砌筑施工,可以整体浇注,也可以用预制块进行砌筑。砌筑应符合 下列要求: 1采用整体浇注时,应采用“分段、分块、交叉”的方式实施浇注作业。分段,每段高度不 应超过900mm、宽1200mm;分块,是指在每段高度上按窑壁周边径向加以划分,块数宜为2的倍 数;交叉,是指该段浇注作业时,应先浇注奇数块,待8~12h后视浇注料凝固情况,再浇注偶数 块。环向与纵向、块与块之间,均以齿口缝自然衔接。 2采用浇注料预制块砌筑时,块与块之间的接缝,应用同质的耐火泥浆填充粘结。 3浇注料衬体表面允许有轻微的网状裂纹,但不得有裂缝、孔洞、剥落等缺陷。 4膨胀缝应留设均匀、平直,位置正确,缝内清洁,并用耐火陶瓷纤维均匀填充。 4.2.11窑衬中耐火砖和耐火浇注料的混合砌体,在耐火浇注料施工前,应使用油毡或塑料薄膜将 已经砌好的耐火砖分隔开。 4.2.12窑衬检查人孔的耐火砖应采用干砌,砖缝应以同质的耐火粉均匀填满。 4.2.13窑衬内设置热电偶时,其套管周围应留设膨胀缝,膨胀缝的大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缝隙内应均匀密实地填充耐火陶瓷纤维。 4.2.14在石灰窑砌筑时,应采取预防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措施。窑衬砌筑完毕,其砌体严禁有局部 下沉、砖缝开裂的现象发生。 4.2.15砌筑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5砌筑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筑窑衬内壁必须平整光滑,不应有沿下料方向的逆向错台,允许有个别砖不超过2mm的 顺向错台。 2窑衬内表面应平齐,当用2m长直尺检查时,其直线度允许偏差为5mm。在圆周方向上用 弦长1m的弧形样板检查时,其间隙不应大于2mm。 3窑衬内表面砌筑的垂直度公差,在每米高度上不应超过3mm,全高的垂直度公差不应大于 15mm。 4窑衬内壁应上下同心,其同轴度公差不应大于15mm。

5.0.1在石灰窑砌筑期间,当室外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时,应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 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时,应解除冬期施工。 5.0.2石灰窑因砌体结构庞大,砌筑耐火泥浆用量(包括含水量)多,在砌筑施工季节大气温度 偏低,环境相对湿度偏大的地区,或者在施工期间装设采暖措施较为困难的施工现场,不宜进行冬 期施工。 5.0.3因工程建设或生产所需,必须进行石灰窑的冬期施工时,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本标准42中的有关要求

5.0.4石灰窑冬期施工应满足下列要

1砌筑石灰窑的耐火制品和材料,在搬运过程中及在砌筑现场临时堆放等待施工时,不得混 杂冰雪与冻块; 2冬期施工应在设有采暖设施的条件下进行。工作地点和砌体周围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 以上; 3耐火砖和预制块在砌筑前应预热至0℃以上。耐火泥浆、水泥耐火浇注料等在施工时的温度 不应低于5℃。粘土结合耐火浇注料、水玻璃耐火浇注料和磷酸盐耐火浇注料施工时的温度不宜低 于10℃; 4耐火浇注料的搅拌用水应加热,加热温度为:铝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水温不应超过30℃; 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水温不应超过60℃。水泥不得直接加热,使用时宜事先运人暖棚内存放。 骨料可加热,但严禁用火焰直接加热; 5石灰窑窑衬砌筑完毕,尚不能烘窑投产时,应采取烘干措施,排尽窑衬内的水分,否则仍 应采取保暖措施,砌体温度不应低于5℃。 5.0.5冬期施工时,必须作专门的施工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下温度,应每隔4h测量一次:

1石灰窑的砌筑工程验收应按本标准进行,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GB50309中的有关规定。 2 在砌筑过程中,应及时对砌筑质量进行检验。 3 砌筑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交工验收证书。 2开工、竣工报告。 工序交接证明书(其内容应符合本标准4.1.2的规定)。 4 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应包括: 1)材料质量证明书; 2)材料使用变更通知单; 3)试验室的复检报告、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制记录和检验报告; 4)其他有关工程材料使用和异常情况处理等文字记录。 D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6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 技术联系单。 冬期施工记录(如果有)。 9设计变更资料(含图样会审记录)。 10竣工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简单的设计变更标注在施工图上作为竣工图; 2)重大、复杂的设计变更应绘制工图。 11其他与业主约定的交工资料

标准》GB50309中的有关规定。 在砌筑过程中,应及时对砌筑质量进行检验。 砌筑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交工验收证书。 2开工、峻工报告。 工序交接证明书(其内容应符合本标准4.1.2的规定)。 4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应包括: 1)材料质量证明书; 2)材料使用变更通知单; 3)试验室的复检报告、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制记录和检验报告; 4)其他有关工程材料使用和异常情况处理等文字记录。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 技术联系单。 冬期施工记录(如果有)。 9设计变更资料(含图样会审记录)。 10峻工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简单的设计变更标注在施工图上作为竣工图; 2)重大、复杂的设计变更应绘制工图。 11其他与业主约定的交工资料

7.0.1石灰密机械安装、砌筑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烘窑。

7.0.2烘窑前石灰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完成石灰窑钢结构和机械设备的安装并检验合格,与其生产流程相关的机械和设备联合 试运转应合格; 2窑衬砌筑完成经检验合格,并经自然干燥至少15天以上,自然干燥时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 以上; 3采用耐火浇注料作为石灰窑内衬时,应按规定养护。 7.0.3 烘窑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窑衬砌筑完成后,应将砌筑过程中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杂物清理干净; 2 窑衬砌筑后,应检查砌筑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上料设备、出料设备及风机等应调试合格,石灰窑附属电器设备及联系信号应无故障; 4 管道阀门的安装应严密无泄漏,窑上各部位的检测仪表安装有效; 5 烘窑用的原材料应备全备足,烘窑操作用的机具应准备齐全; 烘案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装备应符合规定要求

7.0.4烘窑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石灰窑体积、结构、耐火材料的种类、建窑环境和施工季节的不同情况,制订合理 的烘窑制度。 2烘窑方案包括烘窑期限、烘窑最高温度、升温速度、烘窑保温温度、保温时间、降温速度 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及安全预案等。 3窑衬为耐火浇注料时,还应根据其材质、厚度及成型工艺制定烘窑控制曲线;窑衬由不同 种耐火材料组成时,则应由材质特性、主次关系制订烘窑控制曲线。 7.0.5根据石灰窑在工程建设、生产过程中所处阶段的不同,将烘窑方法分为烘窑、开窑一步法 和烘窑、开窑二步法。选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完成的石灰窑,或经过大修后的窑,应当要求立即投入生产;非检修停窑后重新点火 的窑,或经过中、小修的窑,宜采用烘窑、开窑同时进行的一步法烘窑。 2当窑的建造时间较短、建窑的季节气温较低、环境比较潮湿、新砌筑的石灰窑一时不能立 即投入生产时,宜采用烘窑、开窑分开进行的二步法烘窑。

7.0.6烘窑的一般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岁 1)在出灰螺锥、托灰盘或拖板式出灰机上均匀覆盖约200mm厚、粒度为80~100mm自 灰石:

2)在形成的保护层上堆置木柴,且应留出点火通道; 3)在木柴上堆放适量的焦炭(或无烟煤),再在焦炭层上加放石灰石与焦炭(或无烟煤)的 混合料到正常操作料位即可点火烘窑; 4)着火后,应控制风量,均匀缓慢升温、保温和降温,依据烘窑制度,进行烘窑操作; 5)烘窑升温工序稳定后,即可逐步按正常生产配比加料,投入生产。 2采用烘窑、开窑分开进行的二步法烘窑:应根据石灰窑现场的具体情况,以适宜的烘窑供 热方式,使窑内温度达到并维持在150℃上下、不少于15天的时间。烘窑工序完成后,经检验合格 后,可根据生产的时间需要,按本标准7.0.6中第1款的方法进行开窑。 7.0.7烘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窑衬部位,宜设置有代表性的测温点。 2烘窑应按照烘窑控制曲线,缓慢升温,严禁突然升温或降温。 3在烘窑过程中,当主要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其正常升温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或暂停烘窑操 作,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烘窑。 4对烘窑过程应做详细记录,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在烘窑记录中注明 其原因及处理措施。 5实施烘窑作业时,应按要求测量和记录烘窑温度,并绘制出实际烘窑曲线。 6烘窑完毕,待窑体温度降至常温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入窑清理检查,并应对出现的 缺陷加以修正,方可投人生产。

1在窑衬部位,宜设置有代表性的测温点。 2烘窑应按照烘窑控制曲线,缓慢升温,严禁突然升温或降温。 3在烘窑过程中,当主要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其正常升温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或暂停烘窑操 作,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烘窑。 4对烘窑过程应做详细记录,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在烘窑记录中注明 其原因及处理措施。 5实施烘窑作业时,应按要求测量和记录烘窑温度,并绘制出实际烘窑曲线。 6烘窑完毕,待窑体温度降至常温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入窑清理检查,并应对出现的 缺陷加以修正,方可投人生产。

8.1.1石灰窑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规定。 8.1.2窑衬砌筑施工前应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施工人 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8.1.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区域内的上方应搭设保护棚。 8.1.4 施工区域及各运输通道应光线充足。 8.1.5起重设备、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并应设专人检查和维护。 8.1.6电气设备应接地。窑衬砌筑施工时照明、通风设备用电电压不应超过36V。 8.1.7砌筑窑衬所搭设的脚手架应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搭设和拆卸时应注意对窑壁的保护。 8.1.8窑衬砌筑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高温施工时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8.2.1石灰窑砌筑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检查制度。现场的环境保护应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规定。 8.2.2窑衬砌筑施工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物以及噪声等。 8.2.3泥浆搅拌区域、耐火砖的加工区域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8.2.4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降噪、隔离等措施。 8.2.5对可回收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回收。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1]】《高铝砖》GB/T2988 [2]《耐火纤维及制品》GB/T3003 [3]《粘土质隔热耐火砖》GB/T3994 [4]《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 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一2011 [5]《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11835 [6]《不定形耐火材料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15545 [7]《定形耐火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16546 [8】《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11 [9]《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09 [10]《膨胀珍珠岩》JC/T209 [11]《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 [12]《粘土质和高铝质致密耐火浇注料》YB/T5083 [13]《粘土质耐火砖》YB/T5106 [14]】《高铝质耐火泥浆》GB/T2994 [15】《粘土质耐火泥浆》GB/T14982 [16]《硅酸铝质隔热耐火泥浆》YB/T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06412018

《石灰窑砌筑技未条件》HG/T20641一2018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4日以第36号公告 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HG/T20641一1998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HG/T20641一1998的主编单位为化学工业部工业炉设计技术中心站,主要起草人为张洽兴、 刘培德、曹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窑壳体通常是现场制造,其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窑衬的砌筑,按《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对窑壳体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了相应修订: 2.现砌筑窑衬的耐火材料中基本上不再使用烧结普通砖,因此取消了相关内容: 3.窑衬砌体耐火泥浆饱满度和砖缝厚度是衡量砌筑质量的两项重要指标,两者相比,泥浆饱满 度更为重要,《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09中将砌体砖缝饱满度的检验列入主控项目, 而将砖缝厚度的检验列人一般项目,本次修订增加了对窑衬砌体泥浆饱满度的具体要求 4.HG/T20641一1998中引用标准有标准号、标准名称发生变化或已作废的,本标准中进行了相 应的修订; 5.增加了石灰窑砌筑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厂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工程建设领域石灰窑工程建设的 实践经验,结合了国内外石灰窑设备的发展技术和生产要求,完成了对本标准的修订工作。 为便于广大设计、制造、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 灰窑砌筑技术条件》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 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0.1窑壳体钢结构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窑衬的砌筑,本标准对窑壳体钢结构的制造和检验提出 了一定要求,而与窑衬砌筑无关部位的施工要求,本标准则不作规定。 2.0.2明确了对窑壳体焊接接头表面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表面裂纹、未焊透、未 熔合、表面气孔、弧坑、夹渣和飞溅物。 2.0.3对于窑壳体纵、环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允许偏差按《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 进行了修订。 2.0.4取消了窑体外壳圆柱度的检验要求。石灰窑壳体通常直径较大,基本上是分片或分段现场 制造,圆柱度的检验手段和精准度都难以达到要求,同时考虑本标准中对窑壳体的垂直度、椭圆度 及直线度等都进行了具体要求,故取消了圆柱度方面的要求。

3.1窑衬用材料及其标准

3.1.8原标准中《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浇注料》GB3712已经作废,本标准中修改为“窑衬的耐 火浇注料,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粘土质和高铝质致密耐火浇注料》YB/T5083的规定”。 现砌筑窑衬的耐火材料中基本上不再使用烧结普通砖,故取消了原标准中3.2.10烧结普通砖(红 砖)的内容。

4.1.2在工序交接证明书要求条文中增加了“石灰窑窑底传动装置试运转验收合格证明”和“上 道工序成品的保护要求”。 4.1.4根据砖层及砖缝厚度要求在窑壳体内表面自下而上标注控制标高水平线是及时发现并消除 累积误差,保证砌筑质量的措施。

4.2.2HG/T20641一1998中的4.2主要是砖缝(厚度)要求的内容。根据《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GB50309,砖缝厚度和泥浆饱满度是衡量砌体砖缝质量的两项重要指标,两者相比,泥 浆饱满度更为重要,将砌体砖缝饱满度的检验列入主控项目,而砖缝厚度的检验列入一般项目,本 次修订将砖缝厚度的内容并入4.2.2砌体砖缝的要求中。 4.2.3砌筑前应在窑壳内侧标注控制标高水平线,这是检查砖缝厚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实际砌筑 施工时,控制标高水平线也需要及时调整,以避免产生累积偏差。 4.2.5本条指出对体勾缝的要求。勾缝是提高砖缝表面密实度、强化表面、保证砌体整体性的 措施之一。 4.2.6~4.2.8这几条说明了在窑衬砌筑过程中操作上应注意的具体事项。砌筑时不正确的操作会 更砌体震松,导致砖层内泥浆与砖之间的粘结力破环,砌体强度下降;砖的加工面位于受热面,抗 物料冲刷能力变弱;过小的砖厚(宽)会影响砌筑强度。这些不正确的操作均会使砌体工况受损QNZX 0006-2015 云南玉溪华宁宁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肉类罐头, 不利于窑衬的使用。因此做了必要的限制。 4.2.11本条为对耐火浇注料与耐火砖混砌时的防护措施做出的具体要求。 4.2.12~4.2.13这两条说明了在窑衬开孔(预留孔)砌筑时的施工处理方法和要求。 4.2.14石灰窑砌体通常比较厚,质量也大,如在窑衬砌筑完毕后有局部下沉或砖缝开裂的现象发 生,则表明砌体的整体性太差,将会严重影响石灰窑的运行,这是不允许的。为了保证石灰烧的 蓄热要求,在砌筑施工时应加强对基础沉降的监测。 4.2.15本条把原标准《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HG/T20641一1998中关于窑衬砌筑质量的几条要求 进行统一,分别对窑衬砌体内壁外观、平面度公差、垂直度公差、同轴度公差、半径公差等提出了 具体要求。

5.0.1根据《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11重新界定冬期施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在石灰窑砌筑期间,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时,宜进入石灰窑的冬期施工;当室 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时,宜解除石灰窑的冬期施工。 5.0.5本条为新增内容,主要规定了对冬期施工记录的几个具体要求。因为冬期施工期间,外部 环境温度对砌窑工程的质量影响很大,应予以重视。按要求做好温度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是加强础 窑工程施工管理的一部分,也是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出现问题时,还能以此为依据分析原因

本章新增了烘窑制度等条款,根据烘窑的步骤对HG/T20641一1998的条文结构进行了调整 但基本上保留了HG/T20641—1998条文的要求。 7.0.1将“石灰窑在砌筑完毕、投人生产之前必须实施烘窑作业。”修改为“石灰窑机械安装、砌 筑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烘窑。” 现在的石灰窑日益大型化,机械安装工作与窑衬砌筑工作交叉进行,往往会出现窑衬砌筑完毕 但机械安装还未同步完成的情况,所以烘窑前对石灰窑的验收不仅限于窑衬,还应包括机械部分。 7.0.2根据《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11,新增了烘窑前对石灰窑钢结构和与生 产流程有关的机械设备要求。烘窑前应完成石灰窑钢结构和机械设备的安装并检验合格,与其生产 流程相关的机械和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 7.0.3本条说明了烘窑前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采取一步法烘窑的,石灰窑附属设备和仪表安装 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7.0.4: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关于石灰窑烘窑制度的儿点要求,提请标准使用单位注意。 7.0.5本条说明了烘窑、开窑一步法和烘窑、开窑二步法的适用条件。 7.0.6本条说明了一步法烘窑和二步法烘窑的基本操作方法。操作时建议参考窑体规格大小相近 窑衬材料相同的石灰窑的烘窑经验,合理确定石灰石、焦炭(或无烟煤)的配比及加料的先后顺序 控制风量的增减,进行烘窑作业。 采用二步法烘窑时,为排出砌体内的游离水分,避免窑衬砌体在冬期内受冻损坏,通常以适宜 的烘窑供热方式,使窑内温度达到并维持在150℃上下、时间不少于15天的。 7.0.7本条说明了石灰窑烘窑时的注意事项,将HG/T20641—1998关于烘窑曲线和烘窑操作规程 方面的内容调整到新增条款“烘窑方案”中。 1在窑衬部位,宜设置有代表性的测温点,以监测、控制烘窑所要求的温度。 2烘窑应按照烘窑控制曲线,缓慢升温,严禁突然升温或降温,避免造成局部过热导致损坏 耐水衬用或结瘤

8.1.1石灰窑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主要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等。 3.1.2窑衬砌筑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开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 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不得上岗。要求现场施工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8.1.3石灰窑砌筑施工现场区域存在高处坠物危险的人员走动区,应搭设安全可靠、符合规范要 求的安全通道。危险区域的安全标语、安全警示牌、安全标志等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 8.1.4无论白天或夜晚,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及各运输通道应保持光线充足,防止因作业环境光线 较暗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8.1.5起重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 持证上岗,所有设备及电气线路应安排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8.1.7砌筑窑衬的人员通过窑内的脚手架到达作业面,要求搭设的脚手架牢固,可靠。同时要求 在搭设和拆卸时注意对窑壁的保护,以避免对窑壁的磕碰损坏。 8.1.8窑衬砌筑作业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密闭空间,窑内砌筑施工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在夏 季及高温地区施工时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相应药品、饮用水等防暑降温物品

8.2.4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8.2.4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GB12523,砌筑施工环境的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在砌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噪、 隔离等措施。 8.2.5固体废弃物处理前,应首先考虑是否能作为二次资源利用,可回收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应 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回收。废弃物应运输到指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JB/T 8293-2014 浮动油封,并及时处理,不得将有毒有害 的固体废奔物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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