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036-2018 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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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TJ08-2036-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4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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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036-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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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036-2018 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标准

5.1.1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的步骤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 性能检测、计算分析、形成评估报告等。 5.1.2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并符合以 下规定: 1居住小区能效评估应抽取不同类型的单栋建筑,抽检数 量不少于建筑单体总量的10%,且不少于3栋。 2公共建筑能效评估应抽取单栋建筑。裙房连通的公共建 筑群,当与塔楼功能一致时,视为单栋建筑;与塔楼功能不一致 时,视为不同单体建筑;只有地下车库连通的建筑群视为不同单 体建筑。 5.1.3资料收集过程中应对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效性进 行评估。 5.1.4现场查勘过程应采用现场核对和记录的方式,进行现场 整体性评估。 5.1.5性能检测过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检测相关 标准的规定。 5.1.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设计资料、现场查勘结果、现 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等计算得到或通过现场检测获取

5.2.1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内容包括建筑主要朝向,居住空

5.2.1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内容包括建筑主要朝向GB 30181-2013 微晶氧化铝陶瓷研磨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居住空

5.2.1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内容包括建筑主要朝向,居住空

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外墙热工性能,屋 面传热系数,外窗(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和综合遮 阳系数,外窗气密性,照明系统,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电梯系 统,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能耗监测信息系统

5.2.2建筑主要朝向应根据设计资料或现场查勘结果确定。

5.2.4外墙热工性能评估方法应

1依据设计资料或现场查勘结果确定外墙构造形式。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附录A、《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一107附录A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 3外墙热工缺陷应采用红外热像法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 则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技术 规程》DG/TJ08一2038执行。

5.2.5屋面传热系数评估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据设计资料或现场查勘结果确定屋面构造形式。 2屋面传热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的规定计算得到。 5.2.6外窗传热系数评估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据设计资料或现场查勘结果确定外窗构造形式。 2外窗传热系数根据外窗形式、窗框材料及构造、玻璃种类 及构造计算得到,或依据外窗检测报告确定

5.2.7外窗综合遮阳系数评估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据设计资料或现场香勘结果确定外窗构造及遮阳 形式。 2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取外窗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乘积, 外遮阳系数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GJ08一205附录E、《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 附录D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无外遮阳时,外窗综合遮阳系 数取外窗遮阳系数。

5.2.8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按现

,2.8透明墙、室项透明部分的传效系数和速阳系数按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规定的 计算方法计算得到

5.2.9外窗气密性应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检测方法应按现行上

1供配电系统应用情况应根据设计资料、产品说明书或现 场查勘结果确定。 2通过现场查勘确定公共部位照明灯具类型、光源种类和 控制方式。 3公共部位照度与功率密度应通过现场检测确定,现场检 测按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执行,抽检数量要 求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1应通过查阅工图和现场查勘确定供暖、通风和空调系 统冷热源、输配系统形式、设备配置情况,以及系统运行控制 策略。 2应通过现场查勘明确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使用情况 冷热源机组性能系数宜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规定。 3输配系统效率宜通过现场检测确定,输配系统效率检测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 规定。 5.2.12电梯系统设置情况应根据设计资料、产品说明书或现场 查勘结果确定

5.2.13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情况应根据设计资料、现场查或检 测结果确定。 5.2.14公共建筑分项计量以及与本市能耗监测系统平台联网 实施情况应根据设计资料、现场查勘结果确定

6.1.1围护结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墙构造形式、传热系数、热工缺陷情况。 2 屋面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 3外窗完好程度、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气密性。 4外遮阳类型及遮阳系数。 6.1.2集中供暖空调系统评估内容应包括系统使用情况、冷热 源设备性能系数等。 6.1.3 照明系统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共部位灯具类型、光源种类、控制方式。 2 公共部位照度与功率密度。 6.1.4 供配电系统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及配电方式。 2变压器台数、装机容量、功率及使用情况。 3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运行情况。 4电能质量,主要包括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 因数、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等。 6.1.5电梯系统评估内容宜包括电梯系统使用及节能运行装置 设置情况等, 6.1.6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评估内容宜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种 类、规模及系统运行现状等。 6.1.7既有居住建筑能效评估综合评分表应按本标准附录A 执行。

6.2.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不符合表6.2.1的规定时,宜对 建筑外墙、屋面进行节能改造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类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热桥的影响,取外增平均

6.2.2外窗的传热系数不符合表6.2.2的规定时,宜对外窗进 行节能改造

表 6.2.2外窗的传热系

6.2.3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不符合表6.2.3的规定时,可进行 外遮阳节能改造。

表6.2.3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注:1表中的"东、西"指从东或西偏北30(包括30°)至偏南60°(包括60°)的范围:

表中的“东、西”指从东或西偏北30°(包括30°)至偏南60°(包括60°)的范围 “南”指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6.2.4当空调设备性能及使用情况不符合下列规定时,宜进行 改造: 1空调设备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应对空调设备进行 更换。 2空调设备能效指标低于产品标准限定值的80%时,宜对 空调设备进行改造。 6.2.5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 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 路进行改造。 6.2.6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时,宜进行相应的 改造。 6.2.7 居住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 行相应的改造,

6.3.1建筑主要朝向为南向或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范围内, 得5分。 6.3.2居住空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大于等 于8%,得5分。

6.3.3外墙传热系数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Q<外墙传热系数K≤2Q(Q为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表4.2.3规定 的限值),得14分。 20.8Q<外墙传热系数K≤Q,得19分。 3外墙传热系数K≤0.8Q,得24分。 评价分值:24分

6.3.4屋面传热系数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Q<屋面传热系数K≤3Q(Q为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 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表4.2.3 规定的限值),得8分。 20.8Q<屋面传热系数K≤Q,得12分。 3屋面传热系数K≤0.8Q,得16分。 评价分值:16分

5.3.5外窗传热系数评分规则应符

6.3.5外窗传热系数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Q<外窗各朝向传热系数K≤1.3Q(Q为现行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 表4.2.1规定的限值),得10分。 20.9Q<外窗各朝向传热系数K≤Q,得20分。 3外窗各朝向传热系数K≤0.9Q,得30分。 评价分值:30分。

6.3.6外窗综合遮阳系数评分规则应符合

1外窗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Q(Q为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 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I08一2136表4.2.2 规定的限值),得4分。 20.9Q<外窗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Q,得6分。 3外窗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0.9Q,得10分。 评价分值:10分。 6.3.7外窗气密性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气密性分级<4级,得4分。 24级≤外窗气密性分级<6级,得6分。 3外窗气密性分级≥6级,得10分。 评价分值:10分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6.3.8集中供暖空调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平均温度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得20分。 2集中供暖空调系统能够满足当前使用要求,且冷热源机 组性能系数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 程》DG/TJ08一2137的要求,得50分。 3每户设置室温调控装置,得10分。 4供暖不采用直接电加热式供暖设备,得10分。 5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得 10分。 6无集中空调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评价分值:100分

6.3.9供配电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小于15%,得10分。 2变压器能效值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得20分。 3谐波控制措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 波》GB/T14549的要求,得10分。 评价分值:40分。 6.3.10照明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部位的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得30分。 2公共部位采用声控或延时等控制方式,得30分。 评价分值:60分

5.3.11给排水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理采用变频给水泵,得50分。 2给水泵的效率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 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得50分。 评价分值:100分

6.3.11给排水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理采用变频给水泵,得50分。 2给水泵的效率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 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得50分。 评价分值:100分

6.3.12太阳能热水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大于等于45%,得10分。 2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效率大于等于50%,得10分。 3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不大于16W/(m²·K), 得10分。 4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

6.3.12太阳能热水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大于等于45%,得10分。 2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效率大于等于50%,得10分。 3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不大于16W/(m²·K) 得10分。 4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

60℃,得10分。 5无集中供热或非集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本条不 参评。 评价分值:40分。 6.3.1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DG/TJ08一2162的 要求,得20分。 2无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评价分值:20分。 6.3.14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实测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符合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 OG/TJ08一2162的要求,得40分。 2无集中式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评价分值.40分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7.1.1围护结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构造形式、传热系数、热工缺陷 情况。 屋面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 3 外窗、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 42 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 外遮阳类型及遮阳系数。 7.1. 2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系统冷热源形式、设备配置及冷热源设备实际性能系数。 2 输配系统形式及效率。 系统运行状况。 7.1.3 供配电系统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及配电方式。 变压器台数、装机容量及功率。 3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运行情况。 4电能计量方式、计量表精度以及电能数据采集、计量和存 储现状。 5电能质量,主要包括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 因数、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等。 7.14照明系统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7.1.4照明系统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灯具类型、光源种类及控制方式。 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

7.1.5电梯系统评估包括电梯系统便用及节能运行装置设置情 况等。 7.1.6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评估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性能 参数、系统运行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现状, 7.1.7监测与控制系统评估包括系统功能、分项计量系统安装 及与本市能耗监测平台系统联网实施情况。 7.1.8既有公共建筑能效评估综合评分表按本标准附录B 执行。

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热桥的影响,取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7.2.2当冷源或热源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 节能改造或设备更换: 1不能满足现有使用要求或设备运行效率过低。 2累计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7.2.3当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 7.2.3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7.2.3锅炉运行效率

7.2.4当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的能效 限定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 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7.2.5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

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 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规定的能效限定值, 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 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2.6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 其能效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 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规定的能效限定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7.2.6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

7.2.7当漠化锂吸收

7.2.7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7.2.7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性能参数

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十电力消 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

7.2.8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供 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且该热源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 于或等于10年时,宜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目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 建筑。 2无集中供热且燃气、燃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 严格限制或燃料无条件供应的建筑。 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 启用蓄热式电锅炉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直接电热用量 需求的建筑, 7.2.9当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低于表7.2.9的规定 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对 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表7.2.9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7.2.10经技术分析论证,供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由于水泵选型 偏大造成的实际水量超过设计值20%或水泵实际运行效率低于 铭牌值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改造。 7.2.11采用二级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未采用变速变流 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级泵泉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7.2.12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的规定时,宜对 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7.2.13当空调系统冷水管存在结露情况或绝热层严重损坏时 应进行相应的绝热改造。 7.2.14当冷却塔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1冷却塔的冷却能力无法满足主机正常运行或冷却塔的冷 却能力低于铭牌值的80%。 2冷却塔飘水率天于0.015%。 7.2.15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 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7.2.16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后 系统的能耗可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

时,或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7.2.17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 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 改造。 7.2.18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预期不再增加用电 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7.2.19供配电系统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 进行改造。 7.2.20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 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7.2.21供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的合理 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 改造。 7.2.22公共建筑的照度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的要求或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7.2.23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 行相应的改造。 7.2.24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7.2.25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 不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标准有关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 于或等于2年或节电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7.2.26电梯系统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或未采用节能运行装 置时,宜对电梯系统进行改造。 7.2.27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宜对系统进行 改造。 7.2.28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 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频器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规定时,或准确 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7.2.30当能耗监测信息系统无法根据用途进行电耗分项采集, 或不符合本市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数据联网的要求时,应进行 改造。

7.3.3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热工性能评分规则

表7.3.5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指标

7.3.6冷热源设备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

1冷热源设备能够满足当前使用要求,且0.8Q≤冷热源设 备实际性能系数

7.3.7输配系统效率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人员数量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新 风需求控制,得5分, 2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采用直接利 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得10分。 3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且排风热回收装置满足下列要 求,得5分: 1)排风量与新风量比值在0.75~1.33以内;

2)排风热回收装置的交换效率(在标准规定的装置性能测 试工况下,R=1)应符合表7.3.8的规定

表7.3.8排风热回收装置的交换效率

7.3.9供配电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小于15%,得10分。 2变压器能效值符合相关标准能效等级要求,得10分。 3谐波控制措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 波》GB/T14549的要求,得10分。 评价分值:30分。

2变压器能效值符合相关标准能效等级要求,得10分 3谐波控制措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 波》GB/T14549的要求,得10分。 评价分值:30分。 7.3.10照明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50034的规定,得40分。 2公共区域照明系统采用感应控制或集中监控系统,得 30分。 评价分值:70分

1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50034的规定,得40分。 2公共区域照明系统采用感应控制或集中监控系统,得 30分。 评价分值:70分。

.3.11电梯系统能够满足当前使用要求,且采用节能运行装 置,得30分。无电梯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7.3.12给排水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1电梯系统能够满足当前使用要求,

7.3.12给排水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给水泵采用变频水泵,得20分。

泵采用变频水泵,得20

2水泵的效率大于等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泉能效限 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能效限定值,但小于节能评 价值,得15分;大于等于节能评价值,得20分。 3供水点的供水压力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 计标准》GB50555的要求,得10分。 4卫生器具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I164 的规定,得10分。 5按使用用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得10分。 评价分值:70分。

7.3.13太阳能热水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3太阳能热水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大于等于45%GB/T 5282-2017 开槽盘头自攻螺钉,得7分。 2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效率大于等于50%,得6分。 3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不大于 16W/(m²·K),得6分。 4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 60℃,得6分。 5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评价分值:25分。

7.3.14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DG/TJ08一2162的 要求,得20分。 2无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评价分值:20分。

7.3.15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5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源热泵系统实测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符合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

DG/TJ08一2162的要求,得18分。 2室内平均温度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得7分。 3无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评价分值:25分。 7.3.16能耗监测信息系统评分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耗监测信息系统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 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TJ08一2068的规定,得10 分。 2能耗监测信息系统与本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系统联网, 得10分。 3根据能耗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定期分析建筑能耗情况,得 10分。 评价分值:30分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XF/T 1465-2018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管理,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145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1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555 12《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 13《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1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 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 1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 17《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G/T)08一2038 18《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TJ08一2068 19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08一2136 20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 2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DG/TJ08一2162 22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程》DGI08一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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