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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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规范(试行).doc

2.1.4 统一管理维护权益

贯彻落实“两统一”职责要求,摸清储备土地资产的数量、范围、用途和价值,夯实土地要素市场价值转化提升的基础,强化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储备土地资产的所有者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对储备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

GB/T 26135-2020 高压清洗机.pdf2.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10)《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

(11)《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2.2.2 规范性文件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2008〕10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6)《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9)《财政部关于对地*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财预〔2015〕225号);

(1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11)《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1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1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16)《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

(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

(18)《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

(19)《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20)《关于加快地*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

(21)《关于印发〈地*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

(2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自然资源规划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182号);

(24)《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政规〔2022〕1号)。

2.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9)《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细则》(2020年)。

(1)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4)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7)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成果;

(8)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核查成果;

(9)文物遗存相关调查、核查成果;

(10)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11)其他相关资料。

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主体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编制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应依照以下程序:

(3)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形成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6)提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

(7)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8)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5 编制时间和期限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的土地储备计划,并于本级财政预算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内容包括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其中,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为计划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向后延伸两年,每年滚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为计划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储备计划的决策主体,建立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主体,应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与审核。

(3)土地储备机构应成立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组,负责计划编制日常工作。

(4)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鼓励选用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参与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

(5)鼓励组建土地储备计划专家咨询组,切实发挥专家作用。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需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基础资料(详见附录1),并进行必要的筛选、核查、整理、归档。

4.1 上期土地储备计划实施评价

(1)对上期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针对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重点评估政策实施情况,相关计划指标落实情况;评估项目的规模、结构、布局及时序安排的合理性。

针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主要梳理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及存量债务情况。

(2)对上期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情况、存在问题及困难进行说明。

(3)提出本期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建议。

全面深入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工作,为后续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提供详实依据。调查分析的内容包括: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调查分析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人口状况、重点工程建设、产业布局及民生保障情况等。

(2)土地市场状况。分析近年来已供应土地的空间分布、土地用途、供应规模、供应**、交易价格和开发利用等情况;结合财政、货币、金融政策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研判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

(3)土地储备潜力分析。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更新等要求,对可收储的土地资源进行摸排分析与评价,合理确定可储备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及规模。

(4)相关规划、计划衔接性分析。对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充分结合成片开发相关要求,明确土地储备支撑保障的需求和重点。

5.1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

5.1.1 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

①项目名称、区位情况、用地范围与面积,重要自然资源情况;

③地上附着物现状分析;

④规划指标说明并附详细规划成果(如已有);

⑤项目成本和利润等静态经济测算结果;

⑧拟新增公用服务设施用地情况;

(2)建立(更新)土地储备项目库

建立(更新)土地储备项目库,形成土地储备项目清单(包括正在实施项目和计划新启动项目)。一个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地块,包含多个地块的土地储备项目应遵循地域相近、成片开发、整体推进等原则予以设立。各土地储备项目共同组成土地储备项目库。

土地储备项目依托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系统实行项目库管理,反映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成本、收益和融资平衡*案、政府净收益等信息,按项目统一配号、统一监管。

近期要实施的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5.1.2 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分析

对拟实施清单中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收支估算,根据估算结果,分析土地储备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预期储备土地收入、成本、收益及资金来源等,开展项目总体收支平衡分析。

5.1.3 明确项目结构与时序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未来三年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部署安排,优先保障重大项目、重点区域、重要产业项目区、民生工程等,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资金投入情况等确定项目储备时序。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编制,应在历年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绩效、资金安排情况,逐年滚动调整开发节奏、规模和土地供应时序。

5.2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5.2.1 明确当年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

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确定的项目库、当年各地城市建设发展、土地市场调控的需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资金预算、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前期开发程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确定当年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

按照当年确定实施的储备项目区位、规划条件等,确定储备地块位置、范围,支撑对应项目落地实施。

(1)结转地块。梳理上年度末储备地块结转情况,整理各地块基本信息、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等。在上年末结转地块清单中,按照实施进度,进一步确定需在当年继续实施土地取得、前期开发、管护、土地供应等储备行为的地块清单,测算在当年继续实施储备的结转地块规模。

(2)新增地块。对照土地储备项目的位置、用途、规划条件等具体要求,确定当年实施的新增地块清单,测算在当年实施储备的新增地块规模。应结合闲置土地清理、空闲、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优先将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列为新增地块。

项目区边界范围可设立为单个地块或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避免产生边角地,插花地和夹心地。

5.2.3 安排当年土地储备工作

对当年计划实施的土地取得、前期开发、管护、土地供应等各类储备行为和工作进度作出具体安排。

(1)土地取得。根据项目当年实施进度和地块情况,明确储备地块产权取得**,测算当年征地拆迁资金支出。探索通过政府**服务**,做好土地征收、收*、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辅助性服务。

①储备地块产权取得**包括收回、收*、行使优先**权、土地征收及其他依法取得**。

②土地取得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优先**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前期开发。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按照地块的规划,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测算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支出的费用。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地块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3)管护。在土地储备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需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对储备地块进行管护,在当年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安排中应明确管护**,测算管护所需相关费用。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可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当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储备土地供应。

(4)储备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需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供应前需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在当年实施储备计划安排中,需明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合理测算储备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系统。储备土地出库供应时应填报预出库单,并完成储备地块成本填报。预出库单自动生成预出库单号,供地*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应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关联不得出库供应。已取得预出库单号,但流标、流拍的未成交地块,退回土地储备库北京市建筑工程某商业裙房项目文明施工*案,再次供应时需重新取得预出库单号。

(5)当年土地储备工作实施进度安排。汇总、整理、分析当年实施储备的结转地块和新增地块信息,测算当年实施储备的土地总规模,对当年拟实施收储、入库及出库(供应)的地块作出具体安排。

5.2.4 土地储备资金筹集

(1)当年土地储备资金总需求

(2)当年土地储备资金筹集

在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分析的基础上,将土地储备项目划分为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分类提出项目资金保障措施,为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资金筹集**提供指引。其中,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①一类项目: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融资SY/T 7637-2021 滩海人工岛地基处理技术规范.pdf,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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