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372-2022 《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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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372-2022 《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pdf

7.3.1应合理控制还原介质的投加量及投加方式,配备氢气检测仪,生产车间选用防爆

应合理控制还原介质的投加量及投加方式,配备氢气检测仪,生产车间选用防爆电机 置换产生的海绵铜应配备精制提纯工序,包括洗涤、离心、脱水等 置换法生产聚合氯化铝等水处理剂应配备重金属等有害杂质去除工序

应根据废水水质,合理选择成熟稳定的工艺技术及处理设备。生产工艺废水应采用化学沉淀

条、结晶、脱水等工序产生的滤液宜回用于综合利用工序。 据废水水质MH/T 5046-2020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与运营筹备总进度综合管控指南,合理选择成熟稳定的工艺技术及处理设备。生产工艺废水应采用化学沉淀

离子交换树脂等工艺去除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等污染物,可采用吹脱、蒸发等工艺回收废水中的氨及 盐分。 8.2.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总铜以及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废水中总 镍、总镉、总铬、总铅、总砷等重金属浓度应符合GB31573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应符合GB8978 以及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的要求

3.3.1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GB5085(所有部 分)、HJ298明确其属性及利用处置方式, 8.3.2应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数据保存10年以上

3.4.1对于物料输送泵、真空泵、风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宜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采用合理的降噪、 减噪措施,确保设备运转时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的要求。 8.4.2对于搬运、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应采取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产生的管理 措施

9.1.1应符合DB32/T4370一2022中8.2.1的相关要求,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记 录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生产工艺、名称、数量、流向(使用单位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 度汇总。 9.1.2综合利用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按照DB32/T4370一2022中8.2.6的要求,标有综合利用标 志,在使用说明书上注明生产厂家名称、含铜蚀刻废液类别和代码、综合利用产物主要组分及重金属含 量、使用行业范围及用途等信息。 9.1.3综合利用产物不得用做与人体直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种植及 养殖等行业,满足国家标准和国家、地方许可的除外

9.1.1应符合DB32/T4370一2022中8.2.1的相关要求,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记 录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生产工艺、名称、数量、流向(使用单位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 度汇总。

9.2.1铜系产物应根据其使用途径,采取相应分级管控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作为产品管理的,按照GB34330、HJ1091规定,应达到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 量标准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 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及本文件表1相关含量要求。 b)不满足a)情形,采用“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金属冶炼企 业作为冶炼原料。未采用“定向利用”方式时,应按照HJ1091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 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可接受的前提下确定铜系产物使用行业及用途 9.2.2应按照HJ1091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铜系产物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表1 规定执行

DB32/T4372—2022

表1铜系产物中主要重金属含量要求

9.3.1蒸发盐应根据其使用途径,采取相应分级管控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a) 作为产品管理的,按照GB34330、HJ1091规定,应达到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 量标准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 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及本文件表2相关含量要求 b)不满足a)情形,采用“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使用其作为 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单位。未采用“定向利用”方式时,应按照HJ1091相 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可接受的前提下确定蒸发盐使用行业及 用途。 9.3.2应按照HJ1091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蒸发盐中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含量限值与检 则方法按表2规定执行。

表2蒸发盐中重金属含量要求

其他产物应根据其使用途径,采取相应分级管控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a)作为水处理用聚合氯化铝管理的,应符合GB34330、HJ1091规定,满足GB/T22627 GB/T4482、HG/T4538等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定向利用”的方式直接提供给使用其 行工业废水处理的企业,铜、镍含量不得高于相应企业的废水排放标准限值

作为再生蚀刻液管理的,宜采用“再生回用”的方式,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提供给含铜蚀 刻废液产生企业。 在不满足a)、b)情形时,应按照HJ1091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 可接受的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的使用行业及用途,

b)作为再生蚀刻液管理的NY/T 1933-2010 大豆等级规格,宜采用“再生回用” 刻废液产生企业。 在不满足a)、b)情形时,应按照HJ1091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 可接受的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的使用行业及用途

0.1.1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具备入厂含铜蚀 刻废液铜、镍、镉、铬、铅、砷等重金属的检测能力,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开展相 关培训。 0.1.2应建立健全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情况记录薄,如实记载含铜蚀刻废液的种类、数量、性质、产 生环节、流向、人/出库日期、贮存容器、综合利用工艺、综合利用产物等信息,并在省级危险废物管理信 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记录簿、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 0.1.3应建设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在含铜蚀刻废液人厂、贮存、利用等关键 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保存不少于3个月。 0.1.4应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0.1.5属于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惠排查工作。

10.2.1应按照HJ819、HJ1200中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爱水总排放口应开展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每李度至少 开展1次总磷、总氮、悬浮物、铜、镍、镉、铬、铅、砷等污染物监测,监测数据保存10年以上。 10.2.2应定期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含铜蚀刻废液 综合利用过程是否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0.3.1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媒体上,按季度公开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息,包括执行的 产品质量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主要重金属含量、综合利用产物流向等,按年度公开使用9.2、9.3、9.4中 综合利用产物的企业相关信息,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的来源、接收量、使用量、贮存量、使用方式等。 0.3.2每季度应在厂区对外公布的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0.3.3每年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10.3.1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媒体上,按季度公开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息,包括执行的

DB32/T4372—2022

WS/T 524-2016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L17 GB11984氯气安全规程 [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3]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5]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 [6]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 【7 “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苏环办[202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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